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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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

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强调 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

本报上海电(记者   华  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在“投资者保护国际研讨会”上指出,随着证券市场上各种侵权行为频繁出现和行政监管力度的加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司法制度迫在眉睫。

李国光说,修订后的刑法,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动向,增加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为人民法院惩处证券市场上的刑事犯罪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刑法修订以来至底,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46起涉及上述罪名的刑事犯罪案件。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中科创业”股票价格操纵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地做出裁判,以遏制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市场法治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截至20底各级法院还审结了47011件因合同产生的证券民事纠纷案件。

李国光指出,全面介入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化管理,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真正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要在证券业中建立相应的仲裁或调解机构,使大量的证券民事纠纷在诉讼前得以消化,及时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时报2002.06.24)

篇2:民事侵权答辩状常用

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陈家坝村17组128。

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合力村3组。

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11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

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不存在经济纠纷。

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篇3:民事侵权答辩状常用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答辩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已经废止的协议基础之上,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有效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被答辩人实际上是要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其诉求与法律规定相悖。

三、从被答辩人诉讼理由分析,其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还王家利《2010年协议》的承包费,那么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2011年协议》后双方约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费中抵转而来的32万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认为,其与答辩人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认可,要求答辩人按照《2011年协议》履行义务。

这里面,被答辩人误解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中确实存在被答辩人重大误解的问题,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不受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束,坚持按照《2011年协议》要求答辩人支付32万元承包款,其必须要否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而要否定该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路径包括: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或者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但显然,这两条路径均无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找不出该口头协议无效的理由,协议双方均应该受该协议约束;

其二,即使该口头协议是被答辩人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撤销与变更必须由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院判决书撤销或变更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既然该口头协议未被撤销与变更,那么该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辩人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但横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碍——双方曾经达成,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一日不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被答辩人的诉求就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其起诉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满足胜诉的全部要件,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理相悖,与情理不合,应予驳回。

答辩人

篇4:侵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 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被告: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 )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

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年 1 月 1 日 至20**年 12 月 31 日 ,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 25 号 B 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女士

(签字)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何00,男,34岁,汉族,务工

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邹000,男,46岁,汉族,00

现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  英博啤酒集团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市芙蓉中路华菱大厦17F

请求事项:

原告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合计232828.8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00酒业公司的员工,在1月18日下午,公司需要发货,原告与同事李00在搬运白沙啤酒到车上的过程中,由于其中一件白沙啤酒的纸箱盖已被损坏,搬运时突然一瓶啤酒爆炸,瓶头连盖飞出,击中原告的.右眼,当时眼泪止不住的流。一段时间后,原告才睁开眼睛,感觉一片模糊,眼前浮现火花状斑点。后来入院检查才得知,因瓶头连盖击伤右眼,造成视网膜脱落,经司法鉴定为陆级伤残。

被告邹00为原00酒业业主,系原告雇主。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侵害原因为被告英博集团生产的白沙啤酒存在质量缺陷。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2081.19。元,住院伙食补助780元、护理费5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20元、司法鉴定费630元,误工损失10800元,残疾赔偿金138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5.41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700.25元,合计:232828.857元。因原告重伤部位为眼睛,可能造成右眼终身失明,在精神上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住所地:省县时代商贸城 72 栋 11-12 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年 4 月 12 日签订《 09 年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年 1 月 1 日至20**年 12 月 31 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 09 年销售回笼 30 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在20**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 92 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民诉意见》第 19 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篇5:侵权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

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6:民事侵权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 )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2、被答辩人诉称“此后,原告还几次到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元,路费人民币元”。答辩人不理解的是元的医疗费能在医院治疗几次?而被答辩人住在,从路到市第人民医院何需路费元?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7:侵权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谭XX驾驶川E97XX8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0号

负责人:郭XX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xx,女,汉族,1xxx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11XXXX0,电话:139824XX

被答辩人:何xx,男,汉族,1xxx年10月6日生,住四川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XXXX,电话:1398XXX

因被答辯人XX、何XX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对该事故事实部分和保险情况予以认可。

被告人谭XX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9XX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30万,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对何XX医疗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车辆维修费2000元(出具修理厂正式发票)可以认可,对施救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答辩人国寿财不予赔付。

二、对被答辩人邓晓芬要求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的赔偿不予赔付,尤其是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小孩的抚养费。(1)、从被答辩人未出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但从复印件载明可知被答辩人XX系农村户籍,故消费和收入以农村为主。且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及所租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水电气费物管费缴纳等票据、每天提供单位为邓晓芬缴纳社保情况、一年以上工资表及工资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邓晓芬只能出示7-10月共计四个月的工资表,无法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消费为城镇标准。(2)、被答辩人出示村委会出具的暂住证是不符合出具该证明文件主体资格,不符合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达到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消费收入为城镇标准的证明目的,仅仅出具一份手写租房单据从20xx年至今租住,而无法出具属实辖区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故无法比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因此该抚养子女不仅户籍为农村更未出具任何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被扶养人小孩消费支出为城镇或居住在城镇。出示证据链条不符合逻辑和现实需求,不予认可被答辩人尤其不予认可被扶养人子女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3)、庭审现场法官询问原告原告即答辩人XX至今仍在耕种农村土地,并且该房屋一直由何XX居住居住更是事实。

三、被答辩人伤残鉴定评定十级予以认可,住院22天系事实。

四、被答辯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予赔付。

误工费(1)、被答辩人XX对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村户口为农民,没有一年以上居住城镇,收入为一年以上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故,1、被答辯人邓晓芬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仅按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的规定认可误工费80元/天。(2)、误工时间的计算过长,要求按照医嘱休息时间计算或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误工费鉴定的权利。

20xx-11-3至20xx年2月25日 80元/天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的计算,医嘱若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和天数,则不认可。若存在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则答辩人认可10元/天,时间天数以医嘱载明时间为准22天。被答辯人XX主张数额过高,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标准规定。

加强营养:10元/天×22天=220元

伙食补助费:10元/天×22天=220元

护理费二被答辯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中对此规定,答辩人仅支持60元/天,以实际住院日期天数为准。

60元/天×22天=132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不符合计算要求根据被答辩人所受伤情及伤残等级,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农村户口标准:30000元×伤残系数10% = 3000元。

后续医疗费过高且无合法依据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费鉴定意见为准或答辩人保留对其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的权利,医院没有出具该证明内容的资质和权利,不予认可该6000元的续医费。

交通费过高且无发票依据 答辩人认可被答辩人可提供发票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发票数额为交通费,但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联的发票,主张600元过高,答辩人可在100元-200元适当认可。

关于鉴定费、诉讼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赔偿义务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等相关鉴定费用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故,(1)、对二被答辩人主张的鉴定费700元+350元均不在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内,故不予赔付。鉴定费均不在所购保险赔付范围内,不予认可,不承担赔付。(2)、对何洪元施救费、停车费不认可,不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合同条款内容。机动车被交警队强行拖走、被扣留停车不属于合同承包范围,未经答辩人定损不予承担赔付。

财产损失关于何洪元请求的2000元财产损失有修理正式发票则认可。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关于医疗费+伙食补助+误工费应扣除非基本医疗20%

(1)要求剔除非基本医疗20%,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仲裁及诉讼费用不是答辩人赔偿范围,不予承担赔付。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罗xx律师

二〇xx年四月十六日

篇8:侵权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首先,被答辩人受伤并非答辩人的原因,与答辩人无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受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造成的,并非答辩人员工使用叉车装货将其撞飞所致。其次,答辩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医疗等费用,被答辩人理应返还。

另外,被答辩人不顾答辩人从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以德报怨,提出许多不合实际的无理要求,建议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

鉴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于20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2664号),根据鉴定中心对被答辩人刘训宏损伤后的伤残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答辩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休息900日,营养180日,护理210日;今后若行残留螺钉取出术,则休息15日,营养7日,护理7日。

故,答辩人即使赔偿,赔偿的数额至多为171266.2元。【具体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暂计1000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被答辩人主张111201元;护理费8680元 (具体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暂计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具体算法如下:20×40=800元);营养费5610元(具体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鉴定费2060元;残疾赔偿金31288元(具体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7.2元(具体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由于自身原因受伤,不应得到答辩人的任何赔偿;即使答辩人须支付赔偿金额,也应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那样漫天要价,望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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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民事侵权答辩状

答 辩 人(原审原告):xx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该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吴xx,男,汉族,生于1xx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济区南阳路1xx号3x号楼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生于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卫滨区高村路2x号附5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x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金杯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事由:上列三被答辩人就xx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3]鄂襄阳中知民第xxx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分别提出了“民事上诉状”,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辩。

答辩请求:三被答辩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合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论证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一致地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答辩人——答辩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之“秘密点”及其载体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答辩人的“电厂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秘密点为:该清洗技术以表面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润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用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清除掉。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该技术信息载体有xx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的《xx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结论为: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xxx1年x月21日,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xxx1)第xx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xx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辅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可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规范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因为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商业秘密包括:①设计程序;②产品配方;③制作工艺;④制作方法;⑤管理决窍;⑥客户名单;⑦货源情报;⑧产销策略;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xx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规范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对此,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xx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实。

第二,原审判决关于答辩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一是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中认为的作为答辩人的清洗工艺之辅助技术,诸如清洗泵制作技术、清洗剂之配方技术、清洗技术规范等以及答辩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诸如客户网络、工程项目报价等专利权利证书尚未予以披露,并不为公众知悉。这些辅助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与吴xx、陈xx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涉及的具体的保密内容为据,认定答辩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据。

三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公司提交的业务合同,多份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陈xx等长期、连续侵权事实为据,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答辩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实用性”,是有根有据的。

显然,原审判决从“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方面“论证、评析”了答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符合法条明文规定的。

第三,从实证的角度讲,答辩人在长期的业务实务中制订“技术规范”、“专用商务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独立创制的,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辩人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答辩人之清洗技术的研制始于1xx3年,经过多年的实验、实践、探索、总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在xx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经过鉴定、数据检索查新,作出了《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称:“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可见,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xxx1年x月15日

,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答辩人的清洗技术作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该鉴定书称:“该技术突破了常规的酸洗、碱洗、有机溶剂清洗等所带来的成本高、耗时长、洗涤率低的弊端,在国内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该鉴定还称:“该技术在国内电力系统八家电厂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中得到了实际应用,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xxx1年1x月,xx省科学技术厅给答辩人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该证书载明:“经登记审查,认定你单位参加完成的该项成果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特发此证。”

可见,答辩人的清洗技术能给作为权利人的答辩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在长期的实施、实验过程中,答辩人自主研发了清洗技术,开发了专用活性剂“配方”、创作了清洗技术规范的技术文本。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答辩人在实践中自行创作而编撰的《技术规范书》以及象襄阳电厂这类特殊的客户名单,也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范畴。这些“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是确确实实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辩人对自己的“清洗技术”等“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答辩人拥有的“清洗技术”,既未公开,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上引查新报告书证实:“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实际上,答辩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过自己的清洗技术,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公开部分或者全部有关清洗技术的资料。不仅如此,答辩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流入“公关口”渠道,在与自己招聘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保密条款。原告与被告吴xx、陈xx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他们负有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显然,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答辩人不仅在主观上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观上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证实:答辩人研发的清洗技术及在付诸实施过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务业务中创作的技术规范书、客户名单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三被答辩人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x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到本案来讲,三被答辩人侵犯了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为:

第一,吴xx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是有证据予以证实的。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四”(答辩人与吴xx的劳动合同)、证据六(答辩人提交的《承揽合同》等业务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关沮派出所的陈述,崇文派出所对胡秀丽的询问笔录,关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xx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答辩人提交的被告xxxx公司与深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有“代洪漳”署名的业务合同书,加上陈xx在原审提交的专利证书之申请人联署有“代洪章”。布列的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证据链”。这系统的“证据链”能证实:吴xx曾在答辩人处从事清洗、策划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答辩人处“不辞而别”,与陈xx、xxxx公司配合,从事了与答辩人单位经营相同的清洗业务,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二,陈xx、吴xx曾经是本案答辩人的员工。陈xx、吴xx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完全知悉答辩人的商业秘密。尤其是被答辩人陈xx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长期担任清洗工程部负责人,先后参与了答辩人单位承担的大唐洛阳有限公司、xx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润滑油管路冲洗工程。陈xx、吴xx离开原告单位后,公然违反与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三,xxxx年3月3x日沙市区人民法院(xxxx)沙民初字第xx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证实:被答辩人陈xx于xxxx年初离开答辩人单位后,先后在荆州市三雄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xx平顶山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xx公司)工作期间,陈xx与三雄公司、平顶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并且,该判决书对侵权人给予了判令赔偿的法律制裁。然而,陈xx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直至目前,其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四,xxxx年1月x日,以陈xx为“法定代表人”,在xxxx市登记成立了“xxxx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xxxx公司登记成立后,被答辩人吴xx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总经理名片,而实为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xx印制“xx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xxxx年x月)、xx黄石电厂(xxx1年5月)、襄阳电厂(xxx1年x月)、宁夏大唐国大坝电厂(xxx1年x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使答辩人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xxx3)民提第1x号《民事判决书》在其“本院认为”一节认为:“……xxxx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详林和陈xx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陈xx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洲xx公司明知陈xx和吴详林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事实清楚地证实:三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确实的。

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一节用较大篇幅,对三被答辩人是构成侵权,作了有理有据,充分讲理的“评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共同声称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审判决关于三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既符合本案客观案情,又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吴xx、陈xx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知悉和掌握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他们俩人离职后,违反法律明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而由陈x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xxx公司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是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x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x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人在其诉状中布列了三被答辩人利用陈xx、吴xx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等四家单位的清洗施工业务。

对上列四家单位的其中三家的业务工程价款的情况,答辩人曾申请荆州中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予以了“质证”:河源公司2x万元,襄阳公司1x万元、张家口2x万元、黄石1x万元,共计xx万元,按照本案所涉有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洗工程利润率xx.5x%来计算损失数额,也是持之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x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x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

《专利法》第x5条规定:“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到本案来讲,尤其是被答辩人陈xx,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从他离开答辩人单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续不断地与李新初、荆州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实施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xxxx年12月13日荆州中院作出[xxxx]鄂荆中民四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顶山,在xx注册同名的“xx”公司,和吴xx一起变换住所、变换注册地,假冒他人身份证,遮人眼目地继续施行侵害行为。这充分证实:本案被答辩人陈xx、吴xx根本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理应给予其惩罚性的赔偿制裁。

原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服务费一万元,也是合理的。

对此,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x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关于因诉讼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实际开支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服务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应当是应然之理。

以上证实:原审判决判令三被答辩人停止侵权,并且连带承担赔偿答辩的人的41万元的损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公正合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xxx5年12月15日

篇10:民事侵权答辩状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xxxx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x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xx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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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民事侵权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篇12:民事侵权起诉状

原告:A,xxxx年3月18日出生,住**村。

被告:B,36岁,住**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耕地5.7亩。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书籍。

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之前自家的耕地一直让二哥C在耕种。xxxx年左右,被告将原告的地从张xx处要回自己耕种。当时原告默许了被告的行为,考虑到都是亲兄弟,让哥哥种或是让弟弟种都是一样的,便对此没说什么。后来原告因养育子女、打工挣钱较难,身体也不如以前,xxxx年左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回自家的耕地,自己耕种或是承包给他人耕种,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答应。原告碍于亲兄弟及老母亲的面子也未再坚持要回自家的耕地。xxxx年1月份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自家的耕地5.7亩,被告坚持不给。

xxxx年3月份,被告趁原告在外打工之际,将原告家中所有的物品全部拉走,房子也砸了个稀巴烂。被告拿走原告的物品里面含有原告的一些生意往来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的证件、书籍等物品对原告意义重大,后原告发现此事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物品时,被告坚决不给。在家族的哥哥们的调解下,又看着年迈的老母亲,原告又再次选择了忍让,希望大事化小。

然而,xxxx年3月28日,被告在本村黑板报上张贴大字报,对原告人身名誉进行严重诋毁,并向村大队、乡政府机构诬告陷害原告,捏造莫须有的罪名,乡派出所为此还派人去村中调查原告,使得原告在本村及濮阳市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身心疲惫,名誉也遭到严重侵害。

鉴于被告的种种侵害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xxx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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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篇13:民事侵权起诉状格式

民事侵权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篇14:民事侵权起诉状格式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 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20xx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这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老婆。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 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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