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4-04-16 03:40:52 作者:jian1836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jian1836”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贵阳市孔学堂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孔学堂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孔学堂”,是指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开展研究、讲习、收藏、陈列、培训、交流、游艺、礼典等活动的公益性文化教育的场所,是本市传承儒学、弘扬国学的基地。

第三条在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经营及非营利性、管理、学术研究等活动和在孔学堂内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孔学堂保护范围及周边景观控制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孔学堂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遵循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精神高地的原则。

第五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孔学堂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儒学、国学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培训教育和普及活动,发挥孔学堂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三)制定孔学堂的营运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孔学堂的参观接待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负责孔学堂保护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环境美化、绿化养护、秩序维持、卫生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加强防火安全保护,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八)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技防、防震、防腐、防潮、避雷等设施建设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物价、文化、卫生、食品药品、旅游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孔学堂管理或者相关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严格保护孔学堂的景观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

第八条凡需在孔学堂内设置经营或者非营利性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孔学堂规划的要求,其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方案应当征求孔学堂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在孔学堂的经营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摆放醒目;

(二)与孔学堂功能相适应;

(三)不污染环境;

(四)不影响景观;

(五)不妨碍游客;

(六)不损害绿地、湿地及其设施;

(七)噪声污染排放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八)不破坏庄严肃穆氛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进入孔学堂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除老、幼、病、残专用等非机动车和消防、急救、抢险、救灾、警务、设施维护、环卫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孔学堂管理机构的工作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孔学堂内。

前款规定允许进入孔学堂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孔学堂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三)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四)挖掘、采摘、毁损绿化种植物,挖取绿地表土;

(五)损毁、移动供水、排水、电力、音响、照明、游览及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

(七)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可燃物;

(八)大声喧哗、卖艺、赌博、乞讨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悬挂与孔学堂景观不协调的标语及其他宣传品;

(十)携带猫、狗、鸟及其他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由孔学堂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孔学堂的建设、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孔学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孔学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的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各区(含管委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级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各区(含管委会)范围内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各区(含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中心(包括乡、镇人民的政府,以下统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税务、审计、林业绿化、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在市场上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八)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九)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购或租赁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会同各区人民的政府落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区人民的政府受市人民的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参考价,以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5% 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交给政府。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

(含)的原住房面积;

(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社区服务中心在 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天。公示后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篇3:《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近日,《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这是国内首个针对网约车信息安全制定的管理办法,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5日,贵阳市运管局公布《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针对网约车信息安全制定的管理办法。而备受关注的个人申请网约车从业资格流程对外发布。据悉,有网约出租汽车标识的私家车和平台公司车辆将最迟在3个月后成为贵阳街头一道流动的风景线。

标识:网约车必须贴网约标

有关规定包括网约车发展定位、准入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经营监督管理、合乘行为等内容。

据贵阳市运管局局长芮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贵阳市网约车平台的申请也已开始。根据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张贴网约车标识,标识将由各家网约车平台自行决定,但需要报备贵阳市运管局。

价格:定价以市场调节价为主

根据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据介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贵阳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需变更营运性质

针对不少市民关心的私家车能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问题,芮金解答:出租汽车是运营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根据规定,私家车可按程序进行申请,经审核合格并登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后,才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车辆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申请为网约车的私家车,车辆必须是取得贵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三年;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出租车价格。

驾驶员:需先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证

有意经营网约出租车的市民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贵阳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大厅提出申请(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的,不予受理),地址:贵阳市富源中路353号(中铁二局驾校)。

(二)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经培训学习(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后,到贵阳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大厅预约考试。

(三)考试采用电脑上机考试方式,现场打印成绩单。考试合格后,成绩单经申请人本人及考核员签字后有效。

(四)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考试合格1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人身份证、告知单、1张近期两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牌证办理大厅,经考试成绩信息验证后,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记者了解到,初次网络预约培训学时为40个学时,巡游转网络预约驾驶员的培训为6个学时。

乘客:涉及的敏感信息全部加密

以往一些通过网络预约的汽车服务,曾经出现过不少乘客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家公司必须对所有涉及乘客的姓名、性别、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加密,交易信息所有敏感信息无法通过任何渠道非法获取。此外,平台公司不能超越业务范围收集和使用乘客的位置、金融等个人信息。

据悉,贵阳市网约车平台数据将由统一的市级监管平台对数据进行安全信息分析、监管和通报。

申办周期:将会有三个月的过渡期

据悉,涉及上述贵阳市网约车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办流程,贵阳市运管局目前已在贵阳市交委、贵阳市运管局网站上全文公布,有兴趣的读者可上网详细了解具体申办流程。

贵阳市运管局局长芮金告诉记者,目前,关于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网约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条件均已明确,该局也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接受平台公司申报、网约车和驾驶员从业证照的申办。

按照这个申办周期,将会有一个三个月的过渡期。此前试点对神州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中产生的100余名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辆等都将通过新出台的各项证照规定进一步完善。预计三个月后,贵阳市涉及网约车的驾驶员、车辆、经营机构将正式投入运营。

篇4:《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近日,《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这是国内首个针对网约车信息安全制定的管理办法,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5日,贵阳市运管局公布《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针对网约车信息安全制定的管理办法。而备受关注的个人申请网约车从业资格流程对外发布。据悉,有网约出租汽车标识的私家车和平台公司车辆将最迟在3个月后成为贵阳街头一道流动的风景线。

标识:网约车必须贴网约标

有关规定包括网约车发展定位、准入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经营监督管理、合乘行为等内容。

据贵阳市运管局局长芮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贵阳市网约车平台的申请也已开始。根据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张贴网约车标识,标识将由各家网约车平台自行决定,但需要报备贵阳市运管局。

价格:定价以市场调节价为主

根据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据介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贵阳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需变更营运性质

针对不少市民关心的私家车能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问题,芮金解答:出租汽车是运营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根据规定,私家车可按程序进行申请,经审核合格并登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后,才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车辆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申请为网约车的私家车,车辆必须是取得贵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三年;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出租车价格。

驾驶员:需先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证

有意经营网约出租车的市民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贵阳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大厅提出申请(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的,不予受理),地址:贵阳市富源中路353号(中铁二局驾校)。

(二)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经培训学习(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后,到贵阳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大厅预约考试。

(三)考试采用电脑上机考试方式,现场打印成绩单。考试合格后,成绩单经申请人本人及考核员签字后有效。

(四)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考试合格1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人身份证、告知单、1张近期两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牌证办理大厅,经考试成绩信息验证后,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记者了解到,初次网络预约培训学时为40个学时,巡游转网络预约驾驶员的.培训为6个学时。

乘客:涉及的敏感信息全部加密

以往一些通过网络预约的汽车服务,曾经出现过不少乘客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家公司必须对所有涉及乘客的姓名、性别、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加密,交易信息所有敏感信息无法通过任何渠道非法获取。此外,平台公司不能超越业务范围收集和使用乘客的位置、金融等个人信息。

据悉,贵阳市网约车平台数据将由统一的市级监管平台对数据进行安全信息分析、监管和通报。

申办周期:将会有三个月的过渡期

据悉,涉及上述贵阳市网约车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办流程,贵阳市运管局目前已在贵阳市交委、贵阳市运管局网站上全文公布,有兴趣的读者可上网详细了解具体申办流程。

贵阳市运管局局长芮金告诉记者,目前,关于网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网约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条件均已明确,该局也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接受平台公司申报、网约车和驾驶员从业证照的申办。

按照这个申办周期,将会有一个三个月的过渡期。此前试点对神州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中产生的100余名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辆等都将通过新出台的各项证照规定进一步完善。预计三个月后,贵阳市涉及网约车的驾驶员、车辆、经营机构将正式投入运营。

篇5:贵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一)纳税人在城区范围内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在郊区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不在城区、郊区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按税法规定,实行代扣代交零售环节营业税的批发单位,代扣代交营业税的交通、建材、建筑部门等部门和代扣产品税的企业,按代扣代交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都依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实物。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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