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36号文解读应收利息

时间:2023-03-10 03:48:28 作者:decoy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deco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营改增36号文解读应收利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营改增36号文解读应收利息,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营改增36号文解读应收利息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

一、明确增值税中个人的表述

《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后面条文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部分政策(比如视同销售)中适用政策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文字表述。

二、承包、承租、挂靠纳税人的含义

该条款对于承包、承租、挂靠中纳税人的界定沿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以谁名义对外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同样,这个文件并没有对承包、承租、挂靠的含义给出明确界定。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字面意思解释。比如,这里的承包,承租和建筑业中总分包关系中的承包就完全不是一个含义。因此,这一块为避免争议需要增加解释条款。

三、取消境外劳务代理人扣缴的规定

《实施办法》对于未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直接规定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取消了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比如,境外机构直接给境内南京公司提供服务,但境外机构在上海有代表处,且此服务和代表处无关系。境外机构要求南京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上海代表处,由代表处统一付境外。如果有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就存在是南京公司还是上海代表处扣缴的问题,以及扣缴税款的入库地点问题。取消代理人后,这一矛盾基本避免了,但后期涉及非贸付汇的备案可能需要一些衔接。

四、明确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这是一个好的规定,以前我一直提出我们应该要明确,流转税应该是对经营活动征收。该条明确了非经营活动不征税,是一个好的趋势。

比如,对于以前营业税下,单位取得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后取得的税务机关手续费的返还就不属于经营活动,这种手续费就不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虽然《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地兜底条款可以后期逐步规范。

但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似有歧义,建议表述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与其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五、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36号文没有明确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解读稿中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解释了:有偿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六、服务境内外划分的标准又发生改变

36号文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这里36号文用的是“发生”,而非106号文的“消费”。但在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中,对于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规定中,我们用的又是“消费”。因此,劳务发生地原则和实际消费地原则同时引入。这里,我们需要改变营业税思维,借鉴货物出口和进口增值税处理方法,重新在增值税思维下探讨境内外劳务的划分规则。同时,B2B和B2C下在考虑征管效率后需要有一定的差异,这个问题后期需要专门讨论。

举一个案例:中国A建筑公司去南非为T公司盖厂房。其中中国A公司是总包方。中国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国B公司,中国B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当地的C公司。这里就存在三个合同关系:

1、中国A公司和南非T公司

2、中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

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

按照36号文的规则:

1、中国A公司给南非T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由于服务提供方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中国A公司应该要缴纳增值税。但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A公司可以免税。但是,这里要注意的衔接问题是,我们原来对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口货物是可以办理退税的。如果境外建筑服务免税,是否影响货物的退税。或者,服务的免税和货物的退税分开执行,后一种可能性更大。

2、中国A公司分包工程给中国B公司。这里服务的提供方和服务的接收方都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但是,同样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B公司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免增值税。

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这里,服务的接收方是境内B公司,但这个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外给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原来财税【2009】111号文中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尴尬处境解决了。

七、视同销售的主体和内容差异

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这里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因此,实际上相对于营业税下的规定视同销售在无形资产上是扩展了的。

但是,总体感觉,我们对于无偿提供服务一律视同销售的规定可能会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因为在现代服务业中,有很多免费的商业模式,比如360免费提供杀毒服务,快盘免费提供存储服务,银行免收转账服务费等。如果这些免费服务一概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免费服务有增值税意义上的重新认识。如果免费服务是企业获取另外一种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手段,则这种免费服务的提供只是企业生产过程的一个中间阶段,属于企业成本,我们不应该将这种免费服务视同销售。

八、折扣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同解读稿中说“本文删去了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服务(106号文),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财税【2014】43)的规定,这个是否意味着原来不征增值税的现在需要征收增值税?但从道理来讲,积分兑换属于折扣提供应税服务。但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折扣提供应税服务,折扣必须在一种发票注明。同时,解读稿中进一步强调了,折扣在一张发票注明必须是在金额中注明,而不能仅仅在备注中注明。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积分兑换服务似乎无法符合条件,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积分兑换如何合同、发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衔接是一个后期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问题。

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项转出有特殊规定

解读稿解释,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自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直接抵扣,而不涉及进项转出问题。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十、住宿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实施办法》只是规定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住宿服务能否抵扣,解读稿中说纳税人购买的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允许按规定抵扣。具体按什么规定,什么样的住宿服务可以抵扣,住宿费含餐费如何拆分。同时,二十七条规定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那接待客户的住宿费、旅游费中住宿费是否属于交际应酬,是否能抵扣,如何区分都是麻烦问题。

十一、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涵盖范围更广

虽然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并非价外费用的涵盖范围缩小了。正如解读稿说的,正是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列举存在无法穷尽的问题,因此做了概括性表述。因此,后期很多没在暂行条例列举的价外费用除非不符合36号文正列举的,都有可能被界定为价外费用。

十二、兼营和混合销售概念继续保留

营改增后,没有营业税了。但是,由于增值税仍然存在不同税率的项目,因此,这两个概念还继续存在。

106号文中的混业经营转变为36号文中的兼营

36号文的混合销售基本保持了原来营业税+增值税下的格局。但注意,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同时涉及货物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比如精装修房送家电。我们认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引入实际上将原先营业税+增值税下经常纠结的问题保留到了增值税下。比如,你如何界定什么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个已经被财税[2009]17号废止,后期究竟如何执行还是问题。

同时,解读稿也说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则废止,转而使用36号文的混合销售规则。这个对于很多建筑业EPC工程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建筑业中原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打架的问题,到增值税后就变成了17%税率和11%税率打架的问题了。

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可能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好办法。如果只有一个税率,这些问题则都不存在。

十三、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面收紧

逾期90天的利息表内转表外不再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只是规定了90天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征税,而在实际收到时征税。这样,增值税下逾期利息的处理和会计以及所得税的处理产生实质差异。

同业往来免税范围缩小到同业信用拆借,买入返售中的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不再能够免税。

只有国债和地方债利息免税,金融债利息不再作为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

明确将信托、理财产品、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这个对同业创新业务将产生很大影响。

金融商品转让中,债券转让时按总价还是净价计算增值税收入似乎还没有明确。不过,既然文件说利息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否意味着净价处理应该得到认可。不过文件明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开专票,但是否能开普票呢?估计,金融商品转让不应该涉及增值税开票问题。而对于买入价计算问题,36号文沿用90文的加权平均法,不过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系统计算盈亏采用的是先进先出法,这个差异需要关注。

免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税将返还性删除,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十四、经纪代理业务增值税过渡

营业税下,代理业是按实际取得报酬征税。但是,增值税下,很多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并未过渡过来,这里,如何进行衔接和处理估计后期还会有一系列文件去明确。不过,差额征税在增值税环境下应用必须要特别小心,否则会产生很多避税问题。

十五、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差额征税项目变化

解读稿中明确,直租业务中差额征税规定提出了安装费和保险费。其实,一句话,不能既差额征税又进项抵扣,凡是能够进项抵扣的项目都要从差额征税中剔除。

十六、融资租赁中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

对融资租赁享受销售额扣除政策汇总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但给予了三个月过渡期。

十八、旅游业增加签证费扣除

旅游业差额征税中增加了签证费扣除。这个就是差额征税效率差的地方,他需要一个一个列举,非常麻烦。同时,文件规定,扣除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实际上需要纳税人在开票时分拆自己业务构成,会涉及到商业信息的披露,这个也设计纳税人商业信息的保密问题。因此,差额征税政策的引入需要更多权衡各种利弊,建议只在大量生活服务业中引入差额征税,因为这些项目下游属于最终消费,只能开普票,不涉及链条抵扣问题。

十九、一般纳税人销售老不动产政策解释口径似乎存在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解读稿中说了老项目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差额预缴,按11%一般计税方法差额申报。个人观点,这个看法可能是不妥当的。应该是5%预征率差额缴纳,11%的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申报,而非差额申报,否则会有避税问题。要么你要规定差额部分开普票,增值部分开专票。

二十、如何区分无运输工具承运和货运代理业务

36号文明确规定,无运输工具代理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货运代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在税目注释中,36号文对于货运代理服务相对于106号文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因此,原先大量的货物代理业务,如果货代公司都是以自己名义和委托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责任,这些货运代理符合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这个条件,应该按交通运输业11%征收增值税。因此,新36号文中的货物运输代理只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处于居间关系下的货物运输代理关系。这是36号文对货运代理业的一个重大政策改变。实际上这种界定规则不仅对其他服务业中的代理行为如何进行税目界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对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即何为为别人提供的服务开具发票)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需要我们后期从法理角度开展研究。

代理业实际上都是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这类交易的增值税处理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其实,在货物领域,批发和零售业也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不过,如果你用货物中的思路,维持增值税税率的一致性,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但很多代理业中涉及项目的多税率以及很多不征增值税的收费,这样,差额征税的规定引入也就不可避免。这些问题后期我们会从增值税原理角度进一步讨论。

二十一、营业税下不同税目划分问题增值税下继续存在

营业税下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目划分问题,由于增值税下也有不同税目,这些营业税下内部结构的问题继续存在。比如,我用广告灯箱发布广告,这个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广告服务,仓储和租赁、住宿和租赁、外卖和餐饮如何区分等问题一样存在,不过这些问题并非什么新问题,以前在管营业税期间这些问题都讨论的很清楚了,增值税下可以直接借鉴。

[营改增36号文解读应收利息]

篇2:营改增36号文解读稿

关于举办“融资租赁‘营改增’税收新政36号文解读与会计处理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融资租赁业各位同仁:

备受关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细则终于落地,20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行业早在就纳入了营改增试点。此次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涉及到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有哪些新变化?将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将是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关注及解决的实际问题。

为帮助广大融资租赁企业正确理解新的税收政策和处理财税实务问题,提高财务人员能力和水平,应广大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融资租赁名家讲堂特推出《融资租赁“营改增”税收新政36号文解读与会计处理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

本次培训,我们精心汇总了业内企业提出的实际问题及大量真实案例,并邀请到业内具有实操经验的权威财税专家和企业高管授课。

现将培训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地点:

报到时间:2016年4月21日(周四)全天

培训时间:2016年4月22日-23日

培训地点:上海天鹅宾馆(虹口区四川北路2211号)

二、参会对象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融资(金融)租赁公司筹备组及对融资租赁行业感兴趣的其它公司及个人等。

三、培训内容

(一)融资租赁“营改增”税收新政36号文全面解读及案例精讲

1、2016年36号文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分析

2、解析“营改增”106号、121号文、90号公告、36号文对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变化轨迹

3、融资租赁中直租合同的新、老合同税收风险

4、融资租赁中回租业务的重大税收变化点及新、老合同税收风险

5、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的新政解读

6、融资租赁“营改增”即征即退的新政解读

7、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与风险分析

8、直租业务操作中的增值税要点及筹划风险

9、回租业务增值税本金的处理方法和开票口径

10、全面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和发票管理问题处理

11、融资租赁公司利息扣除的税收风险把握

12、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税收政策把握口径

13、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中的税收问题处理技巧

14、36号文对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影响

15、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的增值税风险分析

(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讲

一、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1、租赁的分类方法和类别

2、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3、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几个重要会计概念

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解读及新版会计准则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三、不同业务模式的会计处理(直租、回租、转租赁、联合租赁、委托租赁、经营性租赁等)

四、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及报表优化

五、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六、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及常见问题解析

四、培训费用及报名方式

培训费3900元每人(含两天午餐,不含住宿费和交通费),住宿可让会务组代安排,费用自理;报名参加者请先电话通知联系人然后将报名回执表mail至ft518@126.com或传真至会务处,会务处将根据报名回执表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乘车路线等事项。

联系人:冯 涛 13683023351 电 话:010-88456283

传 真:010-88456283 E-mail:ft518@126.com

网 址:融资租赁名家讲堂(www.rzzlmjjt.org.cn)

媒体支持: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www.flleasing.com)

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附件:报名回执表 北京融银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融资租赁“营改增”税收新政36号文解读与会计处理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 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决定派以下人员参会:

1、此表格填完后请mail或传真至会务处,并及时通知联系人

2、参会费用请报名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汇款凭证mail或传真至会务处,会务处将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安排会场座次

联系人:冯 涛 13683023351 电 话:010-88456283

传 真:010-88456283 E-mail:ft518@126.com

网 址:www.rzzlmjjt.org.cn(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www.flleasing.com(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营改增36号文解读稿]

篇3:营改增36号细则

在阅读了上海税务微信发(总局官方微信转发)的关于36号文各条的起草说明后,梳理出一些要点心得,后期我们可以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服务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一、明确增值税中个人的表述

《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后面条文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部分政策(比如视同销售)中适用政策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文字表述。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承包、承租、挂靠纳税人的含义

该条款对于承包、承租、挂靠中纳税人的界定沿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以谁名义对外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同样,这个文件并没有对承包、承租、挂靠的含义给出明确界定。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字面意思解释。比如,这里的承包,承租和建筑业中总分包关系中的承包就完全不是一个含义。因此,这一块为避免争议需要增加解释条款。

三、取消境外劳务代理人扣缴的规定

《实施办法》对于未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直接规定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取消了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比如,境外机构直接给境内南京公司提供服务,但境外机构在上海有代表处,且此服务和代表处无关系。境外机构要求南京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上海代表处,由代表处统一付境外。如果有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就存在是南京公司还是上海代表处扣缴的问题,以及扣缴税款的入库地点问题。取消代理人后,这一矛盾基本避免了,但后期涉及非贸付汇的备案可能需要一些衔接。

四、明确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这是一个好的规定,以前我一直提出我们应该要明确,流转税应该是对经营活动征收。该条明确了非经营活动不征税,是一个好的趋势。

比如,对于以前营业税下,单位取得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后取得的税务机关手续费的返还就不属于经营活动,这种手续费就不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虽然《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地兜底条款可以后期逐步规范。

但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似有歧义,建议表述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与其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五、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36号文没有明确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解读稿中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解释了:有偿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六、服务境内外划分的标准又发生改变

36号文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这里36号文用的是“发生”,而非106号文的“消费”。但在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中,对于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规定中,我们用的又是“消费”。因此,劳务发生地原则和实际消费地原则同时引入。这里,我们需要改变营业税思维,借鉴货物出口和进口增值税处理方法,重新在增值税思维下探讨境内外劳务的划分规则。同时,B2B和B2C下在考虑征管效率后需要有一定的差异,这个问题后期需要专门讨论。

举一个案例:中国A建筑公司去南非为T公司盖厂房。其中中国A公司是总包方。中国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国B公司,中国B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当地的C公司。这里就存在三个合同关系:

1、中国A公司和南非T公司

2、中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

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

按照36号文的规则:

1、中国A公司给南非T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由于服务提供方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中国A公司应该要缴纳增值税。但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A公司可以免税。但是,这里要注意的衔接问题是,我们原来对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口货物是可以办理退税的。如果境外建筑服务免税,是否影响货物的退税。或者,服务的免税和货物的退税分开执行,后一种可能性更大。

2、中国A公司分包工程给中国B公司。这里服务的提供方和服务的接收方都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但是,同样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B公司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免增值税。

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这里,服务的接收方是境内B公司,但这个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外给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原来财税【2009】111号文中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尴尬处境解决了。

七、视同销售的主体和内容差异

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这里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因此,实际上相对于营业税下的规定视同销售在无形资产上是扩展了的。

但是,总体感觉,我们对于无偿提供服务一律视同销售的规定可能会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因为在现代服务业中,有很多免费的商业模式,比如360免费提供杀毒服务,快盘免费提供存储服务,银行免收转账服务费等。如果这些免费服务一概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免费服务有增值税意义上的重新认识。如果免费服务是企业获取另外一种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手段,则这种免费服务的提供只是企业生产过程的一个中间阶段,属于企业成本,我们不应该将这种免费服务视同销售。

八、折扣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同解读稿中说“本文删去了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服务(106号文),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财税【2014】43)的规定,这个是否意味着原来不征增值税的现在需要征收增值税?但从道理来讲,积分兑换属于折扣提供应税服务。但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折扣提供应税服务,折扣必须在一种发票注明。同时,解读稿中进一步强调了,折扣在一张发票注明必须是在金额中注明,而不能仅仅在备注中注明。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积分兑换服务似乎无法符合条件,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积分兑换如何合同、发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衔接是一个后期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问题。

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项转出有特殊规定

解读稿解释,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自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直接抵扣,而不涉及进项转出问题。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十、住宿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实施办法》只是规定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住宿服务能否抵扣,解读稿中说纳税人购买的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允许按规定抵扣。具体按什么规定,什么样的住宿服务可以抵扣,住宿费含餐费如何拆分。同时,二十七条规定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那接待客户的住宿费、旅游费中住宿费是否属于交际应酬,是否能抵扣,如何区分都是麻烦问题。

十一、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涵盖范围更广

虽然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并非价外费用的涵盖范围缩小了。正如解读稿说的,正是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列举存在无法穷尽的问题,因此做了概括性表述。因此,后期很多没在暂行条例列举的价外费用除非不符合36号文正列举的,都有可能被界定为价外费用。

十二、兼营和混合销售概念继续保留

营改增后,没有营业税了。但是,由于增值税仍然存在不同税率的项目,因此,这两个概念还继续存在。

106号文中的混业经营转变为36号文中的兼营

36号文的混合销售基本保持了原来营业税+增值税下的格局。但注意,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同时涉及货物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比如精装修房送家电。我们认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引入实际上将原先营业税+增值税下经常纠结的问题保留到了增值税下。比如,你如何界定什么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个已经被财税[2009]17号废止,后期究竟如何执行还是问题。

同时,解读稿也说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则废止,转而使用36号文的混合销售规则。这个对于很多建筑业EPC工程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建筑业中原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打架的问题,到增值税后就变成了17%税率和11%税率打架的问题了。

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可能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好办法。如果只有一个税率,这些问题则都不存在。

十三、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面收紧

逾期90天的利息表内转表外不再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只是规定了90天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征税,而在实际收到时征税。这样,增值税下逾期利息的处理和会计以及所得税的处理产生实质差异。

同业往来免税范围缩小到同业信用拆借,买入返售中的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不再能够免税。

只有国债和地方债利息免税,金融债利息不再作为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

明确将信托、理财产品、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这个对同业创新业务将产生很大影响。

金融商品转让中,债券转让时按总价还是净价计算增值税收入似乎还没有明确。不过,既然文件说利息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否意味着净价处理应该得到认可。不过文件明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开专票,但是否能开普票呢?估计,金融商品转让不应该涉及增值税开票问题。而对于买入价计算问题,36号文沿用90文的加权平均法,不过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系统计算盈亏采用的是先进先出法,这个差异需要关注。

免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税将返还性删除,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十四、经纪代理业务增值税过渡

营业税下,代理业是按实际取得报酬征税。但是,增值税下,很多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并未过渡过来,这里,如何进行衔接和处理估计后期还会有一系列文件去明确。不过,差额征税在增值税环境下应用必须要特别小心,否则会产生很多避税问题。

十五、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差额征税项目变化

解读稿中明确,直租业务中差额征税规定提出了安装费和保险费。其实,一句话,不能既差额征税又进项抵扣,凡是能够进项抵扣的项目都要从差额征税中剔除。

十六、融资租赁中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

对融资租赁享受销售额扣除政策汇总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但给予了三个月过渡期。

十七、旅游业增加签证费扣除

旅游业差额征税中增加了签证费扣除。这个就是差额征税效率差的地方,他需要一个一个列举,非常麻烦。同时,文件规定,扣除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实际上需要纳税人在开票时分拆自己业务构成,会涉及到商业信息的披露,这个也设计纳税人商业信息的保密问题。因此,差额征税政策的引入需要更多权衡各种利弊,建议只在大量生活服务业中引入差额征税,因为这些项目下游属于最终消费,只能开普票,不涉及链条抵扣问题。

十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老不动产政策解释口径似乎存在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解读稿中说了老项目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差额预缴,按11%一般计税方法差额申报。个人观点,这个看法可能是不妥当的。应该是5%预征率差额缴纳,11%的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申报,而非差额申报,否则会有避税问题。要么你要规定差额部分开普票,增值部分开专票。

十九、如何区分无运输工具承运和货运代理业务

36号文明确规定,无运输工具代理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货运代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在税目注释中,36号文对于货运代理服务相对于106号文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因此,原先大量的货物代理业务,如果货代公司都是以自己名义和委托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责任,这些货运代理符合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这个条件,应该按交通运输业11%征收增值税。因此,新36号文中的货物运输代理只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处于居间关系下的货物运输代理关系。这是36号文对货运代理业的一个重大政策改变。实际上这种界定规则不仅对其他服务业中的代理行为如何进行税目界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对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即何为为别人提供的服务开具发票)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需要我们后期从法理角度开展研究。

代理业实际上都是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这类交易的增值税处理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其实,在货物领域,批发和零售业也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不过,如果你用货物中的思路,维持增值税税率的一致性,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但很多代理业中涉及项目的多税率以及很多不征增值税的收费,这样,差额征税的规定引入也就不可避免。这些问题后期我们会从增值税原理角度进一步讨论。

二十、营业税下不同税目划分问题增值税下继续存在

营业税下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目划分问题,由于增值税下也有不同税目,这些营业税下内部结构的问题继续存在。比如,我用广告灯箱发布广告,这个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广告服务,仓储和租赁、住宿和租赁、外卖和餐饮如何区分等问题一样存在,不过这些问题并非什么新问题,以前在管营业税期间这些问题都讨论的很清楚了,增值税下可以直接借鉴。

篇4:营改增36号文件细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下半场”的“游戏规则”正式落地!2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公布。其中包含有“1+3”个文件,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这意味着,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将适用这“1+3”文件。

对此次营改增试点涉及的纳税人来说,这“1+3”文件就是为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制定的“游戏规则”,有了这些具体的试点实施办法和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才能启动相关的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自20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启动,表明我国历时四年的营改增改革试点即将进入收官阶段。

此前,在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正式公布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之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此次四大行业营改增,涉及纳税人规模很大,约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

篇5:“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二手住房满2年免征

根据试点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同时将增值税税率定位0.6%、11%、17%四档。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今年两会期间,李总理在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全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亿元。

对于此前大家关注的二手房交易增值税问题,文件明确,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对北上广深四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于大家关注的投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文件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同时,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文件称,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大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近日,“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每一个动向,都会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这不仅是中国现代税制改革的完善,也是重大的减税措施,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

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环,“营改增”对利润率较低的传统周期性公司减负效果将更加显著,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领域中,净资产收益率相对较低的房地产、建筑装饰行业更是有望率先受益。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占营业税总税额的58.2%。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营改增”将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约为前期试点纳税人合计户数的近2倍,涉及营业税税额超过1.9万亿元,其中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就达1.12万亿元。也就是说,若整体税负降低一个百分点,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就会享受千亿元税收减免。

但在上海税务官方微博特约评论员汪蔚青眼中,“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现在将四个行业补上去之后,“增值税的链条相当于打通了,因此受影响的并不止这四个行业,对其他的行业都会有影响”。

汪蔚青向中新社记者举例说,“我请人帮忙建厂房,买的黄沙、水泥、电灯、管线之类的东西,之前是不能抵扣的,因为是不动产。现在我自己建厂房,自己投入固定资产项目的时候,这些都能抵扣了,这说明对制造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当然,“营改增”带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挑战。“营改增”将促使企业在经营、劳务、物资、设备、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管理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前期的准备工作将颇具压力。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四大行业的企业需将客户信息采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信息)、企业销售业务价税分离、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调整、企业会计核算调整、企业发票开具策略调整等工作作为首要任务”。

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在解读2016年财政预算报告时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期间,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只减不增”的原则,据中国财政科学院院长刘尚希分析,将对老百姓产生重大利好。刘尚希表示,“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企业以及老百姓都会产生影响。保证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针对的是行业整体,而不是每一个企业”。

减税规模将超5000亿元

北上广深四个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改增四份细则文件,分别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二手房税收政策。规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针对营改增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营改增对于市场而言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他表示,“它能够有效地推动税收方面的改革,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正面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篇6:解读营改增细则全文

营改增细则全文解读

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1.9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给记者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110万元。最终具体分期抵扣年限还需要等待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告诉记者,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继上一轮发轫于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之后,全面实施新增进项税抵扣的普惠性措施,因为这不仅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包括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

他表示,允许不动产抵扣,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大约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释放了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吹响了打赢“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财税号角,也是中国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记者从上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2年。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营改增全年减税规模约为2400亿~2500亿元,而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今年减税规模约为去年的两倍,力度空前。

税率终敲定

对于即将披露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是一大关注焦点。

上述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此前,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张斌告诉记者,在简并税率的原则下,对四大行业不宜新设税率档次,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企业不增加税负,然后确定四大行业税率。

目前,中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其中标准税率为17%。在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官方选择了6%和11%两档较低税率。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记者表示,像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接近此前营业税,税负稳定,而房地产和建筑业采纳11%的增值税税率也是经过很多测算的,从行业反响和测算结果来看,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征收率。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四大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适用3%的征收率。

李军告诉记者,对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若采用3%的征收率,相较之前5%的营业税,税负将下降。

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张斌告诉记者,营业税优惠原则上保留是为了保证试点行业税负稳定,营改增后如果没有这些优惠,企业税负可能上升。

针对老百姓关心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优惠会否延续的问题,张斌认为,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平移,即以前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免征营业税,未来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也将免征增值税,实现税负稳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后的二手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会有所区分,但总体不会增加老百姓税负。而对于新房子则是开发商开的发票直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李军告诉记者,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对金融业而言,业内人士非常关心之前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营业税,未来是否会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老合同如何处理也是试点行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此次官方明确将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这将有利于减轻相关行业税负。

李军表示,目前新老合同如何划分还有待具体的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比如目前房地产业在关注,新老合同划分是以项目立项时间、企业拿到土地时间还是房屋完工到一定程度为基准?这都需要等待实施细则。

楼继伟在上述论坛上表示,目前营改增仍叫试点,因为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制,营业税按销售额征收,但要重复征收,而制造业实行的是增值税,这样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在改革中需要采取不少的过渡措施,“因此我们还叫营改增全面的试点”。

他还表示,在此基础上将制定增值税的法案,然后交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也就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到时候营业税要废止。

篇7: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4、清包工方式的计税

(七)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思考: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5、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思考: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

6、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工程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思考:文件规定,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并且对于老合同的判定,有明确规定。但该判定,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7、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思考: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

8、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思考: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分包的差额,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思考:文件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不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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