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影响探讨论文

时间:2022-11-29 09:46:32 作者:晓星沉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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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影响探讨论文

摘要: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经济衡量指标,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是建筑工程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建设项目的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性,同时也能积极地评价一个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虽然当前营改增税主要针对是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但是这也不可避免的波及到了建筑产业。营改增对于建筑业构成影响如何,是否可行,还有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机遇或挑战等,这些都是建筑业与学术业等相关人员需要认真考虑的事情。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当前税收制度已经无法符合经济的发展所需,需要对当前税收制度给予改革。营改增指的是把营业税改成征增值税,将过去反复征收的状况进行改变。对于营业税变成增值税虽然是对第三产业服务业进行的,可是也会对建筑产业产生影响。

1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1.1增值税税收理论基础

人们所消费的商品价值由生产资料、劳动力附加值和剩余价值三个部分构成,这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整个商品的价值,随着商品的流转,商品增加的价值会直接计入到商品中,营业税在每一次流转中会重复计取税费;而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过程中附加的劳动力和剩余价值征收增值税,不再对生产资料的全部价值进行计税,避免了重复计税,要理清这个思路需要清晰的理解下面几个概念。

1.2增值税当中三个重要概念

主要内容:①销项税额:按照商品的销售额和税率纳税,价值增值的部分难以确定,考虑的征收的效率问题,税务部分先按照商品销售额全额的征税;②进项税额:根据购买生产资料时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的进项税的抵扣发票,针对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在缴纳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时,作为销项税的抵扣金额,减少缴税金额,企业这个环节不需要纳税;③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也就是抵扣后的余额部分。增值税征税更加合理和科学,避免了营业税层层增税和全额征税的现象,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增值税只对每个环节增加价值部分纳税,采用增值税纳税更加合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篇2: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影响探讨论文

2.1改变造价计税模式

当建筑行业“营改增”的试行全面展开以后,对建筑业工程造价带来冲击与影响将是不容小觑的,所以工程造价体系修订已经势在必行。现如今建筑行业还没有全面推行起营改增,当前建筑行业税费取费方式还是采取综合税率记取方式,也就是整体造价3.41%左右。但是当建筑行业推行“营改增”以后,就不再适合原先营业税约3%税率,无论是计税方法、课税对象还是计税依据等均会出现巨大变革。继“营改增”以后对当前造价模式也需要进行调整,要出台与增值税相匹配工程造价与计价模式,不然建筑行业的投标报价就将会极不规范,招投标方面也不会有相关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作为保障。

2.2工程造价彻底的实现价税分离

“营改增”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会让建筑业全部环节都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且是实现层层抵消、环环紧扣,材料、人工与机械等也都会彻底价税分开,需要在市场价与信息价收集方面均能考虑到增值税影响,组价时复杂程度略有提升。但是计价会更谨慎对待,更为精细化,达到价税的彻底脱离。

2.3当前造价修订现实性研究

主要原因:①市场环境过于复杂多变。当前我国建筑行业计价方法、定价模式等,同竞争激烈市场环境间,有着实际操作与政策制度方面的本质冲突。假如政策制定不够科学有效,那么“营改增”无疑会造成房产开发商的成本提高,而该增加成本将可能转嫁到购房者身上;②高额税负没办法转嫁。我国有关组织曾通报过约67家建筑企业营改增测算状况,此测算依照规定展开理论与实践方面两类测算,但是得到结果差异却是十分惊人的。当中理论测算的结果表明继“营改增”以后,平均税负减少为82%左右,但是实际的测算结果却是:平均税负增加为约92%,营业税折合税率为5.9%左右,增加在2.9百分点左右,足可以看出现阶段推行“营改增”还是具有增税效果的。

3建筑工程造价对营改增的方法

3.1创建并完善投标报价体系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改变,令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均有所改变,进行工程规划和决策前应当先进行计划。相较于原缴纳营业税,工程计价从含税价格成为不含税价格,这也在本质上转变了建筑行业长期以来的工程计价规划,并且对企业的招投标报价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参与报价而言,企业应当随时掌握营改增的内容,打造符合本企业在增值税制中的投标报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在预算的工程投标价格方面,应当有效评估成本费用可以获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对工程的中标率以及进项税额的来源进行考量,尽可能获取最多的进项税额发票,以便为企业的报价给予更多的竞争条件。

3.2注重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筑业工程造价的主管领导只有意识到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影响,加强管理,仔细分析营改增的问题,才能令其他人员从思想上注重营改增的工作,才可认真对待营改增的工作。建筑企业需加大营改增的培训范畴,所有人员都应参与到营改增的培训当中,及时掌控营改增后对所有层面的影响,让大家了解内容的变化,能够自行组织。财务人员需增加培训次数,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以便有利于引导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3.3供应商应当慎重选择

就建筑业的工程造价而言,材料设施的费用在成本中占据了较大一方面。自从营改增之后,建筑材料的采购对企业具有较大的税负影响,所以供应商会对企业的采购建筑材料的折扣状况具有较大的影响,这也对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并且还需要具备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这些方面都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假如供应商仅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以及供应商应当在购销以前洽谈好交易的价格。而且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形成的价格优惠和增值税发票相抵的销项税额度相比较,获取最大化利益。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促进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发票的规范化、合法化,理顺总包和分包之间的税务关系,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为此就需要建筑企业对营改增构成先机或是挑战予以正视,企业应当紧密联系自身经营项目和发展特征,把握好营改增形势下的机遇,尽量避免它给企业税负构成消极影响,如此才可以确保审时度势利用好营改增改革契机。

作者:孙敬涛 单位: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戴国华.建筑业营改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

[2]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与建议[J].财政监督,2012,10(20):61-62.

篇3:营改增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文件解读:挂靠中小型建筑商未来生存机会渺茫

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我们可以观察到“营改增”起步以 来,具体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进营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 立法。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 税税额1.6万亿元。铂略财务培训从各渠道了解到,预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若进展顺利,估计该草案最快可能 在未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建筑业、房地产税率定为11%

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如果房地产 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由于这两类行业业 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对其“营改增”的设计方案从提出到完成历时最久,可见是非常审慎地作出决定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基于行业与经济发展的现状,此次“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问题亟待关注,配套措施跟进

铂略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在新政实施后,税负短期必定会上升。那些挂靠的中小型建筑商因为缺乏议价能力,无法将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在未来很可能面对险恶的生存危机。而大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快转变内控管理和发票管理才能从营改增的巨变中游刃有余。

房地产企业普遍关注新政是否允许抵扣土地购置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占比高达60%。无论是二三线城市还是一线城市的项目,土地成本都 会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据测算,若土地成本不能抵扣,企业税负较之前上升2个百分点。而土地成本可以抵扣,税负较之前下降0.6个百分点。目前,业 界就对土地购置费采用“虚拟进项税”计算抵扣的呼声很高。当然,涉及不动产形态不一,企业内部架构多样化,以及地域化等因素影响,实际执行效果也会存在差 异。据了解,虚拟进项税不太可能在本次新政中体现。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而对于国民 经济重要支柱之一的房地产业来说,其显著特征是项目周期长,且成本与收入周期背离。“营改增”之后,房地产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其进项税额产生时间上的不匹配 和总分机构纳税对象是需要考虑到的。

机遇挑战并存,管控策划先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相互结合的。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获得进项来抵扣增值税,又可以获得成本来抵扣所得税。反之,如果无 法获取发票,将蒙受双重损失。

营业税时代不重视发票的思维是错误理念。由于建筑业普遍是挂靠经营,挂靠经营带来的就是在营改增下小型建筑公司,挂靠方往往 不具备向大型供应商采购的习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发票管理是营改增之后的重中之重。如果只会做业务,没有发票管理,企业最后会被11%的增值 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垮。

与此前的税负相比,此次变化对于企业来说既为挑战也不失为机遇。此次并非是对原体系的修补,而是新体系的建立与革新,在未来出台的“营改增”细 则里会提到主要的税务处理,但不一定面面俱到,一些具体问题会先出一个指引性规定,各地在实务上难免会出现不同操作,根据之前其他行业“营改增”的经验, 各地税务机关会在后续一两年时间内根据出现的具体问题对政策进一步调整。

建筑、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的思路实现“营改增”平稳顺利的过渡。铂略建议管理层在宏观层面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成立 “营改增”小组,解读分析政策,制定工作计划,改造企业流程和业务系统,合理利用不同业务的税负差等方法筹划,降低税改成本。

而财务人员需在具体实务层面 上注重对税收申报以及发票管理,关注政策法规以及考虑到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沟通协调、信息系统调整问题。根据已经实行“营改增”行业的经验,财税部门针对新 政策实施后税负增加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铂略提醒各位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的关于财政补贴的文件通知,及时申请到财政扶持/财政补贴。

篇4: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完成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业纳税人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36号文件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异地开展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税款方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对这一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36号文件和17号公告,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其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三,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第四,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五,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例:A公司注册在甲县,但在乙县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A项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B项目和C项目建筑服务,A项目某期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400万元;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5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0万元;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200万元,支付分包款300万元。则A公司对不同工程项目应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应就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000-400)/(1+11%)×2%=7.21万元;应就B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500-200)/(1+3%)×3%=8.38万元;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100万元,应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

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缴增值税为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7.21-8.38=4.41万元;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纳增值税为1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的余额为-0.59万元,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为防止出现预缴税款大大超过计算的应纳税款,造成企业的额外负担,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篇5: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四)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

(五)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也不同,假定企业在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税负相等,营改增后会出现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

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也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篇6: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3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四个附件,营改增各项政策一次性出净。

接下来,不要再谈什么建筑业税负增不增加了,最最紧要的就是认真学习政策内容,深入研究营改增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以及对自身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尚没有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的企业,当务之急一定要尽快拿出方案;已经有详细方案并顺利执行的,也需要对照新政策进行方案优化。

下文是从整体框架上全面梳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与企业带来的影响。

对于建筑行业影响总体分析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影响的根源

1、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核算。

2、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

4、增值税发票三流(票、钱、货或服务)合一: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接受服务或者,还要把钱打给谁;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

(1)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

(2)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营改增”能促进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

组织架构的影响

(一)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三)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1)推动专业化管理;

(2)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3)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

(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

(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

(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

(1)方案一:总分包模式;

(2)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

(3)方案三:联合体模式;

(4)方案四:“子变分”模式。

对投标(市场营销)的影响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三)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行编制。

(四)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并于2月19日颁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通知》要求:

(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通知》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对总分包的影响

(一)工程转包

政策:《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

(二)联合体承包工程。

(三)分包工程(与业分包,劳务分包,架子队)。

(四)挂靠。存在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

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一)目前现状

1、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

2、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3、甲供材。

(二)集中采购方案

1、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2、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3、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对合同的影响

1.合同内容的影响,业主合同和分供合同。

2.资格的要求。

3.对发票的要求。

4.付款的要求。

5.法律的审核。

6.合同文本。

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率(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小于3%。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

进项税额抵扣困难是重点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3、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5、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发票。

6.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

7、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

8、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9、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1、导致营业收入大幅降低,预计下降9.91%;

2、导致净利润率或将大幅下降。由于建筑行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管理非常粗放,营改增之后,要求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精细化管理,从长远来说是好事,但短期内或将税负上升并导致公司净利润率严重下滑,甚至可能出现整体性亏损。

资产和现金的影响

1、新贩置固定资产价值、外贩原材料等不含增值税导致资产减小。

2、由于业主计价在先,拨款滞后,同时,验工计价中还要直接扣除质保金,或预留质保金等。导致先交税,后收款。

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贩买增值税与用发票、贩买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核算管理:增值税核算体系比营业税复杂,应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合理设置财税软件。

业绩考核: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将影响收入,进而影响企业损益。

纳税申报:发票识别、认证将增大财务部门的工作量,若是汇总纳税将对集团公司总部税务部门面临考验。

税务筹划:跟踪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一是核算主体发生变化;

二是核算原则发生变化;

三是核算难度发生变生;

四是核算科目更加复杂。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篇7: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相关影响分析论文

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相关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实质性区别着手,以不增加建筑业企业“负担”为前提,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对策,并分析“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

1、前言

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营改增方案》”),拉开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大幕。《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率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由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3%的营业税税率大幅提高,于是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是减税而是增负;再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于是普遍认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将无从计算。本文将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制的差异着手,提出工程造价应对之策,从而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税制差异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长期共存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行为。建筑业长期适用营业税,而与建筑业相关的上游行业,如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销售,施工机械设备销售、修理修配却一直适用增值税。然而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计税方式与会计处理方面却存在显着差异,本文试对此作相关比较。

2.1计税方式

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计税较简单,以营业额(含税价格,即税后造价)作为计税基数,应纳税额=营业额(税后造价)×税率。应纳税额为“定值”,与营业额直接相关。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计税方式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法均以销售额(除税价格,即税前造价)作为计税基数。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征收率;而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税率。根据《营改增方案》规定,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为“变值”,不仅与销项税额相关,而且与进项税额相关。

2.2会计处理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上的差异,两者会计处理也完全不同。经简化、抽象后的会计处理如下: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劳务、服务(以下统称“购进进项业务”)时,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建筑业劳务时,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增值税下,建筑业企业购进进项业务时,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提供建筑业劳务时,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以税法规定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期末余额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缴税时以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3实质区别

从上述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可以看出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作为成本、费用核算;应纳税额是否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营业税下,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成本、费用科目核算,营业税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应纳税额(营业税)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增值税下,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在成本、费用科目核算,销项税额亦不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中,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分别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两个相反方向核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3、对策研究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了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以上五项费用简称“利税前费用”)、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要素。利税前费用可划分为不含税的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两部分,则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可表述为下列恒等计算式: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

营业税下,应纳税额为“定值”,税金=税前造价×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利税前费用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包括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变值”,按上述建安造价恒等式计算建安造价将无所适从。但是只要将建安造价恒等式做以下相应调整便能将造价税金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建安造价=(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应纳税额+进项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销项税额。调整后的建安造价恒等式显而易见,“营改增”建安造价税金按销项税额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即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11%);同时建安造价的利税前费用扣除了进项业务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构成增值税下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完全适应。“营改增”后,建安造价中利税前费用及税金调整如下:

3.1材料费

材料费中材料(工程设备)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运杂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或按运输费用7%扣除的金额),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材料费组成内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计算折旧费的原值、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内容。仪器仪表使用费中摊销费用及维修费用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费用,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税金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开支未计入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和缴纳应纳税额,税率11%.

3.2影响分析

分析模型按前文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后,“营改增”对建安造价行业发展和应纳税额“增减”的影响,通过模型分析“增减”幅度与“增减”平衡点。企业“税负”分析对比上述建安造价增减模型与应纳税额增减模型发现,两者完全相同,增减幅度Δ与Δt同增同减,且幅度一致“;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虽可“增”可“减”,但应纳税额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因此“营改增”并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而只会影响建安造价的增减。

另外,从前文建安造价恒等式分析可见,建安造价实行“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以销项税额(包括应纳税额和进项税额)计取建安造价税金,保证了建筑业企业承担的“税负”能向“下游”企业转移。因此,与“价税合一”定价机制的行业完全不同,“营改增”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增减”平衡点分析“增减”平衡点模型意义:当α≥6.91%×(1+T)/T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降低,反之则增加。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为“0”的α0,即为“增减”平衡点。按不同权重综合考虑17%税率和6%征收率,计算α0见表1.

从表1来看“,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α0在50%左右,当α>α0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将减少;反之将增加。一般建设项目,材料费占建安造价的比例大于50%,因此“营改增”对一般建设项目来说将“降低”建安造价。“增减”敏感性分析假定T综合取值15.35%,计算不同α值下“营改增”建安造价“增减”幅度,见表2.

从表2可见,进项业务含税费用占税后造价的比例α为30%时,建安造价增加3.24%;α为70%时,建安造价降低2.67%;α为51.9%时,对建安造价无影响,不增不减。总趋势是α值增加,Δ值由“增”逐步转“减”,总体幅度±3%左右,可见“营改增”对建安造价影响有限,敏感性不强。

3.3实例验证

造价调整“营改增”前,上海某办公楼和某教学楼建安造价构成见表3,其中营业税以建安造价×3%(营业税税率)计算,未包括营业税附加税费。

表4计算办公楼、教学楼进项业务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各项含税费用÷(1+税率)×税率。其中,征收率6%的.材料,主要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使用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税率17%的材料,指除征收率6%的材料外的材料,如钢材、水泥及其他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费用按其50%考虑,即考虑施工机具使用费的50%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计算台班单价折旧费的原值、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等。企业管理费含税费用按其30%考虑,即考虑企业管理费的30%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构成企业管理费的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

3.4验证分析

根据表5,对比分析“营改增”建安造价及税金,见表6.“营改增”后,办公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减少162.72万元,减幅1.4%;教学楼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均增加43.69万元,增幅1.6%.可见“营改增”虽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的“增减”,但两者同增同减,额度一致,“营改增”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没有增加实际“负担”.另外,两项目建安造价中税金均增加,主要因增值税与营业税两者税制差异所致。增值税下,建安造价中税金为销项税额,首先用于弥补未计入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进项业务的进项税额,余额上缴税务机关。而营业税下,建安造价计取的税金-营业税不包括进项业务进项税额,全部为应纳税额,上缴税务机关。可见,“营改增”建安造价计取的税金不论“增减”与否,建筑业企业不会因之“得利”或“受损”.

结语:

本文系统分析、论证了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与影响,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1)建筑业“营改增”后,计入建安造价各项费用的价格应调整为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建安造价税金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

(2)建筑业“营改增”后,只要坚持“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建筑业企业不会因此“得利”或“受损”.

(3)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约±3%间,进项业务含税费占税后造价的比例约52%左右,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不增不减”,为“增减”平衡点。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S].建标〔2013〕4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S].财税〔2011〕1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S].财税〔2013〕37号。

[4]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S].财会〔2012〕1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篇8: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经过四年时间的深入研究,近日,北京市率先出台《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并于4月6日起正式执行。《实施意见》明确,建筑业自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实施意见》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并详细列出相关数据,使得建筑市场交易有指导,计价有依据,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参考。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工程。

《实施意见》规定,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5月1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实施意见》。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实对于“营改增”的研究北京已经进行了四年。从2012年开始,市住建委就积极参与住建部组织的“营改增”课题研究,紧密结合建筑市场计价活动实际,深入探讨研究增值税下相关计价政策,基本形成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落实营改增的政策框架。从开始,在住建部的领导下,北京市在基本厘清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抽取了大量典型工程进行实际测算,初步确定了相关计价依据的调整方案。今年,全国“两会”明确了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时间,市住建委又进一步加大了对有关政策的研究力度,并与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广泛沟通,最终形成了这个《实施意见》。

“营改增”是我国推行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能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对于建筑业而言,“营改增”能有效解决税收流通环节瓶颈,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计价活动的平稳过渡,以保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产品质量安全提供进一步保障。

篇9: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好处

【摘要】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票不合符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非是增值额部分的应缴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国家有较为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常会出现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债征收和清缴。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从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通常都是全额征税,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建筑企业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相关服务,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这样不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利于企业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下一些建筑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提高了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这将极大地改善建筑质量和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难

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5、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执行新的定额标准,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因此“营改增”不仅仅是导致企业产品定价的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发生较大的变化。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1、从思想上主动接受“营改增”

“营改增”是国家推出的全新税制改革方案,企业应该未雨绸缪,提前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准备。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配套实施细则,刻不容缓的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各种学习,首先在税收知识上打好基础,然后再针对具体的实务找更合规合理的解决措施。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企业要充分理解增值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该发票监管的严格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可以用以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着经济重罪。另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增值随发票开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不是任何时间都能认证,超过规定时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这直接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

3、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纳税筹划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偷税、漏税、抗税等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因此税收对企业来说具有刚性。但是这些并不影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方法少缴税、迟缴税等行为。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给企业留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沙、石、泥土等原材料还是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这些都有待于建筑企业在充分的预测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才队伍

现代企业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财务人员应该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更新自己,要不断地学习、勇于接收新事物、善于用新知识武装自己,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最新动态,充分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当然,企业组织也应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和交流的机会,当有新法规、新政策出台时,鼓励员工参加集体学习和集中培训,进而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

5、重视有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

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跨地域经营,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将来必将有较多的建筑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广地域的经营必然带来诸多的管理难题。“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企业的注册地进行抵扣,如果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抵扣周期长;另一面,增值税发票的流转传递环节多,容易导致发票遗失。如果企业有一个较为先进的信息化共享平台,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必将对这一困境有所缓解。

6、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在试点地区都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分析预测“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努力地争取国家相关财政扶持,以便其在此次税收改革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篇10: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财税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是将过去要缴纳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避免重复纳税情况的出现。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概念,就目前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水利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家对建设行业的发展也十分关注。3月经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决定,我国自205月1日开始大范围实施“营改增”政策,尤其体现在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中,有利于降低工程整体税负。因此,工程造价方应在适应新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改进,为水利工程造价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保证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为降低行业的缴税负担而提出的一种新兴的减税手段,指的是将过去的缴纳的高额营业税改成缴纳合理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其目的在于加快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改增政策得实施,有利于减轻社会各行业的缴税压力,进而自然有效控制社会各行业的`运营成本,为社会各行各业日后的生产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快捷简便的道路和途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篇11: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论文

水利工程造价的构成可分为静态费用和动态费用两种,其中,静态费用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费以及独立费用等。针对建安工程费而言,主要是通过施工企业的劳动,将工程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转化为工程来实现的,“营改增”对此影响较大。分析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调整直接费

直接费,指的是建安工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中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在营改增政策下发并被广泛应用后,水利工程已对直接费用做了相应调整,以前的营业税计价下直接费包含了税价,而增值税计价下直接费则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具体来说,应从人工费调整、材料费调整和机械使用费调整三个方面来说:(1)人工费调整。增值税计价下的人工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内容,其他不变;(2)材料费调整。将计价体系计算的材料费乘以相应专业的材料费调整系数,未计价材料和合同约定可调价的材料按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3)机械使用费调整。将计价体系计算的机械费乘以相应专业的机械费调整系数;将原先机械使用费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取消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2.2调整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措施费

调整管理费的具体措施是将管理费改为企业管理费,并合并利润,统称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企业管理费主要是城市建设税、河道管理费以及教育附加,并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施工措施费的调整与直接费相同,将营业税计价下的含税价改为增值税计价下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2.3调整规费

调整规费的具体措施为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险费,主要包含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工伤保险费,营业税计价下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根据直接费合计为基数计算得出,而增值税计价下的社会保险费则是根据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得出,并乘以相应费率。

2.4调整税金

营业税下的税金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通常约为3.48%。在增值税计价下,将这些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只包含增值税,通常取11%,计算方法则为税前工程造价乘以11%。

3“营改增”在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中的应用

3.1概况分析

某洪涝防护工程“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的对比见表1。在增值税模式下,总造价增加了11.71万元,占原营业税模式下工程总造价的1.1%,增加额主要集中在工程投资中。

3.2变化分析

通过对比该工程在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工程造价,可看出在增值税模式下,工程造价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1)该工程总造价增加,增幅约为0.7%―1%;(2)工程中的人工费基本保持不变;(3)工程中的税金和间接费增加,其中,税金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工程材料的增值税的收取。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计价体系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勇于面对挑战。做好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衔接和服务工作,指导工程计价从营业税模式向增值税模式的过度,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楼晓雯.“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变化探析[J].价值工程,2016(28).

[2]王景.浅谈“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J].价值工程,2016(36).

[3]张海燕.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资源信息与工程,2016(06).

篇12: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4、清包工方式的计税

(七)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思考: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5、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思考: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

6、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工程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思考:文件规定,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并且对于老合同的判定,有明确规定。但该判定,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7、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思考: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

8、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思考: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总分包的差额,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思考:文件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不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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