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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则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管辖。
陈谞说,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所以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如果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方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表示,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本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抽检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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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000061,股吧)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2: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普通食盐价格或下降
国务院公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将于201月1日实施。方案要求, 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多家机构的研究报告认为,预计普通食盐的价格会由于各方抢占市场出现下降。同时,随着食盐产销分离局面的打破,制盐企业有望分享到食盐销售利润,食盐品牌也会朝向多元化发展。
全国全面供应国V标准汽油
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 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信用卡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每日最多提现1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央行取消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取消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及附加条件现行规定; 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约定违约金;ATM预借现金提现限额从原来的每卡每日累计取现元提高至1万元。
航班延误:三种情况下旅客享受免费食宿服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 费用由旅客自理。
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旅客可享受免费食宿服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国内航班发生备降。
乘飞机,关于“随身携带”你要知道这些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①锂电池:充电宝、锂电池禁止托运,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②充电宝: 只能随身携带,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须经航空公司批准;③化妆品: 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mL,需接受开瓶检查。
列车上、出站前丢失车票可挂失补办
自2017年1月1日,铁路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旅客若在列车上、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 可找列车长或到车站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办理实名制火车票挂失 补办手续的截止时间为该趟列车停止售票前。同时,须提供相关购票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经核验确有购票信息,且原票未被使用的,可在列车上、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空气净化器有了“环境标准”
我国首个空气净化器中国环境标志标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严格规定: 空气净化器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能效不小于5立方米每瓦特小时,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能效不小于1立方米每瓦特小时。标准实施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净化器产品上是否贴有中国环境标志作为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防交通法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品、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在相关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实施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并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把“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限制和规范野生动物的利用,同时对违法情形、法律责任和损害补偿做出了更科学、详细的规定。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车购置税新政落地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日前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此前,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汽车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0月1日起至月31日,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相当于购置税减半。
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新规将实施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 禁止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 另外,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将调整
为丰富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选择,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 将降低金枪鱼、北极虾、蔓越橘等特色食品和雕塑品原件等文化消费品的进口关税。
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
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天津市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湖南:实施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从2017年1月1日起,湖南省将全面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今后,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和就医报销标准保持一致,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不再分“农村人”和“城里人”。
上海:检验检测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起, 消费者维权可个人送检。该条例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罗列了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底线,突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
安徽:法律援助条例落地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 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河北: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 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贵州: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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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网络支付新规7月1日起实施
近日,微博上有网友称“没实名制的支付宝不能转账了”。昨日,记者从蚂蚁金服了解到,支付宝为了配合即将于7月1日起执行的网络支付实名认证新规,在部分地区已经先行推出,而剩余没有推行的地区最迟到7月1日也将实行实名认证。据悉,去年12月发布的新规要求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蚂蚁金服的要求,未实名注册的支付宝用户需于7月1日前补全身份信息。同时,微信支付方面也表示将会引导用户完善身份信息。
不验证身份支付受限
支付宝7月1日后必须要实名认证吗?支付宝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2012月,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称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7月1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要求,支付账户将严格实行实名管理,并按照三类支付账户进行分级管理。“如果用户的身份验证情况未达到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将影响支付账户部分功能的使用。”这名负责人说。
针对 “个别媒体称支付宝未实名使用,资金将被冻结”的说法,这名负责人称要特别说明一下,支付宝不存在账户冻结的说法,“资金被冻结”和“无法通过账户余额进行付款”完全是两个概念。支付宝并不会冻结账户余额、余额宝。只要根据提示进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后,就可以继续支配账户余额。
按照《办法》的规定,将不同的用户分为不同的“支付等级”。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Ⅱ类账户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Ⅲ类账户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记者采访了解到,7月1日后,没有验证身份的用户,将无法使用支付宝和微信的转账功能。以微信为例,未在7月1日前完善账户信息的用户,钱包功能将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比如,微信“零钱”发红包将会受限。用户属于I类账户的范畴,但累计发红包的金额也不得超过1000元。
验证身份有多种方式
支付宝相关负责人表示,支付宝实名认证会在7月1日新规实施之前完成。为了尽量减小办法实施对用户体验的影响,支付宝已经提前通过各种方式提示和引导用户对身份信息进行补全和完善,“验证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身份证、银行卡之外,还有手机、社保账户、缴费账户等都可以验证身份。”微信方面也表示,对实名强度未达标的用户在使用微信支付时,系统会有针对性地进行提示和引导。
记者从蚂蚁金服和微信支付方面了解到,根据新规,不论大陆用户还是境外用户,都需要及时完善账户实名信息。目前支付宝已经开展对大陆用户实名制认证的引导工作,境外用户也在同步展开中。蚂蚁金服还提到,支付宝将针对性地推出配套支持措施。对于收到“需要完善身份信息才能继续使用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相关通知的用户,支付宝方面建议提交本人的港澳台回乡证或者台胞证、护照信息,并绑定两张不同银行的大陆开户的银行卡,以获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额度。
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实行新规定
“7月1日前未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可能会被冻结。”这一说法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支付宝方面表示,即使未补全信息,用户账户内的资金也不会遭到冻结,但一些功能的使用有可能将在7月1日后受到限制。例如,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需要身份信息完善程度达到一定等级才能使用,但如果使用网银或者银行卡快捷支付方式付款,并不会受到影响,这主要取决于用户此前已使用哪些方式进行了身份认证。
实际上,不仅仅是支付宝,所有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在7月1日后都将“变脸”,这是为了落实央行的新规定。去年12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此外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3类,升级账户需追加认证。从该办法的规定来看,个人网络支付账户被分成Ⅰ、Ⅱ、Ⅲ类。Ⅲ类账户需要有1个及以上外部渠道验证身份,付款限额自开设起累计1000元;Ⅱ类账户需要有3个及以上外部渠道验证身份,付款限额每年累计10万元;Ⅰ类账户需要有5个及以上外部渠道验证身份,或线下面对面开设,付款限额每年累计20万元。
今年3月,支付宝发表声明称,为了配合支付新规,支付宝将在《办法》出台后正式启动相关系统升级与改造工作,并且帮助用户进行相关操作。支付宝将陆续邀请非实名用户进行账户信息完善,以完成落实实名制的要求。并表示,“目前实名验证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身份证、银行卡之外,手机、缴费账户和社保账户等都可以作为身份验证的渠道”。
为什么对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实行这样的新规定呢?民生银行网络金融部专家周勇表示,这主要是从防范金融风险与保护个人用户使用安全两个角度出发。“三类账户从安全等级来说各有不同,Ⅰ类账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可存取现金、理财、转账、缴费、支付等;Ⅱ类账户即部分受限账户,不可存取现金、具有理财功能;而Ⅲ类账户仅能从事限定金额的支付与缴费业务,明确此类账户的限额为当日不超过1000元,相当于一个具有实名身份的受限支付的电子账户”。
篇4:驾考新规10月1日实施
驾考新规10月1日实施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新《大纲》),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新《大纲》中指出,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C证总学时少了10多个
新《大纲》对部分车型的培训学时做了调整。其中,C1证和C2证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60学时,比版《大纲》要求少了10多个学时。而且新《大纲》对每个学时的具体时间也做了明确规定,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实际操作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新《大纲》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部分内容。“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聘用二级及以上教练员担任考核员。
“变化主要是在学时,学时总数有所减少,学员学车的整体周期会变短一些。”南宁一所一级驾校的负责人介绍说,新《大纲》学时仅为基本学时,允许增加,但不可减少。原科目二和科目三如果考试不合格,增加复训内容和学时,意味着学员的培训成本增加。
理论课可远程网络教学
新《大纲》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
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
“眼下不少驾培机构理论课这方面其实很像是在走过场,一些举行理论教学的`驾培机构也发现现场教学效果并不好。”有驾培机构负责人坦言,新《大纲》如果能够严格执行,理论课将被放在较为重要的位置,而且新《大纲》也允许多媒体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这比较贴合实际情况。
5月印发的《南宁市文明交通引导体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驾校人员在完成科目二考试之后,参加科目三考试之前,要参加3个小时的现场体验教学活动,协助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等。新《大纲》也将交通安全体验列为理论课程教学的形式之一。
首次对培训里程做规定
新《大纲》规定,各省区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参考本大纲,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培训里程的规定是第一次做出,这也是一个新的要求,如何执行如何监管都需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拿出方案才行。”有驾培机构负责人表示,培训里程起步就要求到300公里,其实对于驾驶学员学习来说更好,“开车并不难,驾驶中的车感和手感培养不能仅靠完成考试项目的培训,300公里培训下来,基本都会有个驾驶基础。”
南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新《大纲》的要求来分析,驾驶培训和考试的要求在近年来正在逐步走向要求越来越严格、培训内容和方式越来越贴合实际的方向。
篇5:驾考新规10月起实施
驾考新规10月起实施
最近,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20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事实上,今年4月,公安部就修改并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新规中修改了45项内容,其中就对C1、C2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作出了规定。时隔半年推出的新驾考《大纲》,又将有哪些变化呢?连日来,记者就此采访了交通以及驾校等部门。相关部门表示,目前梅州关于新《大纲》的具体实施细则还在研究中,新《大纲》主要在学时、培训里程、付费方式等方面作了修改。
变化1
C1、C2证总学时减少
记者翻阅新驾考《大纲》发现,其分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两部分。其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又包括4部分内容,分别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与旧《大纲》对比,新《大纲》最为明显的变化为学时。旧《大纲》规定,C1证和C2证的总学时均应为78学时,而新《大纲》则规定C1证和C2证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和60学时,均比原来少了10多个学时。
同时,新《大纲》对每个学时的具体时间也做了明确规定,比如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每天均不得超过4学时。值得一提的是,新《大纲》中所指学时为各车型基本学时要求,如需增加考试内容和项目的,须相应增加学时。
按照新《大纲》,C1证和C2证的总学时均比原来的要求少了10多个学时,那么是否意味着驾照更容易考了?
走访中,多位接受采访的驾校教练表示,学员中年龄和接受能力不一,旧《大纲》的驾考学时比较充足,对于部门接受能力较好的学员来说学时算是过多了。新《大纲》把学时降下来,就等于帮这部分接受能力较快的学员节约了时间,但对于另一部分接受能力不是那么强学员来说,新《大纲》规定的学时可能会不够用,这就可能需要在基础学时之外,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再购买学时。
“因此可以说,C1、C2证总学时减少了,但并不意味着更好考,也不意味着学费会降低。”梅州市区一家驾校负责人李先生说。
变化2
培训里程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除C1、C2证总学时减少这一变化外,新《大纲》首次对培训里程数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按规定,各省份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同时,考试的模式也将发生改变。按照新《大纲》,考试科目的顺序将由市民原先熟知的“一、二、三”变为“一、二或三”。“这就是说,在新《大纲》实施后,学员完全可以在上午考完科目一之后,下午就继续进行科目二的考试,
”来自梅州城区的驾校教练陈师傅介绍说,新的《大纲》要求科目三的学时必须要落实到位,而且科目三和科目二的考试顺序可以打乱,也可以同时准备同时考试,驾考灵活度更高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以往都要求按照从科目一至科目三的顺序进行考试,而且科目二、三的培训只看学时多少,不看培训里程,所以学员往往会在难度更高的科目二上占用较多课时。这样一来,学员通过科目二考试后,可能存在刷学时等方式以减少培训时间。
新规还规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也就是说,学员可以一边进行理论学习,一边上车实际操作练习了,科目二与科目三可以相结合。这样做不仅节约时间,也节约了驾考成本。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进行,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这意味着理论科学习可通过网络进行。
变化3
将施行“先培训后付费”模式
引起关注的还有新《大纲》中关于驾考费用与支付方式的规定列明。按照新《大纲》,以后的`驾考将施行“先培训后付费”模式。
具体来说,就是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前不交任何费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并通过报名平台成功报名后,再选择班别并缴费。
记者梳理发现,在新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表》中,收费项目被分成5大类,分别是相关服务费用(包含教材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理论知识培训费、驾驶模拟培训费、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道路驾驶训练等。其中,后三项收费又细分为普通时段、高峰时段和节假日时段三类,分别标明学时单价。
新《大纲》还指出,各地根据要求还要落实一项工作——每次培训后,学员可按时段给教练打分评价,并通过平台缴费,这样有助于提高教练员的服务和教学质量,也方便通过评价对教练能力进行分级。
有接受采访的市民表示,按新《大纲》,以后驾校的教练们恐怕会变身“淘宝店小二”,天天“求好评”,“如此一来,有可能导致驾校的教练单位时间内带的学生少了,驾校成本有可能随之上涨从而影响驾校价格。”市民温小姐说,不过温小姐也坦言,这样也有利于促进驾培从业人员提升服务水平。
首日测试合格率仅两成
9月25日,梅州市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实际道路安全考试智能评判系统完成安装,暂停了近两个月时间的驾考科目三重新开考。开考首日通过率仅两成。
记者从梅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当天起,梅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按照省厅交管局的要求,连续五天开展科目三考试系统实际测试,每天安排约50名驾考学员参加实测,实测成绩将直接作为学员的科目三成绩。
据了解,科目三驾考学员的考试过程全在系统监测中,学员按照要求完成考试项目后,系统会实现自动打分等功能,监考人员只要通过监控视频就可了解学员的状况。
在当天的实测中,梅州有47名学员参加,合格人数为10名,合格率达21%。对于这次实际测试,过了的算成绩,没有过的,不会影响正式约考,同时,不会产生补考费。
据介绍,驾考科目三启用智能评判系统,是公安交警部门提升便民利民水平的主要举措之一,有利于进一步确保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真正实现考试公平、公正。据了解,科目三实际道路安全考试智能评判系统将持续进行实际测试,待通过省厅交管局验收后,即可正式上线考试。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考学员,勤奋练习、完善不足才能尽早成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
篇6:网络支付新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7月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该办法采取分类评级、差异化的新监管思路,在保障用户安全的同时,也力求满足行业创新需求,从而维护行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支付平台提醒用户完善个人信息
“在个人信息一栏中有‘待认证’字样,点开后提示我去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市民吕先生发现微信理财通的个人信息开始进行实名认证了,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验证。记者发现,随着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即将落地,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纷纷对用户账户进行升级认证提醒。
“自204月11日起,理财通会通过网站提示和指引协助您完成帐户信息完善及升级,因此,为保证您享受到更为全面、安全的服务,特此温馨提醒:如您的账户信息不完整,建议您于年7月1日前尽快完善。”该理财平台方面表示,此举可以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微信支付方面也发出通知提醒:“2016年4月15日起,对于需要完善信息的用户,在使用微信支付时,系统将逐步进行提示和引导,以帮助用户完善账户信息。用户可根据引导,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添加关联银行卡来完善账户信息。暂未受到引导的用户,可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完善账户信息。”
根据新规,届时信息不完善的用户有些功能就会受到限制,账户受到一定影响。记者了解到,目前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市民不在少数,因此新规对用户影响很大。不过有部分市民表示不太愿意进行实名认证,主要担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⒗嗪廷@嗾嘶实名认证强度高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根据客户身份认证情况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其中,仅实名认证强度最高的iii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金融类产品。
i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ii类账户需要至少通过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iii类账户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链接
哪些情况下的网络支付不受影响?
①余额限额支付、快捷支付、花呗白条不受影响
《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支付宝方面表示,《办法》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影响。同时,“蚂蚁花呗”一类的支付产品,也不受余额支付限额的约束。
比如,在“双11”这样的特殊节点,消费者进行大额消费时,可以用快捷支付或蚂蚁花呗进行付款,不会影响购物体验。根据代表性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交易数据,全面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累计5000元以下的个人客户数量占80.13%,日累计限额管理措施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的实际需求。
此外,消费者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也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②淘宝卖家支付不受影响
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特殊群体,《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额度限制。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和登记成企业的卖家,在落实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全不受影响,按照单位客户管理。而当网络支付平台的评级达到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时,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纯个人卖家,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期间累计收入大于20万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管理,这些卖家也不受限额影响。
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个人卖家,或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但期间累计收入低于20万的个人卖家,收款不受任何影响。在付款时,如果受到累计余额支付金额的限制。不过,由于还可以通过银行卡快捷支付付款,实际上受到的影响极小。
③2016年春节发微信红包暂无变化
用户仍可通过微信收发红包,但使用“微信零钱”发红包的金额累计不能超过1000元,如果还想继续用零钱发红包需要额外追加身份验证成为II类、III类账户。
不过,《办法》要自2016年7月1日起才实施,今年春节发红包暂时未按照新规执行。
篇7:1月1日起即将实施民航安检新规
1月1日起即将实施民航安检新规
取消安检员身高、五官等要求
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旧规”)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沿用了17年。该规则对我国民航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几年民航安检的新变化,需要进一步地修订完善。
记者发现,新规中对安检员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取消了旧规中对安检员的身高以及“五官端正”等要求,只要求安检员须取得相关的岗位技能资格证书。
此外,对安检员这一特殊工种,新规也在福利待遇方面给予提升。新规明确,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一次性工作时间不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之间的间隔不能少于30分钟。旧规中对此要求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40分钟,每天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残疾旅客可要求非公开安检
新规还详细规定了适用安检的情形以及适用重复安检、人工安检的'情况。
新规要求,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则可随机抽查。
同时,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新规明确,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安检员实施。
殴打辱骂安检员将移交公安
新规还详细列出了安检过程中,安检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14种情形。
记者注意到,旅客有“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新规中新增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明确,旅客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检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新闻频道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新规10月1日起实施(通用7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