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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路治超新规出台公告
公路治超新规出台公告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18日公布针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两个文件,提出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努力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载超限。
货车超限超载现象,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新规出台了哪些举措?能否改变货车司机“不超不挣钱”的怪圈?
统一车型标准成为治超契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处长陶汉祥介绍,此次公路超载超限治理新规有七大举措,分别是修订国标GB1589对于货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标准;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使之与国标GB1589统一标准;开展源头治超;实施路警联合执法;完善信用治超;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推进治超大数据应用。
“新规对于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优化了超限运输许可流程、规范超限许可收费、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规范治超路面执法行为。”陶汉祥认为,从源头上统一标准车型,这是新规不同于以往的亮点。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处长战榆林介绍,根据《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将严把高速公路入口,自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同时做好劝返分流保障措施。到7月,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物流所研究员谭小平表示,此次新规出台,充分考虑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现状,同时对照国际标准,对车型标准化进行统一规定,成为公路治理超载超限的重要契机。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我国现有治超站点或设施共计2181处,主要分布在国省干线公路,以固定治超站为主,流动治超站、计重收费站为主要辅助方式。
一位货车司机告诉记者,许多地方实际装载高度超过4.8米都不罚款,有的地方超过4.5米就罚款。多年来各部门对超载超限的执法口径不一,让司机无所适从。希望有统一的执法标准、文明执法。
运能会下降吗?成本上涨如何化解?
截至底,我国现有货运车辆1500多万辆,其中个体户占90%。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显示,在大型物流企业中,26%的自有车辆存在非标准化问题。
新规出台后,一些不合规车辆面临淘汰,公路货运市场是否会出现运能下降?规范统一车辆标准,会不会引发运输成本上涨?
对此,不少企业存在一定疑虑。一些重点企业反映,目前长途干线市场中大量存在17.5米非标低平板车。主要是由于市场准入不严,原来主要保障大件运输的车辆进入普通货运领域,凭借较大的容积水平,已成为干线运输的主力车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说,随着新规的实施,大量非标车辆面临退出市场压力。由于非标车辆拥有者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司机,抗风险能力较弱,“一刀切”地禁止该类车辆进入市场存在较大的执行难度。
战榆林说,新规实施后能保障公路货运市场的总体运能。根据测算,市场需新增车辆运输车约2万辆,我国牵引车、半挂车年产能均在20万辆以上,可以弥补运力的缺口。从现在起到20,逐步禁止双排车、超规单排车上高速公路。统一标准车型有个过渡期,可以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和影响。此外,治理后处罚减少、可白天上路通行,运输效率也将大幅提高。
据测算,违规车辆整改为标准车型后,单辆车运输价格将约上涨300元至450元。“车辆运输车治理引起的运价上涨,是驱除劣币必然经历的阵痛。”战榆林说。
“不超不挣钱”怪圈怎么破?
“治超是老话题,治一阵子好一阵子,稍不注意就反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际刚说,治理超限要抓源头,超限不能只罚司机,要罚装货的货站或者公司。必须给货车司机一个合理的出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超载超限。
魏际刚说,当前公路货运市场粗放式发展,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于个体运输户来说,生存的手段就是拉货,以超负荷服务来打拼市场。要想取得货源,只能被迫超载超限以及提供24小时服务,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魏际刚认为,公路货运市场的经营模式必须要改变,逐步从传统的生存模式向集约化、网络化提升,确实要倒逼其转型。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可以给司机引导和以旧换新的补贴政策,提升其自身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据测算,由于水路、铁路运输能力不足,大量货运长途运输都压到公路运输上,我国400公里以上的物流运输有80%以上都在公路物流,只有不足20%在水路和铁路。
谭小平说,公路治理超载超限从起集中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根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发展合理的多式联运机制,可以解决公路超限超载的市场需求问题。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副总赵国清说,要整治非法违规车辆生产源头。他介绍,目前货车整车进行非法改装的较少,多数是半挂车企业改装。由于主车、半挂车都是独立目录、独立上牌,很多人就买一个合规的主车,再配一个不符合标准的半挂车。
赵国清说,对于货车来说,主要有生产、上牌、运输三个环节。要对生产厂家申报的产品进行监管,对上牌进行复核,只要控制住前两个环节,基本就控制了超载超限。
篇2:运输新规(治超)全文
运输新规(治超)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有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有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有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有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有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篇3:运输新规(治超)
2016运输新规(治超)
209月21日起,2016超载超限新规定正式实施。新规明确交通、公安部门将实现常态化联合执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超载超限2016新规定以及2016货车超限超载标准。
超载超限2016新规定;七大亮点 三大专项行动
货运车主和司机注意了,从今日起,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治超新政将正式施行。新规中对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6轴车车货总重由55吨变为49吨;新规明确交通、公安部门将实现常态化联合执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从9月21日起,将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
新规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治超新政”七大亮点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以《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根据违法行为,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用记录实现联合惩戒。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三大专项行动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1: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一年)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9月1日-30日,各地组织动员部署、舆论宣传;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2016年10月1日-7月31日;
第三阶段:总结208月1日-8月31日
专项行动2: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一年)
2016年8月18日至9月20日,动员部署阶段。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
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重点整治阶段。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总结完善阶段。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3: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两年)
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7年7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相关链接
随着GB GB1589-2016在9月21日的正式实施,全国各地都相继在前期就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应对,目前全国已有十个省市发布了最新的治超方案:
1、北京
到处都是宣传标语! 北京蓄势9·21治超“
中秋节9月15日前后,北京市公路指示标志已经开始提示“2016年9月21起禁止双排商品运输车上路行驶”、“严禁车货总重超过49吨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提前对超载超限新规进行了治理前的宣传。
在最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六轴及其六轴以上的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重超过49吨就被视为超限超载运输,比此前的55吨认定标准减少6吨。车货总重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每超1吨罚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在9月2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在高速公路口、制造企业生产基地、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等地严格监督执法。
2、河北
河北治超动真格 双排车禁上路+6轴限49t
河北省出台的治超新规,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从9月21日起,禁止“双排轿运车”上路;二是规定超载超限执法认定标准,即六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三是针对违法车辆的一些处罚条例和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源头监管。
(1)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对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
(2)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河南
9.21河南治超 但执法人员不得拦车罚款!
9月13日至14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在漯河召开全省交通运输治超工作现场会暨推进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培训班。在会议上相关负责人表示,自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上路通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另外会议还强调,要有效落实统一的超限超载执法标准,建立分工协作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在治超执法工作中,无论是在固定治超站还是流动治超站点,拦车职责由公安交警部门行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上路拦车。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路面治超工作中一律不再罚款,主要承担超限超载货物的检测和卸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会议表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工作实施阶段治理、加强流动稽查、创新执法模式以及惩罚后期跟踪,多方面保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陕西
路政只管过磅 陕西9月21日8时实行新政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布《关于车辆运输车路面治理工作的通告》,通告称自9月21日起,陕西省商品运输车需要注意这三点:
1、9月21日8时起,陕西省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运输车,严格执行上下各一列的装载方式(即“1+1”模式),对发现的双排或三层装载的货车将一律劝返。对拒不听从劝返的,将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
2、9月26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上路。注意,是陕西省全省公路都禁行!
3、从2018年7月1日起,陕西省高速和普通公路上的车辆运输车都必须符合GB1589的标准。这意味着陕西省的车辆运输车只有不到两年的调整时间。
目前陕西境内的高速上已经看见多处关于9月21号实施新政的通知标语。
5、山西
山西也有动作了!9月21日起施行新规定
山西省则是已经出台治超的'具体处罚措施。据山西省治超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车辆的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超过1吨的,每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有超限超载多项违法行为的,累计处罚,但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6、湖北
给轿运车套紧箍咒 湖北9月21日起施新规
9月19日,湖北省多个部门召开会议,决定从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路面查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将负责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7、贵州
重磅!贵州省全面加强货车超载超限治理
9月18日,贵州召开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会议表示,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由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有关部门要责令经营者自行拆解;在规定时间内未恢复原状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车辆营运证。享受政府“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违反装载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其超限认定标准与其他货运车辆同样。
8、四川
史上最严治超 四川高速实施”一超四罚“
目前,四川中江高速沿线各收费站采取24小时不间断的模式,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行动,9月21日还将启动集中整治。据透露,中江高速现正执行“史上最严治超措施”,超载货车上路将面临“一超四罚”。
“一超四罚”:指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违法情形严重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将面临追踪处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有关负责人表示,最新一轮集中整治行动将从9月21日开始,在高速公路全线开展治超行动,并在入口位置设卡截阻,不准一辆超载车上高速。
9、云南
超限治理落地 云南全面禁止双排车上路
9月12日,记者从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获悉,自9月21日起,云南将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尤其是禁止“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不过,在2018年6月30日前的过渡期内,将暂时允许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省路政总队总队长马德芳表示,9月21日起,云南省路政总队将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高速公路各主要路口会分兵把守。以高速路政支队为主,干线路政支队予以配合,做好宣传、说服、劝返等工作,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10、黑龙江
严禁双排车上高速 黑龙江21日实行新规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我省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并统一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
冷链马甲提醒各位物流行业同仁,此次超载治理严格杜绝了市面上扰乱物流行业和汽车行业市场秩序的行为,杜绝了行业隐患,新规当前,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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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路治超新规定
公路治超新规定
昨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公路治超新规出台,这一新规的出台是否能够有效的解决公路卡车超载的情况呢?那么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意见》中称,将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等,农村公路超限超载也将得到有效遏制。
普及标准货运车型,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新规定,自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在超载超限道路执法标准方面,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在营运车辆准入管理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在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方面,将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此外,将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
据介绍,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干线公路平均超限超载率由集中治超前的80%以上下降到5%左右,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与此同时,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近来,全国因超限超载违法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触目惊心。在纳入统计的96起事故中,共造成人员死亡481人、伤361人,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人、伤3.7人,死亡率极高。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使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此,《意见》还从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举措。
下一步,全国范围内将重点开展三个“专项行动”: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一)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四)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六)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
(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八)完善道路监控网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交通运输、公安、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十一)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十二)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三)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五)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五、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十六)健全完善地方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十七)保障治超执法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十八)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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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治超新规七大亮点
超载超限2016新规定:七大亮点 三大专项行动
货运车主和司机注意了,从今日起,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治超新政将正式施行。新规中对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6轴车车货总重由55吨变为49吨;新规明确交通、公安部门将实现常态化联合执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从9月21日起,将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
新规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篇6:治超新规七大亮点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以《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根据违法行为,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用记录实现联合惩戒。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三大专项行动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1: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一年)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9月1日-30日,各地组织动员部署、舆论宣传;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2010月1日-7月31日;
第三阶段:总结208月1日-8月31日
专项行动2: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一年)
2016年8月18日至9月20日,动员部署阶段。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
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重点整治阶段。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总结完善阶段。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专项行动3: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两年)
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7年7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2016货车超限超载标准有哪些?2016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五部委昨日下午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交通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处长陶汉祥表示。近十年来全国因超限超载违法运输 引发的桥梁垮塌事件共69起,造成交通中断9123天。经常会发现有“百吨王”,但桥梁最大的承重一般都是55吨,这样容易引发桥梁垮塌。大部分的超限车辆还都做了非法改装,改装车动力不足,造成的交通事故伤亡是很触目惊心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依法查处汽车维修企业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杜绝货车中途加载,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解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整治的对象包括:一是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未按许可车型组织生产改装,生产改装的新出产车辆不符合许可车型参数或国家安全许可标准;二是非公告企业擅自改装生产未经许可的车型;三是生产拼装车辆,即利用已报废车辆的部件和总成组成拼装车进行销售。
统一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是此次治超的亮点,也是难点。将六轴及以上车辆最大总重由55吨统一调整为49吨,不但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也使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陶汉祥透露,在路面执法方面,路警联合,杜绝以往处罚认定标准不一和以罚代管等不规范行为——不是光罚即可,而是要严格卸载。新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表:
陶汉祥表示,2016年9月21日起,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89)规定的国家强制标准来执法,执法的方式依托超限检测站的检测来判断是否超限超载,如果确定存在违法一定要监督他消除违法行为,过去往往是罚了款还让他继续走,这是不对的,今后一定要严格卸载。
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交通部部长杨传堂表示,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三个“专项行动”,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有效遏制农村公路超限超载。
杨传堂表示,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第一阶段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第二阶段,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通行。
事件: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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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基本科研业务费“新规”出台公告
基本科研业务费“新规”出台公告
财政部27日修订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办法》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对于合作研究项目,《办法》明确,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所)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科研院所以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等。
针对科研资金的.使用规范,《办法》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基本科研业务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办法》指出,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报财政部确认为可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两年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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