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时间:2023-09-01 03:54:58 作者:平和的小欢乐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平和的小欢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希望您能喜欢!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和石油工业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组织审批。

第五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

(二)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

(三)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

(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

(六)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收回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

配备化学消油剂,应将其牌号、成分报告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

(一)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

(二)采油平台应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三)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

(四)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

(五)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

(六)上述设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

第八条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防污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在本条例颁布后三年内使防污设备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具有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第十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应备有由主管部门批准格式的防污记录簿。

第十一条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释排放。经过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含油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一)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弃置入海;

(二)大量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

(三)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小于二十五毫米。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开主要经济鱼虾类的产卵、繁殖和捕捞季节,作业前报告主管部门,作业时并应有明显的标志、信号。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作业地点、时间等通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海上储油设施、输油管线应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并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十五条海上试油应使油气通过燃烧器充分燃烧。对试油中落海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

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一)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的化学消油剂。

(二)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另做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三)在海洋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二)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

(四)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

第十八条作业者应将下列情况详细地、如实地记载于平台防污记录簿:

(一)防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含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

(三)其他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投弃情况;

(四)发生溢油、漏油、井喷等油污染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进行爆破作业情况;

(六)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情况;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和作业者在每季度末后十五日内,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格式,向主管部门综合报告该季度防污染情况及污染事故的情况。

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的位置,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

(一)采集各类样品;

(二)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或使用情况;

(三)检查有关的'文书、证件;

(四)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

(六)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的公务船舶应有明显标志。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公务制服,携带证件。

被检查者应为上述公务船舶、公务人员和指派人员提供方便,并如实提供材料,陈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主管部门处理,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受损害一方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

(二)受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位、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等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 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因清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需要索取清除污染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合同者除外),在申请主管部门处理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索取清除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除污染物的时间、地点、对象;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污染损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确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况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对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分。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

(一)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1.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油污染事故;

2.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下列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1.不按规定配备防污记录簿;

2.防污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者伪造;

3.不按规定报告或通知有关情况;

4.阻挠公务人员或指派人员执行公务。

(四)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主动检举、揭发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匿报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事故,或者提供证据,或者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并包括其他平台。

(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和管线输送等作业活动。

(三)“作业者”,是指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的实体。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海洋石油勘探的论文

海洋石油勘探的论文

一、海洋交通安全管理的要点

1、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由于驾驶员违反海上安全操作规程或存在操作的疏忽导致事故,如操作失误导致紧促局面、避碰操作不当、疏忽瞭望等;二是行为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如无证驾驶、船舶反航道行驶等。

2、船舶等设备因素

船舶的性能是前提,如船体结构,船舶主机、副机、船舶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应急设备等方面的缺陷。8月24日下午,“兴广2”轮航行至上海港一油库码头下游时舵机突然失灵,碰撞了停靠在该码头的“建设12”轮及“申燃油11”轮。经查,该轮舵机电动机滤芯严重变形,造成油路阻碍,不能正常工作,使液压油流量减少,造成回舵困难,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环境因素

一是气象因素,主要包括能见度不良、强风等。以渤海为例,据相关资料记载,从1997-,渤海共出现大风398次,每年出现次数在130-140之间,大约占全年的1/3。海雾是一种危险的天气现象,它就像一层灰色的面纱笼罩在海面或沿岸低空,给海上交通和作业带来很大的麻烦,可谓“无声的杀手”。2月27零时许,在舟山海域“浙玉机618”轮与“恒利88”轮发生碰撞,造成“浙玉机618”轮沉没,主要原因是当时海域大雾笼罩,能见度低。二是航道因素,如航道变迁、航标灭失、水深变化、不明物体刮蹭等造成的船舶搁浅事故等。

4、管理因素

如:违章指挥、安全制度和预案不完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隐患识别及风险控制不全面。

二、应对措施

1、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个人技能。

(1)海上求生知识。海上求生就是当船舶在海上发生海难,船长决定弃船时,船员利用船上的救生设备,运用海上求生知识和技能,将所遭受的困难和危险降到最低,延长遇险人员生存的时间,直至脱险获救。

(2)航海技术,主要包括船舶驾驶和轮机工程。近年来,应用于船舶的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航运管理模式、管理理念不断更新,以及船舶自动化程序不断提高,需要船员必须有更高的学科知识和综合素质。

(3)加强应急演练,做到真演实练。其作用主要有:一是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我们预案的缺陷,检验其实用性、可用性和可靠性,总结经验,改进预案。二是检验全体人员是否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程序,以及实战能力。

2、加强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加强船舶的维护保养。实践证明,设备的寿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维护保养的程度。因此,对船舶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强制进行,并严格督促检查,做到预防为主、养为基础。

3、采取多种措施,应对环境影响。

(1)与气象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收发天气预报,大风天气及时避风。

(2)大雾天气实行交通管制,停止作业。所有施工船舶停泊到母船(施工指挥船)周围1.5海里的区域内,每条船舶安排人员值班瞭望,母船不定时发出雾笛,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3)通过积极与地方海事部门和渔民联系咨询,及时更新海图,水深船测工区水深等方法,摸清水下不明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并标注具体的位置坐标,发放给所有施工船只注意避让,确保施工安全。

4、多项管控措施并举,确保安全生产。

(1)阿帕雷达监控。若发现有过往大船或渔船时对我们的施工将会有影响时,雷达值班员及时通知护缆员工前去驱逐渔船,如果是过往的大船可以用高频电台与大船联系,提醒及时避让。

(2)严格旅程汇报和船舶点名制度制度,行驶前对乘员进行安全提示,限速行驶。作业船按照《避碰规则》要求白天垂直悬挂“球形、菱形、球形”三个黑色形体,夜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锚泊船只夜间显示锚灯,白天悬挂锚球。

(3)船队行驶,统一行动听指挥。船舶在搬迁或避风航行时必须听从队上统一指挥,按照队上指定的航线团队行驶,严禁私自改变航行路线,在队上指定的避风点停泊。

篇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

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

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

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

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

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

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

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

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

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

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

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

意。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

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

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

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

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

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

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

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

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

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

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

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

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

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权益

教学目标

1.了解海洋环境问题的表现,产生的根源,以及监测防治的措施。

2.了解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涵,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好相邻国家间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问题。

教学建议

1.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包括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两个方面。在教学中,教师可先引导学生读《海洋污染物质来源》示意图,分析各经济生产部门所产生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泄漏和排放到海洋的途径,给海洋生态带来的危害,给人类带来的威胁等。在分析了海洋污染问题之后,可自然过渡到海洋生态破坏的问题上。针对海洋生态破坏问题,可引导学生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特别着重在人为因素的的分析上。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可在课堂上向学生播放有关的录像资料,使学生获得直观的、生动的印象。

2.关于石油污染和监测防治:在教学中,教师将此部分内容合并到海洋环境保护标题下,在讲海洋石油污染时,以阿拉斯加的油轮泄漏为例,说明造成的危害和监测防治措施。关于海洋石油泄漏清污方法,可以用有关的科教片进行展示,比用语言描述效果要好。

3.关于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这部分教材内容的教学中,教师可采取课堂阅读讨论的方式,通过阅读课文内容和读《专属经济区》示意图,了解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涵,专属经济区的划分,讨论如何处理好相邻国家间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教学分析

海洋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而产生的。海洋形成已有几十亿年了,人类利用海洋也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并未发生严重污染问题,就是因为海洋对有害物质具有自净能力。污染物质进入海洋以后,经过物理过程(扩散、稀释)、化学过程(氧化、还原)、生物过程(降解等)的作用,一部分或全部被海水吸收、沉降、稀释或转化,海洋环境又会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数量超出了环境的自净和容纳能力,便会使海洋环境遭到污染。海洋环境容量是衡量海水自净能力大小的标志,它是指在不危害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前提下,某一海洋环境所能容纳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海洋环境容量是海洋环境质量控制和产业规划的一个依据。

20世纪以来,人类及其日益发展的技术,给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反过来海洋污染又对海洋生物资源、工业用水质量和人类自身的健康造成日益严重的威胁。教材投产业部门讲述了海洋污染物质的来源及其造成的危害。从类型上说,目前危害较大的海洋污染物质主要有石油、重金属、农药、有机物质、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和废热水中的热能等。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海水中赤潮的发生与海洋环境污染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赤潮是指海水中某些微小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发生突发性的增殖和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和水质恶化的现象。赤潮的发生有自然因素的作用,古代曾有赤潮现象的记录。但是,人类无节制地向海洋排放、倾倒废弃物是目前赤潮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学生对这一现象感兴趣,教师可作适当讲解。

关于石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的教学分析

石油是各种污染物中入海量较大的一种。由于人们对矿物燃料特别是石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海洋石油开发和运输迅速发展,海洋中石油溢出事件无疑会更加频繁,石油污染将是一种持续的海洋污染现象。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海洋石油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油轮溢油事件开始频繁发生。时至今日,恶性的油轮油溢事件仍时有发生。在海洋石油开来活动中,石油的自然渗出、偶然发生的井喷、油污排泄等,也可能造成油溢。清理石油污染的化学物质还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现时影响和长期影响是:(1)破坏海洋生态;(2)危害渔业生产;(3)破坏海滨娱乐场所;(4)使整个海岸环境退化。

关于世界海洋管理的教学分析和建议

世界海洋的管理一直是人类面临的挑战之一。海洋面积辽阔,涉及150多个独立国家的国界。维护公海自由的斗争持续了几个世纪。不仅;因海国家对部分海域有主权要求,一些内陆国家也要求分享海洋。

某些国家甚至因各自要求的领土管辖范围上的冲突而发生纠纷。海洋环境区域差异很大,工业发达国家向海洋中排放的污染物,要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20世纪60年代初,大洋多金属结核的发现,在国际上引起了关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的激烈争论。因此,与海洋有关的环境问题、领土要求问题与资源所有权等问题始终是国际海洋法会议的主要议题。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40年代,世界海洋还被置于少数霸权国家的控制之下。进入60年代后,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力量对比发生转折,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取得决定性胜利,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和已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反对海洋霸权、争取平等的海洋权的要求。早在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就提及海洋和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了“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底及其底上的原则宣言”,表明国际海底及其资源适用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经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1973年12月,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9年会议上的争论,在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公海、国际海底的海洋资源属国际共管、共享。

公约所确立的新的海洋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面积和管辖权力,确认沿海国家对于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国家管辖海域按其法律地位的差别,可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这四种主要区域。从行使资源主权权利方面讲,国家管辖海域可以被视为海洋国土,这些管辖海域中的海洋资源应当与陆地国土一样,得到重视和开发。

在教学中,可结合其他学科(如历史、政治)的知识内容,对20世纪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格局与发展适当予以介绍,使学生理解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确立的背景及其与国际海权思想发展、国际海洋权益斗争间的关系。

教学设计方案

〖引入新课〗

1.读图引入:读《海洋污染物质来源》示意图

2.提问:海洋污染物质来源于哪些经济部门,它们是通过什么途径进入到海洋中,从而产生海洋环境问题的。

篇5: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权益

1.讲述: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海洋污染物质进入海洋,超过海洋本身的自净能力;二是海洋生态的破坏,即在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海洋生态受到的破坏。海洋的污染物绝大部分来源于陆地上的生产过程。其中,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它们集中于大型港口和工业城市附近。这些污染物进入河流后汇入海洋中,危害海洋生物,逐渐在海洋生物体内富集,人食用了污染了的水产品,会危及人类健康。此外,农业生产中由于大量使用农药,残留的农药随水循环进入海洋;核电站和工厂排出的冷却水流入河口或海洋中,由于水温较高,往往会影响海洋生物;沿海石油化工工业、石油进出口港口、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轮失事等,都可能造成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环境。

2.阅读:课本《阿拉斯加的油轮泄漏》一文及插图、图表《海上石油泄漏清污方法》

3.提问:海洋污染会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什么影响;海洋生态的破坏是否都是人为因素?

4.讲解:除海洋污染外,人类的不合理的生产活动,如破坏海岸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工程建设;人类对某些海洋生物的过度捕捞;缺乏科学论证的围海造田工程;都会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洋生物数量和种类不断减少,甚至部分物种濒临灭绝。另外,自然环境的变化,如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一些自然灾害,如海底火山爆发、海啸、海底地震等,也会使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和改变。但是,人为因素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更为突出。

〖海洋权益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教学〗

1.阅读和读图:课本相关部分内容,并且读《专属经济区》示意图

2.讨论:专属经济区是怎样划定的;一个国家享有的海洋权益包括拥有哪些方面的主权;相邻距离小于200海里的沿海国家间,各自管辖的海域划界和拥有的海洋权益如何裁定?(讨论结果略)

篇6:石油勘探开发技术的发展趋势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就我国石油勘探现状进行分析,然后再具体分析石油勘探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希望能产生积极效应。

关键词: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而这一变化也加剧了我国对石油资源的依赖。我国的石油开发已经迈入中后期的开采阶段,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提升油田的勘探质量与油田的开采率是极为关键的部分,而这都与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着直接关系。为此,我国在各大油田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研究全新的、高效的勘探技术,这也为石油的二次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本文对我国石油勘探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一个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石油产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1我国石油勘探现状

石油勘探指的是针对油田等相关地质采取一系列的勘探开发技术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出合适的勘探开发地点,为油气田的开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并以此来建立资源开发基地,并为后续的二次开采打下基础。目前我国石油资源储备量约为770亿t,通过石油勘探技术,探明的、可开采的石油资源总量为220亿t左右。目前我国石油资源主要集中在沙漠、山地等地质复杂多变的地区,这给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技术造成了巨大的难题,因此这也激励我们对现有技术进行不断的研究与创新。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石油勘探技术以及油田勘探水平都有了显著的提升,但仍然缺乏大型勘探开采技术,而我国未来石油勘探开采地将会集中在油田盆地,如塔里木、准格尔盆地以及鄂尔多斯盆地等,这些盆地储存的石油资源较为丰富,但在石油勘探和开采等方面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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