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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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China,缩写L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内,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一定学术水平者;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者;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4.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三)荣誉会员

凡对图书馆学科或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其所在分支机构或所在地省级学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名誉会员

凡对我国图书馆事业或本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含名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待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7月8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社会群众团体,是xx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是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的指导。同时隶属于xx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文化新闻出版局领导。

学会的性质:学会由全市公共、教育、科研、卫生、工会等系统图书馆工作者组成。学会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文化”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全市图书馆工作者,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图书馆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会地址:xx市新华大街6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学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普及图书馆学的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开展对会员的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发扬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会员

团体会员

拥护学会的章程。

有加入学会的愿望。

有科研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支持学会工作和科研、教育、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在其业务上接受学会的指导。

个人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图书馆事业,承认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和本会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

取得管理员或相应职称及以上者。

在专业大专院校毕业一年,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从事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并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对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热心于学会工作,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研究并取得成绩者。

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取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学会的活动。

对学会工作的`评比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学会的决议。

遵守学会的章程。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和推迟。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审议罢免理事会成员。

决定中心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中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执行机构,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峄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总结学会工作,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

主持召开学术讨论年会,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会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请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社联拨款。

有关部门资助。

学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会员会费:个人会费每人每年5.00元。团体会费自愿捐款。

第六章 附则

学会章程经2xxx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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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为邢台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XingTai City Library Academe,缩写XTCLA。

第二条:邢台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邢台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并经邢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纳的邢台市图书馆工作者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党领导图书馆工作的助手,是发展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宏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我市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邢台市文化局、邢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北省图书馆学会、邢台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邢台市图书馆。

第五条:本学会办公场所在邢台市育才路38号邢台市图书馆院内,邮政编码:05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发现和推荐人才。

3、编辑图书馆业务通讯或资料。

4、对我市图书馆事业建设和工作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5、与本省内各地、市图书馆学会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学会章程,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本学会会员。

1、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2、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图书馆学研究具有成绩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经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学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

3、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对图书馆事业和发展向学会提出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有创造性科研成果或特殊贡献者,学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已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邢台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学会今后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4、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学会工作;

5、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6、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7、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推选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所规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学会根据需要聘请对本学会工作或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的图书馆界知名人士,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及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的学者为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学会在业务上受河北省图书馆学会领导。学会负责按《河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的会员条件向省学会推荐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挂靠单位及各主管部门补助;

2、社会赞助;

3、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员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4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地方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群众性和公益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佛山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图书馆学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文化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9号佛山市图书馆五楼。

篇5:广东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广东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Library Society,缩写为GDLS。广东图书馆学会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广东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广东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1、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2、广东图书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非政府机关、非企业单位)为广东图书馆学会当然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在“广东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上进行入会申请填写;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申请信息已录入 “广东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会员进行备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事业单位会员除外);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单位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 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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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图书馆学会章程师本

图书馆学会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缩写 HSLS)。

第二条 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xx市文化委领导,同时接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设在xx区机场大道xx号xx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统筹协调并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图书馆网络化建设;

(三)为xx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自主创新;

(四)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图书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六)研究和推动新技术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图书馆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七)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八)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表彰和奖励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成果和业绩;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篇7:中国土壤学会章程修改说明

中国土壤学会章程修改说明

本会章程(草案)这次又有新的.修改,现向大会汇报: 一、修改原因 在第十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学会根据形势发展要求,拟对学会章程进行修改.为此,一年前学会曾致函各位顾问、理事、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及各省(市、自治区)学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迄今共收到张宜春等同志提出的36条修改补充意见.九届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原章程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中国土壤学会章程(修订草案)”提请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作 者:余让水  作者单位:中国土壤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刊 名:土壤通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SOIL SCIENCE 年,卷(期):2005 36(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8:中国真空学会真空科技成就奖章程(2月)

中国真空学会真空科技成就奖章程(2001年2月)

一、宗旨 为了鼓励中国真空工作者刻苦钻研科学技术,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在理论和应用方面作出出色成绩,由日本真空株式会社林主税博士捐款设立“中国真空学会真空科技成就奖”(以下简称“真空奖”)。 二、对象和奖励办法 “真空奖”奖励对象为:在中国真空教学研究单位或工厂工作的.、有出色成绩的人员,不论年龄、职称和职务。 获奖者将由中国真空学会颁发奖金和证书。 奖励名额及金额:每年3名(其中1名为基础研究,2名为应用研究或技术工程),每名奖励人民币8000元。每年度评审一次。 三、奖金管理和评审办法 1.“真空奖”作为中国真空学会活动的一部分,委托学会理事长庞世谨组织“中国真空学会真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2.申请“真空奖”需由申请者本人填报申请表,由本学科两位教授或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推荐,由“真空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由中国真空学会与林主税博士协商更改。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  ISTIC EI PKU英文刊名:VACUU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2001 21(2) 分类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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