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

时间:2024-10-16 03:37:29 作者:汶震郎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汶震郎”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后的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篇1: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

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与北京金盛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丽娅为朋友关系,委托其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现就本人有关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与北京金盛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人瑾委托公司缴纳个人社会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本人承担任何社会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而导致任何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为本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发放工资等任何索求。

四、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2: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与北京金盛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丽娅为朋友关系,委托其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现就本人有关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与北京金盛丽达科贸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人瑾委托公司缴纳个人社会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为本人承担任何社会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而导致任何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为本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发放工资等任何索求。

四、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3: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

本人因原因,已于年月 日与公司(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与原单位或其他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及其他经济等方面的关系。为此,郑重承诺,如现公司发现本人与原单位或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日 期:

篇4: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___ 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前公司: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已于前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本人与前公司关系薪资福利,竞争禁止,商业秘密等事宜已妥善解决。 鉴于本人将于 建立劳动关系,本人在此保证以上信息真实,若因本人信息提供不真实,而给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带来任何损失,责任将全部由本人承担。

签名:

日期:

篇5: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

承 诺 书

承诺人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本人于 年 月 日与 (以下简称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因我个人原因并经过自身慎重考虑,由我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公司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现双方协议解除之间的.劳动关系。本人在此承诺此次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系本人自愿,非出于公司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压力所致。同时,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我已确认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已充分、妥善履行了自身义务,并不存在侵害我任何利益的行为。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6:北京劳动法律师--不存在劳动关系代理词

盈科赵恒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XX勘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告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 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1、原告提供的“XX公司员工2009年5月份工资表”不能证明原告与被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仅有原告本人和宋XX的签字,没有“常务副总”和“总经理”的签字,也没有加盖被告的印章。在此情况下,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另外,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北京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至今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有调查笔录为证。”也就是说,被告没有为任何员工缴纳过社会保险,更不可能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任何社会保险费用。上述投诉日期为2009年7月30日,处罚决定日期为2009年8月19日。而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中,“张XX”2009年5月份的工资中有被告代扣的社会保险,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很明显与事实不符。

因此,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系原告自行编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且与事实不符。上述“工资表”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提供的名片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名片,并不是被告为其印制,亦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3、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 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中,存入部分摘要显示为“结息”或“现存”,该 “现存”部分的金额并不是被告为其存入的。“对账单”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更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4、原告提供的影音资料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供的影音资料为被告和XX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合同签字仪式,出席仪式的人员,除了被告的公司员工,还包括被告邀请的各方嘉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XX公司员工2009年5月份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份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 原告系XX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清晰显示,原告系XX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

因此,被告没有义务为XX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三,被告与老挝嘉西钾盐开发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XX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仲裁委员会查明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虽然被告系XX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存在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问题。

综上,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份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恒

2010年1月12日

劳动关系工作总结

劳动关系论文

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监护关系承诺书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劳动关系问题调查报告

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共6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不存在劳动关系承诺书,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