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监督网络化管理

时间:2025-03-17 03:35:00 作者:晓时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晓时”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计量监督网络化管理,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计量监督网络化管理,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计量监督网络化管理

【文章摘要】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管理体制转变慢慢深入的重要时期,质检管理部门要加强计量监督监管水平,努力开拓服务领悟,这样才能充分发扬自身长处。

在长久的计划经济管理制度的作用下,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各个工作根本上已经养成了一定程度的思想以及通用的方式。

伴随我国加进世贸组织,这些手段已经不能够迎合新型的市场制度的取向和方式。

为了迎合进入市场经济的监管部门和监督企业的需求,在各个角度探寻中观察计量监督工作,尽早完成多维化、秩序化的网络化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产品水平,增加市场经济收益,慢慢深入计量监督监管工作

篇2:计量监督网络化管理

1 展开网络化管理

计量监督监管工作的发展态势是更加严格、更加准确、更加可靠,为了适合这一个发展态势,计量监督监管的网络肯定会出现复杂的局面,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是三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计量监督监管是在很多的领域上实行的,而且很多领域都具备独特的特征。

其次,自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出现了新的经济态势,毫无疑问地给计量监督监管带来了新的撞击。

为了踊跃迎来这个挑战,计量监督监管得依照形势参加市场经济浪潮,并且找到新的站立点,才能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获得岗位的长久发展。

再三,政府工作监管计量的单调格局将被打破,市场对于计量的强制性和公司,为了服务这种强制性都会发生某些新的监管策略,在上面几个理由影响下形成的网络化计量监督监管肯定具备下面的层次。

1.1 政府计量监管,敢于创造,增添内涵,开拓领域

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计量监管也不会发生变化,不仅因为政府具备很强的经济能力、技术支撑以及高效的行政方式,而且因为市场经济必须得有政府计量监管才能够有秩序地实行。

政府计量监管影响尽管不会减少,可是政府计量监督监管与入世接轨发生很多的更改。

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就是让市场经济变得更加规律以及优化,计量监管一样地也要踏上规律化、有序化的管理道路,相关部门要更进一层地构建以及健全和计量有关的方案、法律,关注处理哪些已经被忽略的主要方面,让计量监督监管慢慢优化以及变得规范化,构建起和外面的各种交流等都和政府的行动分不开。

实际上,政府计量监督监管具有一定水平的层次性,缘由是收到行政秩序层次以及职业层次的作用,受层次性影响,计量监管发扬自己在市场经济监管中的优点,也会出现封闭性的理由。

对于这样的一种经济氛围,某些政府计量监管单位应该尽快吸取人才,敢于创造,开拓服务层次,形成相应开放的监管局面,非常有助于提升政府计量监督监管的科学成长。

1.2 公司计量管理,敢于探究,增加活力,开创新局面

计量监督监管的着力点在基层,公司是计量监管尤其主要的接纳者以及使用者,也是十分踊跃的探究者。

公司计量监督监管能力在一定水平上取决于自己的管理能力,对于管理成败起着重大的作用。

依据我市计量工具的应用情形而言,具备覆盖范围广泛、使用分散的特征,使用和公司鉴定合同的方式,构建双方都能够一起遵循的准则以及规范,明了各方面的义务,让它在法律监管下确保各个计量监管的工作有秩序、高效地使用。

假如碰到公司应用的计量工具是我市还没有延伸的项目,应该让我市计量监督监管工作者使用举措,共同负责联系,让它送到专门的技术设施送检。

借由这样的计量监督监管让执法人员知道,怎样把以前单调的单位计量监管以及公司计量监管配合起来,使用法律方式以及经济方式准确指引公司的管理活动,走高效、保质的计量监督监管道路。

借由工作监管让计量监督监管工作以及计量技术组织给市场经济的服务中寻找到适合的着力点,发扬优点,增加活力,得到很好的经济收益以及社会收益,更进一步建立了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工作的公平与科学。

2 创建立体化计量监督监管制度

为了让计量监督监管适合网络层次化,所建立的计量监督监管制度得出现立体化,也就是指把计量监督监管纳入了一个动态、转变较多的区域,在这一区域中不管是哪一个经济思想态势和转变都没有办法对计量监管发生重要的作用。

而且,还要给公司计量监督供给“一条龙”设施,主要表现就是:规定一条原则,凡是县级计量检查的,包含通过技术组织统一公司分开应对3个不同的计量技术机构鉴定,免去了辛苦,节省开支,最好要进行检查,又可以节约时间,也不会干涉企业正常的工作,增强了工作水平,优化计量监督监管程序,因为现场鉴定,增强了公司使用计量工具的水平。

因此,监督监管能力是否能够适合市场的.需求,是法律制度相适合,是计量监督监管是否高效发挥作用的主要点。

3 加强计量监督监管有序化的构建

计量监督监管作为一门新时代科学已经构建了一整套十分完善的制度,因此需要安排好以下作业。

首先,建立完整的程序,计量监督监管过程中具备一套完整的秩序,目前已经有的管理秩序还是有某些缺点,实际上,公司类型、产业规模等都会有点不一样,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一套计量监督秩序适合全部公司的状况,因此要配合所有公司现实因素建立和它相适合的计量监督监管秩序。

其次、规定操作人员,建设完整的只需后还要进行进一步规定操作人员,才能保证所有计量监督监管高效运转,操作人员和其它和公司工作有关的人员,处在这一个工作制度下的人员要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管理,还要依据需求完善各方面的运转,程序各方面可以流通。

4 总结

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转变正处在慢慢加深的时期,给计量监管带来了新的岗位氛围以及挑战。

伴随网络技术水平越来越进步,它在许多行业中都起到了突出的影响,各个产业生产以及监管都在稳定地完成网络化监管,才能够在新的形势下获得存在。

计量管理作为市场经济进步中的一个主要部门,它的全部工作也应该得到网络化监管,让计量监督监管技术的完成过程到达标准水平,保证全部的计量单位量化以及有序,并且确保全部的计量回归到计量根本上来,终极目标是在使用这些程序化的计量单位时使人类的生产生活具有一种交流,即所谓的沟通的方式。

长久以来,质量以及标准水平都是计量工作根本以及充要因素之一,是计量师工作的根本原则。

篇3:试论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

试论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

论文摘要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随之在全国推广河北省廊坊市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开展网络化管理实现动态监督的经验。经过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已基本实现。本文以北京地区为调研范围,对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运行现状及发挥作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发现不足,提出建议,以期有利于此项工作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网络化管理 动态监督 检察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是指通过检察室的计算机系统与监管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系统联网,使检察室共享监管机关的业务数据与监控图像,对监管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检察室网络化管理主要由监控系统、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构成,利用监控系统可以直接观察监管干警的执法情况和监室、审讯室、放风场等监管场所情况;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能实现与监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自动交换,建立在押人员信息档案并实现出入所、留所服刑、超期羁押等信息科目的自动分类。我院驻朝阳区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朝阳区看守所的信息、监控双联网,实现了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进行一些探讨。

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现状及发挥的作用

(一)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现状

在市院领导下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全市45个派驻检察室(派驻劳教检察室、派驻监狱检察室及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网络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1.其中34个检察室与所派驻监管场所实现了信息联网,均使用了我市独立开发的派驻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定期将派驻检察数据上传至首都检察网监所部门主页。

2.在20个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中,除3个检察室(市第一、三看守所检察室和市安全局看守所检察室)以外,其余17个检察室均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联网率达到85%。在17个监控联网的检察室中,有12个检察室可以储存监控录像15天以上。

(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发挥的作用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派驻检察工作模式,使日常监督直观化、在押人员资料动态化、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使监所检察工作实现了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

1.提高了检察监督的工作效率。检察日志是监所检察人员每日工作情况的记录和反映,未实现联网之前,日志中要求填写的收押、出所等相关数据,只能通过监管机关的统计科获取,费时费力。信息联网实现了数据共享,检察人员可以快速完成数据的填录工作;同时系统的信息科目设置及查询功能,大大提高了监所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如以往对未成人与成年人混关混押的监督只能靠监所检察人员到每个监室逐一了解情况,此项工作耗时多,对一些混关混押现象不能及时进行纠正,使用信息系统后,只要在查询对话框中输入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就会显示未成年人所在监室,驻所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根据名单进行检察,增强了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预防监管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改变了单一的现场监督模式,实现了对监管干警的全部执法活动的24小时远程实时监控,特别是在因工作调整、组织学习或周六、日期间未进行监督的,活动结束后可以通过回放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督,对监管干警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着良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消除以往存在的侥幸心理,规范其执法行为;同时也减少监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监管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不处理的`情况;另外通过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在押人员的奖惩及身体健康情况,及时检察发现监管机关办理在押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时有无违法情况,发现隐藏在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

3.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进一步加强。纠防超期羁押工作一直是监所检察的重点,过去传统的方法是监所检察人员到监管机关查询在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及羁押期限,由于人员多,速度慢,很难及时发现或纠正,此项工作的开展是被动的、事后的,实现网络化管理后,监所检察信息系统关于羁押期限预警设置了三类信息科目,分别是即将到期、当日到期及已经超期,从技术手段上为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提供了支持。利用信息系统对在押人员即将到期的自动预警功能,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警示建议,督促办案单位严格落实羁押期限规定,实现从以前的滞后监督到现在的主动出击,有效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检察人员每日要完成检察室信息的导入、生成检察台帐、完成检察日志及各种表簿填写录入工作,并根据监管活动的开展情况录入相关信息。检察人员的每项活动通过网络都留有记录,不仅提高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也促使检察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化。

5.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的配合协作关系。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监督与被监督者依托网络化这一平台掌握相同的违法信息,处理问题时观点基本一致,利于双方关系的融洽;同时监所检察人员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通报,共同协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和纠正,易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

三、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开拓和丰富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手段,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经费、技术、人员素质等多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网络化管理应用水平低

虽然全市大部分的监所检察部门实现了与监管场所的监控、信息联网,但是从全市运行状况来看,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与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网络化应用水平低,特别是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没用充分发挥。目前信息系统的工作仅停留在在押人员检察台帐的简单生成、检察日志的填写及各种表簿的录入工作上,且存在问题;一是部分检察室对各种“志账表”的填写不规范,千篇 一律或者敷衍了事;二是部分检察室在开展禁闭、戒具等检察工作时只在检察日志中做简单记载,未在在押人员检察监督内容中录入相关内容;三是部分检察人员导入新入所人员台账时简单机械,未对所导入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

篇4: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核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质量技监局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主管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稳定可靠,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科学的量值溯源体系,健全高效的量值传递体制,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器具。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七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

(三)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

(四)制定标准、规程等技术文件;

(五)出版发行出版物;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七)出具计量、检测数据;

(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计量活动。

第九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5: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质量技监局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市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质量技监局主持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或者校准服务。

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 下列计量标准器具经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二)计量校准机构进行计量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的本企业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三条 本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及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市质量技监局发布。

第十四条 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

第十五条 本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或者区、县质量技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中,制造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计量器具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重要计量器具的管理目录由市质量技监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经过修理的计量计费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设置的复测商品量所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行日常校验,保持其准确性。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并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责,做好统计工作,并向市质量技监局报告。

计量器具检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质,持证上岗,并使用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不得伪造检定数据。

第十八条 本市推行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的核准活动。单位和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自主进行量值溯源,或者选择有资质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量值溯源。

计量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校准报告。

篇6: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量或者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许误差应当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范围内。

现场计量交易时,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第二十一条 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行生产资料交易计量鉴证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生产资料交易需要计量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计量鉴证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计量鉴证机构进行计量。

第二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性机构出具计量数据和检测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商品,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规定的程序测量,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

第二十四条 实施列入市级范围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的使用和计量器具的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参与审查。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的机构,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组织设置。经市质量技监局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可以承担部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开展计量器具校准或者计量鉴证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质量技监局资质认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器具校准和计量鉴证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计量器具校准和计量鉴证服务;

(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相关资质证书;

(三)计量器具校准、计量鉴证不按照规范进行;

(四)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歇业,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量器具校准、计量鉴证等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行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制度。

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市计量协会是计量行业的自律组织,可以开展计量培训、计量咨询和发布计量信息等活动,并接受市质量技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规定,应当进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以及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活动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检定活动的;

(五)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进行计量检定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计量检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未按照规定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的,或者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或者收缴相关资质证书,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未经计量认证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或者区、县质量技监局实施。其中,对违法制造重要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由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实施。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监局以及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计量器具校准,是指确定被校准计量器具与对应的计量标准器具量值关系的相关活动。

计量鉴证,是指为交易双方出具第三方计量数据的相关活动。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计量监督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和计量监督员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监督员在销售计量器具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在现场处以罚款的限额为50元以下。

第五条 计量监督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五)从事计量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七条 省辖市、自治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一般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检定规程,能正确地检定有关计量器具;

(五)从事计量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任命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命计量监督员,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派出人员,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

在国家专业计量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流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在其分支机构任命专业计量监督员,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主持考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应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监督员应有统一的标志,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计量监督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应收回计量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第十四条 计量监督员利用职权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消其计量监督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计量监督员证件,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检测管理系统

地质勘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及管理论文

生产单位计量工作总结

计量员岗位职责

计量管理员年终总结

监督发言稿

加强市场监督范文

网络化经营-汽车配件营销的必由之路

对城市测量技术网络化的探讨

计量每月安全工作总结

计量监督网络化管理(共6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计量监督网络化管理,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