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答辩状

时间:2025-03-28 03:37:44 作者:ainet 合同范本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ainet”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银行借款合同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银行借款合同答辩状,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银行借款合同答辩状

银行借款合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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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银行。

负责人:杨××,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

委托代理人:殷××。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高××。

原告××银行诉被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殷××,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行主要诉称,在至间,××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四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分别为:1、2012月18日签订

[2003]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18日至11月11日。

11月8日签订[2004]1号《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1月15日还款780万元、207月15日还款650万元。

2、206月30日签订

[2004]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至1月15日。

2004年11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06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207月15日还款700万元、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207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1月15日还款900万元、2009年7月15日还款300万元。

3、2004年11月8日签订

[2004]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3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1月8日至2011月11日。

4、202月22日签订

[2005]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2月22日至2011年11月11日,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款。

在上述四个借款合同中双方均约定有借款人××公司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针对以上四笔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1月28日再次签订了[2005]1号《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为:2006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2007年1月15日还款500万元,2007年7月15日还款500万元,2008年1月15日还款650万元,2008年7月15日还款780万元,2009年1月15还款1000万元,2009年7月15日还款1060万元,1月15日还款1110万元,207月15日还款1500万元,2011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11年7月15日还款900万元,2011年11月11日还款2000万元。

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共计还款2100万元。

2008年7月15日针对上述还款计划中应于2008年7月15日归还的78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

[2003]1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展期金额780万元,展期36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7月14日。

2008年1月10日××银行与××公司签订[2008]

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00万元。

同日,双方还签订[2008]

01号《抵押合同》,××公司以17-006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的所有权对该9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8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2008]

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机器设备对2003年12月18日至2011年11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抵押物均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至起诉时止,被告××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2100万元,未能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还款,故请求:一、判令被告××公司偿还原告××银行本金9800万元、利息7376595.83元(计算至2009年6月21日)以及违约金43.6万元和此后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原告××银行还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对被告抵押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被告××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主要辩称,一、被告并非主观故意拖欠原告的银行贷款,而是2008年开始出现的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应免除违约责任。

二、被告尚未偿还的借款为人民币2710万元,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违约救济措施”条款的约定,被告只有在违反《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约定的全部五项违约事件时,原告才能提前宣布贷款到期。

而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五项违约事件,所以要求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事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三、原告提出人民币43.6万元的违约金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

[2004]2号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该4360万元的借款尚未到期,不存在违约情形,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原被告之间设定的最高额抵押财产未取得有效登记。

1、×他项2008第01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显示,对于2003第0890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金额为5886.87万元,抵押存续期限为一年,与最高额抵押约定不符,所以该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无权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他字第现080035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显示是贷款310万元,也不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或最高额债务,所以该房屋也没有为原告设立有效的抵押权,原告无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2003年至2005年间,××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四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分别为:1、2003年12月18日签订

[2003]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18日至2011年11月11日,贷款利率为5.76%,按季结息。

2004年11月8日签订[2004]1号《补充协议》,约定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06年1月15日还款780万元、2006年7月15日还款650万元。

将贷款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即双方执行基准利率,并自起息日起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

将按季结息变更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并约定如果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2、2004年6月30日签订

[2004]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1月15日,贷款利率为5.76%,按季结息。

2004年11月8日签订[2004]2号《补充协议》,约定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06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2007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2007年7月15日还款700万元、2008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2008年7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09年1月15日还款900万元、2009年7月15日还款300万元,其它条款均与[2004]1号《补充协议》相同。

3、2004年11月8日签订

[2004]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3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1月8日至2011年11月11日,约定还款计划为:2009年7月15日还款560万元、2010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10年7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11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11年7月15日还款800万元、2011年11月11日还款600万元。

4、2005年2月22日签订

[2005]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2月22日至2011年11月11日,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款。

上述第3、4笔借款合同均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或下调,自起息日起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

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

并约定如果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上述借款合同与补充合同中均载明,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起息日是指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借款人)账户之日。

上述四个借款合同均使用的建设银行总行印制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统一文本,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一款违约情形中均分别列举了五项,即:(一)甲方(借款人)的违约;(二)保证人违约的情形;(三)抵押人违约的情形;(四)出质人违约的情形;(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的情形。

在上述各项中又分别列举了若干种违约的情形。

其中在(一)甲方(借款人)的违约中所列的11种情形中,第3种为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第8种为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在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款违约救济措施中约定,出现上述第(一)到(五)项违约事件,乙方(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其中(一)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四)借款到期前,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算方式计收复利。

(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在2004年11月8日所签

[2004]2号436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双方还在上述违约救济措施中增加了一项约定,即(二)按贷款本金的10‰向甲方(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2005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针对上述四笔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共11000万元借款的还款计划再次签订了[2005]1号《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重新约定的还款计划为:(一)2006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二)2007年1月15日还款500万元;(三)2007年7月15日还款500万元;(四)2008年1月15日还款650万元;(五)2008年7月15日还款780万元;(六)2009年1月15还款1000万元;(七)2009年7月15日还款1060万元;(八)2010年1月15日还款1110万元;(九)2010年7月15日还款1500万元;(十)2011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十一)2011年7月15日还款900万元;(十二)2011年11月11日还款2000万元。

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对前四笔共1850万元均按期偿还了本息。

2008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针对上述还款计划中第五笔应于2008年7月15日归还的780万元,签订了

[2003]1号展《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将该780万元借款展期36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7月14日。

2009年1月15日,还款计划中的第六笔1000万元到期之后,××公司于2009年2月5日偿还100万元,2009年3月13日偿还80万元,2009年4月16日偿还70万元,此后,本息均未再偿付。

综上,至本案开庭时,被告共计偿还借款2100万元,逾期未还借款1810万元,尚未到期借款7090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

另查明,2008年1月10日××银行与××公司签订[2008]

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9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8.591%,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约定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如甲方(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同日双方还签订[2008]

01号《抵押合同》,被告以17-006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对[2008]

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9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利息自2008年6月21日后未付。

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2008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2008]

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国用(2003)第0890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的使用权、17-0069、0070、007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以及机器设备对其2003年12月18日至2011年11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国用(2003)第0890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位置在育才北大街东侧、永安西路北侧。

面积数为101148.96平方米,抵押财产价值5886.87万元;所记载的17-0069、0070、007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坐落在永安西路695号。

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于2008年1月11日、1月16日、1月22日共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部门,分别颁发了房产、土地他项权证和动产抵押登记书。

土地他项权证上载明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原告,被告为义务人,土地使用权证号、位置等均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相一致,抵押金额为5886.87万元,存续期限栏中注明1年。

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人为原告,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房屋所有权证号和房屋坐落位置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相一致,附记栏中记载贷款310万元。

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所办理的衡他项(2008)第01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登记的抵押金额5886.87万元和抵押存续期限为一年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不符;××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办理的080035号他项权利证明书中记载贷款310万,也不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或最高额债务。

因此,上述土地和房屋并未设定有效的抵押权,原告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原告诉称,至起诉时止,被告××公司尚欠逾期和尚未逾期借款本金合计9800万元、利息7376595.83元(计算至2009年6月21日)。

被告对上述本金数额无异议,但对利息7376595.83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调整日为每季度未月份的18日,而原告在前两次下浮利率时却没有按此日期而是在21日下浮的,由此,出现六天的利息差,应扣除六天的利息差,共13038.75元,将该利息差扣除后应为7363557.08元。

对此,原告未提出反驳意见。

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除诉讼费外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五份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抵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对2710万已逾期借款未偿还,而且从2008年6月21日以后开始欠息,属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的违约情形,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其未按期偿付本息不是主观故意,而是由市场原因和金融危机造成的应免除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尚未到期的借款能否提前收回的问题,双方2003年至2005年所签的四份借款合同在违约情形第(一)项甲方(借款人)的违约中均明确约定了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的条款。

而且在违约救济措施中均约定出现上述第(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贷款人)有权行使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贷款人行使上述权利是在违约情形中所列的第(一)至(五)项全部出现,还是某一项出现即可行使。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借款合同使用的是××银行总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统一合同文本,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进行了协商,并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选择和修改,因此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借款合同所列的(一)至(五)项违约情形中,包括了四种主体、三种担保形式和若干种违约情形,尽管合同中未明确是(一)至(五)项全部出现,贷款人才有权行使救济措施中的权利,还是(一)至(五)项只要出现任何一项即可行使上述权利。

但是,通常四种主体和三种担保形式是不会同时出现在一笔借款中的。

况且本案所有借款合起来也未出现四种主体和三种担保形式,这是双方都明知的。

如按被告的解释,本案借款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则形同虚设。

即只要借款合同中缺少四种主体和三种担保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则无论借款人如何违约,贷款人均不能行使救济措施中的权利以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被告的这种解释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的初衷,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对该条款应当理解为,出现违约情形第(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贷款人均有权行使救济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由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和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出现了违约情形第一项中的违约事件,因此,原告有权行使救济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救济措施第一项明确约定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共98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4360万元借款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认为该笔借款尚未到期,不存在违约情形,所以原告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4360万元借款虽然尚未到期,但是该笔借款从2008年6月就开始欠息。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即为违约。

“本息”中应包括利息。

故被告辩称不构成违约不成立。

因双方在4360万元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如违约按贷款本息的10‰向甲方(借款人)收取违约金的条款。

故,原告主张43.6万元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所诉截止2009年6月21日被告拖欠利息7376595.83元,被告认为计算有误,应扣除6天的利息差13038.75元,实际欠息数应为7363557.08元。

因原告未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和理由提出反驳意见,应视为对被告主张的认可,故被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最高额抵押登记问题,本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的登记,而且土地和房屋他项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种类、抵押物的位置、权利证书的编号等均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相一致,足以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土地和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被告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土地和房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财产的种类不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分别在不同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不同抵押物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登记部门只按在本部门登记的抵押物的价值进行登记,因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额度不符,但这并不影响登记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登记部门虽然在他项权利证书上登记了一年的期限但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担保。

因此,在登记时债权是不特定的,虽然登记部门记载了贷款310万,但不能以此否定登记的效力。

综上,被告认为登记未发生效力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诉求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因除诉讼费外无其他证据,故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9800万元及利息7363557.08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6月21日,2009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并支付违约金43.6万元;

二、原告××银行对[2008] 01号《抵押合同》和[2008] 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683元,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胜利

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

代理审判员 苗文全

二〇xx年一月二十六日

篇2:银行借款答辩状

答辩人: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注册号:××××××××××,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分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

开户银行:×××银行×××分行营业部,帐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开发×××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

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答辩人擅自处分×××花园房产的事实有异议。

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行为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有被答辩人才是名义上的开发商,答辩人根本无法自行处分×××花园的房产。

根据双方于1995年××月签署的《会谈纪要》,被答辩人同意将×××花园交由答辩人包销,包销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包销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属于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负责纳税,包销价高于实际销售价,双方以包销价进行结算。

随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了盖有被答辩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辩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擅自处分×××花园房产不符事实。

(二)关于诉讼请求部分

1、关于请求理由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8亿元,理由是该款是×××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

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只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花园合同书》,以及答辩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答辩人对此有异议,答辩人认为,《会谈纪要》是本案的重要书证,特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认定。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 3、关于请求依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1.8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

(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3:银行借款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xx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

这与事实不符。

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xx年6月30日。

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

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技术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篇4:银行借款担保答辩状

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三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峥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较为熟识。

被告于4月19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5月15日前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耍,被告始终 未归还该笔款项。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于2010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已经于2010年6月25日返还原告现金18万元。由于当时原、被告关系比较要好,故没有及时让原告书写18万元的收条,亦未更换借据。现同意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内容为:今从焦某处借现金人民币20万元整,双方约定于2010年5月15日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

庭审中,对于被告主张于2010年6月25日返还原告现金18万元的答辩意见,原告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借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已经返还原告18万元的答辩意见,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某借款二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篇5:银行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乙方接受 (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 (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 年 字第 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 年 月 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

币 种: 项 目:

种 类:

金 额(大写): (小写):

用 途:

利 率:

期 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 期 金 额

1. 年 月 日 万元

2. 年 月 日 万元

3. 年 月 日 万元

4. 年 月 日 万元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第五条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 期 本 金 利 息

1. 年 月 日 万元

2. 年 月 日 万元

3. 年 月 日 万元

4. 年 月 日 万元

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还款担保。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篇6:银行借款合同

借款人:有限公司(注册号:37465444133574)(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714231946556+182815)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

从20xx 年月 日至20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1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

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朝阳区,发生争议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7:银行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 号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篇8:银行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_______________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 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供期限为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年季月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 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篇9:银行借款合同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

二、借款期限:从放款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乙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10:银行借款合同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月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

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据今借到人民币 元(本金),借款期限自起到____日止。

借款人:

保证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银行借款合同

签订地点:____省____市

借款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因____,不能如期偿还________年____月日签订的____元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根据原合同应向乙方借用的资金借款人民币元(大写:____元整)应____于年____月____日到期。截止到年____月____日止,上述借款未还偿还金额____元(大写:____元整),现约定延期到________年____月日偿还。

二、借款利率与利息

延期后的借款利率与利息,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1、从延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AA%确定(即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215;),为年利率____%。

2、从延期之日起计息,按月结息。

3、延期还款期届满时,当期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三、延期后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银行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币种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二手房(二手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人民币,金额为(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_________,《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_________号或房产证号_________的住房(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4.95‰(上浮或下浮)15%执行,执行利率为4.20xx‰,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贷款人同意,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之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经签妥有关贷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签之文件为贷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清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已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和盖章;

第六条贷款拨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1次以转账形式划入(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账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贷款人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同时亦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债务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180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公式见附件)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其他:

第八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户名高燕飞,,账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直至借款人项下的借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当前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四条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如下:

(1)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期、按金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2)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

(3)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4)当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发生,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5)按照贷款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贷款人合法权益;

(6)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其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借款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7)借款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借款人重复做出。

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确切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作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提供贷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贷款人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将不退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七)在本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八)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订立、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抵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并保证履行本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的一切义务与责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五)在抵押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有违反合同事件发生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出卖、出租或用任何方式处理,并有权签署及订立任何关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约,或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准时缴交税务、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所应收之任何税项、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证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八)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当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并可能对所设定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抵押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条约定所处理之任何事务或签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均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抵押人保证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及其房地产的价值全部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借款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贷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

第二十一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抵押人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第二十二条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出租、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如因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处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指定之险种,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在保险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对因保险中断或撤销而致使抵押权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八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为以下第方式: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证书交付贷款人之日。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视为主债务到期。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贷款人的网点开立特户,该账户账号为:,并自愿将此账户质押予贷款人。保证人向该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借款人在甲方贷款金额%的保证金,并依法转移质押物占有权,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销户。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特户、结算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在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承担还款义务,贷款人求偿贷款有自主选择权,保证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变更后的机构应在上述书面通知内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及借款人有义务为贷款人落实可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上述新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方变更前15天内,向贷款人出具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所有义务的法律文件。如不能确认新的保证人,则视为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应无条件的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第四十条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有权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其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辖内各机构;

2、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3、保证人(抵押人)必须主动协助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及处理借款人违约事件;

4、当贷款人因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行使抵押权时,保证人保证以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含罚息)及贷款人行使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的价格回购借款人房屋,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

保证人(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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