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岗位双向选择和择优选用实施办法

时间:2022-12-12 06:14:00 作者:想吃烤腰花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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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非领导岗位双向选择和择优选用实施办法

为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结构,减员增效,在完成各部门正、副职领导竞争上岗和择优选任后,对非领导岗位,在业务部门实行双向选择,综合部门实行择优选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群众参与、注重实绩的原则;

5、用人所长、优化结构的原则;

6、强化公安业务部门的`原则;

7、组织需要与个人意愿相结合,服从组织决定的原则;

8、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二、参加人员范围

全局中层以下干部

三、实施步骤

(一)全局中层以下干部每人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定岗意向表》,按规定的时间报机构改革办公室,机改办将情况汇总后,向各部门反馈。

(二)各部门根据反馈情况,研究提出择优选用、双向选择的方案和拟定人员,报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三)综合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的德才表现在全局范围内优先择优选择。业务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选择或在业务相近的部门人员中选择。

凡在一个部门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原则上应轮岗。

各部门在择优、双向选择时,应空出一定岗位,具体名额由机改领导小组确定。

(四)经第一轮择优、双向选择后,如仍有空缺岗位,可再进行第二轮择优、双向选择。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人员进行适当调配。

(五)机改领导小组根据个人意见、部门选用意见和调配意见提出选用、定岗意见报党组审定,向全局公布政治部办理有关选用、定岗调转手续。

(六)对于落选人员,按照《机构改革中落岗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在确定人员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制人数进行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选。

(二)病休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次择优、双向选择,在本部门待岗,待本次择优、双向选择工作结束后,视情况依照相关政策酌情解决。

(三)符合分流条件的,按照《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篇2:机构改革中非领导岗位双向选择和择优选用实施办法

(三)综合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的德才表现在全局范围内优先择优选择。业务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选择或在业务相近的部门人员中选择。

凡在一个部门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原则上应轮岗。

各部门在择优、双向选择时,应空出一定岗位,具体名额由机改领导小组确定。

(四)经第一轮择优、双向选择后,如仍有空缺岗位,可再进行第二轮择优、双向选择。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人员进行适当调配。

(五)机改领导小组根据个人意见、部门选用意见和调配意见提出选用、定岗意见报党组审定,向全局公布政治部办理有关选用、定岗调转手续。

(六)对于落选人员,按照《机构改革中落岗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在确定人员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编制人数进行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选。

(二)病休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次择优、双向选择,在本部门待岗,待本次择优、双向选择工作结束后,视情况依照相关政策酌情解决。

(三)符合分流条件的,按照《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执行。

篇3:市工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市工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形成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干部竞争机制,促使全市工商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娶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工商干部队伍。

第三条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局、县市局和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意见中的竞争上岗适用于股级以上中层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二)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经市局党委批准,也可面向全市工商系统组织竞争选拔。

涉及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可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职位的具体数量和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党组织确定。

第五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经党组织批准,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自愿报名,并填报竞争上岗申请表,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教育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有关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后公布审查结果。

参加竞争每一职位的人数应在2人以上。对报名参加竞争某一职位人数较多的,由党委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竞岗对象,最多不超过3人。如报名参加竞争某一职位的人数在报名最后截止时间只有1人,则按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决定的程序办理,其中民主测评所得票数应占投票人数的50%以上。

篇4:市工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市工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形成选贤任能、能上能下的干部竞争机制,促使全市工商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娶奋发向上,努力建设高素质工商干部队伍。

第三条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局、县市局和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意见中的竞争上岗适用于股级以上中层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二)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经市局党委批准,也可面向全市工商系统组织竞争选拔。

涉及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可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职位的具体数量和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党组织确定。

第五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以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经党组织批准,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自愿报名,并填报竞争上岗申请表,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报名。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教育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有关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后公布审查结果。

参加竞争每一职位的人数应在2人以上。对报名参加竞争某一职位人数较多的,由党委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竞岗对象,最多不超过3人。如报名参加竞争某一职位的人数在报名最后截止时间只有1人,则按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决定的程序办理,其中民主测评所得票数应占投票人数的50%以上。

(四)竞争演讲。组织召开竞争演讲会,与会人员一般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也可扩大到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参加竞争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竞争演讲前先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演讲程序。演讲后,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五)民主测评。由参加演讲会的人员对参与竞争者能否胜任所竞争的职位进行现场无记名投票,并将测评结果量化为得分。有投票资格的竞争演讲者,不参加其竞争职位的投票。综合评分为100分,由四部分组成:一把手推荐、其他班子成员推荐、群众推荐、年度考核。四部分所占比例之和为100%,其中班子成员所占比例不高于40%,群众推荐所占比例不低于50%,年度考核所占比例不低于10%。推荐投票分三种对象统计投票得分,计算公式为:某人推荐任职得分=(某种对象所得任职票数/某种对象的`投票人数)×某种对象所占比例×100。年度考核分=年度考核所占比例×100-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基本称职等次数。

(六)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对竞争人员民主测评结果,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有关单位党组织。

(八)决定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用。

第七条一般工作人员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岗位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公布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的岗位。

(二)填报志愿。一般工作人员按自身的情况和特长选择工作岗位,填报双向选择志愿表,每名工作人员一般应填报2个岗位;

(三)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负责人综合选择者的志愿和岗位要求提出本单位工作人员配备的建议名单,由党组织根据各单位负责人的提名和工作人员的选择意愿,综合平衡后,确定定岗人员,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在上一级职位竞争上岗中落岗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下一级职位的竞争上岗,或直接参加一般工作人员的双向选择。对竞争上岗中落岗的干部,原担任中层干部的,可由组织再推荐一次上岗,若再次落岗,还可参加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对在双向选择中落岗的人员,以及既不参加竞争上岗又不参加双向选择的人员,可由组织推荐一次上岗,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组织开展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要符合有关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回避、职务提任等规定。

第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规则,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搞不正之风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勤人员和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5:学校八级非领导岗位竞聘演讲稿

学校八级非领导岗位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首先感谢学校过去对我的培养和帮助,感谢各位给我难得的展示自我机会,能够参加这次八级非领导岗位竞聘。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爱岗敬业,真诚奉献,努力争当一名优秀的教职工。

一、自我介绍

我叫XX,今年XX岁,XX文化,XX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为学校学生科科员,负责科行政工作和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参加工作以来,我认真学习,扎实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完成全部工作任务,获得学校的充分肯定和学生的一致满意,并荣获了学习标兵、义工积极分子等多项光荣称号。

二、竞聘优势

1、工作经验丰富。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平时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重视经验积累和工作总结,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熟练掌握了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能够全面做好学生科行政和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成绩。

2、工作作风扎实。我有吃苦耐劳、善于钻研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过去多年工作中,遇到无数艰难困苦,我都想法克服,时常加班加点,不怕辛苦,从无怨言,只为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学校发展,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合格技校生,为祖国建设事业作贡献。

3、服务意识强烈。我在本职岗位上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认真做好学生乘车安排、档案学籍管理、医保意外险投保、贫困生资助等工作,让学生集中精力用到学习上,提高学习成绩,成为合格优秀的技校生。

三、工作打算

如果我竞聘学校八级非领导岗位成功,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我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努力争当一名优秀的教职工,为学校发展作贡献。

2、刻苦勤勉务实,高效完成工作。我要牢记使命,忠实履职,脚踏实地,创新工作,提高效率,全面做好学生科行政工作,管理好学生学籍档案,做好医保意外险投保、贫困生资助等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做好服务工作,奉献自己力量。我要发扬学校优良传统,强化服务意识,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好服务,既服务好学校领导、学校各个部门和教职工,更服务好广大学生,努力推动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我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庄严承诺:无论我这次竞聘成功与否,我都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学校健康、持续发展而不懈努力。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篇6:用非不可造句

关于用非不可造句

1、当时多亏他手疾眼快,拉了我一把,不然非让那辆车碰伤不可。

2、星期天,我们非去看排球赛不可。

3、一劳永逸的事极少,要成功非得花大力气不可。

4、及其欲为死者雪耻,非兵连祸结不可也。

5、不做也行的事情就不做,非做不可的事情一切从简。

6、这位财主虽家产百万,但对金钱却锦缆牙樯,非占些便宜不可。

7、他非常神经过敏,自惭形秽得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

8、狼是草原上最有耐心寻找和等待机会的战神,每抓住一次机会,就非得狠狠把它榨干、榨成渣不可。

9、王浩同学勤学好问,遇到难题总要寻根究底,非搞清楚不可。

10、这种弊端多年来陈陈相因,非整治不可。

11、你以为不可失去的人,原来并非不可失去。

12、这件事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非办砸不可。

13、正是因为这种无可奈何我才感到非走不可。

14、妹妹不仅嘴很甜蜜,而且还热爱劳动,每次看见我和姐姐在打扫地板的`时候,她总是要抢扫把,一定要给她扫,不然就会撒娇哭鼻子,非要你把扫把给她不可。

15、他患的是急性阑尾炎,非施行手术不可。

16、既然决定要做这件事,那就得雷打不动,非搞好不可,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17、我非找他算账不可,怨恨在胸中滋生着,气恨难忍了。

18、这事别有蹊跷,我非得把它弄个水落石出不可。

19、他做事向来一丝不苟,精益求精,非尽善尽美不可。

20、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这是百年大计,非得全民动手,从我做起不可。

21、这孩子感冒挺重,非得打针不可。

22、我非把毛笔字练好不可。

23、我是学理工科的,因工作需要,单位领导非要让我当秘书不可,真是逼上梁山,只有学着干吧。

24、一次考试名落孙山有什麽关系?我要急起直追,下次非金榜题名不可。

25、张老先生发誓,为了光宗耀祖,非狠狠地管教这第三代不可。

26、在生活中与人交往要是非分明,不可习焉不察,与不良风气同流合污。

27、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非要有屋上建瓴,势如破竹的气势不可!

28、这样近距离地看书,长此以往,非成近视眼不可。

29、这些都是非原则问题,冷静商量一下就解决了,为什么非争个你死我活不可呢?

篇7:用非不可造句

1、谁说的,人非要快乐不可,好像快乐由得人选择。

2、为了得到幸福,非得从亲自去找幸福开始不可。凡事顺遂并非就等于幸福,在追求幸福的途中,或许才是最幸福的时刻。

3、不管再怎么不敢面对现实的人类,也不会认真地去相信不老不死,但为何一旦说到了国家,便有那么多的呆子坚信它会是永恒不灭的,你不认为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吗?

4、不载过跟头,怎么知道下回绕着走呢?温室里的花朵也不见得一遇到寒冷就非死不可,我就属于耐受性,冷热都可以。

5、以前我老以为如果我觉得紧张或者焦虑或者不快乐,我就非得想个法子解决不可、但我觉得这不是事实。负面的感觉害不死我。酒精可能害死我。但我的感觉不会。

6、情人间的盟誓不可轻信,夫妻间的是非不可妄断。

7、因为太知道身在幸福里,幸福的非常凄凉,老有着不可置信的感觉,不相信自己的运气。

8、你以为不可失去的人,原来并非不可失去。你流干了眼泪,自有另一个人逗你欢笑。你伤心欲绝,然后发现不爱你的人,根本不值得你为之伤心。

9、许多人过日子的方式,好像非要把一切事情都做完不可。我们熬夜、早起、不敢放纵逸乐,让我们所爱的人一直等下去。可悲的是,太多人就是因为让他们所爱的'人等太久,最后对方终于放弃了这段感情。

10、现今还有谁会照顾谁一辈子,那是多沉重的一个包袱。所以非自立不可。

11、以前总觉得有些东西非你不可,后来才知道那些东西没你理所当然,比如曾经的伴侣和曾经的友谊;以前有些事物拥有时你不曾珍惜,后来失去了才感到惋惜,比如节操、比如瘦。

12、你以为不可失去的人,原来并非不可失去。

13、两性中不忠实的差别是非常实在的:有关恋爱中的女人可以原谅一千次男人的不忠行为,而一个男人就不可能。

14、结婚也许不是一件非做不可的事情,相比于坚挺梆硬的房价或者是平淡无奇的婚后生活,真正能弄垮婚姻的元素叫长厢厮守。

15、星期天,我们非去看排球赛不可。

16、书是不会说话的老师,是它教会我成功并非不可及。

17、经验始终是收费高的学校,然而,笨汉非进此学校不可。

18、从时间的子宫里听到一些变故在骚动,并非是不可能的。不过,其中哪个能够成活,可以按时分娩,只有事变能够决定。我从来不再市场上出售早产的祸福。

19、若爱已是非爱不可,又何必问它值不值得。

20、释迦牟尼的母亲在生他之后的第七天就死了,所以他是由他姨母抚养长大的。从小释迦牟尼就特别的聪明,无论什么事情一学就会,而且对任何事情都愿意问一个为什么,非要得出答案不可。

21、心微动奈何情己远,物也非,人也非,事事非,往日不可追。

22、一个人要超越他的环境及出身,进步是不够的,非要进化不可,那样大业,岂能人人做到。

23、我们不能再找借口说他们的成功是因为“得天独厚”了。非承认不可的是:他们的成功是因为他们有理想,并且,坚信不移。

24、爱是没有选择,非如此不可。

25、报纸的诱惑力如此之大,每日非要读它不可。

26、今欲自强,非讲兵不可;讲兵非理。

27、万有引力砸下来的辛好是苹果,要是椰子非砸死牛顿不可。

28、人其实是很奇怪的动物,尤其是女人,既嗅到非逃不可的恐怖味道,却被好奇所蛊惑,变得盲目,忍不住陷入其中。

29、其实所谓悲愁,无非是过去之人不可追、现在之心不可安、将来之事不可知,这是万古之愁,不会变的。

30、我非找他算账不可,怨恨在胸中滋生着,气恨难忍了。

31、以后生个儿子非得叫李刚不可。

32、他们也不见得非你不可,平白多拖时间,耗去的也是别人的大好年华。

33、为了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全面研究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价值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不可逾越的过程。

34、不做也行的事情就不做,非做不可的事情一切从简。

35、智识太多,不是心活,就是心软。心活就会胡思乱想,心软就不肯下辣子手所以智识非铲除不可。

36、恋爱对我来说就是一场赌局,我非赢不可!

37、长城是一座稀世珍宝,也是艺术非凡的文物古迹,它象征着中华民族坚不可摧永存于世的意志和力量,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整个人类的骄傲。

38、人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事是非做不可的,无论他们愿不愿意都一样!

篇8: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非招标采购的类型

通常采用主要包括议价采购、直接采购、定点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1、议价采购:是指基于专利或特定条件,与个别供应商进行恰谈的采购。买卖双方面对面地讨价还价,所以被称为议价。

2、直接采购:在特定的采购环境下,不进行竞争而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3、定点采购: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期限基本上是一年。

4、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组织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篇9:用非不可造句小学

1、当时多亏他手疾眼快,拉了我一把,不然非让那辆车碰伤不可。

2、星期天,我们非去看排球赛不可。

3、一劳永逸的事极少,要成功非得花大力气不可。

4、及其欲为死者雪耻,非兵连祸结不可也。

5、不做也行的事情就不做,非做不可的事情一切从简。

6、这位财主虽家产百万,但对金钱却锦缆牙樯,非占些便宜不可。

7、他非常神经过敏,自惭形秽得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

8、狼就是草原上最有耐心寻找和等待机会的战神,每抓住一次机会,就非得狠狠把它榨干、榨成渣不可。

9、王浩同学勤学好问,遇到难题总要寻根究底,非搞清楚不可。

10、这种弊端多年来陈陈相因,非整治不可。

11、你以为不可失去的人,原来并非不可失去。

12、这件事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非办砸不可。

13、正就是因为这种无可奈何我才感到非走不可。

14、妹妹不仅嘴很甜蜜,而且还热爱劳动,每次看见我和姐姐在打扫地板的时候,她总就是要抢扫把,一定要给她扫,不然就会撒娇哭鼻子,非要你把扫把给她不可。

15、他患的就是急性阑尾炎,非施行手术不可。

16、既然决定要做这件事,那就得雷打不动,非搞好不可,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17、我非找他算账不可,怨恨在胸中滋生着,气恨难忍了。

18、这事别有蹊跷,我非得把它弄个水落石出不可。

19、他做事向来一丝不苟,精益求精,非尽善尽美不可。

20、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这就是百年大计,非得全民动手,从我做起不可。

21、这孩子感冒挺重,非得打针不可。

22、我非把毛笔字练好不可。

23、我就是学理工科的.,因工作需要,单位领导非要让我当秘书不可,真就是逼上梁山,只有学着干吧。

24、一次考试名落孙山有什麽关系?我要急起直追,下次非金榜题名不可。

25、张老先生发誓,为了光宗耀祖,非狠狠地管教这第三代不可。

26、在生活中与人交往要就是非分明,不可习焉不察,与不良风气同流合污。

27、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非要有屋上建瓴,势如破竹的气势不可!

28、这样近距离地看书,长此以往,非成近视眼不可。

29、这些都就是非原则问题,冷静商量一下就解决了,为什么非争个你死我活不可呢?

市工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双向选择方案

领导岗位辞职申请书

领导岗位竞聘演讲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领导岗位竞聘演讲稿7篇

择的成语

xx工商分局双向选择实施意见

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非领导岗位双向选择和择优选用实施办法(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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