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3-02-06 04:08:38 作者:取名字费脑细胞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取名字费脑细胞”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购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用户为保险受益人,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标的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装备产品。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

对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具有价值量大、创新性强、风险大的特点,缺乏历史风险经验数据。试点期间鼓励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试点工作,共保体应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共保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应使用统一的示范产品条款。共保体应及时将章程、协议、产品等报中国保监会发改部。保险公司也可单独承保,但应参照示范条款设计保险产品,并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发改部报告,单独承保的项目不得再与共保体成员或其他保险公司共保。

参与试点的共保体成员公司和单独承保的保险公司名单将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的官方网站公布,方便企业投保查询。

五、保险公司自主组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共保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共保体成员合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200亿元;

(二)各成员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应由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且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的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单独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亿元;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共保体由首席承保人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共保体成员也可直接与制造企业签订投保合同并出具保险单,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支付,保费分配与赔款分担由共保体章程和共保体合作协议进行明确。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每年将联合对参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保险标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以获得中央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

九、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赔、财务等相关制度,组建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保险专业团队,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产品方案和服务。

十、试点保险公司应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在该业务中列支中介手续费、佣金及其他与业务无关的管理费用,可列支项目应据实列支。保监会将联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试点资格。

十一、试点保险公司应做好承保管理、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损失核算等基础数据的积累和试点经验的总结,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奠定基础。

十二、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发改部报送上一季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承保项目、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款支出等相关信息。

十三、试点保险公司对承保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密管理,强化泄密责任追究。

十四、各保监局应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向辖内装备制造企业做好政策宣讲,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保险公司应深入市场一线,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篇2: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研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公立医院一直执行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现行工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确立公立医院激励导向和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立医院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关系到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改的成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妥善处理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三、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试点地区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一)优化公立医院薪酬结构。

要结合公立医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点和本地实际,以及不同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长期激励。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模式。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并与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四)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兼顾不同学科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避免大锅饭。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要适当降低薪酬水平。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公立医院要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六)经费来源。

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

(七)试点范围和时间。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从发文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为期1年。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八)加强监督管理。

试点地区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分配纪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应于次年初将上年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医改办备案。

四、做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试点工作通报制度。试点地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在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改革的同时开展试点,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任务分解,务求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并报四部门备案以及按季度报送进展情况,于试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地区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和试点工作中,要考虑全国实施的可行性,形成可复制、可持续、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三)做好舆论引导和稳定工作。

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月24日

篇3: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六、切实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民政部。

(三)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保监会

篇4: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新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 张希敏)记者5日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近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

目前,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1%,未来20年仍将以年均近千万的规模快速增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年龄群体,不但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也会加重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对风险合力,既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又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高度重视防范、化解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近年来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国老龄办牵头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政策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

《意见》要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推动和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

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保保险公司应不断优化产品设计,降低运营成本,力求保险责任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率更加优惠、理赔服务更加便捷,充分运用现代服务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简便易行、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

《意见》指出,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由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意见》强调,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与沟通协调,必要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内容。

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指导教师意见评语简短

关于医生的指导意见

安徽高院指导意见

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

保险求职简历撰写指导

企业指导教师意见评语

创业计划书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

全县中小学生养成教育的指导意见

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共4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