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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及其解答
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及其解答
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关系问题是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范式.无论人们如何理解理性,理性总意味着人们对自己存在状态的一种正确把握.人的存在状态首先是需要的状态,对需要的正确认识表现为人的理性的基本诉求.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差异和矛盾首先就体现在这两种基本诉求的`差异与矛盾之中.而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矛盾的现实解答是一种广义的制度.
作 者:沈湘平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哲学副教授,博士,100875 刊 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 年,卷(期):2004 “”(2) 分类号:B0 关键词:个体理性 集体理性 诉求 制度篇2:作文精选-矛盾体:理性与感性
摘要:理性就是比较冷静的去思考和对方在一起的利和弊,包括背景差异,品位差异,程度差异,年龄差异等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而确定和对方到底能走多长的路和应该付出什么样子的感情。感性是遇事在处理中以个人情感为依据的心理过程……
正文:矛盾体:理性与感性
人与人之间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我们有着各种各样的想法,有着各种各样的行为举止。我感觉我是一个矛盾体,可能有点以偏概全,但是这可能是一个真实的我。曾经有老师是这样和我说的“你是绝对理性主义”。当时我就不知所措,因为自我看来我还是挺“感性的”。
我最怕别人骗我,可能小时候的“那件事”到现在我还不能忘怀吧。还有一件事会让我很生气,那就是我“真诚对待的人”在做一些我提醒过,却改不了的坏习惯。可能有人觉得:别人的好坏和你有什么关系啊。是的,这就是我的矛盾之处。
我从小认为“凡事利益最大化”,可是后来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我也在慢慢改,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吧,因为这么多年形成的思维想法不是怎么容易改了的。现在看来,我的理性是被社会的价值判断体系做左右,迷失了自己的真实的想法。
我一直在问自己“我可以做什么?我能做什么?我会干什么?”一问三不知!我的人生不知道怎么走下去了。以前理性给了我前进的方向,因为我知道我要什么,我想干什么。而现在我发现这是不对的,我一下就迷失了。现在想来,我的理性应该是:达成目的的工具,像个忠诚的侍卫,护送你达到你想去的彼岸。理性不是你的主人,灵魂才是。
以后我的人生可能会有所改变吧,因为我会学会放下一些“东西”,一些我曾经重视的东西。我是一个理性的人,但是往往做一些感性的事情。人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谁也不能摆脱矛盾。面对矛盾我想说:自然而然地存在着,自然而然地随着光阴的流逝和细胞的衰老而消亡;自然而然地对付矛盾,解决矛盾;自然而然地对待疾病而品味疾病的哲学和精神内涵。像旷野中的一株树,从幼小成长到参天,从枝繁叶茂到枯枝败叶,从抵御冬风的侵扰到任凭秋风扫荡,最后轰然倒塌,如同一座曾经辉煌的玉山倒下,成为生命的一道风景。
理性就是比较冷静的去思考和对方在一起的利和弊,包括背景差异,品位差异,程度差异,年龄差异等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而确定和对方到底能走多长的路和应该付出什么样子的感情。感性是遇事在处理中以个人情感为依据的心理过程,通俗的说是感情用事.感性是生而俱有,不带修饰的,野性而原始的感性可以直接获取快乐,理性可能暂时抑制快乐,但最终仍会获得满足。
面对自己的矛盾,我希望在这几年内调整好!
篇3:欲望与理性
示例一:欲望与理性
一位攀登者和他的向导历经千辛万苦来到了世界之颠的珠穆朗玛峰,在此之前,世界上没有人到达过这样的高度。
世界之颠与他们只有短短的2米,其中一个人只要向前跨几步就可以成为这个世界的第一,而这几步,对于谁来说都易如反掌。这时,这位从新西兰来的攀登者对向导说:“这里是你的家乡,你先上吧。”
这位老实的夏尔巴人并没有听清楚戴着氧气罩的朋友的话,只是从他的表情和恭让的手势中明白了他的意思。丹增向前走了几步,登上了世界之颠,他在那里留下了人类的第一个脚印-他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登上珠穆朗玛峰的。攀登者随后跟上,他们在世界之颠紧紧拥抱,他们高呼:“我们成功了。”
攀登者名叫希拉里,向导叫丹增,他们冲顶的时间是1953年5月29日。
希拉里最大的理想甚至是活着的最大希望就是能够第一个就是能够登上珠穆朗玛峰的顶峰。然而,就在巅峰前的几步,他战胜了自己的欲望,把这个机会让给了他的向导,身居此地的夏尔巴人。希拉里及时克制自己的欲望,留下了一段广为流传的佳话。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每个人每天都在被利益和名声刺激着。而在众多诱惑面前,有人沉着冷静,有人被欲望冲昏了头。在诱惑面前保持理智,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态度,
当她发现朋友托自己代买的彩票中奖,且奖金高达760万元时,她以一颗平常心态冷静对待,并将奖金送至朋友家中,她拒绝了朋友给她的报酬钱,只收取了买彩票的4元钱。她是一位于就下岗的如今已年过半百的平凡女人,她没有被利益冲昏头,她的真诚感动了亿万人。她就是下岗女工陈小芳。
比尔·盖茨在大学时候就对计算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便做起了自己的企业,开创了自己的公司。在他还没有毕业时就已经赚了人生的第一桶金,而且不是一个小数目:4千万美金。而他丝毫没有沾沾自喜,并更努力地研究,学习和工作,直至现在,他以是屈指可数的富翁。如果他当时被利益冲昏了头,不再继续工作,而是尽情享受那些钱那就没有如今的微软,也没有现在的比尔·盖茨了。
乳业巨头“三鹿”竟在奶粉中掺加三聚氰胺。娃娃是中国的未来,如果连娃娃的食品都没办法放心食用,何谈祖国的未来,这是要将未来扼杀在摇蓝中吗?
染色馒头,地沟油被端上餐桌,主食是将发霉大米打磨了的“米心饭”。荤菜一颗颗被苏丹红染红了得鸭蛋,“瘦肉精”,“注水肉”,饭后是被打了膨大剂甜甜的瓜果。就是这些连菜农自己都不吃一口的食品却被运到超市销售,送到千家万户,考验着中国人超常的抵抗力。
曾听到一则笑话,一群人在美国餐馆就餐,结果发生了食品中毒事件,只有中国一位留学生安然无恙。当人们追问原由,中国留学生冷笑一声,说:“我从小就是吃毒食品长大的怎么会中毒?”。稀疏的笑声过后,更多的事中国人自己的反思。近日蒙牛牛奶被查出有毒物质,诺基亚手机发生爆炸,作为商业的龙头企业,如果他们都不能在利益明确保理智,何谈为小企业树立榜样,又任何带动社会发展?
有人把人类比喻“会思考的芦苇”,认为人类有可以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人的心是荡漾的,在“丰富多彩”的诱惑面前必会有波澜掀起在心海,只有保持冷静,理智地面对诱惑,克制自己的欲望才能成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篇4:“先例”与理性
关于“先例”与理性
“遵循先例” 是法治的普遍要求
一个至今流行而首先需要澄清的观点是,只有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才实行“遵循先例”(staredecisis)制度,大陆法国家则以议会制定的“成文法”为惟一判案依据。笔者一直认为这是一个错误,因为这种观点被“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表面区别迷惑了。实际上,只要考察一下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大陆法国家,譬如德国和法国,就不难看出那里也存在着“先例”,有时甚至是十分大胆创新的“先例”,并且法院相当严格地遵循这些先例,只不过它们从来不用这个名称而已。反过来,在议会民主高度发达的今天,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先例也越来越多地为成文法所覆盖。况且“遵循先例”本身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否则,几百年一脉相传,“先例”就成了一条陈旧的“裹脚布”,或者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或者为发展的社会所抛弃,或沦为名存实亡的摆设。西方法院的实际操作表明,所谓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虚构。不论称谓如何,“先例”超越了传统和国界的隔阂,成为法治国家普遍拥有的制度。这或许说明,先例制度即使不是法治的题中必有之意,也是实现法治所无可回避的手段。
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某种形式的“遵循先例”制度尤其必要,因为中国的法律被普遍认为用词抽象,关键术语并没有获得准确的定义,因而必须在适用中予以确定,且由于法院至今无权审查抽象立法规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即所谓“立法打架”现象)。在这个程度上,司法机构在解释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之余地,而如果我们所说的“法律”不仅是指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获得确定含义的立法规范,那么在个案审判中形成的司法解释必然构成“法律”的一部分。固然,中国宪法把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因为种种原因,人大常委会只是偶尔行使这种权力,并不能满足大多数法律获得准确解释的需要。法律解释的“权力真空”在某种程度上为最高法院下达的众多“司法解释”所弥补,但这类解释也都是抽象的,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因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可能产生歧义。这样,对于众多在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未能解释或解释之后仍存在疑义的法律条款,意义仍然是不确定的,它们最终在个案中所获得的意义仍然取决于审判官的良知、经验、职业素质以及其它一些难以控制的内在或外在因素。类似的案件获得不同的判决,也就毫不奇怪了,而这是一个理性的法律秩序所不能容许的,因为衡量法治,且不论它是“良法”还是“恶法”之治,第一个指标就是其确定性和统一性。法治的首要目标是消除因人而异的任意因素,而缺乏先例的司法制度恰恰不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确定与统一。如果同样的案情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甚至相同)的法院获得不同的判决,试问这样的法律在什么意义上还能被称之为“法”?
对“先例”的几点误解
“遵循先例”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样的案例才能成为“先例”?谁有权决定案例的先例效力?人们似乎对“先例”一词存在着一些误解,因而首先有必要澄清“先例”的意义。
误解之一:“先例”只是特定甚至“钦定”的典型案例,其它判决则不是先例。这并不是普通法国家所采取的观点。在那里,只要没有被后来的判决明确推翻,任何判例都具有先例价值,因而都应被以后的判决遵循。事实上,当事人能找到支持其诉因的先例数量越多,其诉求就越有说服力,因为这些类似的判例在一起增加了它们彼此的分量。事实上,某个“先例”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它被众多的“后来者”所支持。固然,某些判例比其它判例的影响更大,因而更为著名,受引用的频率也更高。即使如此,是否采用某个具体先例的结论,主要取决于目前的案件和先例在事实上的相似程度,而不是先例的知名度。这部分是因为“先例”数量很多,因而构成了一个“先例库”,而即使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情形下判决的“先例”很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因此,“遵循先例”的思维方式主要是依靠比附:不论某个先例如何有名,如果它和本案的事实距离相当远,那么它对本案的判决也没有约束
篇5:科学与理性
作 者:刘华杰 刘兵 田松 苏贤贵 Liu Hua-jie Liu Bing Tian Song Su Xian-gui 作者单位:刘华杰,苏贤贵,Liu Hua-jie,Su Xian-gui(北京大学哲学系)
刘兵,Liu Bing(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
田松,Tian Song(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刊 名:自然杂志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NATURE 年,卷(期):20xx 27(2) 分类号: 关键词:★ 理性教训议论文
★ 理性反思散文作文
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及其解答(共5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