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十大权利解读

时间:2023-07-23 03:36:32 作者:yeyongqing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yeyongqing”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公司股东十大权利解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公司股东十大权利解读,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公司股东十大权利解读

1、股东身份权

出资者将自己的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脱离自己,变成了公司资产,股东换取的是首先是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体现在:

(1)公司向股东签发的文件,如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2)公司向国家备案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否则,如果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尽管可以取得股东地位(如隐名股东),但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2、参与重大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可以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和质询权。

(1)如何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呢?

作为股东,您有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以进一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及相关业务活动。这有助于您更有效地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2)股东是否只有到股东大会现场才能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呢?

不是。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以投资者购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为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都可以通过上交所系统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1)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有权选择股东代表董事;

(2)通过选择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再去选择经理层;

(3)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选择监事;

(4)通过选定的监事、董事来监督经理层。

4、资产收益权:核心是分红权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该公司股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获得收益。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也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收益)和参与公司解散结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现金股红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权利;股票红利也称“送红股”或“送股”,是上市公司将可分配利润折算成股票(红股),按照持股比例无偿向股东分派的权利。

如何获得分红?

作为股东,是否能获得上市公司分红,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决议。只有这样,您才可能根据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公司分红。

5、知情权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以下公司文件: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会议决议;

(4)监事会会议决议;

(5)财务会计报告,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6、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知识: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所谓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股东的诉讼可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其权利的侵害人就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诉讼。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公司拒绝股东合理的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要求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篇2:公司股东的权利范围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是什么?公司股东可以行使什么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CN人才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股东的权利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的主要范围为: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以章程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但是,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些限制,例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的权利

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和”的条件,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即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所谓的同等条件,主要就是价格条件。

4、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当然,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对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分配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7、我国的《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实际的操作性是存在问题的。

相关阅读:股东法律责任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的而不是对于公司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认缴出资,而对于公司债务,公司是以属于自己的全部资产为总担保的。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股东在有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行为时,应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上行为的股东,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

注册资金未到位,或将注册资金打入开户银行临时帐户经会计事务所验过资后又将其注册资金抽回的股东,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某企业货款200万元无力偿还,某企业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验过资后被抽回了150万元,故经某企业申请,法院追加其股东为共同被告,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股东,由主管公司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定数量的罚款,进行严厉的行政制裁。

(三)刑事责任

对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股东,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8条、第159条之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篇3:公司股东权利委托代理授权书

委托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现委托受托人,代表本人全权行使作为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的权利。

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权、投票表决权、质询查阅权、提案权,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授予除股权处置权、收益权外的一切股东权利。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或第三人时终止。

委托人:____

受托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篇4: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平等与不平等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平等与不平等

证券时报               作者:孙培国

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制的典型形式。虽然上市公司将所有的资本都分成了面值相等的若干股份,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实际上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有多有少,根据“资合”的原则,股东间的权利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我国“新兴加转轨”证券市场中,股东权利的平等只是法律法规要求的,然而,不平等既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文规定的,也有体制转轨不到位形成的,还有上市公司股东违规所为的。正确认识股东权利的平等与不平等,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股东权利的平等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其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选举公司董事及有关监事、财务预算和决算、修改公司章程等11项职权。其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和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在通常情况下,股东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越多,他在这个上市公司的利益越大,对这个上市公司的关注程度越高。正是出于这方面的原因,法律法规给予了持股较多的股东更多的权力。《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可以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另外,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凡是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而所谓控制是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以此取得收益的权力。因此,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最多的股东还有合并会计报表的权力。

法律法规赋予持有较少股份股东特有的权力,是通过对较大股东权力的限制或者增加其义务来体现的。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其发起人持有一个公司的股份一般都比较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证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该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以上规定是为了方便小股东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力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体制转轨不到位造成的一个后果是:上市公司只有三分之一的股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流通,公众股的转让价格明显高于非公众股的价格,再加上B股的另行交易,形成了证券市场的“二元”甚至是“多元”交易及价格格局。这一格局使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和持有流通股份的股东(基本上对应着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原本一致的利益出现了矛盾。比如,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份是全流通的,再融资时所有股东处在同一利益起点上,前者放弃认购权,股票除权后股价下跌会给其造成较大损失。但是,在现时的情况下,放弃认购权不但不会受到损失,反而会因后者超过公司每股净资产的认购为其带来不少的权益。也就是说,是体制原因导致了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东自己不认购,通过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而获得好处的强烈冲动,同时,使持有流通股份的股东别无选择,如果不想“一卖了之”,抛出该公司股票,只好在为公司尽力量的同时,为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东做贡献。

体制转轨不到位造成的另一个后果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企分开之路还比较漫长。这个后果使许多大股东的意志受政府影响比较大,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投资目的'出现偏差,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重了股东权利的不平等。比如,有的公司根据政府的要求,对收益并不高的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进行投资;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到了换届时间,却要等待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人选。

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给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权利造成了严重损害。控股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也就打开了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之门。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途径主要有资产三条:一是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尤其是占用最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资金,有的甚至是募集资金。有的上市公司被占用的金额都是数以10亿元计,使其经营难以为继。二是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将劣质资产高价卖给上市公司,或者在关联交易中向上市公司“打白条”。三是出资不到位。有的公司上市多年,其大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的权证至今没有办理到位,上市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利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经营。这个问题具有地方特征,有的地方比较突出。个别的甚至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时仍虚假出资。另外,《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小股东不能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也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可见,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既有平等之处,也有不平等之处。一般来说,大股东主要“用手”投票,中小股东主要“用脚”投票。大、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利益不等,行权方式不同,对公司的要求也就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平等,既坚持了公司制的“资合”原则,又坚持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合法公益的原则,还坚持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应该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但是,体制原因和上市公司违规造成的不平等,却损害了流通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管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还面临着“国有股减持”等较大的困难,但还是应采取积极的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尽量降低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程度。

一是约束非流通股股东的行权。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放弃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认购权,或者不以现金等优质资产认购,就不拥有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表决权。证监会去年7月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条件的通知》有类似的规定,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日前天药股份的增发新股的方案被大部分流通股股东否决。但其范围没有包括配股,规定的比例还有20%的下限,有进一步限制非流通股股东权力的必要。

二是约束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股东行权。大股东一方面占用公司的大量资产,另一方面却与其他股东一样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这只能鼓励大股东继续占用。应该规定,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达到一定程度的,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出资不完整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自动失去表决权,从而就有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变更控制权后的上市公司才有可能杜绝新的占用,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追讨自己的资产。

三是启动股份回购的审批工作。允许上市公司用股东欠款回购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市公司改制时存在的不良、不实资产问题,实质上也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上市公司也可以用不良、不实资产回购股份的办法加以解决。这样做不仅解决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问题,夯实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而且有利于解决“一股独大”问题,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是严厉查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的信息是他们决定是否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最主要的依据。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等对保护投资者权益都是有效的,但最有效的措施还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我们不能要求投资者来识别信息披露的合法性,监管部门有责任及时查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近两年,证监会这方面的执法力度在加大,再加上高法出台了投资者因虚假披露受到损失要求赔偿的司法解释,这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都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压力,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进一步推动对中小投资者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作。大股东占用大量上市公司资产,使上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公司营利下降致使股票价格下跌,必然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来讲,其他股东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侵害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也作了有关规定,但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市场有关各方应推动立法和司法部门及早修改有关法规,并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

总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平等是相对的,不平等是绝对的。股东行权必须以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维护上市公司的权益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应通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来实现。

篇5: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解读

最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解读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首先,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是运用党规党法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命题,并对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做出部署,明确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强调,提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任务,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建立健全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党的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实施为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指明了方向,同时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提供制度保障。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不久,正式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加突显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方面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其次,通过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为发展党内民主奠定制度和法规基础,提供制度和法规保障,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颁布施行的出发点和目的所在。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激发和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内形成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平等讨论的氛围,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中来,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失误,保证党内各种机制的有效运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对于推动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我党有6400多万党员,基层党支部有340多万个。党员和基层组织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形成的民主意识、民主能力,可以用来指导人民民主的实践,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党的干部在推动人民民主发展中,还起着表率、示范作用,他们的民主作风,可以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民主的好处,增强群众民主观念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自觉性。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保证党进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本途径。28党能否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在于党的决策是否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之上。通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就能够使党的各项决策和全部工作充分反映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愿,集中全党的经验和智慧,使党的决策走上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和有效贯彻执行。

从党内法规和制度上保障党员权利,有助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发展党内民主,首先必须切实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党内法规体系,严肃党的纪律,才能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

二、《条例》坚持和规范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党员权利更加明确和具体

党章对党员权利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但是,只在党章中确定党员权利是不够的,要使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权利真正为党员所享有,还必须通过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内容上加以规范、丰富和完善。这一点,可以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容上清晰地反映出来。

通过对《条例》的修改,在增写、部分修改和删除三个方面使党员权利的规定更加具体。一是在增写方面,比如在第七条增写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在第十二条新增写了”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第十三条增写了”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二是在部分修改方面,比如将原第七条”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修改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将被动式受理改为主动式追究,强化了相应责任机构的责任。原第九条”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修改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在删除方面,在总则部分删除暂行条例第三条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的部分内容,把其中的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内容放在第一条中去。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做适当区分;在党员权利方面取消原第六条中关于”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规定,表明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既是义务,更是党员权利;删除原第九条”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删除”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三、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重中之重

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往往以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作为为前提。如果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故意不作为,党员权利常常落空。因此,条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和执行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尊重党员权利,教育和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采取措施、提供保障。

侵犯党员权利的一般主体不是普通党员,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为此,新条例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修改为《责任追究》,目的是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因此,条例强化了党员权利保障的领导职责,落实党员权利保障负责制。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鼓励为依托。党员权利保障和领导责任密不可分。落实责任追究是党员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

具体地说,条例增写了十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党组织做出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二是要求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就不得歧视或追究。三是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四是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的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五是党组织做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六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七是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坚决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八是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九是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十是用专门一章规定党的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机关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和要求以及失职、渎职责任追究事项。

四、明确党的各级组织任务和职责是条例实施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分清责任,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前提。如果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任务不明确,责任分不清,那么,即便发生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也难以进行责任追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确定党的各级组织的责任入手,加以规范。

首先,党的各级组织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主要承担三项任务和要求。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二是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三是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宣传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其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一是各级纪委仍要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原则下开展维护党纪工作。二是各级纪委做好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三是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再次,党的组织和宣传等工作部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一是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党员教育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要认真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领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法目的,坚持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树立党员权利保障意识,尊重党员权利,把党员真正当成党的权利主体,在做出涉及到党员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的决策时,事先应广泛和充分地征求党员们的意见,倾听和采纳党员的合理建议。二是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要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党内民主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项制度的具体做法。三是为保障党员权利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为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提供服务是一个新的提法、新的突破。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是党员正常地、正确地、顺利地行使党员权利的最大的”服务供应商“。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很大程度上以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鼓励为依托。提供服务方式包括:咨询、培训、推广、帮助、支持、鼓励、奖励等。

最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篇6:新消法十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十大亮点解读

消费过程中,我们常会遇到此类情形:汽车刚从4S店买来几天,就遇到变速箱或安全系统甚至发动机问题;就餐完毕,结账时发现,店家连纸巾都要收费;亲人刚生完孩子,隔天某某人寿保险公司就会致电推销;装修新房,发现地板问题重重,却遭遇退货难……

以往碰到这样的消费纠纷,或是因为送检费用高,或是数额少而维权过程麻烦等原因,消费者大多无奈放弃维权。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会改变以往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状况。

据悉,新消法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

那么,新消法有哪些亮点?哪些条款是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本报记者专访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冯春林。

亮点一

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近几年,网购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2013年,我市网购消费投诉比2012年增加了85%。

新消法针对网购作了多方面规范,消费者拥有七天“反悔权”是其中一大亮点。以往,消费者网购后,觉得商品不中意,想要退货非常困难。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当然,消费者也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的运费。

亮点二

网购平台“先行赔付”

【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网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实物并非正品。这时候,想退货却发现联系不上商家。以往,消费者就算找到网购平台工作人员,他们最多也只是关闭该网店,损失还是消费者承担。

新消法则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先行赔付”。打个比方,你在“天猫”上买到假货,退货联系不上卖家,那么你就可以找马云赔钱,马云赔钱后,可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当然,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

亮点三

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自己所购商品存在瑕疵,必须拿出证据,否则维权非常困难。新消法则减轻了消费者举证的负担,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四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保底金额500元

【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以前,消费赔偿原则是“退一赔一”,新消法则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规定了保底金额为500元,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算。

需注意,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五

增加经营者违法处罚力度

【法条】新消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新消法对于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以往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现在则增加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以往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一下子提高到了五十万元以下。

这个处罚额度,让经营者必须自己掂量:违法的成本如此高,值得冒险吗?这对于规范市场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亮点六

经营者不诚信将记入信用档案

【法条】新消法第56条第10款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有些商家,为了节约成本、牟取暴利,铤而走险,违法经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对经营者有了更多的约束,一旦经营者有新消法规定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之一,将登上“黑榜”,公诸于众。这会如同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不仅影响这些店家在市场的经营口碑,同时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时设置了限制。

亮点七

将金融消费纳入《消法》

【法条】新消法第28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20年来,消法对于金融领域消费内容一直是空白的`。但是随着金融消费与老百姓生活日益紧密,并且金融消费领域的纠纷不断上升,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合法权益亟待得到保障。

举例:你到银行取款,到大厅时,因为地上一滩水滑倒摔成重伤,当时银行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示,那么你就可以以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同时也包括财产的安全、风险的警示以及理财产品的售后服务等等。

以往,金融消费领域一向难以维权,新消法的施行,让消费者在金融领域可以更地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亮点八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很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样事情:你在酒店订了婚宴,隔天就会受到婚庆公司、旅行社等电话,向你推出各种优惠活动,不堪其扰。以往面对这样的情况,你找不到地方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

亮点九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新消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消费纠纷中,有些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又比较复杂;涉及金额比较大,调解难以继续下去,往往诉至法院,但牵头难、聘请律师费用高,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称等问题,使得消费维权陷入尴尬境地。

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协诉讼主体的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十

法律上明确消协地位

【法条】新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解读】以往的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定义是社会团体,新消法重新进行了界定,消费者协会是社会组织,并且赋予了一些新职责和维权的新手段,增强了消协组织的维权力量。

公司股东决议书

股份公司股东协议书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份制公司股东协议书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

新版公司股东借款合同范本

专家解读优秀创业计划书的十大内容

装修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

论道德权利

公司股东十大权利解读(精选6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公司股东十大权利解读,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