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扣分”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对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时间:2024-07-04 03:41:07 作者:新科网络部12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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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违章扣分”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对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违章扣分”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对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质疑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牛建国

让我们这些法律实务工作很光火的事情是我们有太多的部门规章“手伸得太长”,将一些不该管的(比如“馒头办”),管不好的(烟草行业),法律明令禁止管的(比如缔结民事合约的行为),不按程序管的(比如警察可以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但特种行业的范围必须由法律和法规确定,但公安部却曾自立规章将汽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范围)。我认为全国广为实施的驾驶员“违章扣分”措施便有类似欠妥的地方。

本人认为作为“违章扣分”法律依据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存在下列问题:

一、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表面上看,一次或者两次记分对驾驶员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为该制度规定,记分年度期满未达12分者自动刷新记分记录(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车辆管理部门对有过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在年审时往往附带其他条件)。但如果驾驶员的几次违章行为累计超过12分的话,则将承担除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甚至“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利后果。

驾驶员违章本来就有处罚,而累计违章的结果不但要使其承担各自的违章后果,还要承担累计后的'新的后果,事实上就会造成“一次违章+一次违章=三次处罚”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该《记分办法》的实施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

二、对“记分”这种处罚种类的设定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这就是说规章不得同法律冲突,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为七种,同时对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至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的处罚种类设定权则规定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前,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是不能设定除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以外的处罚的,更不能创设一种前所未有的处罚种类。

我国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颁布以前从未实行过记分管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也未曾设定如此处罚种类,《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创设了“记分”制度虽然出发点可以肯定,但显然违反上位阶法律的授权规定。

综上所述,《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不但违反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且处罚种类的设定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应该及时予以废止或者修正。

篇2: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五条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二)逆向行驶的;(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十)不按规定掉头的;(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它载人规定的;(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二)违反车速规定的;(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者移动证的;(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二)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者带挂车的汽车的;(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12岁儿童的;(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二)其它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第三章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考试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限顺延。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一)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二)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三)机动车驾驶员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内免审验和换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予以奖励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地方法规、规章设定违章行为确定的记分分值,只适用于当地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3:版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篇4:版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篇5:版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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