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伦理的反思与前瞻

时间:2025-01-04 03:35:02 作者:徐良红嫁谁了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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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师生伦理的反思与前瞻

师生伦理的反思与前瞻

尊师重道的师生伦理,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的典范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主要精神之一,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某些师生关系疏离,尊师重道观念淡薄,师生伦理衰落的现象.这就有必要反思传统,检视现实,并进而重构尊师重道观念,构筑新型的师生伦理.

作 者:赵莲英 ZHAO Lian-ying  作者单位:天津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天津市,300170 刊 名:天津成人高等学校联合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IANJIN ADULT HIGHER LEARNING 年,卷(期):2001 3(2) 分类号:B82 G715 关键词:儒家传统   师生伦理   尊师重道   以德治国  

篇2: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引  言

推行宪政的关健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司法化”①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迄今为止,中国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作出判断。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做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②的讨论。今年27岁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案,导致了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①从而进一步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对违宪问题的关注。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所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二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本文拟对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作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

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②: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③。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这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虽然司法审查这种制度在现代受到广泛的推崇,但它本来并非一条不证身明的公理。实际上,司法审查制度始终受到本身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

其一,按照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孟德斯鸠等人所倡导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职能范围必须严格区别,彼此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但如果容许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意味着司法权也可以进行政治目的性判断,两者的界限岂不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如果合宪性审查的结果否定了立法的效力,那么实际上司法权就事实上享有了某种程度的优越地位。在司法权高于另一权(立法权)的情形下,如何实现制衡?例如法国长期抵制司法审查制度,其理由就是要不折不扣地坚持分权制衡的体制。①

其二,按照洛克、卢梭等人所主张的主权在民的宪法思想,即使在分权制衡的架构中,为了避免扯皮而需要其中的某一种权力具有优越性的话,那也只能是i立法权,而轮不到司法权,何况只要司法独立得到切实的保障,立法权的优势不会破坏三权分立的均衡。相反,如以“立法独立”来对抗司法权优越,势必更加违背法理。

因此宪法“司法化”的语义主要是指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一样严格地进入司法程序,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宪法“司法化”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法的产物。早在1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Marbury  V  Madsion)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  )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此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即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以宪法作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继美国之后,奥地利于19创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在1946年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的监督和保障机关。1958年,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法国建立了宪法会议,这一组织积极介入公民宪法权利争议案件之中,以有影响力的案例引领了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德国在1949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门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目前,宪法司法审查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认同,它似乎已经成为世界名国普遍的做法。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9月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至今,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已走过了风风雨雨50年,有些人认为,我国宪法被视为“闲法”,人民法院判案不得引用宪法条文;人们意识中也有“宁可违宪,不可违法”的思想。在民意调查中,公民也认为与切身有最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刑法等等,而置宪法于一边。导致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

第一,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①从1949年9月至今,我国先后制定和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即《共同纲领》)、和四部正式宪法,并颁布了三次宪法修正案,无论是全身修改还是局部修改,所修改及确定的内容皆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党要完成的任务及实现的目标。修宪过程主要表现为将党的政策法律化的过程。宪法的频繁变迁和修改,严重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似乎不能完全归咎于立宪者的短视,症结所在是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先定为给执政党的政策披上一层法律的外衣,使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在我国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总伴随着一次宪法的修改,如果宪法经常性地被政策而温柔地改变,那么,就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宪法化”就很难充分地得以实现,宪政秩序也就失去了必要的基础。

第二,“法治”与“人大至上性”的矛盾,使宪法“司法化”在现行体制上不能完全实现。――所谓“人大至上”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或者说具有“决定一切职权的职权”。法治的最低标准就是保持国家法律在宪法框架内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就是所谓的“治法”,如果法治排除了“治法”的硬核,那么法治的剩下含义就是“治人”了①;一旦统治者打着法治的旗号而行“治人”之时,人也就变成了奴隶,“法治”也就走向了它的反面。在我国,一方面全国人大有立法权,可以制定他“认为合适”的法律;另一方面全国人大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假如有人指控全国人大立法有违宪之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可能通过解释宪法而不是修改法律来“自圆其说”,以保证“宪法”的合法性,而不是法律的合宪性;即使不能“自圆其说”,“人大”还可使用“修宪”的杀手锏来保证其所制定的法律“合宪性”。在这种体制下,除非“人大”自觉地进行其立法的合宪性监督,否则,法律违宪问题是断然不可能存在的。

第三,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

度和根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其假定、处理、制裁三个方面的区分并不完全,造成宪法规范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依据宪法制定的普遍法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而不将宪法直接引入诉讼程序。其次,人们对宪法认识的前见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性质的考虑主要着眼于政治性,往往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联系在一起,因而很久以来,我们一直没有树立宪法为法的观念,让根本大法降格去解决刑事、民事等“小问题”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实在是荒唐之举。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捆住了自己的手脚:其一是1955年ii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不宜援引宪法作定罪科刑的依据。其二是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的批复中对是否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第四,违宪事件经常发生削弱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具体规定。国家机关违宪情况大致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不履行宪法职责,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如滥用权力等。其次,职务行为没有法律根据,认定这类行为违法,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这类行为若给相对人一方科以义务使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国家要负赔偿责任。最后,国家制定的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违宪。以孙志刚一案为例,1991年国务院发出48号文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而在执行中,“三无”往往变成无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缺一不可。也就是说最初制度设计上,收容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它演变成了一项限制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收容遣送办法》与《立法法》相矛盾,同时也违背了宪法。

三、宪法“司法化”不同类型之比较

世界上现存的宪法司法化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与欧陆模式;表现在审查主体上有分权的与集权的,表现在审查时机上有事后审查的与预防审查的,表现在审查方法上有附带审查的与主要审查的,表现在审查结果上有个案效力与普及效力的等等①。以下分别对两大类型的主要构成进行简单比较、说明和分析。

美国模式承认各级法院都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只能在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的程序当中采取所谓的“附带审查”(即宪法问题只能作为具体争议内容的一部分而不能作为主要争议提出来)的方式。法院仅仅解决具体的问题而不作抽象性判断,因此审查结果的效力只限于本案当事人。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尽量避免由法官来制定法律的事态。当然,遵循先例原则使判决的效力有机会涉及其他同类案件,实际上合宪性审查的结果还是有普遍性的,法律的安定也不会因而遭到破坏。然而,这种普及效力在形式上还是仍然局限于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

与美国模式不同,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中,合宪性审查职能被限定在单一司法性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评议委员会等集中履行,普通的各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则无权过问。宪法诉讼在多数场合是由国家机关(包括政府部门,国会议员以及受理具体诉讼案件的.普通法院)。按照特别程序来提起,因此合宪性审查与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分别进行的。以合宪性审查的政治性为前提,宪法法院的构成以及人事选任方法都必须反映政治势力的分布状况,审查内容也往往包括政治问题和统治行为。另外,尚未生效的法律,条约也被列入审查范围之内。二战后,英美和欧陆这两种不同的模式在司法审查制度出现了趋同化的发展①。其中最典型实例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根据1947年宪法第81条的规定,日本导入了美式附带合宪性审查制度。尽管如此,由于社会和制度的背景不同,日本的实际做法最终表现出明显的特色:例如分权化的合宪性审查到1975年就名存实亡,最高法院实际上发挥宪法法院的作用,但却不采取抽象性审查的方式,而是通过具体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部分问题的审查,另外,审查的重点从立法转移到防止行政权力对人权的侵犯方面,在整体上倾向于司法消级主义等等,似乎介于美国模式和战后德国模式之间。

四、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意义及其适用范围

首先,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人权。现实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往往因为缺乏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得到实现。由于宪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因此宪法“司法化”能够弥补普通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漏洞,使宪法规范从静态走向动态,将宪法规定权利落到实处。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实现法治。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意义的问题,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树立法律权威首先是树立宪法的权威。而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对于违宪事件和违宪争议,宪法不应沉默,而应将其纳入司法轨道。最后,宪法“司法化”有助于推动宪政。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屡屡发生,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宪法不能作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与思维定势,有关国家机关对此只能束手无策,如果实行宪法“司法化”,那么就能激活纸面上的宪法,在司法过程中凸显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使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变成现实,对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违宪行为进行有效的追究与纠正。

虽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不对宪法“司法化”的范围进行合理架构,那么会导致宪法的滥诉现象。在我国必须坚持普通的民事审判的私法领域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权利条款。宪法权利仅直接适用在公法领域中的,适用在反映公民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领域中。“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仅仅保护其不受“国家行为”的侵犯,而将私人对他人的权利的侵犯留给侵权法”①。刑事审判程序是确定公民是否犯罪以及对犯罪行为人处以何种刑罚的程序,即定罪量刑的程序,刑事审判所处理的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领域案件,但是,由于刑事审判具有定罪量刑性质,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直接适用刑法规范,而不宜直接以宪法规范作为其法律依据。在非刑事审判的其他公法领域,也并非都要直接适用,如果立法符合宪法并体现了权利的价值,通过立法构建的法律秩序促进了基本权利的实现,或者说一般法律权利规范已是基本权利规范的具体化则只可直接适用一般法律。在执法尤其行政执法领域,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直接适用一般法律的权利规范进行救济,在穷尽这种救济之后,再适用宪法权利规范进行救济。

五、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体制型构

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加强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性也是当务之急。鉴于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

首先,必须改变对宪法的观念,宪法不是

“神法”,也不是“闲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运作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宪法中的政策条款要有限制,只有那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理念和国策,才有必要在宪法中作出规定。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应该逐步到位。第一步,在现行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维护宪法的权威。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人数众多且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所以应当强化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职权,常委会委员应当实行专职化、年轻化,同时要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它能履行宪法67条所规定的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二步借鉴美国模式和欧陆模式,在重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违宪审查的制度模式。即在人大常委会内设立宪政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内设宪法审判庭,宪政委员会由13名知名法律家和政治家组成,最高法院审判庭由9名宪法大法官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协商提名,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宪法和人大负责。由宪政委会员重点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违宪诉讼案,宪政委员会履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所规定的职权;法律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表决之前,宪政委员会可以提前进行预防审查。行政法规违背宪法时,宪政委员会可直接撤销上述办法,也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组织特定的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宪法审判庭重点审查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

参考文献

[1]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版。

[2]  参考《人民法院报》,208月31日。

[3]  参见《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

[4]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林来梵《从宪法规定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8]  周叶中:(论宪法权威)、《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2期。

[9]  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0](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1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版。

[14](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5]  在《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第78篇中,A,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16](日本)和田英夫《大陆型违宪审查制的谱系和问题》1979年。

[1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北京:商务印书官版。

[18]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

*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笔者并不同意宪法司法化这种话语表达方式,认为“司法化”的提法既有话语逻辑的瑕疵,又与我国的宪政体制相捍格。但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暂时借用“司法化”之说法。相关阐释参见秦前红《关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几点法理思考》,载于《法商研究》第1期。

②  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法治时代”周刊专栏,《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

①  据中新网5月28日电,据《广州日报》报道。

②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③  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行诉讼》,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①  参见:秦前红著《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版,第201---205页。

①我们在理解法治时候恰恰首先理解为“治人”,以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有法可依了就是法治。所以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镇、治村曾经成为颇为时髦的口号。

①木下毅《美利坚公法》第69-72页。

①  cf.M.Cappettetti,op.cit,p.84

①  (美)路易斯・享金编《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版,第15版。

篇3: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法学教改的前瞻

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法学教改的前瞻

摘 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秩序的建立,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明显存在着弊端,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法学教育最有可能完成这个时代经济文化融合的使命。我国法学传统教育有其历史的渊源及发展模式,它的存在有着必然性与局限性。改革当前法学的实践课程、理论的内容、教学考试等方式方法迫在眉睫,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是培养一个高素质综合性人才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法学教育 历史反思 教改内容 教育模式

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新的形势的讨论也异常激烈,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教育正在走向信息化、现代化。经济改革、政治改革、文化改革、社会改革迫在眉睫,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校所采用,成为教育教学的支撑技术,也成为以实践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为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探索和实践“逻辑―实例―第三方”及“法学案例与诊所式”教学等方法,培养法学个性化、复合型、创造性的人才。笔者拟就当前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性与时代性

法律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所以理论必须与社会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故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最有可能完成这个时代经济文化融合的使命。在我国法学由来已久的授课方式是以老师在台上讲述、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教学方式为主,这种情况到目前依然没有多少改变。如何让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向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的教学方式转变,变以知识的传授为主教学方法为辅,改变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学习习惯,培养其主动学习、高效思考和认识的习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终至学生以更好、更合理、更具个人识见和更能充分展示综合理解事物能力的方法观察与理解事物。一方面,在我国尊师意味着学生在课堂上不能对老师的讲课内容提出质疑,造就了学生的压力与创新思维的培养,使诸多知识点难以传输到学生的头脑中及与老师形成平等的对话;另一方面,学生也存在着惰性与思维习惯,这种学习的氛围对学生兴趣的培养、新思想、新观点的萌发及师生间的互动的培养形成了一种极大的压抑和障碍。

对此,采用以学生为主导的实践型教育模式是一种最为有效的途径。法学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院旁听、司法考试和法律实习等课程。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实践型教学阶段往往和其它教学阶段在时间上相割裂,而且,由于教育经费的紧缺和司法机构的设置限制,使其难以保证应有的教学效果。面对新时代对学生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所提出的更高要求,法学教学如何向更能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更主动的深入观察、理解和思考能力的教育培养方向发展成了令许多法学老师颇感兴趣但又深感不易的课题。法学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学生培养的方法问题理应获得一些突破,以改变传统的不重方法只重知识的授课方式,知识只是材料,材料是随处可撷的,而方法要靠长期的探索才能形成,是一种经验的积累,从这种角度来讲,传方法比传知识更重要。方法是一种组织事物的能力,这在社会工作中也是更具应用价值的。哲学是一种方法论,相信法学也是。为了推动法学的教学改革,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兴趣,训练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应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确定,人才市场对于高校培育的模式和要求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我国过去的高等教育主要是“精英教育”向现在“大众教育模式”的转变,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社会对法律的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21世纪的法学教育必须改革,法律人才在这个时代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特性:第一是知识的专业性。法律是社会科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即要系统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第二是制度的创新性。具体表现为具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并在法律实务中具体进行创造性的劳动,而不是简单地、死板地运用法条,法律人才要有个性,它是创造性产生的前提。即要求法律人才在个人志趣、独立思考、批判思维、丰富的想像力、创造态度和智慧品质等方面得到充分发展;第三是职业的公正性。这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和素质,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第四是社会的融合性。法律本身既然是一种人文现象,法律与经济社会、文化有着密不可的联系,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人群中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配合的能力。

二、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公元1250年自意大利波伦亚举办了世界首个与教会学校比肩而立的法律学院以来,20世纪初“戊戌变法”唯一幸存的成果――中国京师大学堂设立的法科,传统以老师讲授一至延续至今,大陆法学派的学者因为他们国家多以成文法,所以以理论阐述为主,在讲述理论中也少不了举例说明,这时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中国的法学教学也是这样。近年来也有的学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的教学法,据笔者近几年来教学实践,案例教学也有其不足之处。因为我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英美是以判例为主的国家,立法背景、政治、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等有着较大的冲突,因为案例有限,其法学涉及理论不会包罗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法学理论全面讲到。

十多年来,随着法学教学方式改革和新的教学精神的提倡,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已经不少,许多老师都在自己所担任的专业课程中进行了一些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但这些探索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探索缺少系统性,有些仍处于一种随机的实验阶段,并没有形成一种连贯一致的明确的教学思路,有明确的目标和教学步骤,确定了具体的教学方向和所要达到的具体效果;第二,缺乏科学的检验方式;老师们的改革是否真正达到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是很不确定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于这些改革缺乏科学的考察和检验方法;第三,由于改革本身是随机的,又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检验方法,致使即使是好的、真正有效的改革不能形成一套可以加以推广的系统的教学思路,因而法学教学的改革始终停留在个别老师零打碎敲式的实验水平上,而不能全面有效地进入到整个法学的教学体系中,并形成一种总体的带有一定指导性的教学思路和方法。 法学教学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它是我国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法学传统教育有其政治、经济、文化的渊源及发展模式,它的存在有其历史的意义与必然。有些学者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还有学者是从英美法系的角度对此问题的解释,笔者想从中国的国情以及法学教育未来并结合两大法系教育,科学对此问题的加以深刻的研究和实践,在教学中,教材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指定阅读的课外书籍的有限性,造成了学生知识的片面性、单一性及观点上对权威的认同性。学生只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不解为何如此,法律的精神如何,自然就相应欠缺创造性思维及能力的基础。笔者认为: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和专才教育的结合,其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较强的法律人才。因为法学教育的特殊规律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专业划分过早和过细都会严重影响法律人才成长的质量。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大学法学教育可以说是法学的基础教育,而法学理论课程无疑是基础中的基础,一个不具有宽厚的`人文和法学理论基础的人,是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的,更谈不上成为一名具有法律思维并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需要研究法学的精神、法学教育的现状、讨论如何做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探讨目前法学专业的就业情况、寻求法学专业知识实践的途径。近几年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可以根据不同同学的爱好、素质、家庭等情况,发展不同的技能,以法学为基础,以多科技能为素养,可以考研、专业就业、其他专业行业就业、考证(司法资格证、会计证、秘书证、商标代理证、资产评估证或其他爱好的技能)不同角度考虑,着手学习准备。

篇4:成人教育研究的反思与前瞻论文

成人教育研究的反思与前瞻论文

一、成人教育研究反思:缺憾与原因

自从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对成人教育正式立项以来,己过去。回望20年历程,成人教育研究有了重大突破,取得不凡的成果。其重要标志就是:其一,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科研建制,研究活动不再是一种仅限于个人的自发行为,而是一种由社会组织起来认识、发展成人教育的活动;其二,建构了专门的话语表达空间,研究活动有了对话与互动的平台,研究成果有了传播与交流的机会;其三,积累了一定的科学研究成果,成人教育开始有了自己一定的理论基础与知识体系;其四,逐渐成为推动成人教育发展的力量,各项研究作为一种知识创新活动,研究成果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只要其符合客观规律、顺应客观需要,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成人教育实践与发展产生了有效的推动或正面的引领作用,并构成为成人教育图景中的科学知识总合。

然而,过去的20年又终究是成人教育研究混沌初开的20年。正是在这跌宕起伏之间,留下了它的诸多幼稚与不足,即便时至21世纪的今天,其种种缺憾还在依然继续着、蔓延着。

(一)成人教育研究的缺憾

从相对比较深入的层面来看,其缺憾主要表征为以下方面。

第一,“管窥研究”多于“全景研究”。为使成人教育获得理解与认同,故其与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曾经一浪胜过一浪,目的大都为了张扬它在社会进步中的意义与作用,进而标榜其价值,彰显其地位。此举固然打开了成人教育与社会对接的窗口,有利前者从社会认知与社会行为的边缘地带移向中心位置。但凭心而论,这类研究往往仅属基于成人教育某个领域与社会发展某个侧面相对应的“管窥研究”,而失去“全景意识”的研究活动决然无法对双方整体证明太多,引领太多。

第二,“临摹研究”多于“原创研究”。随着学位授予点的建立与扩大,成人教育学科建设研究悄然而起。但到目前为止,袭人故智、萧规曹随的倾向依然严重一所有结果当中,留下更多的便是对一般教育学科框架的临摹与推演。原创研究的匮乏显然使成人教育学科建设还没有真正找到属于自己的逻辑起点,而逻辑起点缺失,必定导致路向迷茫,路向迷茫又必定导致结果谬误。

第三,“教的研究”多于“学的研究”。汗牛充栋般的研究着述表明,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教”的研究偏好远远胜于“学”的研究兴趣。“教师中心”、“教学中心‘学校中心”俨然没有太多松动,“学生中心”、“学习中心”,至少是‘教一学双中心”理念依然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单相意愿、偏颇选择的结果,留有余地说,是事倍功半,尖锐一点说,是缘木求鱼。

第四,“一般思辨”多于“深度研究”。在成人教育与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限于浮面的一般思辨性研究多如牛毛,而真正能够渗透其中、切入内里的深度研究则寥若晨星。“浅论意识”导致潜思缺失,“泛论倾向”导致精思沦丧,加之这些研究又常因社会本位意识超强而脱离教育主体,因求证意识淡薄而缺乏转化行动。没有深度、远离精湛的研究结果,其生命力、经久性必定难遁折扣大打的命运。

第五,“封闭研究”多于“开放研究”。成人教育研究还更多地陶醉于自身较为狭隘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而较少能在一个更加开放的背景下和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社会三大理念交叉起来进行探究,以致迄今无从捕捉其与此三大理念的紧密对接,无从发现其与此三大理念关系的深入破译,更无从感受成人教育促进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以及推进学习社会的社会认知与民众认同。在倡导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以及创建学习社会的时代进程中,成人教育研究若依然游离对此三大理念的积极探索,忽略它们之间互动关系的主动思考,便完全可能使前者与其他类型教育之间的关系永远难以澄清,而其地位作用、价值意义、发展动力、前进方向等也许永远只能是模糊一片。

(二)成人教育研究缺憾的原因诊断

通过对来自研究者主观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说到底,所有缺失、所有抱憾,最根本的缘故,就是因为对成人生活世界的远离,最深层的缘起,就是因为对成人精神家园的漠然。

因为“远离”,导致研究者“职业意识”式微,无法使研究田园变得肥沃;责任意识”失落,无法使研究空间变得开阔;使命意识”丧失,无法使研究事业变得生机盎然。易而言之,脱开成人,远离其缤纷世界、无视其斑斓生活,聊以自得地大谈“教育”,其实质只能是一粧粧弃“成人之本”而不顾的“买卖”。毫无逻辑前提、无源之水般的作为,所能留下的,也许除了空洞还是空洞。

因为“漠然”,致使研究者“研究热情”萎顿,不可能对深入探索奉献力量;研究激情”脆弱,不可能对不断追求奉献执着;“研究豪情”匮乏,不会对新的开拓奉献毅志与坚定。换而言之,脱开成人,漠视其纷縕而鲜活的精神,澹然其灵动而闪亮的灵魂,聊以自娱地空谈“教育”,其实质只能再一次成为一笔笔舍“成人之本”而不顾的“交易”。毫无逻辑根据、无本之木般的作为,所能呈现的,也许除了苍白,也只能是苍白了。

二、成人教育研究前瞻:纲领与行动

成人教育研究的价值在于实现对成人学习现象的真正认知,对成人教育实践的正确引领,对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乃至创建学习社会、促进人的终身全面发展产生真正的意义与价值。

(一)成人教育研究新纲领

成人教育研究以往所存在的“缺失”与“抱憾”及其根源一旦被确认,那么,攻克其缺憾的未来“良方”,即必须重构其研究纲领:回归丰富的成人生活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

回归丰富的成人生活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就是要求成人教育研究走出庭院深深的书斋、跨越高墙巍巍的校园、摆脱相沿成习的束缚、冲破传统戒律的藩篱,能够义无返顾地“回到事物的本身”,即“回到事物发生的本源”“回到事物存在的本体”“回到事物演进的本位”。也就是说,未来的成人教育研究必须直面成人一直面他们最真实的社会境遇与最本真的社会生活,直面他们最真切的发展需求与最真实的人生向往,基此洞察、了解、分析和阐释他们的教育与学习问题,从而真正形成现实生活与教育的对接,真正实现人生发展与学习的契合。总之,凝聚在这一纲领核心部位的精髓,就是奉献给成人教育主体以义不容辞的生存关切和深切入微的生命关怀,并将关于教育与学习活动的一切思考与行动去服务于其生命延续的不同阶段,覆盖于其生命发展的整个过程;去服务于其生命构架的所有侧面,归宿于其生命存在的全部意义。

首先,从根本上杜绝仅仅抓住成人之概念,全然忽略成人之存在的现象,从而使成人教育研究的人本精神与人本关怀、民本精神与民本关怀真正弘扬开来,使“学习中心”、“学习者中心”理念切实张扬开来,并将此真正融入到成人教育实践与发展设计之中。

其次,为成人教育“研究什么”、“到哪里去研究”、“如何进行研究”和“为什么而研究”等一连串疑问找到最为适切的答案。也就是说,它必将清除经验重复的陋习,克服闭门造车的弊端,清除步人后尘的拙劣,消解蹈常袭故的无奈,结束“重教薄学”的惯性,击溃追名逐利的歪风,制止进取意识的颓丧,真正建立起逻辑演绎的原点与基础、土壤与空间、途径与方法以及目标与方向。

再次,重构研究者的职业意识、责任意识与使命意识,必定重燃研究者的探索热情、追求激情与开拓豪情。由此,成人生活将得到生动的诠释,困境将得到深刻的洞悉,而其精神将展现它的希冀,灵魂又将表扫它的期求。

最后,进一步明确成人教育研究的神圣职责与崇高使命。职责的神圣与使命的崇高,决不允许漠视成人教育主体社会境遇、社会生活之任何借口的存在,更不能容忍“忽略成人教育主体的身体、性别、智能、情感、社会以及精神等各方面存在”?及其发展困境、发展需求之任何行径的出现。

总之,无论是对成人教育一般研究活动而言,还是对成人教育学科建设而言,回归丰富的成人生活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决然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灵魂所在,也必定是其未来一切研究活动所应采取的基本态度与方法论首选。唯如此,成人教育研究才有可能真正找到它的理论原始动力,提升它的理论解释能力;切实改变它的理论面貌,漾溢它的理论神韵。同样,也只有高举这一纲领,才有可能真正找到它的学科建构依据,获得它的学科发展生机;切实确立它的学科个性,彰显它的学科风骨。基此,不失本原地构筑起它的话语体系,以最终为成人教育实践的未来发展奉献真正的理论智慧与巨大的逻辑力量。

(二)成人教育研究新行动

新纲领必然约定新行动。为了使成人生活世界与教育世界真正胶着,为了使成人精神家园与学习田园切实交融,前瞻成人教育研究未来,它必须采取一系列新的行动。

1.解析成人群体结构

成人世界庞杂而纷繁,不同的社会角色、生活状况构成了不同的成人群体。成人群体结构解析是回归成人生活世界、走进成人精神家园需要采取切实行动的第一选择,更是深入研究成人生存境遇以及一系列教育与学习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当成人拥有教育权、学习权己为整个国际社会所认同,并当认知发展到现今水平一成人群体多元构成需要教育有所不同作为的角度来分析,若仍然简单地通过与儿童及其教育的比照,来呼唤成人一般的教育需求与强调其一般的社会意义,或仍然一味通过这种对比方式来揭示成人整体的心理、社会与教育差异,显然己经变得过于笼统与含糊,己不足以切入到成人世界构成的内里,以更显多样性、更具指对性、更见真实性地发现并确认成人群体因其不同的构成而面临不同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教育与学习问题。

当今中国的成人世界,其构成极其复杂。若要真正回归丰富的成人生活世界,走进缤纷的成人精神家园,未来的成人教育研究就必须首先解析、梳理成人群体结构之纵横,了解、熟稔不同的成人群体及其特质,并关注他们的演进与变化。不失动态意识地先行解析,厘清成人群体的构成,是实践成人教育研究新纲领必须迈越的第一道门植,其意义全然在于促使富有人本、民本精神的光芒充分张扬它的透射能力,富有责任、使命意识的关怀充分显示它的切入能力,从而能够真正细致入微地发现不同成人群体的不同社会境遇与生活境遇、不同需要与不同追求。

可以预见,成人教育研究完全可能还会因为新视角的出现而形成对成人群体与儿童群体进行整体对比或讨论的需要。但是,更可以深信,为回归成人生活世界、走进成人精神家园而采取实际行动必须首先落脚于其不同的构成,而这一行动又必然会对成人群体的整体认知产生更为深入和完整、更为真切与有力的支撑作用。

2.关怀成人生存境遇

成人群体的实际生存状态表明,其境遇同各种社会元素及其变迁之间有着极为广泛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既可能是一般的联系,也可能是特定的联系;既可能是直接的联系,也可能是间接的联系。据此,可以举例、设问,并与成人教育链接起来形成如下追问。

科学技术进步、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制度更新、职业环境嬗变、生态环境透支、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生活数字化,等等,从总体上说,它们正在使成人世界面临怎样一种科技境遇、经济境遇、文化境遇、生态境遇,正在使其生成怎样一种企盼,孕育怎样一种追求,而所有这一切又正在赋予成人教育怎样一种崇高的使命?它们正在使不同劳动者群体处于怎样一种特定的就业境遇、创业境遇、职业境遇、发展境遇,正在使之萌生怎样一种特定期待,酝酿怎样一种特定希冀,而所有这一切又正在规定着成人教育应当担负起怎样一种特定的责任?

社会转型、经济变革、文化更新、价值观念更迭、城市版图扩张、居住方式改变、社区建设加速、老龄社会来临、代际关系嬗变等,它们又正在间接或直接地对成人群体的城市、社区、邻里、家庭生活以及劳动、文化、精神生活等境遇发生什么样的影响,并导致其在职业生活、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精神生活、人际关系以及自我发展的意义与价值范畴中正在期待怎样一种新的前景,守望怎样一种新的未来,而所有这些热望与憧憬又正在规定着成人教育必须承担起怎样一种艰巨的任务?

总之,给予深切入微的生存关照与生命关怀,必定使得成人群体特别是转型时代的平民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其社会境遇、社会生活能够得到生动的诠释,其生存困境、发展需求能够得到真切的表白,其精神追求、心灵向往能够得到深刻的洞察,也必定使得对于其教育与学习问题的探索和演绎,能够真正确立起切实的逻辑起点与逻辑空间。

3.解读成人学习行为

放眼成人学习需求,可见它们主要生成于如下四大空间。

社会变迁空间一社会构成元素及其变迁,在对不同成人群体生存境遇产生不同影响,使之面临新遭遇、新困境或形成新憧憬、新向往的同时,它们又由此对其乃至其中的每一成员提出了不同的适应与发展要求,从而生成为一个个真切而鲜活的学习需求。这些学习需求既可能生成于社会变革与因应遭遇之间,也可能生存于社会变革与摆脱困境之间;既可能形成于社会变迁与发展憧憬之间,也可能形成于社会变迁与未来向往之间。总之,任何成年群体及其每个成员在社会变迁条件下,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各个领域发生飞速而深刻变化的时代,谋求“智力”上与“精神”上的不断装备,増进应变能力、发展能力、创造能力,学会生存、学会生活将成为永续的学习需求。

社会角色空间——任何成人群体的任何成员,都在社会舞台上扮演多种角色。不同的角色俨然规定着不同的角色任务,而履行不同的角色任务又必将引发不同的学习需求。作为劳动者,必在职业世界变幻中确立特定的学习需求;作为文化承载者,必在文化承传中产生特定的学习需求;作为国家公民,必为履行职责与义务而形成学习需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必为胜任父母角色而发现学习需求;作为社会中坚,必为应对纷繁的社会生活而萌生学习需求;甚至到了老年,还有一个如何回应晚年生活变化的问题。至于一生中人生角色可能发生的不断转换,又必定形成新的角色任务,而其又必再孕育出新的学习需求。

终身发展空间一人是生理方面的“早产儿”,也是心理与社会成长方面的“早产儿”。情况就像埃德加?富尔所说,“人和其他生物的不同点主要就是由于他的未完成性从人的发展来看,个体进入成年及其不同阶段,都有可能使原有的知识、技能、态度和生活模式与新的生存境遇或新的发展要求产生巨大的差距,而这些差距恰恰又成了繁衍学习需求的巨大空间。

人生经历空间一人,需要走过具有普遍特征的发展阶段,但又会有其特定的人生经历。这些特殊的`人生经历或者说人生变故,如职场变化、职业中断、婚姻解体、意外事故、罹患绝症等,同样会演化成一个个奇特的需求空间,演变成一个个难以预想的学习需求。

来自不同方面的学习需求固然可能发生重合,但纷繁需求必然来自多元空间,多元空间必定产生纷繁需求,这是一个不容置辩的事实。而成人教育的实践恰恰从一开始就源于不同成人群体、不同成年个体的学习需求,并且可以预见,它的未来发展必将更加仰赖于此。故而,对于成人学习需求及其变化的关注,不仅是解读成人学习行为这一行动的核心任务,更是回归成人生活世界、走进成人精神家园的重要体现。

自从人类对“自我再生产”一教育与学习问题有正式研究以来,谁也不曾反对过‘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等原则。可以说,只有充分辨识成人学习风格、学习方式与学习空间的“同”与“异”,如此原则才能真正得以体现。由此,在回归成人生活世界、走进成人精神家园的大前提下,关照成人的学习风格、学习方式、学习空间又成了成人学习行为解读行动中的重要任务选项。

然而,说到底,关注成人学习需求、学习风格、学习方式与学习空间等,往低端说,即是关照每个成年群体及其所有成员在不同生活空间与生存境遇下,其学习行为基本而特定的元素;往中端说,即是关注他们的学习权利与学习机会;往高端说,即是关切他们的生活模式与生活质量;而往终端说,即是希望社会所有成年人员都能够成为自我存在、自我生活、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的主人,都能活出生命的真谛与生命的精彩。

4.构建教育支持系统

成人教育研究于此呼之欲出的再一项重要行动,就是坚持以坚定的人本、民本之魂,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去设计与建设四大支持系统。

其一,坚强的理论支持系统。教育界,甚至是成人教育内部,常闻一种让人郁闷的声音:成人教育,实践丰富,理论匮乏。虽难以苟同“理论匮乏”即“一贫如洗”,但是,它的薄弱、不足确实显而易见。尤其重要的是,在成人教育实践发展面临更多机遇和严峻挑战的时代,又多么迫切需要获得更加适切的“理论解释”与“理论引领”。所以,成人教育研究时至今日己刻不容缓地需要建设一个坚强的理论支持系统。而最具先行启动意义的三条路径选择是:经验提升、学科跨越与国际比较。

①广泛实践而积淀的丰富经验,必须经由精心筛选、理性思辨,以提升到具有充分解释与引领能力的理论界面,甚至通达到充满逻辑与智慧力量的理论高度。当下应特别坚守的是:将成人教育置于人与自然、社会共同和谐、持续发展背景下研究的原则;将成人教育置于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社会思想指导下研究的原则;成人教育与社会变革、发展俱进,与个体成熟、发展共进研究的原则。力求杜绝那些或“实”得不予任何理性思考的糙物,或“虚”得不见任何实践印证的泡沫。

②成人教育与社会以及人的各种存在范畴有着极其广泛而紧密的联系。必须放弃简单演绎教育学概念的做法,而更多地深入到哲学、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管理学乃至有关自然科学等广泛涉及成人世界研究的学术领域以宽阔的学科视角去洞察、诠释鲜活的成人生活田园,以多样的研究途径去探寻成人教育实践及其学科发展的方法和话语。

③成人教育堪称一项“世界运动”,但中国有中国的实践与传统,国外有国外的探索与创造。在其研究的跑道上,不否认发达国家走得更快、行得更远。既重本土情感的理论畅想,又具国际视野的学术对话;既专心致志于本土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又浓彩笔墨于整个世界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新世纪的成人教育实践必定能够寻找到更加明确的路向。

总之,生产无可替代的话语体系,己经不存在任何拖沓的借口;建设坚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系统,已经不存在任何迟疑的托辞。

其一,和谐的环境支持系统。成人教育半个多世纪留下了蹒跚、蹀躞乃至颠簸、坎坷的脚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宏观生存环境还远未为之提供足够的支持力量。换而言之,构建法律支持系统、政府指导与协调以及社会参与并互动的组织支持系统、劳动与教育或工作与学习交替进行的时间支持系统、时空充分利用且媒体广泛参与的舆论支持系统、学有所获或学有所成的评鉴支持系统等,都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成人教育研究需要对之作出重点选择的课题。这些课题一旦有所突破,那么,就有可能为成人教育创建出一种洋溢和谐气氛的宏观生存环境。

其二,有力的运作支持系统。打造财力、物力、人力三足鼎立的成人教育运作支持系统势在必行。因为,以时下微不足道的集资途径、差强人意的教学设施、战斗力脆弱的人员队伍,是无论如何难以真正支撑起我国近十亿成年人口之教育大业的。现实的目标就是:为财力、物力与人力资源建设寻求出路,打造有力的成人教育运作支持系统,是摆在成人教育研究面前又一项实实在在需要攻克的重大课题。

其三,科学而艺术的教学支持系统。“成人教育学”在国际社会被定义为是“一门帮助成人进行学习的科学与艺术”。如果认同这种解释,那么,许多与成人学习特征格格不入的教学思想、教学方法都必须加以“回收”与“清空”,从而奋力构筑起一种充满科学神思与艺术神韵的成人教学支持系统。对于这个教学支持系统,此时此刻的想象与诉求就是:其灵魂必须实现“以教为中心”转向“以学为中心”;其目的必须实现‘唯学历、唯文凭”转向“促进人的终身全面发展”;其目标必须实现“唯知识、唯技能”转向“重态度、重素质”;其起点必须实现“以既成的知识框架为出发点”转向“以学习者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其方法必须实现“以教师讲授为唯一”转向“多种方法兼容并蓄”;其手段必须实现“以书本、教师信息传播为唯一”转向“多种信息传播途径综合利用”;其时间必须实现“以定时制为主”转向“以弹性制为主”;其空间必须实现“以学校为唯一”转向“以社会为课堂其评价必须实现“以教师为唯一判官”转向“教师、学生、伙伴与组织的共同评价”;其功能必须实现“囿于知识、技能的教”转向对于成人学习者学习过程乃至生命旅程更大范畴的“激励、促进、咨询、帮助与引导”。

显然,形成一门帮助成人学习的科学,完善一门帮助成人学习的艺术,需要完成的命题还远非以上所列,但即便如此,也足以让人感受到其任之重,其道之远。对于这些题目如若等闲视之、轻描淡写,科学而艺术的教学支持系统决然无法矗立起来。

篇5:现代科技伦理的反思与建构论文

现代科技伦理的反思与建构论文

面对现代科技发展的伦理问题,哲学需面对与回应现实问题并作出诠释。而理论上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学理论体系,实践上如何强化在全社会弘扬科学文化和科学精神,推动科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科技伦理学的当代使命。杨怀中教授的新著《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反思》丰富并完善了现代科技伦理学的理论体系,为现代科技发展伦理难题的深入研究拓展了思路。

该著作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分析现代科学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人手,着重研究科技伦理思想的历史嬗变、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思想的精要、科学技术与中国现代化进程等重大问题。通过对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辩证关系的分析,强调科学技术既是一种物质性实践,也是开拓性的社会伦理实验,并从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向度、科技文化尤其是科学精神的伦理意蕴等视角,深刻揭示了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本质及其表现。在此基础上,研究科技进步与道德建设互动系统及其运行机制,进而提出了当代中国科技伦理建设的若干对策和建议。窃以为,《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反思》一书至少表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其一,凸显问题。哲学研究呈现出的问题意识是哲学在当今时代体现出的最突出的特点。面对现代科技发展呈现的各种现象,作者能准确地发现问题。作者认为,在现代科技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中,凸现出的问题既有科技本身的,也有科技发展产生的负效应,这些问题无不与人有关,并突显出文化的特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作者勇于面对问题,强调要走出西方学者提出的“二难推理”,要面向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难题与传统道德面临的严峻挑战。最后,善于解决问题。在书中,作者提出了科技伦理建设的多维视野及当代中国科技伦理建设的运作策略,这为合理解决当代科技伦理问题提供了参考,对当前的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其二,强调实践。本研究内容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强调多学科的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新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科技发展的实践。同时,立足于我国科技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分析了科技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科学技术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通过对发展历史的考量,为现实的科技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研究还形成当代中国科技伦理建设的思路,这些思路包括:社会层面的科技可持续发展;伦理视野的科技文化建设;个体层面的科技发展与道德观念等。实践探索上,强调可操作性,以科技发展为视域来探讨伦理环境建设的内容和意义,对当代科技发展与科技文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三,注重创新。对科技与道德的关系,作者认为,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都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科技进步与道德建设是一个双向互动的系统。科技进步促进道德建设,并为道德建设提供物质基础;道德建设又推动科技进步,为科技发展把握前进方向。但是,科技进步与道德建设互动是有条件的,其运行重在建设;对科技在文化中的作用,作者提出科学技术进步是先进文化建设的第一推动力。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先进文化、发展先进文化,而要建设先进文化、发展先进文化,就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技术文化建设,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在全社会弘扬科学文化;对科技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作者认为,科学技术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科学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科学技术本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把可持续发展引入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思想中,就是要强调科学技术发展不是为了追求单一的经济增长逻辑,而是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同人类社会、环境相协调,即通过满足发展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依存、协调发展来促进整体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四,把握规律。作者认为,科技伦理学的兴起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回应现代社会发展面临问题的客观需要,当然也成为科学技术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学科建设的历史必然。在此理念下,作者进行了一些理论的创新。研究从现代科技伦理问题人手,对科技伦理学的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构建形成了全面系统的科技伦理学理论体系。作者认为科技伦理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它需要研究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学,它需要研究科学技术道德现象;作为应用伦理学,它还需要研究具体科学技术领域中的道德问题。对科技与伦理的内在关系的探讨方面,着重从科学技术的伦理本质、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相互作用的内在机理、科技进步与道德建设互动系统及其构建、伦理道德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式和途径以及科技发展的伦理环境建设等层面展开研究,为科技伦理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在科技职业活动领域,作者认为,加强科技道德建设就要有科学家与广大科技工作者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充分发挥科学家和广大科技工作的自律作用;在高科技应用伦理层面,作者探讨了具体科技领域的伦理问题,包括网络伦理、宇航伦理、生命伦理及核伦理等。作者还对高科技引发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深人的分析,认为高科技发展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和约束,需要对高科技发展进行反思与调控。

其五,彰显关怀。今天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风险也日益彰显,由此带来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也层出不穷,这些伦理道德问题更成了人类亟待解决的严峻而紧迫的现实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考量中,现代科学技术活动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开拓性的社会伦理实验,在这种伦理实验中,社会与人的问题总是如影如随,在科技发展中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而无论社会的发展还是人的发展,都需要科技与人文二者的融合,需要强化人文规范来约束科技的发展。为此,作者强调指出,科技伦理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科技伦理的实践不能偏离对人的关怀;彰显人文关怀就要强调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相融合,也只有这样,科技的发展才不会走上异化的道路。

篇6:从碳悖论到碳伦理:关系与反思

从碳悖论到碳伦理:关系与反思

从碳悖论到碳伦理:关系与反思

口郭强1汪斌锋z

内容摘要:碳伦理的重建是伴随着高碳与低碳的流动关系开始的,以碳流动为特征的现代经济关系将社会关系裹挟其中,传统社会伦理基础已经被碳流动形成的关系所动摇,高碳社会依赖倡导的发展伦理遭受质疑。低碳发展的可能悖论与新的发展伦理思考——一场结构性的反思伦理将在碳流动的关系中重建。

关键词高碳发展模式(高碳依赖症)碳悖论碳伦理

作者1郭强,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2汪斌锋,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研究生。(上海:200237)

当碳成为问题的时候,生存也成为问题,不仅关乎人,还关乎人类一直以来居住的土地——地球。碳成为问题的时候,更多的是以高碳流动为特征呈现的。人类对于碳的使用与人类作为存在物一同诞生,甚至碳本身的生命流动先于人类而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碳”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在时间长度上与实证方法上都无法明证碳是个问题。可是当人类征服这个星球之后,碳的前所未有的大规模使用,使得世界为之改观的时候,碳就成为问题。因而碳伦理讨论的更多的是作为碳流动关系中发展的伦理学问题。

碳:三个相关的问题

碳对于改变地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现有的科学数据来看,人类基本上是靠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高碳能源维持。高碳的使用使得人类将地球存储的大量碳资源在短时间内集中释放,这种释放使得地球的稀释量无法承受——碳容忍问题。随着人口急剧增长,现有科学技术对碳严重依赖,以下三个问题成为强相关:1.当下的化石能源能使用多少年?2.这个使用年限内地球能否具有稀释碳排放的能力?3.当前面两个问题发生时,人类的生存是否可能?当三个问题依次或者叠加发生时,人类目前能预料的可怕后果远非现在所能够想象的。

以下,行政管理论文 我们试图依次解答这三个问题。

依据今天碳的使用量和开采能力,同时保持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科学技术进步忽略),以三大化石能源为代表的地球资源将分别以表一所示的速度耗竭。表一告诉我们:化石能源或者说高碳使用下的化石能源不可持续,石油和天然气的已探明储量将在本世纪基本告罄,因此这个问题进而转化为能源从何而来?人类将去往何处?

第二个问题是地球能否保证人类及其相关物种生命繁衍下的碳容忍问题。地球在上亿年的形成过程中将流动碳转化成固态碳存放进地球的身体;而今天的碳使用,人类仅用了200多年将固态碳重新转化成流动碳释放出来。这种形态的转换使得地球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稀释如此大的排量,于是物种的加剧灭绝、地球的气候环境恶化等问题纷至沓来,自诩地球主人的人类开始意识到作为地球一部分生存的可能。很明显,地球并不具有短时间内稀释碳流动的能力,即便有,后果也是不堪设想,人类不可能等到最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才去审视自己的过错。

而当第一个问题遇到第二个问题的时候,第三个问题的严重性加剧。反思和追问成为救赎的唯一途径。我们应该思考,我们是什么时候让这种情况变得糟糕的?这要求我们追根溯源碳使用的兴起——高碳经济。

高碳经济与高碳社会

近现代的科学技术几乎是以碳的大规模使用为特征的,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先进关键要看这个社会的生产力,而判断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是否先进要看代表这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方式,尤其是生产工具(马克思语)。因此,我们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进步几乎就是看这个社会是否有先进的生产工具,例如,近现代的开始便是以蒸汽机的使用为标志的。然而,殊不知,这本身也是高碳使用的标志之一,随着人类大规模使用化石能源时代的开启,现代社会也就变成了以高碳为特征的社会。再如,第二次科技革命带来了汽车和电力的大规模使用,却加剧了以高碳为主导的能源流动,化石能源被高速传导到世界的各个角落。

碳的大规模使用和流动打破了空间与领域,全球的碳化与各领域的碳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现代的生产方式与交通方式更是将碳的使用带入全球各地,首先在空间上完成了全球碳化的过程。而碳本身是在全球碳的储量和碳科学技术的带动下流动的,这种流动伴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的扩张,资本与碳能源的交融进而加速碳化。与此同时,各个领域相继被碳化,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几乎完全围绕着碳能源的使用展开。而整个经济运行机制似乎是不断地将各种形态的碳在地球各个区间内搬运,经济在这种意义上更像是个实现碳形态转化与附加值的搬运工。一切看似和碳无关的东西都包含着碳的胎记与动力,社会价值的评判与道德体系也遭受高碳的冲击,社会分层开始以碳的流动为标志。

产品的高级与否直接与附加在产品本身的碳技术相关,不但取决于碳的附加含量还包括碳使用的程度,例如,稀缺和高贵的产品往往经过较长时间或者较为高级的工艺.这些时间和工艺上的能量几乎完全以碳的聚集与碳的流动为特征呈现。而消费和使用该产品的人本身也被打上了高级人士的符号,格调与精细成为品质,品质之下却是以碳化的程度为标志。基于此,社会便开始以消耗碳能量为特征将人分层开来,社会价值的取向和人流动的方向与碳流动的方向结合起来。高碳地区与低碳地区、高碳阶层与低碳阶层也分离开来。例如,当前美国人均碳排量29吨/年,中国碳排量不到5吨/年。而中国本身的碳排量在不同地区的差异也很大,上海碳排量10吨/年,已经接近欧洲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中西部农村的碳排量却平均不到1.5吨/年。人便开始从低碳地区向高碳地区流动,向往高碳的生活,因为高碳本身代表较高的生活品质,代表对地球能源消耗和占有的能力。这种高碳的生活方式下所蕴含着的伦理关系成为高碳使用潜在而强劲的推动力,甚至有哲学家预言这种趋势已经裹挟进人的本性.开始塑造着人类高碳的性格。高碳伦理被牢固地构建起来。

由于高碳的社会关系伦理强化高碳的使用,高碳本身又不可持续,因此,碳悖论成为必然。

低碳成为历史趋势有两个前提:一是碳本身的不可持续,尤其是以化石能源为代表的高碳大规模的使用,有限年内必然告罄。二是高碳排放使得人类生存面临挑战。这两个前提使得人类不得不放弃高碳,放弃当前的高碳发展模式,放弃当前的高碳经济。然而完全放弃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尤其当高碳生产模式使得人类生产生活已经高度依赖这个模式的时候,高碳的经济社会运作结构本身成为打破高碳运作的最大障碍,高碳依赖的结构如何突( 本网网 )破成为首要问题。

(一)高碳生产低碳:碳本身悖论吲

碳流动形成稳定结构的当下,替代高碳的过程是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处在经济基础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机制都是为高碳设计和服务的(尽管也存在一些替代,但成本太高.可行性仍在探索之中)。而且,即便是用于替代的绿色能源或者零排放能源——风能和太阳能——这些能源的生产和维护本身也是高碳的。例如,太阳能电池板和风力发电机的维护制作,这些上游设备的设计制作都是在高碳下完成的,经济成本的核算本身也是在高碳下计算完成的,一整套低碳设备生产有时反倒比高碳运作更加浪费碳的使用。高碳生产低碳成为当前一段时间内无法回避的悖论。

(二)碳释放叠加:碳次生悖论

如上悖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也就意味着,高碳不仅要维持现有的生活方式,同时还要生产低碳,两种碳的叠加使得低碳前夜必然有一次高碳高潮的到来。

图1显示内容为世界碳排放量可能存在的曲线,因为随着碳使用高潮的到来,人类可用的碳能源必然随着化石能源的耗竭走向没落。然而目前看来,碳高潮还没有到来。首先是替代能源还不成气候,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低碳能源和绿色零排放能源还远没有替代的可能。现有的发展模式均是以高碳为主,因此发展中国家面临一个增长率不断下降(边际增长率下降)而实际规模不断上升的过程。

图2显示内容正是当前碳排放量的一个悖论,曲线Y表示总碳排量,曲线X表示碳排放率。由于采取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和替代绿色能源等政策措施,总体能源中碳的使用随着低碳措施的.推广,总体经济社会规模中的单位碳增长率将降低。这种边际增长率降低趋近于零时,碳排量总体规模到达最大值,也就是说,碳排量边际增长率为零时,总体碳排量最大。而目前这种下降趋势才刚刚开始,距离节能减排总量下降还有很长的路,碳排放的整体形势异常严峻。

从高碳到低碳的渐进过程中,高碳本身面临新一轮的低碳推动增长。但低碳本身的概念空间就是个悖论的产物。低碳是相对高碳而言的,但何谓高低?高低的界限在哪里?什么程度才算是低碳?这些问题均没有答案。

现在的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都已经历过一轮甚至几轮的高碳增长,今天他们享受现代幸福便利的生活背后暗含着高碳的消耗和转移,后发达的国家和发展中的地区因为当初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碳排放带来的严峻后果和高碳国家和地区产业的升级转移,深受高碳结构的制约和低碳发展的限制。事实上,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着高速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初始碳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即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碳形成的发展事实成为后发达国家的初始条件,而这些条件大多是限制条件。因此,不发达国家的发达问题成为发展的伦理困境。

这种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发展的初始条件已经不存在,当下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是发达国家经历过高碳发展后的结果,它构成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初始限制。这种限制压力来源于环境和自然的承载力,这种源自人类生存共同问题的压力迫使发展中国家放弃高碳发展的模式,因此高碳发展。的时代不平等显现出来,发达国家留下的恶果不但毒害发展中国家也毒害自身,少部分人的高碳享受需要所有人来承担代价。另一方面,区域间碳流动困境显现,发达国家经过产业升级更新,已经将高碳产业纷纷转移出来.发展中国家成为高碳下游,发展中国家接受的产业和社会结构均来自发达国家转移出来的高碳结构,这种结构的稳定性在短时间内很难动摇,尤其当“这种高碳结构下一步将转移往何处,谁将成为下一个高碳的接受地”这样的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时。退一步说,即便有更落后的地区成为高碳的接受地,作为相对封闭的全球统一体,碳的循环已经使得环境问题成为全球问题。因此,当下如何消解高碳结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不是物理时空上的转移。

当高碳不可持续,低碳迟迟不能到来,转移和流动加剧时空不平等与社会不平等时,碳问题的解决成为复杂难题。重要的是,多米诺骨牌已经倒下,我们需要赶在所有骨牌都倒下之前抽取其中的一个未倒下的环节。

篇7:市场经济与伦理精神关系的哲学反思

市场经济与伦理精神关系的哲学反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伦理精神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认为,从哲学的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与伦理精神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市场经济决定伦理精神,伦理精神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这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原理是相一致的.

作 者:张士才 Zhang Shicai  作者单位:大连铁道学院,辽宁,大连,116028 刊 名: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年,卷(期):2002 “”(1) 分类号:B0 关键词:市场经济   伦理精神   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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