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解读

时间:2017-04-29 14:26:43 作者:wathet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wathet”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新股发行制度解读,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新股发行制度解读,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新股发行制度解读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它是三中全会会议精神的直接体现,不仅意味着发行制度向市场化、法制化迈出了一大步,而且也是推进股票发行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它在完善资本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及融资渠道基础功能的同时,着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坚持了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抑制新股“三高”发行的工作方针及原则。尤为重要的是,《意见》在IPO从增量发行转变为存量发行方向上做出了历史性意义的重大突破。另外,《意见》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大规模入市埋下了伏笔,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一、《意见》切实贯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三中全会精神

1、厘清了市场监管及参与主体的权责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投资者、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在发行过程中作为独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市场化、法制化发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2、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全文注重细节,对于市场各主体在什么阶段需要披露什么信息给予了非常详尽的指引,可操作性强。

3、落实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监管原则

《意见》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明确提出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二、《意见》完善、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场所及直接融资渠道的基础功能

1、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意见》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在新股的循价、申购、配售、回拨等各个环节,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并以切实有效的举措来鼓励、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权利,凸显了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设计理念。这为完善资本市场作为全社会资源配置场所、直接融资渠道的功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2、通过提高企业分红来增添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意见》着力强调上市公司分红的重要性,切实减少分红过程中代理问题。区别于以往一刀切的分红比率的指导规定,此次公告规定了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在红利分配中的作用,减少了大股东壕沟行为的代理问题。这肯定会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有利于投资者形成价值投资理念,

当然,《意见》在培育正确投资理念的同时,也为更好地完成资源配置及有效融资提供了可能。

3、在融资模式上勇于探索、大胆创新

《意见》中提出的多类融资方案的组合,理应缓解二级市场资金面压力。首先,发行优先股对发行普通股或形成替代效应;其次,明确提出股、债融资的组合方案可行,必将减少部分普通股融资;最后,《意见》提出满三年老股东在首发时可存量发行,这将减少企业为了上市而被动融资的可能,也降低了上市后原股东减持压力。

4、将有效抑制炒新行为

《意见》对于困扰资本市场由来已久的“三高”问题,一方面,通过提高招股、循价、定价、配售、回波等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供网上投资者申购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防范定价配售环节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下申报机制、减少网下询价对象、有效报价不计最高报价、引入存量发行、将控股股东限售期与发行后股价挂钩等一系列市场化机制来缓解。这不仅能够平衡供给、也能够强化约束各主体行为。对约束发行人高定价、投资者报高价、二级市场炒高价的现象,肯定会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有利于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怪象。

三、《意见》充分体现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的设计宗旨

《意见》在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针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券商、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较为困窘的现状,出台了系列的保护措施,充分体现了监管层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的信心和决心。

一方面,《意见》通过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既有效约束了券商非理性定价的冲动,也给予了承销商们较大的运做空间。

另一方面,《意见》通过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的方式,肯定了公募基金与社保基金在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这不仅利于价值理念的形成,也利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及壮大。

四、《意见》在存量发行领域具有重大突破及创新

《意见》中涉及到存量发行思路的地方有两处:一是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二是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很明显,《意见》在增量发行向存量发行过渡方向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步,这对于解决国内很多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各主体利益不一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价值投资理念无法有效形成等诸多乱象,肯定会起到深远及重大的影响。

五、《意见》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大规模入市埋下了伏笔

《意见》结合优先股发行制度,一方面大力缓解了市场融资压力,尤其是金融机构再融资的压力。另一方面,丰富了投资渠道,针对不同投资回报水平要求,诸如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为它们未来顺利大规模入市埋下了伏笔。

六、《意见》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的出台,短期内可能会对市场风险偏好、风格转换、发展趋势等起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从中长期看,其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走向。如果《意见》精神能够有效落实,不仅利于市场形成正确的、理性的投资理念,也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篇2:新股发行制度

新股发行制度

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 高立 陶俊洁)证监会12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

继6月10日推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证监会将于下月正式启动第二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此前,证监会于8月20日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同时,新股发行过程中,将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在询价过程中,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值得注意的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也成为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篇3:美国新股发行制度

美国新股发行制度

美国新股发行制度:JOBS法案的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

摘要:4月5日,美国总统 签署JOBS法案,使之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案旨在通过适当放松管制,完善美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鼓励和支持小型公司发展,本文首先详细介绍了JOBS法案的基本内容,并全面分析法案出台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就该法案对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启示和借鉴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一、JOBS法案出台的背景

小型公司的成长和壮大是一国生产力水平提升、国家财富积累、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美国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小型公司的发展可以加速经济复苏和促进就业。过去,美国经济在资本市场与小型公司的高效对接中获得了巨大成功,但最近十几年,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资本市场制度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美国小型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银行和个人信贷紧缩,小型公司的间接融资渠道收窄;而在资本市场上,小型公司无论是通过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的融资规模都在下降,与它们成长所需要的资本渐行渐远。

现阶段,阻挠美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高效对接主要表现在:

(一)美国小型公司实施IPO的“性价比”太低

前,美国小型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最重要、最有效的融资手段就是IPO,近年来随着一些市场因素和监管制度的变化,小型公司实施IPO的“性价比”很低,造成当前小公司IPO数量急剧下降。一方面小型公司通过IPO来融资变得困难,另一方面相比于实施IPO负出的代价,小型公司实施IPO带来的好处不大。

1、小型公司IPO“付出的太多”

IPO的申请注册过程太复杂。美国拟上市公司需要在SEC注册,注册过程非常复杂,对公司申请材料的要求也很高,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对于小型公司来说,申请过程的复杂性和申请材料的完备性意味着大量的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比如SEC要求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包括IPO之前3个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之前5个年度的经审计的指定财务指标(Selected Financial Data,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报告等。

IPO受到的限制太多。美国拟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需要受到众多法规的限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包括公司在IPO之前不允许与投资者沟通,不允许投行在IPO前后发布相关研究报告等。这些规定不利于小型公司IPO的宣传与定价。

IPO之后的信息披露义务太繁重。在上市之后,小型公司需要负担沉重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按照比较复杂的GAAP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按时披露高管薪酬的相关信息、按照萨班斯法案按时提交审计师提供的公司内控的证明报告、按照PCAOB的要求实施审计师轮换制度等。

综上,小型公司为了实施IPO需要付出的太多,包括高昂的费用和时间成本,从图1-1来看,美国公司实施IPO的平均费用为250万美元,而上市后为了满足合规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每年平均付出的费用为150万美元,这些费用对于成长阶段的小型公司来说难以承受。

2、小型公司IPO“得到的太少”

网上经纪的产生减弱了市场对小型公司的关注。过去零售经纪人每天打成千上万的电话,给投资者意见,帮助推荐小规模公司的股票。随着信息网络的兴起,出现了大量的网上经纪公司,也叫打折经纪(收费低),投资者可以直接在网上下单,因此零售经纪力量不断消退,小公司股票失去了大量的推荐机会。

投行分析师和机构研究报告对小型公司的关注不足。据SecondMarkets做的一个研究,3000家最大的美国公司中,市值过100亿的分析师个数为25个,而市值过低于5亿美元的分析师个数仅为5个。

股票交易百分位报价规则的采用降低了小型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该规则要求股票报价的最低档位为0.01美元,大大降低了做市商的利润收益,而且小型公司的交易频率较低,因此做市商对于小型公司做市意愿降低,转而做大公司的做市商,使得小型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较差。

高频交易的兴起使得小型公司股票受冷落。据统计,美国的'高频交易现在占到整个交易量的75%。因为流动性的需求,高频交易更倾向于选择大公司,小公司受到忽略。

随着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期限降低,大公司股票更受青睐。有研究表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期限从1970年的平均5年降低到现在的平均3个月。所以投资者越来越注重公司的短期收益和财务状况,而这方面大公司更占优。

3.美国小型公司的IPO现状

在市场结构变化和监管体制日益严格的情况下,近十几年来美国小型公司的IPO数量急剧下降,从图1-2可以看出,随着每次监管法案的出台,小型公司的IPO数量都会下降,

这是因为在监管日益严格的情况下,信息披露成本以及合规成本对小型公司的影响远远高于大型公司。可以看到,在之前,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适合小型公司的成长,因此在这个阶段小型公司的IPO数量很高,平均每年有520起IPO,其中达到顶峰756个。之后随着市场结构的变化和监管的逐渐严格,小型公司的IPO数量急剧下降。比如网上经纪、高频交易、百分位报价的出台使得小公司的IPO锐减,而萨班斯法案、Dodd-Frank法案的出台更是雪上加霜。据统计,从1992年到,美国公司保持私有化状态的时间增加了一倍。相比于经过复杂的IPO过程上市并花费大量成本保住上市资格,很多小型公司选择不通过IPO,而是通过并购成为大型公司,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进行较为缓慢的增长,在规模较大时再选择上市。

(二)美国小型公司非公开的融资渠道较少,监管较严

美国小型公司的IPO受阻,但是它们通过非公开发行来进行资金募集同样困难。除了传统的天使、创投、私募之外,小型公司缺乏稳定可靠的融资手段。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型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以及小型公司以私人公司的身份进一步做大做强有诸多限制。主要包括:

1934年证券法12(g)(1)中的500人法则。有大量的公司被迫变成公众公司因为不知不觉中触发了500人的红线。500人法则对于公司雇佣人员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害怕通过换股的方式来并购,公司害怕给员工发股票期权。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减少了投资机会,公司管理层明白只有500个股东的名额。并且产生了“股份持有人(holders of record)”和“股份受益人(beneficiary owners)”之争。上市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大量的投资者通过华尔街持有一家公司。对于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则一般直接持有,相反如果少数公司通过一个经纪商或设立一个特殊投资机器(Special Purpose Vechile)持有公司的股票,又有规避(anti-evasion rule)的嫌疑,会遭到SEC的调查。他们会按照《证券法》12g(5)(1)的要求进行穿透计算。

私募融资免于注册的要求:不得公开劝诱或公开打广告。业界普遍解释为私募就是你的投资者必须是和这家公司有一定关系或者当你销售证券的时候,你的投资者就站在你的面前。否则就有违反规定的危险。打个比方,按照对于这个的法律理解,即使你是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但如果和发行人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购买这个证券就会有违规的嫌疑。实际上一般劝诱和打广告让非认可投资者(non-accredited investors)看到没有任何关系。反正他也不符合要求。举个美国的例子:汽车销售商不能因为存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不打广告了。关键是要通过其它方式来限制他们开车。

公众小额集资(Crowdfunding)不允许用作股权融资。在JOBS法案之前,公众小额集资行为被广泛使用,其操作形式是以一个共同的目标或名义,面向数目较多的个体投资者,募集一定的资金,而每个个体投资者的出资额度较低。这种融资方式在美国非常流行,比如广泛用于慈善事业。但是法律限制这种融资方式被应用与商业项目,尤其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的融资行为。相比于其他形式的非公开发行,公众小额集资的灵活性更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要求更低、融资的成本也较低,非常适合个体创业者或小型公司的融资行为。

(三)JOBS法案的诞生

综上所述,在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的双重压力下,美国小型公司的融资渠道日益收窄,无论通过IPO上市融资还是通过非公开融资都困难重重。而小型公司融资状况的恶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下降、失业问题凸显、经济增长后劲不足。有鉴于此,美国在1月宣布开始创业美国(Startup America)计划,拟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鼓励和帮助小型公司的成长。美国财政部在203月举行了“小型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研讨会,具体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在这些措施中,第一条就是要通过修改现有资本市场的规则来拓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通道,放松管制,让小型公司能够更容易的获得成长所需的资本。而这也成为了今天JOBS法案的蓝本。

JOBS法案的推出过程为:

203月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JOBS法案;

年3月22日,美国参议院就JOBS法案关于公众小额集资(Crowdfunding)提出修改意见;

2012年3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的修改意见并将方案提交给美国总统;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 签署JOBS法案,使其成为法律。

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年美国的107个IPO中有98个适用JOBS法案中的减低标准和豁免条款。

篇4: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其中,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条件的限制。

另外,《公司法》在第四章第一节中对新股发行作了其他的规定,也应适用。

篇5:新股发行询价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文件,并称今年内不再安排新股发行

○询价对象确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六类机构

○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为: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不超过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不超过50%询价

○对象应承诺将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必须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北京消息 (记者 林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这两个文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今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通知》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通知》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通知》要求,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今年早些时候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通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范围;二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四是增加了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询价配售相关工作的规定,并相应对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等提出了要求;五是允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署;六是增加了对违反规定、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进行处罚的规定。

据悉,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必须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篇6:什么是新股打包发行

问题:什么是新股打包发行?新股打包发行是什么意思?

近期,有关“新股打包发行”的讨论在市场中颇受关注, 新股发行加快到每周两只,但通过发审会等待上市的公司仍然众多,漫长的发行周期已经导致了星马汽车发行市盈率仅仅为6.78倍的戏剧场面。如何在市场承受力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新股发行速度已经迫在眉睫,“新股打包发行”模式则是一种可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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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打包发行”,就是以筹资金额为依据,将几只单个筹资额不大的新股捆绑在一起同时发,并在发行前进行公示,说明发行家数及筹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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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发行的三个关键:规模、节奏和方式

篇7: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二)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异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三)公司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四)公司曾发生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与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符,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使用效果未达到公司披露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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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新股交易制度

新股交易制度

过会即给批文,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意见》规定,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时间窗口,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未来新股发行节奏有望由市场自主调节,从而实现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供需平衡。

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意见》规定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进一步提前了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时点,以尽可能地给予社会各界足够多地时间发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防患于未然。

《意见》还增加了对于承销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违约成本和惩罚力度。规定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探索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这为优先股的推出预留了政策空间。

证监会审核期限缩短为三个月《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条是此次意见稿非常重要的提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监会三个月内审核期限是非常紧张的,这就使得证监会只有时间进行合规性审查,比如材料是否有缺,条件是否符合等。没有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如判断企业未来盈利趋势等。

进一步推进存量发行《意见》指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破发与减持挂钩,这一规定的初衷可能更多的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其实造成新股破发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发行市盈率过高,还有二级市场的走势波动等因素,所以我们认为这条规定略显严苛。另外,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当市场价低于发行价,而公司价值未能在二级市场得以体现时,其减持的意愿本身也是较低的。

另外,《意见》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约束惩罚力度,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意见》特别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东减持原因、该股东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明确潜在“利空”预期,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对未来股价进行相应的预判。

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www.),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新规下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另外,这次改革对新股定价取消了

“25%规则”限制,此次意见稿仅对于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须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并细化了必要的提示内容。这一变化给之前因行业划分等原因导致个别新股发行市盈率被严重压制的现象不复存在。

扩大询价对象主体这部分内容《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重新做了修订,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网下发行股票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意见》减少了报价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给予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另外,结合10%的剔除报价,由于有效投资者家数比较有限,所以每家可以拿到的股份数量较多,而且报高了价格就会被剔除,这样报价必然会往低报,这可以部分解决发行价过高的问题。

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审慎确定发行价格。信息披露遵循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有利于建立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长效博弈机制,使得主承销商在发行时需要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与后端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缓解了过去定价时主承销商较多偏向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并有利于最终的合理定价。

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意见》调整了网下配售的初始比例,增加了网下投资者的配售量。即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由于目前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大,所以网下配售的比例也在相应的增加。

改进网上配售方式――不完全的市值配售机制网上配售方式的规定,《意见》跟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大的改动,采取不完全的市值配售机制。除了按照持有非限售股票市值进行比例配售外,还会考虑申购资金量,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值配售,不会引发过度抛售。而且在该机制下,预计能比较有效的抑制炒新行为。

网下配售向公募和社保基金倾斜,比例≥40%《意见》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监管层认为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背后代表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而且公募基金和社保作为相对理性的报价群体,监管层提高其配售比例,也可能是出于对抑制发行“三高”现象会有所帮助的考虑。

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征求意见稿规定为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征求意见稿规定为30%)。所以新规下回拨机制的启动不再取决于网上网下的相对中签率,而取决于网上中签率的高低,给予了中小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

强化新股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这条规定比征求意见稿时更为严厉,但估计未来每个承销报告都会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所以虽然看起来很严厉,但是操作性不强。

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约束“炒新”目前的新股首日停牌机制以首日开盘价和换手率为基准。虽然停牌时间和停牌次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炒新行为,但以开盘价为基准的监管方式很难从根本上抑制首日的爆炒行为。如果

将目前的规则应用到以发行价为停牌基准的话,首日收益率或许会大幅降低。

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配售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采取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信息披露的深化信息披露的八字真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三条红线不能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篇9: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篇10:新股发行体制不足以及完善论文

新股发行体制不足以及完善论文

新股发行,又称初次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初次向不定向投资者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最初的政府额度审批制到如今的保荐制,是随着我国经济开展、证券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不时完善而不时开展的。

经过一轮轮的新股发行制度变革,我国证券市场上面临的最直接、最理想的问题是新股破发现象层出不穷,新上市的股票中有五分之一呈现破发,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暴露于市局面前,要挟着广阔投资者的利益并障碍了证券市场的开展,鉴于此,继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变革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布置

我国新股发行实行上市保荐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规则企业初次公开发行股票需采取上市保荐制,由保荐人担任拟发行人的上市引荐和辅导,核实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好性,辅佐发行人树立严厉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股发行定价实行询价制度。月1日,证监会在施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变革的指导意见”的根底上重新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规则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主要采取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肯定新股发行价钱。询价制度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招标询价两个阶段,拟发行企业及其主承销商经过初步询价肯定发行价钱区间,在发行价钱区间内经过累计招标询价肯定发行价钱。

新股发行方式实行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相分离。依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方法》的规则,网下配售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而网上发行主要针对市场投资者。参与累计招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而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招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网上普通采用定价发行,假如网上的发行价钱尚未肯定,市场投资者应按价钱区间上限申购,若最终肯定的发行价钱低于价钱区间上限,差价局部将退还给投资者。

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1。保荐人未完整实行保荐职责。2月1日,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正式开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理解拟发行企业的运营状况、面临的风险、存在的问题、判别能否保荐其股票发行上市,避免低质量的企业蒙混过关。保荐制已施行6年有余,其施行过程中呈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中央,局部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操作,并未真正做到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收取发行人的保荐费和承销费,能够说,保荐机构的利益和发行人的利益是亲密相关的,个别保荐人根据证监会的规则为拟发行企业停止“包装”,坦白应披露的信息,致使低质量企业的股票进入证券市场,如“江苏琼花”IPO保荐人协同发行人停止信息造假,业绩承诺落空,严重进犯了广阔投资者的利益。

2。询价机构构造单一。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普通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参与机构的'品种、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选择。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沛,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用,又由于询价机构为一切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均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钱的动力强,而不够注重投资者的利益。

3。存在假询价可能性。询价机制在我国由于其构造、制度设计等不合理而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功用。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既不用支付保证金也不用停止申购,参与询价的机构普通缺乏自律、诚信,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时未中标,即“未有效报价”,询价机构将失去网下配售的时机,也即失去新股的认购资历。初步询价对象为了取得主动权而以最高询价区间报价,使得询价机构的报价存在假询价现象。累计招标询价时,由于开端的初步询价已把价钱抬高,询价机构在累计招标询价时会结合哄抬报价,申购新股后在二级市场转手卖掉就可获取零风险利润,利益的差遣使得机构投资者为了进步网下配售胜利率而并不关怀发行公司的合理估值。这样,市场化的价钱就难以构成,扭曲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极易形成新股破发,影响证券市场的长期安康开展。

4。巨额资金囤积。新股申购的可观收益加上新股发行以资金量作为配售根据,使得数百倍、数千倍于新股发行市值的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追逐无风险收益。致使银行存款被分流,居民存款大幅缩水,巨额资金吞噬新股上市后二级市场的溢价。巨额资金的频繁、无序活动,影响股市稳定,降低资金运用率。大量资金停留在一级市场而不进入正常的消费和流通范畴,在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不具有价值发明功用,却吸走股市的利润,使得证券市场的投资功用丧失。假如大盘新股连续发行,将招致市场资金极度慌张,而到发行完毕后又一下子富余起来,合理的资金价钱体系被打乱,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定,金融体系运转很难平稳。

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措施

1。明白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白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义务,确保各司其职,并在保荐过程中增强对保荐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的培育,坚持权责并重。针对新股发行过程中呈现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及不精确行为,保荐人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才能,严厉实行失职调查,加鼎力度完成本质审核,勤奋尽责,保证信息的完整披露,实在维护投资者利益。

2。扩展询价对象范围改善市场投资者构造。应在定价环节赋予中小投资者一定的股价决议权,构成多元化的询价机制。扩展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中小机构投资者,能够思索由主承销商自主引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才能和长期投资取向的中小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将中小投资者引入新股发行的询价制度中,更能反映一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性。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停止配售,可以使承销商通盘思索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请求,制定引荐投资者的准绳和规范,为发行人提供相比拟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

3。加强询价机构询价义务。询价制度的设计是思索到机构投资者有更强的定价才能微风险辨认才能,假如机构不具备上述才能,关于询价资历的特殊布置就要遭到限制。因而,应当增强对询价对象的管理,能够思索在机构整体询价才能到达一定水平时,将初步询价与累计招标询价兼并,采取中间价招标,请求参与询价的对象全额缴付申购资金,以此标准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和新股申购时出价的分歧性,突破“价高者得”的形式,激起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研讨的积极性,改动越报越高的询价现状并使各机构报价趋于统一。树立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询价评价体系,依据询价机构在询价中的表现及后市买卖行为,对持续评价结果较差的询价机构限制其询价配售权益,对持续评价结果好的询价机构则给予鼓舞政策予以支持,从整体上提升询价机构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

4。改动资金申购形式。综合思索按人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准绳,对机构投资者的发行量停止限制,减少网下配售比例,保证新股发行申购的公平性。合理运用回拨机制,将更多的新股放在网上留给中小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发行时能够采取依照账户摇号抽签并按市值配售的方式,同时,设置配售数量的上限,减少一级市场囤积的资金范围,处理深沪账户量多市值大不好分配的问题,扫除特地打新族和空仓者,进步普通投资者新股申购中签率,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鼓舞二级市场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稳定股票市场。

总之,新股发行制度方面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新股发行制度变革必将继续停止下去,以此推进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最终走向国际化。

篇11:新股发行定价的财务影响

摘要:股票的价格就是股东可得到的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这包括:红利和未来预期收益。

新股发行价的高低,将影响其股票上市开盘和随后的表现、每股收益和所有者权益、本应收到的红利。

能否制定出合适的新股发行价,对于发行人或卖方来说无疑是一个难度非常高的事,但考虑周全、科学评估,总是能找出基本相适应的定价,既保护原有投资者的利益,有避免股票上市后激烈波动。

篇12:新股发行定价的财务影响

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并使上市公司根据股本的情况顺利发行其相应的股份,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分为“网下询价和上网定价发行”两个阶段。

那么我公司的股票面值每股为1元,真正市价值多少钱?如果公司已经在交易所交易,容易得知其市价;但对于许多尚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困难而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事。

一、如何确定新股发行价

理论上,股票的价格就是股东可得到的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这包括:红利和未来预期收益。

我们在对新股定发行价时,可能会先找出可对比的已发行的股,对比和评估其发行量、红利收益、成长率、竞争实力和资产价格,尽量估算出接近等于最终市价的新股发行价,但事实上是难于肯定。

正是由于存在对股票价格的不同意见和异议,所以股价会有波动或频繁波动,导致在同一价格下一些投资者会决定卖出而另一些投资者会决定买进。

我们从表一1中2009年以来中国新发行150多只新股中几只典型股票的发行表现,看看发行人或卖方对新股发行价制定得如何?正如投资领域的许多事情一样,这些事情用事后是容易回答得多,但事前往往就难以确定。

二、价格过高的影响

想要将价值2.00元的股票以2.50元出售的人会发现几乎没投资者想买它。

在确定新股发行价时,发行人或卖方希望避免高于股票真是价值的价格。

定价的股票在开盘第一天的涨幅非常小,基本都在10%以下,超认购倍数一般都在150倍左右。

低定价的发行则较好。

在开盘当日其股价上升幅度基本上都超过了100%,超认购倍数基本都在200倍以上。

对新股发行申认购的强烈程度收到定价高低的影响,定价越低,对新股申认购的需求量就越大,所发行的股票就越有可能售出。

三、价格过低的影响

新股发行价难以确定,但常常出现低定价,其主要因素包括:

1.股票未来收益、成长性和红利的预期的不确定性。

2.低定价的发行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更有可能卖出从而也保护了承销商不受损失。

3.投资者是风险厌恶者,但期望在交易开始的价格上升中得到额外的收益。

低定价意味着投资者会满意。

价格定得过高有卖不出去的风险,而价格定得过低却有很大的不利财务影响。

新股发行价过低就可能仅仅是增加了为筹集一定金额资金必须发行的股票数量。

比如:以每股1元发行,要发行1千万股才能筹集到1千万;而以每股2元发行,则只需发行5百万新股。

出售给外界大量的新股会降低现有股东的控制地位,降低了其股票的市价、每股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很可能也会减少他们本可收到的.红利。

如果现有股票持有人想要出售一定比例的股票,低发行价就减少了所本应能得到的金额。

我们用2009年07月27日上市发行的四川成渝(股票代码601107)的新股发行价作为一个低定价的财务影响的例子。

我假设一下:如果“四川成渝”公司按其股票上市日收盘市价的90%左右(每股10.09元)定价作为新股的发行价发行,财务数据上会有何变化?

该股发行价较高的每股10.09元的水准上,筹集180000万元资金只要发行17839.44万股就行,可少发行32160.56万股的新股;这可使新股发行后公司股票的总数降低25.51%原有股东将会保留较大比例的公司控股权,即:93.48%而不是83.65%的控制权。

较少的股票总数也会使得预计每股收益从0.25元上升到每股0.279元,相当于上升了11.60%预期每股的所有者权益和红利也会有相似的提高。

如果公司保持相同的每股红利,所需的营运资金总额可能就可相应降低。

新股发行的低定价会是原有股东在其投资价值方面损失有多大?总计他们会损失新股发行的市值总额和公司在这些股票上所得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对于“四川成渝”公司来说,就是50000万新股的市值总额(按收盘价每股10.90元计算)5450000万减去发行新股实际收到的金额(按新股发行定价每股3.6元计算)180000万元,损失总额为5270000万元。

这实质上是股票价值从原有股东转给了新的投资者。

如果我们用新股发行前的股票总数(255806万股)去除损失的5270000万元,我们就计算出原有股东每股损失20.6元。

从四川成渝新股发行中可明显看出,低定价对所有者的控制地位、每股收益、红利和每股所有者权益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股发行价的定价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新股发行时宏观经济和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

高定价固然会有风险,低定价会降低现有股东的控制地位,降低了其股票的市价、每股收益和所有者权益、本应收到的红利。

能否制定出合适的新股发行价,对于发行人或卖方来说无疑是一个难度非常高的事,但考虑周全、科学评估,总是能找出基本相适应的定价,既保护原有投资者的利益,有避免股票上市后激烈波动。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解读人力资源部晨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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