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

时间:2022-11-29 18:47:57 作者:jingzhongyue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jingzhongyu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课应对照考试大纲通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突破教材各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应重点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内容,知道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及三要素的构成;重点记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证方式。主体具备的两大基本能力和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以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火应具备的3个条件和法律事实的内容。了解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特点及我国经济法规的主要构成。体会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3类责任,以及经济纠纷解决的3种途径,比较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异同点。

第二章公司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复习时,要特别注意比较两类公司性质和特征上的异同,公司登记管理程序的异同,两类公司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上的异同点;把握我国股票发行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比较不同情况下,股票发行的条件和扩股的条件,把握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股票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把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年报的责任人员,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和条件,理解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方面违反公司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人员构成等数字化的内容应力求记准。

第三章应重点注意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别。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终止的原因,企业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厂长的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重点把握国有企业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稽察报告的内容。了解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企业的种类和组织形式。理解记忆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性质、财产转让的规定,合伙企业义务执行的两种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重点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了解人伙与退伙的种类及责任。

第四章本章应重点记忆理解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把握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财务报表的种类。比较合作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允许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方式。把握外资企业在投资人、设立条件。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上的特殊规定。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考试时,应注意其与公司法的结合运用问题。

第五章本章重点把握破产界限的要点,我国规定对部分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破产申请人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破产保全和破产开始的效力。理解债权人会议的特点、职责权限、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记忆理解破产宣告的3种情况。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破产财产的内容及界定方式,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的特点和内容,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通知》和《补充通知》关于破产救济的主要规定。

篇2: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课应对照考试大纲通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突破教材各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应重点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内容,知道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及三要素的构成;重点记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证方式。主体具备的两大基本能力和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以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火应具备的3个条件和法律事实的内容。了解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特点及我国经济法规的主要构成。体会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3类责任,以及经济纠纷解决的3种途径,比较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异同点。 第二章公司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复习时,要特别注意比较两类公司性质和特征上的异同,公司登记管理程序的异同,两类公司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上的异同点;把握我国股票发行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比较不同情况下,股票发行的条件和扩股的条件,把握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股票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把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年报的责任人员,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和条件,理解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方面违反公司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人员构成等数字化的内容应力求记准。 第三章应重点注意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别。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终止的原因,企业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厂长的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重点把握国有企业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稽察报告的内容。了解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企业的种类和组织形式。理解记忆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性质、财产转让的规定,合伙企业义务执行的两种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重点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了解人伙与退伙的种类及责任。 第四章本章应重点记忆理解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把握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财务报表的种类。比较合作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允许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方式。把握外资企业在投资人、设立条件。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上的特殊规定。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考试时,应注意其与公司法的结合运用问题。 第五章本章重点把握破产界限的要点,我国规定对部分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破产申请人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破产保全和破产开始的效力。理解债权人会议的特点、职责权限、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记忆理解破产宣告的3种情况。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破产财产的内容及界定方式,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的特点和内容,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通知》和《补充通知》关于破产救济的主要规定。 第六章本章重点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法律特征,记忆理解汇票的种类,出票的性质以及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应记载的事项,背书的效力,禁止背书的要求,承兑提示及承兑事项的记载方法,保证的记载事项及保证的责任和权利,汇票的付款提示和追索权的行使原因、行使程序及对象。本票、支票在记载事项、付款期方面与汇票的区别;涉外票据的定义;票据欺诈行为的种类。 重点记忆经营性外汇项目和资本性外汇项目的内容,我国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的内容。注意逃汇与套汇的区别。 把握证券的分类,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般原则,证券准予发行审核的期间,证券包销和代销时间,承销团的.规定,证券交易的原则,对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与第二章结合)。注意证券上市应提交的文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重大事件的种类,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记忆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收购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特殊规定。 了解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的限制规定和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种类、权利及义务,重点把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主要内容及保险价值的含义。 第七章本章是本年考试的重点之一,特别注意案例分析运用。学习时:了解合同的分类和有名经济合同的种类(15种),把握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5大基本原则,记忆合同订立的3种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无效合同的5种法定情形和3种可撤销合同。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承诺的方式,期限和承诺生效;合同履行的规则。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要抗辩权的区别,两种合同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应具备条件和权限行使范围的规定,合同5种担保方式的适用对象、责任划分和处罚规定上的区别。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适用对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及每种形式的具体规定,了解15种主要经济合同的内容。 第八章了解税收的特征,税收的作用,税收立法三要素的内容,税收的立法程序,税收的分类。把握税制的10大基本要素。特别是征税人、税率、减免税的具体内容;我国三大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权限。 第九章重点把握以下问题:一是增值税的特征,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税率及适用对象,突出货物期货销售。视同销售。折扣、还本销售。没收包装物押金等情况下增值税计税依据、销项税额、允许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二是比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计税依据、起征点、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上规定的异同点;三是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及具体计算方法;四是消费税征收范围,销售、视同销售、委托加工、进口、包装物随同销售等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五是营业税的特征,纳税人和扣缴人,征税范围,不同行业应税营业额和应交营业税的计算口径及方法;六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七是关税的特点,税目、税率的特点,计税依据的计算。 第十章重点把握企业所得税计算时收人总额的范围、准予和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境外所得额已交纳税款的抵扣标准和抵扣时期,高新技术企业、“三废”治理企业、技术转让企业的税收优惠。比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以及允许扣除标准,按季预交所得税。减免税、纳税申报时间、交纳时间的特殊规定。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运用、减免税规定。 第十一章把握比较各种财产、行为、资源税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和征管方法上的异同,重点注意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技巧。 第十二章了解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应提供的文件和证件,熟悉关于账簿设置的范围、会计档案、纳税申报应提供文件的规定。重点把握发票印制、领用、开具、保管、检查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征收措施及适用对象,税务检查的范围、程序。偷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专用发票方面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犯罪标准及处罚方式。熟悉税收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程序。 -------------------------------------------------------------------------------- 会计

篇3: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2

第七章本章是本年考试的重点之一,特别注意案例分析运用。学习时:了解合同的分类和有名经济合同的种类(15种),把握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5大基本原则,记忆合同订立的3种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无效合同的5种法定情形和3种可撤销合同。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承诺的方式,期限和承诺生效;合同履行的规则。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要抗辩权的区别,两种合同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应具备条件和权限行使范围的规定,合同5种担保方式的适用对象、责任划分和处罚规定上的区别。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适用对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及每种形式的具体规定,了解15种主要经济合同的内容。

第八章了解税收的特征,税收的作用,税收立法三要素的内容,税收的立法程序,税收的分类。把握税制的10大基本要素。特别是征税人、税率、减免税的具体内容;我国三大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权限。

第九章重点把握以下问题:一是增值税的特征,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税率及适用对象,突出货物期货销售。视同销售。折扣、还本销售。没收包装物押金等情况下增值税计税依据、销项税额、允许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二是比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计税依据、起征点、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上规定的异同点;三是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及具体计算方法;四是消费税征收范围,销售、视同销售、委托加工、进口、包装物随同销售等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五是营业税的特征,纳税人和扣缴人,征税范围,不同行业应税营业额和应交营业税的计算口径及方法;六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七是关税的特点,税目、税率的特点,计税依据的计算。

第十章重点把握企业所得税计算时收人总额的范围、准予和不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的规定,境外所得额已交纳税款的抵扣标准和抵扣时期,高新技术企业、“三废”治理企业、技术转让企业的税收优惠。比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以及允许扣除标准,按季预交所得税。减免税、纳税申报时间、交纳时间的特殊规定。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运用、减免税规定。

第十一章把握比较各种财产、行为、资源税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和征管方法上的异同,重点注意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技巧。

第十二章了解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应提供的文件和证件,熟悉关于账簿设置的范围、会计档案、纳税申报应提供文件的规定。重点把握发票印制、领用、开具、保管、检查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征收措施及适用对象,税务检查的范围、程序。偷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专用发票方面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犯罪标准及处罚方式。熟悉税收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程序。

篇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的重点和难点1

经济法课应对照考试大纲通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突破教材各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应重点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内容,知道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及三要素的构成;重点记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证方式。主体具备的两大基本能力和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以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火应具备的3个条件和法律事实的内容。了解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特点及我国经济法规的主要构成。体会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3类责任,以及经济纠纷解决的3种途径,比较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异同点。

第二章公司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复习时,要特别注意比较两类公司性质和特征上的异同,公司登记管理程序的异同,两类公司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上的异同点;把握我国股票发行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比较不同情况下,股票发行的条件和扩股的条件,把握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股票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把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年报的责任人员,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和条件,理解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方面违反公司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人员构成等数字化的内容应力求记准。

第三章应重点注意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别。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终止的原因,企业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厂长的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重点把握国有企业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稽察报告的内容。了解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企业的种类和组织形式。理解记忆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性质、财产转让的规定,合伙企业义务执行的两种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重点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了解人伙与退伙的种类及责任。

第四章本章应重点记忆理解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把握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财务报表的种类。比较合作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允许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方式。把握外资企业在投资人、设立条件。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上的特殊规定。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考试时,应注意其与公司法的结合运用问题。

第五章本章重点把握破产界限的要点,我国规定对部分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破产申请人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破产保全和破产开始的效力。理解债权人会议的特点、职责权限、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记忆理解破产宣告的3种情况。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破产财产的内容及界定方式,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的特点和内容,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通知》和《补充通知》关于破产救济的主要规定。

第六章本章重点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法律特征,记忆理解汇票的种类,出票的性质以及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应记载的事项,背书的效力,禁止背书的要求,承兑提示及承兑事项的记载方法,保证的记载事项及保证的责任和权利,汇票的付款提示和追索权的行使原因、行使程序及对象。本票、支票在记载事项、付款期方面与汇票的区别;涉外票据的定义;票据欺诈行为的种类。

重点记忆经营性外汇项目和资本性外汇项目的内容,我国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的内容。注意逃汇与套汇的区别。

把握证券的分类,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般原则,证券准予发行审核的期间,证券包销和代销时间,承销团的规定,证券交易的原则,对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与第二章结合)。注意证券上市应提交的文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重大事件的种类,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记忆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收购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特殊规定。

了解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的限制规定和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种类、权利及义务,重点把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主要内容及保险价值的含义。

篇5:2007中级经济法——重点、难点释疑

因为做原先公司法的题目时可能会涉及到旧的政策,为了避免混淆,大家在学习目前新的《公司法》时,重点要关注以下的几个与旧法不同的和新增的地方。学习中,对于旧题,看看就成,千万不要追究。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修改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原《公司法》相比,主要做了以下的修改:

(1)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缴足,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2)取消了分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就降低了投资公司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市场,减少就业的压力。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的修改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原《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共同出资设立。”从这一修改可以看出,《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人数下限规定,目前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的50个以下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比例的新规定

1月1日新执行的《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不超过注册资本20%的限制,但在第27条中增加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例如: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则全体股东用货币出资必须达到30万元才能符合法定要求,其余的70万元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

关于公司登记年检期限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3月1日-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调整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关于公司对外转投资的限制规定。所谓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产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将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

对于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甲公司对外与乙公司进行合伙联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公司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综上,公司只能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且承担有限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调整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可以不用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另外,新法明确了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包括转让出资的股东本身。

关于经理等管理人员的统称

新《公司法》对于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名称,统称为“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篇6:20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2

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④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人既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持续偿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五)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载明①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共9项。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篇7: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1

一、本章大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熟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

(四)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6.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

2.经济行为。

3.非物质财富。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三种:(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3)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仲裁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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