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公正轻财好施的轻

时间:2022-11-30 00:16:15 作者:路人路从云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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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轻财好施是褒义词吗

轻财好施是褒义词吗

典故出处

晋·陈寿《三国志·吴志·朱据传》:“谦虚接士,轻财好施,禄赐虽丰而常不足用。”

近义词

仗义疏财

反义词

爱财如命

成语资料

成语解释:指不吝惜钱财,喜好施舍。

成语举例:明·无名氏《包青天奇案》第八卷:“姓翁名健,家资甚富,轻财好施。”

常用程度:常用

感情色彩:褒义词

语法用法:作谓语、定语、宾语;指人很大方

成语结构:联合式

产生年代:古代

造句

(1)文先生轻财好施,很有人缘。

(2)大家都说轻财好施是一种美德.

(3)陈子昂青少年时家庭较富裕,轻财好施,慷慨任侠。

(4)张士诚为人轻财好施,很似《水浒传》中的`“及时雨”。

(5)放性弘厚笃实,轻财好施,于诸弟尤雍穆。

(6)复正茂步入中年后便开始信佛,轻财好施,隔三差五的,就要派丫头家丁人到庙间施舍,顺便挂上个晨耀的名儿。

(7)渊轻财好施,倾心接物,五部豪杰、幽冀名儒多往归之。

篇2:轻财好施的成语故事

三国时期,吴国云阳侯朱据谦虚接士,轻财好施,被孙权认定为一个文武全才,并把公主嫁给了他。朱据的部队饷银三万串被王遂骗取,典校吕壹怀疑是朱据贪污,就向孙权举报。孙权觉得这不像他的为人,下令查明了真相。

【典故】

谦虚接士,轻财好施,禄赐虽丰而常不足用。 晋·陈寿《三国志·吴志·朱据传》

【释义】指不吝惜钱财,喜好施舍。

【用法】作谓语、定语、宾语;指人很大方

【近义词】仗义疏财

【反义词】爱财如命

【同韵词】

抽刀断丝、越鸟巢南枝、人人皆知、暮想朝思、桂折一枝、无一不知、研精覃思、中人之姿、交臂失之、因敌取资、......

【造句】:

(1)文先生轻财好施,很有人缘。

(2)大家都说轻财好施是一种美德.

(3)陈子昂青少年时家庭较富裕,轻财好施,慷慨任侠。

(4)张士诚为人轻财好施,很似《水浒传》中的“及时雨”。

(5)放性弘厚笃实,轻财好施,于诸弟尤雍穆。

(6)复正茂步入中年后便开始信佛,轻财好施,隔三差五的,就要派丫头家丁人到庙间施舍,顺便挂上个晨耀的名儿。

(7)渊轻财好施,倾心接物,五部豪杰、幽冀名儒多往归之。

(8)轻财好施,以任侠闻,为袁绍河内太守。

(9)恢性通恕,轻财好施,凡历四州,所得俸禄随而散之。

篇3:轻财好施-轻财好施的故事-轻财好施的寓意-轻财好施的意思

【成语】轻财好施

【拼音】qīng cái hǎo shī

【简拼】qchs

【近义词】仗义疏财

【反义词】爱财如命

【感情色彩】褒义词

【成语结构】联合式

【成语解释】指不吝惜钱财,喜好施舍。

【成语出处】谦虚接士,轻财好施,禄赐虽丰而常不足用。 晋·陈寿《三国志·吴志·朱据传》

【成语用法】作谓语、定语、宾语;指人很大方

【例子】明・无名氏《包青天奇案》第八卷:“姓翁名健,家资甚富,轻财好施。”

【成语故事】三国时期,吴国云阳侯朱据谦虚接士,轻财好施,被孙权认定为一个文武全才,并把公主嫁给了他。朱据的部队饷银三万串被王遂骗取,典校吕壹怀疑是朱据贪污,就向孙权举报。孙权觉得这不像他的为人,下令查明了真相。

【产生年代】古代

【常用程度】常用

篇4:《公正》观后感

《公正》观后感

一年前下好的《公正》,太懒了,一直没看,就如大一下的很多电影,原封不动的放在哪儿,快餐文化盛行的今天,偶也浮躁着。晚上断电,于是开始看公开课,说没有收获好像也有,说有但是具体说不大上来,至少每晚听了这么久,就当锻炼听力,说起来,这也是一种功利主义…。

第一节课上,几个耐人寻味的例子会吊起人的胃口,了解后果主义道德推理和绝对主义道德原则,好心做错事说的就是绝对主义道德原则,而后果主义道德推理是根据最后事情的结果来判断好坏。前两节课勉勉强强还能听的懂,但是随着课程的深入,一个个理论的比较与推理,开始云里雾里,即使回看也不是很明白。我想,除了本身知识结构和储备的差距外,再有就是课前准备与课后的学习,可以明显看出,现场的同学尤其是参与讨论的,准备的都很充分,一个观点的提出,一个问题或者一个回答,都是在大量的阅读和充分的思考的基础上得出的。整个课程中,在最后一部分,才进入到其中的'思考中去,而且思维有很大的局限性。

为什么说我们实践能力不够,而他们貌似只要随心所欲的选择课程,上喜欢的课,勾起好奇心的课,那是因为他们做的准备工作和课后付出的更多,昨晚开始看《幸福课》,即使这样老师自称相对而言比较轻松的课程,每周一次论文,期末考试要求演示,写出报告。每上一次课,课前,课中,课后大量的付出与努力,效果自然就出来了。以偶自己为例,很多课都是上课听听,有时听的还不认真,马马虎虎就过去了,这些自己挖的坑已经慢慢体现出来了,得自己一个一个的补上。

在课上,谈论的尺度很大,大家能够相对客观的看待其他人的观点。谈到公正相关主题时,真的让人伤不起,太有主人翁意识了,汗颜…。为什么常说浪费公家的东西呢?那是因为很多时候或者说一直以来,人民木有当家作主!自然也木有主人翁意识,意识不到公家的东西也有自己的一份,自然也就不会像爱惜自家东西一样去爱惜他。谈到跟政府与政策有关的东西时,又让人伤不起了…个体利益得不到改善,集体利益真的能够做到在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抑或是把大多数人瓦解成许多小群体,用集体利益压死这些被分解的小群体,最后那一小群人获益?但是我们自己总是过多关注自己的个体利益,而忽视外界的因素,一个人如何成功,必然有其个人的努力与付出,但是也必然有偶然因素,必然要感激众多人组成的大社会。算了,这些都是废话,略过不提。

是的,比尔盖茨的老妈在其与IBM的生意中出过力,克林顿后爸的家族买别克汽车,应该也有一些什么关系,巴菲特的老爹是议员。但是相比较而言,是相对来说,感觉到其政府确实更关注人民的个体利益,尊重个体的权益,允许差异存在。更务实。

那些深奥的哲学理论让人云里雾里,好在开始看的《幸福课》更通俗易懂,不过开头一段话就雷击我了:学术界带来什么?――“大量精确的实质内容,数据被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分析,行之有效的好东西。”但是即使这样,只有很少一部分人看这些学术文章,平均一篇论文只有七个人看(这个比例在这儿可能会高点,原因都懂),我承认,看到某些论文,我有了邪恶的想法,错误地认为论文的质量就是这样,也可以如何如何,好吧,把这些想法都扔一边去。

务实可能与课上内容无关,但是可以去除浮躁,具体是什么,我也说不大清,比如一个职位有很多要求,而留给自己的时间不多,那应该是重点突破,而不是面面俱到,其余的可以先做了解,去执行比瞎想重要,还在为时间不够而发呆发愁不如踏踏实实去做些什么,做到一定程度可能会以点带面,起到一定程度连锁反应。量变引起质变,但是任何一个转折或者飞跃需要的是前期的大量持续的扎扎实实的工作,在一个特定的机会,被引发而突变。

篇5:浅议程序公正

浅议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法院通过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毋庸讳言,由于受到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迄今为止我国法院对于实体公正的重视程度,仍然大大超过对程序公正的重视,而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因此,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愿结合近年所办民商事案件的实例,就法院确保程序公正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为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而努力。

一、关于程序意识

今年三月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答《法制日报》记者问时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结果公正,也包括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阐述了做到程序公正以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后,肖扬院长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已二十余年,对于“法制意识”、“法治意识”、“法律意识”等概念屡见不鲜,但肖扬院长在此提到的“程序意识”,还是首次“见面”。然而事关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值得认真思考与研讨。

“程序意识”的涵义是什么?经查核有关法律词典,“程序”在通常意义上是指办事情的方法步骤,用于法律概念时则指诉讼程序、法律手续,专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活动步骤和全部过程。由此笔者认为,“程序意识”应该是指严格遵循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各个阶段都努力做到程序公正的'自觉观念和认识。

为什么现在要明确提出“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自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这一大目标,又进一步经修改宪法,将这一大目标写入我国宪法。法院审判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力量,因此法院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从这个大局出发,需要法院树立程序意识。

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需要。加入世贸,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触及我国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在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中,程序公正的地位相当突出。如果案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和操作,那么案件的处理就会搁浅;反之,只要严格遵循了公正的规则程序,那么就能获得公正的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成为了实体公正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因此,我国法院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形势,理应树立程序意识。

三是深入司法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基本目标的需要。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司法机构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至今在程序公正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这样,作为法院办案的对象―中外当事人,难免会对我国法院是否做到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这就需要法院严格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树立程序意识,使整个办案过程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取信于民。

怎样才能“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在以往司法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来促进这项工作的。笔者试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有法可依。为树立程序意识,首先要从立法上重视对诉讼程序法和有关程序规则的研究和制订。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颁行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程序法律法规,但也应承认,也还有许多所谓“供内部掌握使用”的文件规定不对外公布。在三大诉讼法中,关系到程序公正的部分内容不是过于原则,就是根本没有规定。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此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程序公正程度的证据规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相当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将起到促进作用。但毕竟这项证据规则是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和影响无法与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相比。为使法院在程序公正方面确实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和相关部门对于诉讼程序法尤其是证据法的修改与制订实在有必要加快步伐,从源头上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是有法必依。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但就程序法而言,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三大诉讼法律制度,我国法院在实施程序法方面也有不少进展。但是,也确实存在不少未能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办案的问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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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正怎么造句

公正拼音

【注音】: gong zheng

公正解释

【意思】: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篇7:公正怎么造句

1、让我们防止不公正的行为。

2、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3、他愤愤不平地诉说着经理对他的错误所作的不公正处罚。

4、我相信你会是公正的。

5、他是一位公正的法官。

6、他所要的不是钱而是公正。

7、我们应该为世界经济的公正而努力吗?

8、我们所有的努力和希望不是已经指向更大的自由、公正和繁荣吗?

9、在他的理论中,世界上唯一幸福的人就是公正的人,或者说,幸福的人总是受到理性的支配。

10、从某种意义上讲,批评是公正的,因为在没有信号的那本书给我一个特别的事情这样的信仰。

11、我们不应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讨论贫困问题,因为解决公平和社会公正是正确的事业。

12、这个新的一揽子计划将保证世界的和平和公正。

13、生活不是公正的。

14、但是,如同对大多数思想家那样,像这样归结为口号对于它们背后的观念是不公正的。

15、布什总统说:“他们是立志领导他们的国家走向自由、公正、繁荣与和平的改革家。”

16、我是指,你们认为大学就其核心来说,认为公正是它们的义务之一么?

17、那么什么是公正的.大学?

18、倘若市场曾经做出过公正的裁决,领受这样一份判决书的正是通用和克莱斯勒。

19、如果一个孩子连出生的权力都没有,那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

20、如我开始所说的,对于当今卫生领导层来说,分担责任、团结一致,以及保证公平和社会公正是最重要的一些品质。

21、深入到一个邻居,在需要时,我们使我们的国家更加公正和同情的地方.

22、我们的时代可以成为一个从匮乏和恐惧走向价值、公正、自由的新的复兴时代。

23、我认为没有部门比卫生部门更能够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实现公平和社会公正。

24、但这就能证明苏格拉底是公正的吗?

篇8:浅论法官之公正

浅论法官之公正

   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曾经说过, 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同样,公正更是人民法官的定位器,是法官追求的终极境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力求通过自己的渊博学识、较深的社会素养、强烈的竟业精神和踏实的工作达到自己终极目标----司法公正。笔者试从分析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入手,阐述法官的定位和公正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 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 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现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素质都有差别,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或没有经过比较系统、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占整体法官队伍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视法官为特殊群体,没有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为法院许多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合理托辞。但是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晋升法官前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的提高,上述现象已明显改善。同时也说明了法官的高素质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法官的个性犹如中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 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中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院评“办案能手”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和案件质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国马锡武在诉讼制度史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与其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当然那种审判方式是顺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在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审判方式改革,并有着较好的审判环境,作为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清心寡欲、增强学识,审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进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达到法官心中的公正。

总之,法官增强自己的人格魅力与威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才得以做到公平正义,即法律的公正所在,也是法官定位自己的人生终极目标―实现司法公正所在。

(作者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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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正的近义词是什么

公正的反义词是什么

与公正一词含义相反的`词语有:偏畸、偏私、偏颇、偏向、偏袒等。

1、偏畸 [ piān jī ] 偏于一端;不公平。

2、偏私 [ piān sī ] 照顾私情,不公正。

3、偏颇 [ piān pō ] 偏于一方面;不公平。如:这篇文章的立论失之偏颇。

篇10:浅论法官之公正

浅论法官之公正

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曾经说过, 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同样,公正更是人民法官的定位器,是法官追求的终极境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力求通过自己的渊博学识、较深的社会素养、强烈的竟业精神和踏实的工作达到自己终极目标----司法公正。笔者试从分析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入手,阐述法官的定位和公正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 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 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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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正离婚协议书程序

公正离婚协议书程序

一、离婚协议公证的流程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二、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离婚协议并不需要进行公证,但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领取离婚证后才开始生效。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必须是确实分割完毕,再去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你不知道离婚协议怎么写可以找律师代写。

但是有时离婚协议涉及到房产问题的',比如离婚后需要过户的,有必要去公证,因为公证后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可以直接拿着公证了的离婚协议直接去房管部门办理,无需对方配合。

如果你担心对方在办理了离婚之后,在财产交接时对方不配合或者想反悔,也可以办理离婚公证。

三、离婚协议公证手续如下,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如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以代写);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非必要,离婚协议是不需要进行公证。

四、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离婚协议已公证了,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这样看来离婚协议书公证的意义不是很大,没有太多必要性。

篇12:论社会公正

论社会公正

社会公正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社会公正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是一种制度善,它优先于个人公正或个体善.社会公正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社会公正的根本要求.

作 者:蒋国保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ENZHOU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2002 23(3)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公正   社会公正   个人公正   权利   义务  

篇13:论程序公正

论程序公正

摘要: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却被忽视了。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健全,程序公正正逐步受到重视。本文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等方面对程序公正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标准 程序 公正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11月14日报道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一个普通公民丁志权,前因妻子遇害被指控为杀人凶手,在看守所被羁押了十多年,对丁志权到底有没有罪没有一个法律上的说法,案件一直没有定论。直到12月5日,丁志权才在律师的努力下,得以取保候审。

上述报道中的当事人被羁押期限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据新华社的报道,从1993年到,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都在5万人左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的领域存在大量的超期羁押的现象,超期羁押现在已经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

在我国司法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诸如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却被忽视了。因而出现诸如上述超期羁押问题、侦查人员未办理逮捕证就可以逮捕人、无拘留证都可以拘留人、没有开庭就宣告判决、案件能否立案、是否开庭、何时开庭,还有超审限、以及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不公的问题等等种种不公现象。

由此引发关于程序公正的思考。本文拟就程序公正的要求、影响程序公正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等方面对程序公正作一探讨。

一、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公正的含义

“公正”的英文单词是justice即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中文的“公正”一词有公平正直、正义、公平之意。在高级汉语大词典中,公平有不偏不倚,合理之意,对一切有关的人公正、平等的对待;正义有正当的道理,公道的、有利于人民的之意;正直有公正刚直之意。对公正的理解,角度不同,则效果不同。例如:

庞德说:“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将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1〕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J.Raw ls)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2〕博登海默认为,“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3〕综合关于公正的各种理解,可以看出其基本内涵:公正是指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被认为是公正的,反之则不公正。

其实,综合各种观点来看,不外乎两个标准:一个是社会标准,一个是法律标准。以上所讨论的是社会标准,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应是法律标准,即在法律上公正应有什么样的标准。

笔者认为,公正的法律标准应包括两方面的问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统治者设立的法律,对于其适用范围内的广大民众来说,应是平等对待,没有歧视,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在法律面前,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在

[1] [2] [3]

篇14:有关公正的成语

【褒善贬恶】:褒:赞扬;贬:批评。对好人好事加以赞扬;对坏人坏事加以斥责。指分清善恶,提出公正的评价。

【秉公办事】:秉持公正之心做事,公事公办。

【秉公任直】:持心公正,处事正直。

【不偏不倚】:倚:偏。不偏向任何一方。表示中立或公正。

【不平而鸣】:平:公平;鸣:发出声音。指人或事物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就要发出不满的呼声。

【不徇私情】:徇:曲从。不曲从私人交情。指为人公正,秉公处事。

【法不阿贵】: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徇情】: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肺石风清】:百姓可以站在上面控诉地方官。比喻法庭裁判公正。

【高抬明镜】:秦始皇有一方镜,能照见人心等。比喻执法者判案公正严明。

【高悬秦镜】:秦镜:秦始皇时的能照见人心善恶的镱子。高挂能照见人心善恶的镜子。后用以比喻官吏断案公正,执法严明。

【公道大明】:公道:公正的原则道理,即正义。公正的道理得到发扬。比喻正义得到伸张。

【公道合理】:指处理事情公正符合情理。同“公平合理”。

【公道难明】:公道:公正的原则道理,即正义。公正的道理难以得到伸张。

【陈平分肉】:陈平:汉朝开国功臣,官至宰相。陈平分肉分得很公平,比喻一个人处理事情很公正。

【持论公允】:立论公正,不偏袒。

【持平之论】:持平:主持公道,没有偏向。指公正的意见。也指折中、调和的话。

【持正不阿】:持守公正正派,不迎合阿谀。

【大公无私】:指办事公正,没有私心。现多指从集体利益出发,毫无个人打算。

【大公至正】:至:最;正:公正。完全秉公办理,毫不偏心。

【大人不曲】:曲:不公正。旧时指道德高尚的人遵守一定的原则,不偏私,不迎合。

【大中至正】:极为公正,不偏不倚。

【谠论侃侃】:谠论:公正、正直的言论。对上敢于直言,谈论理直气壮,从容不迫。

【谠论危言】:公正的议论,无畏的直言。

【谠言嘉论】:公正、正直而有说服力的言论。

【谠言直声】:谠言:公正的言论;直:正直的。公正的、正直的、理直气壮的言论。

【登明选公】:登:升,推举;明:明察;选:选拔;公:公正。选拔和推荐明察而公正的人才。

【董狐之笔】:后人对那些公正不偏,不因为各人的好恶或利害关系,而捏造不实言论的人的称呼。

【动必缘义】:缘:顺着,沿着;义:道义。行动必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公明正大】:公正无私,光明磊落。

【公平合理】:指处理事情公正符合情理。

【公生明,偏生暗】:公:公平;明・明亮;偏:不公正;暗:昏暗,不明事理。公正就耳聪目明,偏私就昏暗愚昧。

【公正无私】:办事公正,没有私心。

【官清法正】:清:清廉。做官的清廉,执法才能公正。

【解狐荐仇】:解狐推荐仇人为相。比喻公正无私。

【举仇举子】:举:推荐;仇:仇敌;子:儿子。既推荐仇敌,也推荐儿子。形容办事公正。

【宽廉平正】:宽:宽厚;廉:廉洁;平正:公正。宽厚廉洁,大公无私。

【冷面寒铁】:比喻公正廉洁,不怕权贵的官员。

【廉明公正】:廉明:清廉,不贪污受贿。不贪污受贿,清明公正。

【廉能清正】:廉:清廉。不贪污受贿,清明公正。

【没偏没向】:指为人公正无私。

【明公正道】: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同“明公正气”。

【明公正义】: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同“明公正气”。

【行则思义】:行:行动;义:公正。行动时要考虑是否合乎正义。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皇天:上天;辅:辅助。老天爷公正无私,总帮助有德行的人。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亲:亲近;辅:帮助。指老天爷公正无私,总是帮助品德高尚的人。

【皇天有眼】:皇天:上天。老天爷长着眼睛公正对待世事。

【畸轻畸重】:畸:偏。有时偏轻,有时偏重。形容事物发展不均衡,或对待事物的态度不公正。

【畸重畸轻】:形容事物发展不均衡,或对待事物的态度不公正。同“畸轻畸重”。

【明镜高悬】:传说秦始皇有一面镜子,能照人心胆。比喻官员判案公正廉明。

【明堂正道】:犹言正式;公开;堂堂正正。同“明公正气”。

【偏听偏信】:偏面地听了一方面的话就信以为真。多指处理事情的态度不公正。

【偏听偏言】:偏:只注重一方面。只听信一方面,指处理问题态度不公正,方法不妥当。

【平康正直】:平康:平安;正直:公正不偏邪。世事平安,公正不邪。

【平心持正】:主持公正,无所偏倚。

【祁奚荐仇】:祁奚:春秋晋国人;荐:推荐;仇:仇人。祁奚举荐自己的仇人接替他。形容公正无私。

【祁奚举午】:午:祁奚之子。祁奚推荐自己的儿子。指举贤不避亲,客观公正。亦作“祁奚举子”。

【祁奚之举】:祁奚举荐贤人,不避亲仇,公正无私。

【秦镜高悬】:秦镜:相传秦始皇有一面镜子,能照见人的五脏六腑,知道心的邪正;悬:挂。比喻官员判案公正廉明。

【秦庭朗镜】:比喻官员判案公正廉明。

【清议不容】:清议:公正的评论。行为不正,舆论不容许。

【清正廉明】:比喻为官廉洁公正,不贪污徇私。

【人眼是秤】:众人的眼睛如同秤一样的公平。比喻群众的意见公正合理。

【赏罚分明】: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赏罚分审】: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同“赏罚分明”。

【赏罚信明】: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同“赏罚分明”。

【赏信罚明】: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同“赏罚分明”。

【堂皇正大】:形容言行光明公正,不偏不倚。

【天道无亲】:亲:亲近。公正,不偏不倚。

【天道无私】:指上天很公正,不偏不倚。

【铁面无情】:形容公正严明,不怕权势,不讲情面。

【铁面无私】:形容公正严明,不怕权势,不讲情面。

【铁面御史】:宋赵为殿中侍御史,弹劾权贵,刚直无私,人称“铁面御史”。后泛称不畏权贵,不徇私情,公正严明的官员。

【万世公论】:指历代的公正之论。

【逶迤退食】:从容谦退,公正廉洁。

【直道而行】:直道:正路。沿着直的道路走。比喻办事公正。

【直道守节】:节:节操。处事公正,遵守节操。

【至公无私】:非常公正,不存私心。

【至公无我】:至:极,最;公:无私。公正到极点,丝毫没有私心。

【置水之清】:表示人民对官吏公正清廉的期望。

【惟明克允】:惟:只有;明:明察;克:能;允:公允。只有明察事物,才能公正地对待事物,令人信服。

【无党无偏】: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同“无偏无党”。

【无偏无党】:偏:不公正;党:偏私。形容处事公正,没有偏向。

【虚堂悬镜】:旧时比喻地方官廉明公正。

【以直报怨】:直:公正、正直。以公道对待自己怨恨的人。

【以紫乱朱】:比喻将奸佞小人当作廉洁公正的君子。

【以紫为朱】:比喻将奸邪小人当作廉洁公正的贤者。同“以紫乱朱”。

【因缘为市】:旧指官吏借不公正的判决,收受贿赂。

【引喻失义】:引喻:引用类似的例证来说明事理。义:公正合宜的道理。指说话不恰当,不合道理。

【遇物持平】:指对待人和事持公正态度。

【湛湛青天】:湛湛:厚重的样子。比喻正义和公正。

【正道直行】:正道:正路。沿着直的道路走。比喻办事公正。

【正直无邪】:公正而无私心。

【执法不阿】: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执法不公】:拒绝公正,在实施法律中的不公正。

【置水之情】:表示人民对官吏公正清廉的期望。

【忠果正直】:果:果断。忠诚果断,公正刚直。

【正人先正己】:正:正直,公正。要让别人做到公平正直就必须自己先做到。

【公道自在人心】:公道:公正的道理;自:当然,自然。公正的道理自然存在于众人的心里。指群众对事情的是非曲直知道的清楚明白。

【公道总在人心】:公道:公正的道理。公正的道理自然存在于众人心里。

【清官难断家事】:清官:公正清廉的官吏。指家庭内部纠纷情况复杂,外人没法断定谁是谁非。

【清官难断家务事】:再公正的官吏也很难论断家庭纠纷的是非曲直。指家庭内部的事,外人很难搞清楚。

【清官能断家务事】:俗语。表示家族纠纷情况复杂,只有更公正的官吏才有可能断定谁是谁非。

【一碗水往平处端】:比喻办事公正不偏袒。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直:公正、正直。以公道的态度对待自己怨恨的人,把恩惠施与对自己有恩的人。

【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举:推荐;避:避开;失:失掉;亲:亲属。推荐人才,即使是仇人也不遗弃,即使是自己的儿子也不遗漏。形容办事公正。

【外举不弃仇,内举不失亲】:举:推荐;弃:丢弃;失:失掉;亲:亲属。推荐人才,即使是仇人也不遗弃,即使是自己的亲属也不遗漏。形容办事公正。

【外举不隐仇,内举不隐子】:举:推荐;隐:隐瞒;失:失掉;亲:亲属。推荐人才,即使是仇人也不遗弃,即使是自己的儿子也不遗漏。形容办事公正。

【莫信直中直,须防人不仁】:直:公正,正直。不能简单地相信别人很正直,而应当提防他存心不良。

【内称不避亲,外举不避怨】:举:推荐。举荐身边的人,即使是亲属也不回避;举荐外面的人,即使是仇敌也不躲开。形容办事公正无私。

【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怨】:举:推荐。举荐身边的人,即使是亲属也不回避;举荐外面的人,即使是仇敌也不躲开。形容办事公正无私。

【内举不失其子,外举不失其仇】:举:推荐。举荐身边的人,即使是亲属也不回避;举荐外面的人,即使是仇敌也不躲开。形容办事公正无私。

篇15:离婚协议书需要公正吗

离婚协议书需要公正吗

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要公证吗【1】

离婚协议无需经过公证,因为该协议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只要双方拿到了离婚证,这份协议就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就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协议书【2】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

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心的远离,自然导致手的分开。面对分手,更多的夫妻选择的是平平静静的离开。如不是被逼无奈,没有多少人愿意对薄公堂。毕竟涉及到双方的隐私,谁愿意闹的沸沸扬扬、世人皆知呢?

协议离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快捷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财产的法定手续等等;在子女问题上,涉及到合适抚养方式的选择,抚养费的合理确定,探视方式的确定等等;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等。

总之,协议离婚的双方要相当谨慎,否则很容易在离婚后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已经平静、有序的生活又会被重新打乱!

为了在离婚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身的应得利益,同时也为了把离婚后产生纠纷的风险降到最低,打算走协议离婚这条路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可以请律师来帮助把关!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接受一方的委托对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数目进行调查,以及调查一方是否存在背着对方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律师也可以代理一方去和另一方具体协商。双方自立的协议书可以提交律师进行审查,以确保协议的完备、明确、合理、合法!

防患于未然,可以使我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上,不让时间和精力无端耗费。如果仅处于一时冲动,为了尽快摆脱对方,而对离婚协议草率处之,那么离婚后打算过正常生活的愿望很可能会再次化为泡影!

离婚协议书(最新版)【3】

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 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篇16:公正财政论

公正财政论

本文提出了要以维护公正财政为重点,重构财政理念,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完善财政的政策和管理,用公正的财政来为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政府,公正、高效、民主的社会而奋斗.

作 者:李廷海  作者单位:洪湖市财政局,湖北,洪湖,433200 刊 名:理论月刊  PKU英文刊名:THEORY MONTHLY 年,卷(期):2003 “”(4) 分类号:F810 关键词:公正   财政  

篇17:公平公正倡议书

2017公平公正倡议书

在这个社会,公平是很重要的,我们要对人对是做到公平公正。本文是2016公平公正倡议书。

范文一:

全区非公有制企业界同仁:

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自治区党委“8337”发展思路的提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确定了具体的发展定位、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也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责任。为此,我们倡议:

诚信守法,规范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牢固树立以诚信守法为荣,以违法经营为耻的道德观念,让信守承诺和廉洁经营成为从业的基本准则和道德操守。反对弄虚作假,杜绝商业欺诈。依法规范经营活动,做守法经营的模范。

拒腐倡廉,健康发展。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强化企业行为自律,反对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坚决维护社会公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培育企业廉洁文化,传递拒腐倡廉正能量,促进公平竞争,实力取胜。健全内控机制,堵塞监管漏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产品高质量、服务高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靠实力公平竞争,赢得市场。反对不择手段,拒绝恶性竞争,努力维护健康有序、互利共赢的市场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诚信廉洁创业,守法公平竞争,为有效落实“8337”发展思路,建设繁荣、富强、和-谐、美好的内蒙古做出更大贡献。

倡议企业名称: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骆驼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明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呼伦贝尔地区公司

内蒙古二龙屯有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众联广场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赤峰春晖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宏源集团公司

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锡盟分公司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

内蒙古奥淳酒业

包商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

范文二:

全市工商界同仁: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贿赂行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大公害,破坏市场环境,毒化社会风气,成为滋生贪腐的温床,阻碍社会的进步发展。企业既是市场环境的构建者,也是贿赂行为的最大受害者。反对贿赂、公平竞争是企业的利益所在、责任所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期望。反对贿赂,人人有责;公平竞争,人人受益。为此,我们向全市企业及商会、协会组织发出如下倡议:

一、以质量为本,以实力竞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真正靠实力赢得市场竞争,决不采用贿赂手段,决不弄虚作假,决不坑蒙拐骗,决不围标串标陪标,决不恶性竞争,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共创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靠诚信兴业,靠管理取胜。积极倡导以诚信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道德观念,把信守承诺和严格履约作为行事的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底线,像爱惜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惜企业信誉。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强化内控,防范风险,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加强企业自律,慎独勿欺,表里如一,反对贿赂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坚守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诚实守信、廉洁经营”的文化理念,打造现代企业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反对贿赂行为,共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构建廉洁开封、诚信开封、务实开封、和-谐开封贡献力量!

倡仪人: 朱太忠主席 各位副主席 副会长

篇18:程序公正的探讨

关于程序公正的探讨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仅要求做到实体公正,更要求做到程序的绝对公正,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力,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现就程序公正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程序公正的意义     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其既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存在价值。     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司法公平的目的,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并确保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能够有助于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内容决不仅仅只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包括程序的公正。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向社会公众昭示其裁判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概括地说,我们在实践中所理解的程序公正,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即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上述内在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决定着实体法创制的权利义务的实现状况。因此,正确地理解程序的价值有助于我们完整准确理解司法公正原则。     简言之,司法公正有以下意义:第一、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这是国家设立法院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事人对法院的基本要求。第二、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长久地保持法律秩序,全面保护个人权利和真正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第三、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因此,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通过正义的裁判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就是司法公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全部内涵所在。由此可见,公正裁判既是法官的法律义务,又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     二、程序公正的实现     程序公正的力量和权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二是程序的公正性对实体公正所具有的有效保障作用。无论程序虚无还是程序至上,都不符合中国国情。在诉讼中,程序公正为实体公正服务,不把程序公正推到目的高度。     我们建设程序公正就是要倡导和实现正当程序、尊重人性、审判独立、法官中立、程序安定、充分听讼、程序透明、理由公开,来保证当事人获得或者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同时,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一)程序公正以法官为核心     程序公正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通过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的。无数个案的公正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综合体。而法官正是这个公正行动过程中能动的主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构建现代化的法官制度。目前,我国司法活动中所出现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缺少公信力等问题,无不与目前法官制度的不健全,法官独立地位的缺乏有着重大的关系。故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首要问题的解决。     1、法官应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诉讼公开是最佳“防腐剂”。对法官来说,只要做到了公开,可以说公正问题的一半已经解决。公开不只是对公众的公开,而且要对当事人公开。审理活动应在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当庭做出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详尽的判决理由,这样可以避免给当事人留下法官“暗箱操作”的印象。只有公开,才能消除公众、当事人对公正裁判的怀疑,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法官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审判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公开。     2、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准则》第八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活动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这项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法官有过单方接触,另一方则有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因为一方当事人会利用此机会向法官提供一些情况和意见,并可能给法官造成某种印象而另一方没有机会就此为自己辩解,所以,这是不公正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对于单方接触的具体内容的理解有些偏差。他们认为,禁止单方接触就是要求法官不得“私自、私下、秘密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要法官不在私下场合单独会见当事人,而是与书记员一起会见当事人,便符合了这一要求。实际上,这种考虑只强调了诉讼活动的公开性,而忽视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和公正性。这种公开地会见,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仍属于单方接触的范围。     3、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法官如果偏袒一方当事人,势必造成神圣、公正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因为利益受损的一方认为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获利一方会认为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关系和金钱。     作为法官保持中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力的`保障,回避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国将回避制度纳入诉讼制度之中使“符合条件则回避”成为法官的法定义务。《准则》在强调法官应当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同时,规定了酌情回避准则。如果法官隐瞒回避事由,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则职业道德所不容许。因此,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的请求:①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具有先前职业联系的;②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在亲戚、朋友关系的;③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有个人偏见的。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官认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酌情回避事由才能成立。因为法官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社会上,也会有各种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如果任何社会关系都必然导致回避,法官在任职一定年限后恐怕就无法在当地任职了,因为他可能认识所有的替在的当事人。所以,这种是否酌情回避的判断要由法官自己作出,而其判断的准确程度也恰恰是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的体现。     4、法官应当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准则》第十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来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现实体权利。”这一规定是有深刻背景和文化内涵的。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法官与其他成员一样,也有个人好恶和主观偏见。但是,这种普通人可以允许的好恶与偏见在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却没有立足之地。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体制,确保程序公正     妨碍审判权独立行使最直接的因素是:各种形式的外部监督由于其本身不规范而在事实上形成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当然,可以要求所有的监督者不得滥用监督权,但这是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法院而言,就是改革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以此来判断外部监督过滥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改革法院内部监督体制的重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大内部监督力度。重点是利用内部的优越条件加强案件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的监督,力求做到防患未然。二是规范审判监督程序。重点是对法院审监程序启动主体以及再审的次数作出适当限制,同时规范再审事由、提高再审审级等。由于立法的规定相对笼统,在操作上可以考虑以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1、建立以维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审判工作机制     审判工作的核心在于对审判权行使主体的合理定位。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大多数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大多数案件中并不享有裁判的最终决定权,二是审判委员会在决定案件时审判分离。     近几年来。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还权于合议庭(包括独任审判员)。然而,这一改革的成果并不十分理想,此项改革目标的彻底实现还必须从最高法院做起。     关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权,因是法律规定的,故取消尚不现实,但可以进行改革:第一,在审判委员会内设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按案件的性质不同分别由两个专业委员会全体或部分组成或参与合议庭审理,以解决审委会审判分离的问题;第二,对于无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则可以审委会的专业委员会或全体会议直接讨论决定。     2、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法官体制     (1)规范法官岗位的设置,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首先,应当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法官的编制,适当减少院、庭长的副职配备,增加审判员的岗位设置。其次,规范助理审判员的职责,使其责权明确。第三,除少数特殊岗位之外,不再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各级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单独序列管理。第四,服务性工作应尽可能社会化。     (2)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对现有法官队伍作进一步优化选择,建立合理的法官职位保障机制,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三)修正审判程序,使其更符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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