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计算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

时间:2023-02-16 03:50:38 作者:来时山有雪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来时山有雪”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劳动者如何计算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后的劳动者如何计算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供大家阅读。

篇1:劳动者如何计算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

案情简介

郑先生和苏先生就职于北京某饭店,从事工程部综合维修工工作。因饭店经营不善,面临倒闭,1月28日,北京某饭店向苏先生和郑先生等几十名员工签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月,苏某和郑某等多人去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饭店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随后郑先生和苏先生又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接待律师告知二人,他们手中有部分工程部的《排班表》,从上面显示,二人存在加班的情况,如他们愿意,还可以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在律师的协助下,郑先生和苏先生又向某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二次仲裁申请,主张工作日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

庭审时,郑先生和苏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银行工资明细、排班表等证据。北京某饭店提交了《关于工程部班次及工资调整方案》,上面显示:“工程部现有四名员工,以现有状况无法正常运行,特此申请班次的调整……现将员工工资每月提升1000元作为加班费,从1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方有饭店负责人、郑先生和苏先生的签名。质证时,郑先生和苏先生二人对该份文件的真实性认可。饭店的代理人对两人提交的《排班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排班表》上面有涂改的痕迹,饭店的排班表由人事部门掌握。郑先生和苏先生的代理律师向仲裁委提出了调查取证的申请,希望仲裁委能够向饭店调取工程部的《排班表》原件,仲裁员同意了调取原件的申请。恢复庭审后,饭店提交了、、20的工程部《排班表》,上面的内容虽然与劳动者提交的《排班表》有部分不一致,但基本是相同的,郑先生和苏先生对这份排班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饭店又提交了一份劳动部门《关于某饭店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上面显示劳动部门同意饭店的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郑先生和苏先生也是认可的。

庭审结束后,承办该案的仲裁员要求双方按照各自的主张及根据饭店提交的《排班表》进行统计和计算加班时长。因为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郑先生和苏先生的代理律师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将工作日和周六日的加班时长进行计算,又单独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进行计算,将计算结果交给了仲裁委。

某区仲裁委认为:郑先生和苏先生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两人要求饭店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郑先生和苏先生主张超时加班费(除去法定节假日),经核算,除去工作期间的吃饭时间,郑先生和苏先生的工作时间每年未超过2000小时(8小时×20.83×12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饭店应向郑先生和苏先生支付从入职开始之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XX元(计算方法:月工资÷21.75÷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300%)。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郑先生和苏先生按照其工作年限每年享有五天的年休假,但饭店并未安排其休息,也未支付费用,故饭店应支付两人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XX元(计算方法:月工资÷21.75×5天×200%)。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一般很难得到审理机关的支持,主要原因是劳动者没有关于加班的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本案中,郑先生和苏先生两人手里有饭店的《排班表》复印件,迫使饭店提交了《排班表》原件,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律师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确实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予调休或不支付加班费,如劳动者想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务必要保留好相关加班的证据,如加班申请单、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表等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就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本案中裁决对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式中乘以了300%。律师提示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立案时,要记得按照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同情况,乘以相应的百分比来确定主张的数额,避免主张的加班费过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两位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都不满10年,所以他们2015年的年假应该是5天,单位未能安排他们休年假,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需要对自己的工作年限进行举证,并且要注意工作的连续性,举证方面可以提交社保记录或与之前单位的劳动合同、之前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时间的证明等证据。连续累计的工作年限越久,能争取到的年假天数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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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怎么办?

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怎么算?月工资如何折算为日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日工资=月收入工资÷月计薪天数,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

比如一名员工工作满3年,月工资为1万元,那么他该休的年休假为5天;假如这5天他没有休年休假,单位应该支付他6897元【即(10000÷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未休工资计算方法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篇3: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1、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的计算。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休假等同于在正常工作。有些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休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等,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也就是说,上班获得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出勤奖,休年休假一样应获得这些。

2、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计算。

前面提到,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根据条例第2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立法思想,这里的日工资收入应按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额等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对实行年薪制的,应以年薪为基数折算出日工资收入。

3、年休假工资计算不同于加班工资计算。

在有的地区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国务院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年休假工资计算基础为日工资收入,尤其要注意该条例强调了计算基数是工资收入而不是工资。企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来约定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计算基数。因此,企业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支出的工资成本将远高于安排员工休假。

篇4: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于公司性质为制造业,经常加班,张某月薪标准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资约1000元,后因个人原因,张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庭审中,张某主张月薪3000元,加班费1000元,工资合计每月4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并按照300%计算五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裁决时,仲裁委未采纳张某关于年休假的计算方式,未按照月薪4000元而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日工资标准,并按照日工资的200%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为什么这样裁决?

一、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张某月薪3000元,加班费每月1000元,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日工资时需剔除每月的加班工资,因此张某要求将加班工资计入计算基数不会得到支持。

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是日工资的200%还是30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 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辞职后还能要求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吗

案例:8月1日,李小姐硕士毕业后进入上海某家外资企业工作并担任高级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约定李小姐的每月薪酬为税前6000元。10月9日,李小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早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公司批准了李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10月31日解除。

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李小姐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全年,公司与李某各持己见。李小姐认为: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自己因为工作而没有休假,公司理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对此满腹委屈:并不是因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如果李小姐不离职,年底公司业务少时肯定会安排李小姐休年假,一年还没有过完,怎么能说是公司没让李小姐休假呢。况且员工休年休假通常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公司进行安排,李小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休假,于情于理公司都不应当向李小姐支付休假期的工资。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李小姐何时可以享受年休假,2009年应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二是李小姐主动提出辞职,是否仍须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李小姐享受年休假是否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0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有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李小姐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其工作年限自进入该公司工作起开始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那么,李小姐有权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中,李小姐自2009年8月1日起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李小姐在2009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前述法定公式,根据其在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153天折算确定,即:153÷365×5≈2天。

那么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李小姐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是否正确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这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和“员工主动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

因此该公司关于不是该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应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的观点是错误的。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所以该公司此主张也是错误的。

那么该公司应该支付李小姐多少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呢?按照前款折算公式,李小姐2009年在该公司已过应享受休假的日历天数为8月1日到10月30日,共计92天,李小姐应休未休假天数的正确公式应该为:92÷365×2=0.5天,

结果不足1天,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上面的案例分析结果来看,员工在辞职时是能要求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但具体补偿金额需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篇5:未休年假的工资如何计算

我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2、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上述的内容可知,如果劳动者在本年度内有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对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年假工资计算方法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法定年假规定是怎样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篇6: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于公司性质为制造业,经常加班,张某月薪标准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资约1000元,后因个人原因,张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庭审中,张某主张月薪3000元,加班费1000元,工资合计每月4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并按照300%计算五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裁决时,仲裁委未采纳张某关于年休假的计算方式,未按照月薪4000元而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日工资标准,并按照日工资的200%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为什么这样裁决?

一、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张某月薪3000元,加班费每月1000元,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日工资时需剔除每月的加班工资,因此张某要求将加班工资计入计算基数不会得到支持。

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是日工资的200%还是30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 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辞职后还能要求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吗

案例:20xx年8月1日,李小姐硕士毕业后进入上海某家外资企业工作并担任高级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约定李小姐的每月薪酬为税前6000元。20xx年10月9日,李小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早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公司批准了李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xx年10月31日解除。

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李小姐20xx年度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全年,公司与李某各持己见。李小姐认为: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自己因为工作而没有休假,公司理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对此满腹委屈:并不是因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如果李小姐不离职,年底公司业务少时肯定会安排李小姐休年假,一年还没有过完,怎么能说是公司没让李小姐休假呢。况且员工休年休假通常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公司进行安排,李小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休假,于情于理公司都不应当向李小姐支付休假期的工资。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李小姐何时可以享受年休假,20xx年应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二是李小姐主动提出辞职,是否仍须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李小姐享受年休假是否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0xx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有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xx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李小姐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其工作年限自进入该公司工作起开始计算。至20xx年7月31日,李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根据上述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那么,李小姐有权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中,李小姐自20xx年8月1日起才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李小姐在20xx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前述法定公式,根据其在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153天折算确定,即:153÷365×5≈2天。

那么该公司关于不应支付李小姐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是否正确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这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和“员工主动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

因此该公司关于不是该公司原因而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应支付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的观点是错误的。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所以该公司此主张也是错误的。

那么该公司应该支付李小姐多少应休而休假期的工资呢?按照前款折算公式,李小姐20xx年在该公司已过应享受休假的日历天数为8月1日到10月30日,共计92天,李小姐应休未休假天数的正确公式应该为:92÷365×2=0.5天,

结果不足1天,所以该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20xx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上面的案例分析结果来看,员工在辞职时是能要求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但具体补偿金额需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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