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2018-03-26 19:24:48 作者:白白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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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武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我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为武汉理工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设有马房山(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和余家头(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40号)两个校区。英文译名: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并对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我校还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历年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我校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对象:普通高考(精品课)生(含自主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农村学生“励志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考生、定向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港、澳、台地区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单独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进行文化课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二条 参加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保送生招生的考生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考核;参加“励志计划”的考生,我校将根据考生网上报名材料进行入围资格审核和认定,不另组织测试。

第十三条 国防生需按有关要求参加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军检面试。

第十四条 在各省(区、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我校调阅考生档案数与招生计划数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水平运动队的调档名单由我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招生办公室提供。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的院校志愿、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分数优先)录取规则。

对于江苏省普通文理科考生,我校要求选考科目等级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其他类考生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进档后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报自主招生志愿:

A类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只能填报材料类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模拟投档线下20分且在当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之上,体检合格,我校予以录取。

B类计划入选资格考生,可根据文理科填报B类计划中的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模拟投档线下30分且在当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之上,体检合格,专业服从调剂,我校予以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的模拟投档线,在填满高考专业志愿表的前提下,满足其专业志愿。

自主招生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农村学生“励志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资格考生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填报我校志愿。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第一批院校录取控制线,我校将根据“励志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建筑类专业新生入校两周内加试美术,不合格者调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英语(精品课)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课程)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由于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的毕业生须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据此制定对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等专业身高、视力等方面的体检要求,详见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录取考生原则上应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若合格生源不足,经有关省(区、市)招办批准可放宽至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不低于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时,则可调剂未完成计划到其他地区招收同类专业考生。

第一条 我校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车辆工程)专业、金融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专业仅招收有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该两专业间也服从调剂。

第二十二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由于工作性质原因,不适宜女生报考。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面向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广东等12个省份招生,学校不组织校考,考生须参加各省份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各省份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高考文化成绩要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按总分150分计。

我校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按考生的综合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省级招生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综合成绩折算办法,按其投档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录取时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录取时专业安排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定向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国家规定,定向生在入学注册前需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生毕业后须到定向单位服务,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送生、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经我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我校收费标准为: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要求者,我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我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本科招生网网址:,电子信箱:zhaosheng@whu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传真)。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7-87651423。

第三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天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

第四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理工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0

五、校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

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5号(天津理工大学华信软件学院)

第五条 天津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结合,工、理、管、文、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现有本科生以上全日制在校生26000余人,有本科专业64个,覆盖工、理、管、文、艺等学科门类。有一级学科硕士点17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面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艺术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元,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摄影)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①、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西库提米分校合作动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30000元;②、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西库提米分校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24000元;③、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合作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8000元;④、与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合作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新生报到须知。

住宿费标准:1-2人间,每生每学年1500元;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我校级新生中,软件工程专业在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和天津理工大学华信软件学院上学,其他专业新生在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上学。

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确定的并在本章程中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总分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录取时将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总分(投档分)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平行志愿投档政策执行。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执行,即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先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我校招生计划数量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内蒙古自治区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无专业级差,即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投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该专业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尚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测试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必测科目为4C且技术科目合格者,均具有报考我校资格,不同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2017年在浙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英语、数学两科高考分数之和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八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对天津生源考生,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高考总分相同条件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者。首先比较考生数学和英语两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若相同,再比较考生其他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首先比较考生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为A的数量,如相同,再比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为B的数量,依次类推)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优先录取成绩较佳者。

高考总分相同条件下,可先对普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报考我校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对考生视力、色觉、身高等有所要求,具体体检标准参照海事局最新颁布标准执行(或请详查我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报考我校英语、日语专业,不需要参加省市招办组织的口语测试。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艺术类考生入学后将进行专业复试,复查或复试不合格者将按上级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六条 天津理工大学设有覆盖面近4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天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做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2-60216795 监督电话:022-60216276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 邮编:300384

网址:www.tjut.edu.cn E-mail:zsb@tjut.edu.cn

篇3:武汉轻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中路36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招委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分省分专业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公开学校招生信息,开展考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考试招生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以及在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等,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其中在湖北省招生的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为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以德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湖北省的考生在学校指定的武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外省的考生在生源省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如考生不能按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为空时,一律视为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化学类(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十九条 经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与英国提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国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Technische Universität München)合作举办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国内专业名称为酿酒工程)本科教育项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报考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的先后排序,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专业只能安排在计划尚有余额的专业;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北省招生的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新闻传播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该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在河南省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单列,分类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三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网址:,微信公众号:whpuzsb,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4:武汉轻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武汉轻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中路36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招委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分省分专业计划),制订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组织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开展考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考试招生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以及在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合理分配。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生如对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进行复检。湖北省的考生在学校指定的武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外省的考生在生源省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如考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为空时,一律视为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十八条 经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与英国蒂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国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Technische Universität München)合作举办酿酒工程(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的专业或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其中在湖北省招生的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酿酒工程(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为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外语以德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时,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考生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考生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专业只能分配到计划尚有余额的专业;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上海、浙江等省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20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理工类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酿酒工程(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文史类有新闻传播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于高收费项目,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填报了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一律视为服从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之间的.调剂。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在河南省实行平行志愿批较高学费专业单列;在山西省实行第二批B批次,分计划录取;在贵州省、四川省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另设院校代号,分计划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使用相同的录取规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动物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医学技术与护理学院的学生在常青校区教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的学生在金银湖校区教学。

第三十一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入学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四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

网址:zsb.whpu.edu.cn,

微信公众号:whpuzsb,

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5: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保送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学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www.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统考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学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学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省级统考的,还需参加省级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或标准)。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保送生、艺术类各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

根据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一省一市的调档比例为1:1。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不含设计学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明确填报有外语类专业志愿(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投档分数相同时,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照考生辅助投档分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招生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在上海市、浙江省,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时,根据我校公布的《武汉大学在上海浙江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进行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统考成绩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总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六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本科生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费两个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投档分数以及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艺术类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通过自主招生录取进校的学生不得转出录取专业所属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www.aoff.whu.edu.cn,咨询电话:027-6875 4231,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7-6875 3835。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照当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6: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488);地址:青山校区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邮政编码430081),黄家湖校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黄家湖西路2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和六家国家特大型企业共建的地方高水平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武汉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调档比例与调档方式根据各省(区、市)的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我校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对按照国家、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认可其加分。

第十三条

对拟录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在江苏省,我校要求普通文理科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安排专业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执行。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序,分数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湖北省,我校为护理学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单独开设投档单位,与其它专业分开投档。既填报护理学专业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又填报其他专业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分类投档。如果投档线上护理学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适当降低投档线(但不低于第一批本科批次线)择优录取有我校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但该部分考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如果投档线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适当降低投档线(但不低于第一批本科批次线)择优录取有我校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个专业间也服从调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全部考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德语专业不限语种,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国家、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详见我校当年向社会发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国家、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详见我校当年向社会发布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为准。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按学年计收的专业注册学费(简称专业学费)和按学分计收的课程学分学费(简称学分学费)构成;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建立了完善的资助工作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临时困难补助等。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位于青山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27-68862888、68864288(传真),本科招生网址:zs.wust.edu.cn,

电子邮箱:zsb@wust.edu.cn。

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27-68862473(监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各省(区、市)对招生政策进行调整,学校将按最新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篇7:广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广西大学,英文名为“Guangxi University”。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的国际代码为:10593。

第三条 学校开设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是国家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自主招生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广西大学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需要选派人员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顺序志愿投档,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以顺序志愿进档的考生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不含提前批艺术体育类),不设置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所填报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注: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男女生比例: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考生报考。

第十九条 语种要求:学校仅以英语(精品课)作为公共基础外语(课程)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条 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制,入学后复试美术,不合格者调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要求: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及格”以上。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11号】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专业项目水平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符合条件者按照教育部以及《广西大学20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享受录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

(一)广西区内录取原则

广西区内报考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的考生,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成绩(艺术统考成绩,下同)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分艺术文理科的招生计划按综合分[综合分=(艺术统考成绩/艺术统考满分)×6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满分)×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精品课)文化分优先。其中舞蹈学专业录取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70cm,女生不低于160cm。

广西区内报考广播影视编导类 (戏剧影视文学)的考生,广西艺术统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按综合分[综合分=(艺术统考成绩/艺术统考满分)×7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满分)×3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分优先。

广西区内报考播音主持类的考生,广西艺术统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以广西艺术统考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对于进档考生,按艺术统考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艺术统考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二)外省录取原则

外省考生须取得所在省联考合格证和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未组织联考省份的考生以我校专业考试为准),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

美术设计类、音乐学、舞蹈学专业:不分文理科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满分)×60+(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满分)×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文化分优先(如文化分相等,则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如外语成绩相等,则语文成绩高者优先);

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不分文理科以专业考试成绩为基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文化分优先。

二、体育类:

要求考生体育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成绩本科控制线、文化成绩达到体育类本科文化控制分数线者,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体育高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获得我校年自主招生认定资格的广西考生按照教育部、《广西大学2016年自主招生简章》的规定享受相关录取优惠政策;获得我校2016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资格认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及《广西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单独招生)招生简章》的录取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最新审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各种社会资助、学费缓交或减免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中加国际学院新生入学两年后分流进入广西大学的各专业学习(注:1、实行按计划分流,各专业具体名额以第四学期公布为准,分流到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要经过素描和水彩考试,分流到艺术类专业的要经过艺术考试;2、高考时属文史类的考生不能分流到工学学科类专业)。分流后选择英语专业的按4年培养(即2+2模式),选择建筑学、城乡规划、日语、泰语、越南语专业的按6年培养(即2+4模式),选择其他专业的按5年培养(即2+3模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00号广西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530004

联系电话:0771-3232999

电子信箱:zsk@gxu.edu.cn

网 址: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西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8:青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11065

第四条学校地址:浮山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金家岭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松山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七条学校概况:

青岛大学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青岛,背依浮山,面向黄海,承载着深厚的传统文化,也充满了浓郁的时代气息。

学校是山东省属重点综合大学,山东省首批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教育部与卫生部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设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和国家华文教育基地。

学校最早的历史源头是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创建于19。1993年,当时的青岛大学、青岛医学院、山东纺织工学院和青岛师范专科学校合并成为新的青岛大学。

学校设有34个学院、99个本科专业,涵盖11个学科门类。现有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5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7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拥有1种博士专业学位类型,20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型;9个博士后流动站。临床医学、工程学和化学3个学科进入全球ESI排名前1%。

学校现有本科生3500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6100余人,留学生570余人,教职工37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2400余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382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771人。

学校校园总占地面积2715亩,校舍建筑面积近108.9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4.9亿元,图书藏量387.96万册,拥有宽敞的教室、一流的运动场馆设施、舒适的生活条件。

学校与英国、美国、德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地区)的170余所高校(机构)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共建合作项目120余个。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青岛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我校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通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监察室;邮政编码:266071;电话:0532-85953150)。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本科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同时在青岛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发布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对高考成绩达到青岛大学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成绩要求为“4B1合格”,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对学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除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各专业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特殊类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1、山东省内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录取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全省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相关政策向学校投档,学校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出现专业成绩平行分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其中,报考音乐类、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400分以上(含),未达到者不予录取;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其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青岛大学划定的专业成绩合格线240分(含)以上,未达到者不予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

1)音乐类:填报青岛大学志愿的考生,须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控制线,考生专业统考主项与所报专业(方向)必须一致,按考生报考的专业(方向)志愿,以省专业统考总成绩将艺术文、理考生统一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总分相同,参考主项成绩排序。考生专业统考主项不在我校公布的专业(方向)招收范围者,不予录取。

2)美术类: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不低于考生所在省普通本科二本线75%,英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60分(按满分150分计);对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根据分省专业招生计划,不分艺术文、理,按其所在省专业统考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3、高水平运动员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我校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及奖贷

第二十条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考生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青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3780001-83780009

传真:053285954708

邮编:266071

学校网址:

招生信息网网址:

篇9: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新疆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大学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同时,学校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本科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 新疆大学招生计划及专业按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与考试》为准。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如考生生源所在省(区、市)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考生还需参加本省(区、市)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且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一级运动员通过我校专业测试且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后,可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

第十五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理科实验班(科技班)高考数学单科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报考我校英语、俄语和阿拉伯语专业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以计入高考总分的英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我区自命题,不计入高考总分,提供院校参考的英语单科成绩不作为录取参考标准)汉语言考生必须在100分以上(含100分),民考汉考生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二十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专业测试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加,以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七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除国防生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期间,执行西安交通大学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 传真:0991-8586161

网址: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10: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篇11: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福建医科大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类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经过近80年的建设发展,学校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优良校风。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现有上街和台江2个校区,占地面积约1500余亩。现有20个学院(部),27个本科专业,有2个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27个博士二级学科授权点;14个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52个硕士二级学科授权点。目前,在校博硕士生2910人,全日制本科生12858人,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并招收港澳台侨生和外国留学(课程)生。学校现有教职医护员工10134人(含附属医院),其中专任教师1352人。专任教师中博硕士生导师801名,其中博士生导师139名。

学校现有4所直属附属医院,另有1所附属医院正在建设中。此外,有12所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院,22所临床教学医院,58个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临床教学与实践教学基地网络,有效保障了临床与实践教学的需要。

学校现有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院士工作站,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9个省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7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1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24个省级研究所(中心)。

学校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中华高血压杂志》和《心血管康复医学杂志》等。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学校医学类、药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鉴于医学类相关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考生谨慎报考学校医学类、药学类及相关医学类专业。

第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课程)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精品课)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五条在福建省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中,其招生对象及资格条件、志愿设置与录取办法等均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在福建省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项目中,其招生对象、录取程序、教务管理、毕业就业等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为支持做好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计划,我校继续招收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录取时,根据专业招生计划、考生的高考(精品课)成绩及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学校招生调配原则进行专业调配,直接确定录取专业。预科结业时,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减分均需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调配原则

第十九条在省教育考试院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对于各省的投档具体要求,由校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以“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调配。一二专业级差3分,二三专业级差1分,三四专业级差1分,后不设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史类以语文、英语成绩排序,理工类以数学、英语成绩排序。

在江苏省的招生录取进档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普通类考试理工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级及以上等级。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六章录取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的要求,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和“二十六不得”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学校招生工作廉政相关规定。如有违纪行为发生,将认真追究,依规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我校收费严格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等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收费许可证号:闽价费KK00031100。

专业收费标准: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物分析、预防医学等专业6760元/学年;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眼视光学等专业6240元/学年;生物制药专业6200元/学年;生物信息学、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5460元/学年;食品质量与安全、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英语等专业5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4人间),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加收100元/生.学年,学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入住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

第二十五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要求进行清退。

第二十六条学校形成由校内外多项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等多元组合的较为完善的奖助体系,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录取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福建医科大学招生网站上。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招生邮箱:zsb@f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0673、0591-22862773(含传真)、4009180081

学校地址:

上街校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1号(350108)

台江校区:福州市交通路88号(350004)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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