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管理3点规定

时间:2024-12-29 12:43:35 作者:灰尘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灰尘”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管理3点规定,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后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管理3点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篇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管理3点规定

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2、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3、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篇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考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条件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条件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篇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为主的医学

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是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其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

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的规定

1.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

领导和质量监控的

权威性组织。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①研究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和规定,并提出建议;

②研究和提出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方案;

③负责制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④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⑤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③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及出版工作;

①向中央教育电视台推荐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节目;

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

导和评价。

3.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①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②参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负责该

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③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

位名单;

④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并向全国推荐;

⑤组织和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专业、各层次卫生技术人员

共同的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

③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

导和评价。

4.地、县两级可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5.主办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就项目名称、教学对

象、内容和方法、考核和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故条件和负责人等,

根据项目的覆盖面,分别向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列入正式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6.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半年将认可

的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各项目名称编号、学分数、主办单

位、日期、地点等提前集中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篇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篇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命题,试卷的印制、保管、交接和运送,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本人或者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运送、保管、接收,监考,评卷以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命题及试卷印制

第九条命题应当采取入闱方式,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命题用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命题人员应当签订《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责任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泄露本人参与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身份;

(四)在考试前不得参与或者授意他人进行与本专业考试命题有关的培训工作;

(五)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辅导用书和资料。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第十四条试卷清样、试卷的包装封面应当标明秘密级标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第十五条涉及考试的光电磁介质的制作、交接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第四章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试卷应当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逐级运送。

第十七条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二)专车运送,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押运过程中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条以火车、航空等其他方式运送的,应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试卷接收单位应当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查验,并与运送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应当将试卷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该场所可以同时用于保管答题卡。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过程实施保密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并与监考员办理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安排专人对试卷、备用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专门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答题卡的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将备用试卷和答题卡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后二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试卷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阅卷评分

第二十七条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八条阅卷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阅卷数据应当及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成绩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考试命题、印制、运送、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5月16日印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农医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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