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时间:2025-02-24 03:41:25 作者:小叶子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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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篇2: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书信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书信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全文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管理制度《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篇4:全市建设系统信访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们××县建设局始终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展示全局形象、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坚持从源头入手,不断强化稳控措施,全力解决信访问题,使全系统的信访矛盾小事不出基层,大事不出局,越级不出县,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局被省建设厅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2019、20连续两年被县政府授予信访工作优胜单位荣誉称号。我们的作法是:

一、高度重视,把信访工作作为全局的大事来抓

领导重视是抓好信访工作的前提。我局始终把信访工作纳入到全局总体规划中,成立由局长为组长的解决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并且每年都与基层单位签定信访工作责任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此基础上,工作中我们还做到了“三个结合”。

一是把信访工作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把信访工作和城乡建设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三年来,全局共召开研究信访工作的党委会45次,局长办公会72次,共处理解决各类急难信访案件近400件次。二是将信访工作与选优评先相结合。把信访工作作为衡量和检验基层各项工作的一把尺子,对信访工作不力的基层单位坚决不予选优评先。

三年来因信访工作被动而被取消选优评先的基层单位达到6家。三是将信访工作与选人用人相结合。为调动干部积极性,我们把信访工作作为使用干部的一条标准,凡要重用的干部,以信访岗位上的干部作为首选,推荐系统和县里的后备干部也是信访干部优先。三年来,有两名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进入局领导班子,有3名同志被列为全县副科级后备干部,有7名同志进入基层领导班子或基层重要岗位,有5名同志因信访工作不力被调离。

二、创新方式,建立信访工作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

实践看,建设系统的信访矛盾错综复杂,靠一般抓法很难奏效,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管用的源头治理机制,才能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在这方面,我们积极创新思维,不断总结探索,形成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信访问题的“五制”。一是领导下访制。制定了《建设局信访工作下访制度》,局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每周都要有一天时间到所属基层单位,主动接触群众,就地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使大量的信访矛盾在基层就得到了很好的化解。二是领导接待制。我们把每周二做为系统的接待日,由党政班子成员及事业单位的一把手轮流进行信访接待,对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立即给予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向群众解释清楚,并拿出解决计划,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将大量的信访问题控制在了系统之内。三是督查督办制。

制定了《建设局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对系统内发生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逐一建立督办台帐,从局办公室拿出一个专人全程跟踪落实,直至问题解决到位。四是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谁第一个接待,谁就负责分流、处理、督办、反馈,全程负责,全程跟踪,做到问题专人管,事情专人办,责任专人担。五是信访保证金制。对系统内所属的各基层单位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用经济手段促进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基层做好信访工作的积极性。

三、强化稳控,促进信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工作中,我们坚持把稳控工作作为解决信访矛盾的关键来抓,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定期排查,超前预测矛盾。

我们要求基层单位和局机关在每周的周五必须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并将情况报告到局里,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情况,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2019年秋季,房产砖厂多年来经营不善,职工意见很大,极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集体访。

掌握了这一情况,我们立即召集职工座谈,在广泛征求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公开竞价租赁经营,年末用租赁费按比例解决了职工多年来拖欠的待遇问题,职工气顺了,情绪稳定了,一个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消除了。

二是畅通信息,及时掌握矛盾。

调整充实了基层信访信息员队伍,做到每个企业都有专职信访信息员,目前共有信息员18人,网络覆盖全系统,95%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越级访等不安定因素,通过信息员局里都能及时准确的掌握。

2019年初,车站街居民对常年使用手压井饮用地表水意见很大,信息员掌握这一情况以后,及时向局里反馈了情况,我们将这一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及时向政府参谋和建议,使财政拿出了60余万元对车站街安装了自来水,让××街2019余户居民彻底告别了饮用20多年的地表水,吃上了自来水。

三是定期会战,集中解决矛盾。

针对一个时期以来排查和梳理出来的问题,我们采取定期研究,集中会战的办法,力争做到信访无积案,大大的提高了一次性办结率。

2019年末、2019 年初,由于受大环境因素的影响,职工并轨和城镇拆迁方面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解决起来难度都特别大,一时间长期困扰着我们,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采取了一企一策、一事一招的办法集中加以解决。

例如房产住宅公司,我们对企业进行了转制,将企业的债权债务整体出售,一次性地足额解决了职工的并轨资金、拖欠工资、独生子女费问题。

四是规范秩序,依法化解矛盾。

坚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解决信访问题,对有法律依据的信访问题,坚决给予解决,对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但合乎情理也努力去解决。

对于那些无理无据的信访问题,我们也是思想工作在先,但决不姑息迁就,严格依法规范。

西南社区的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朱凤云因宅基地纠纷经常上访,经几次联合调查处理,均认定其属无理上访,但她就是上访不休,我们做了大量的耐心思想政治工作,甚至派4名同志24小时监控,也无济于事,后来通过警示教育和行政拘留等措施,使其彻底息诉罢访。

2019年8月份,我县城西路改造,被拆迁户李秀芝以补偿价格低问题而上访,并拒绝搬迁,我们经过反复研究,认定其合法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对其必须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于8月14日对其被拆迁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事后她经过多方探讨,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后来还和拆迁办主任处上了朋友。

同时,我们对于一些缠访户、闹访户,一方面继续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监控工作,24小时掌握他们的情况,一经发现有越级上访动向,就向县信访等有关部门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因他们的无理取闹对上级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影响。

各位领导,在信访工作上,虽然我们做出了一点成绩,但与市局的要求和兄弟市县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将以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学习兄弟局的好经验、好作法,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为全市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篇5:全市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

全市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

治源头抓稳控全力做好信访矛盾调处工作

近年来,我们××县建设局始终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展示全局形象、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坚持从源头入手,不断强化稳控措施,全力解决信访问题,使全系统的信访矛盾小事不出基层,大事不出局,越级不出县,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X年我局被省建设厅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200X、200X年连续两年被县政府授予信访工作优胜单位荣誉称号。我们的作法是:

一、高度重视,把信访工作作为全局的大事来抓

领导重视是抓好信访工作的前提。我局始终把信访工作纳入到全局总体规划中,成立由局长为组长的解决信访问题领导小组,并且每年都与基层单位签定信访工作责任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此基础上,工作中我们还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把信访工作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把信访工作和城乡建设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三年来,全局共召开研究信访工作的党委会45次,局长办公会72次,共处理解决各类急难信访案件近400件次。二是将信访工作与选优评先相结合。把信访工作作为衡量和检验基层各项工作的一把尺子,对信访工作不力的基层单位坚决不予选优评先。三年来因信访工作被动而被取消选优评先的基层单位达到6家。三是将信访工作与选人用人相结合。为调动干部积极性,我们把信访工作作为使用干部的一条标准,凡要重用的干部,以信访岗位上的干部作为首选,推荐系统和县里的后备干部也是信访干部优先。三年来,有两名从事信访工作的同志进入局领导班子,有3名同志被列为全县副科级后备干部,有7名同志进入基层领导班子或基层重要岗位,有5名同志因信访工作不力被调离。

二、创新方式,建立信访工作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

实践看,建设系统的信访矛盾错综复杂,靠一般抓法很难奏效,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管用的源头治理机制,才能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这方面,我们积极创新思维,不断总结探索,形成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信访问题的“五制”。一是领导下访制。制定了《建设局信访工作下访制度》,局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每周都要有一天时间到所属基层单位,主动接触群众,就地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使大量的信访矛盾在基层就得到了很好的化解。二是领导接待制。我们把每周二做为系统的接待日,由党政班子成员及事业单位的一把手轮流进行信访接待,对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立即给予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向群众解释清楚,并拿出解决计划,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将大量的信访问题控制在了系统之内。三是督查督办制。制定了《建设局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对系统内发生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逐一建立督办台帐,从局办公室拿出一个专人全程跟踪落实,直至问题解决到位。四是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谁第一个接待,谁就负责分流、处理、督办、反馈,全程负责,全程跟踪,做到问题专人管,事情专人办,责任专人担。五是信访保证金制。对系统内所属的各基层单位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用经济手段促进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基层做好信访工作的积极性。

三、强化稳控,促进信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工作中,我们坚持把稳控工作作为解决信访矛盾的关键来抓,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定期排查,超前预测矛盾。我们要求基层单位和局机关在每周的周五必须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并将情况报告到局里,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情况,及时就地解决问题。200X年秋季,房产砖厂多年来经营不善,职工意见很大,极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集体访。掌握了这一情况,我们立即召集职工座谈,在广泛征求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公开竞价租赁经营,年末用租赁费按比例解决了职工多年来拖欠的待遇问题,职工气顺了,情绪稳定了,一个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消除了。二是畅通信息,及时掌握矛盾。调整充实了基层信访信息员队伍,做到每个企业都有专职信访信息员,目前共有信息员18人,网络覆盖全系统,95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越级访等不安定因素,通过信息员局里都能及时准确的掌握。200X年初,车站街居民对常年使用手压井饮用地表水意见很大,信息员掌握这一情况以后,及时向局里反馈了情况,我们将这一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及时向政府参谋和建议,使财政拿出了60余万元对车站街安装了自来水,让××街2000余户居民彻底告别了饮用20多年的地表水,吃上了自来水。三是定期会战,集中解决矛盾。针对一个时期以来排查和梳理出来的问题,我们采取定期研究,集中会战的办法,力争做到信访无积案,大大的提高了一次性办结率。200X年末、200X年初,由于受大环境因素的影响,职工并轨和城镇拆迁方面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解决起来难度都特别大,一时间长期困扰着我们,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采取了一企一策、一事一招的办法集中加以解决。例如房产住宅公司,我们对企业进行了转制,将企业的债权债务整体出售,一次性地足额解决了职工的并轨资金、拖欠工资、独生子女费问题。四是规范秩序,依法化解矛盾。坚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解决信访问题,对有法律依据的信访问题,坚决给予解决,对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但合乎情理也努力去解决。对于那些无理无据的信访问题,我们也是思想工作在先,但决不姑息迁就,严格依法规范。西南社区的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朱凤云因宅基地纠纷经常上访,经几次联合调查处理,均认定其属无理上访,但她就是上访不休,我们做了大量的耐心思想政治工作,甚至派4名同志24小时监控,也无济于事,后来通过警示教育和行政拘留等措施,使其彻底息诉罢访。200X年8月份,我县城西路改造,被拆迁户李秀芝以补偿价格低问题而上访,并拒绝搬迁,我们经过反复研究,认定其合法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对其必须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于8月14日对其被拆迁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事后她经过多方探讨,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后来还和拆迁办主任处上了朋友。同时,我们对于一些缠访户、闹访户,一方面继续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监控工作,24小时掌握他们的情况,一经发现有越级上访动向,就向县信访等有关部门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因他们的无理取闹对上级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影响。

各位领导,在信访工作上,虽然我们做出了一点成绩,但与市局的要求和兄弟市县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将以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学习兄弟局的好经验、好作法,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为全市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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