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账务处理面面观

时间:2025-03-04 03:38:43 作者:wzl_lan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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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视同销售账务处理面面观

对视同 销售货物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本报曾分别有所介绍,目前仍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此问题进行讨论,现结合有关财会税收法规作一综合说明,

形实均为 销售的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分两种: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签订的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 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假设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代销商品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代销商品 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方: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代销商品实现 销售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开具 销售发票给受托方作为进货凭证,结算货款时,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结转 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 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账款;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开来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加应付账款。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其他会计处理同上。

受托方: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账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不具 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发生这类视同 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等)”,贷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会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具有 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货易货行为以货易货在财务上不作 销售处理,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按以货易货货物的不含税售价及进价来计算。账务处理如下:等价交换:借记“存货”

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等价交换:当自产产品价值大于换取的货物价值时,借记“存货”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自产产品价值小于交换货物的价值时,借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篇2: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论文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论文

【摘要】会计实务中对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举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 税法 会计处理 收入确认

视同销售,本是税法上的概念,其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视同销售都有规定,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提到视同销售,那么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我们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一、税法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因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中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就视同销售的解读就显得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税法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而且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问题在会计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另一种是会计上视同正常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本文仅就自产、委托加工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则是按照收入的确认条件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至(8)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一)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形成,计入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这在会计上又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在建工程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食堂、医院、浴室等。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样,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在所得税方面,由于这类事项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企业下设的职工食堂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职工薪酬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比如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会计上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企业以自产产品一批发放给职工,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职工薪酬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三)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

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投资。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会计上此类事项是否作为销售处理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将其作为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1.如果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如果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四)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分配

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同样被作为销售而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产品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应付利润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作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例:企业将一批自产的产品捐赠给某希望学校,成本为8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营业外支出 97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无论在企业内外转移,增值税都视同销售;如果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所得税不视同销售,除此之外都视同销售;会计上在进行处理时,则需要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税法中相关规定,对视同销售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人民出版社.

[4]崔刚,“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J].财会学习,2009,6.

[5]李慧思,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归纳分析[J].会计之友,2009,12.

[6]黄银利,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0,1.

篇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毕业论文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毕业论文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别,称为“统一法”;二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却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法有差别,称为“分离法”。

上述(1)(2)两种代销行为,可以按实质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会计准则与税法无差异,应按“统一法”,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上述第(3)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是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行为,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4)种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判断,商品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不能确认为收入。如建造固定资产领用自产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采用“分离法”处理。

上述第(5)种行为,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采用“统一法”处理。

上述第(6)种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出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企业与被投资方形成合并关系的根据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划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别采用购买法或者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投资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合并,合并双方可视为同一集团会计主体的内部单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按账面成本进行结转,无需确认收入,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双方应视为不同会计主体,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应视为交易,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上述第(7)(8)种行为,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收入准则判断,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按分离法进行处理,即不确认收入但计提相关税金。

通过对以上8种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析,(1)(2)(5)(6)按统一法进行处理,(3)(4)(8)按分离法进行处理。总之,在对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准则对其进行判断,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确认收入,但所有的视同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1月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2月15日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5]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7]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

[8]中级会计资格辅导教材《经济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4: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摘 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篇5: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在会计、税收上处理的不同点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法定的角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处理方式不同。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会计来说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不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营业利润。因此,会计方面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在移送时,应将该产品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以上产品在税收上要视同对外销售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产品按照同类产品当月或近期对外销售的价格进行计算,若无同类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金;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照该项经济业务应获得的利润计算所得额。除借记相关科目外,应分别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所得税”等科目。

税法上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不能忘记税款的计算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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