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之策

时间:2022-11-29 08:48:58 作者:我的天惹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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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之策

浅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之策

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通过深入调研发现,我市民营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截止20__年底,全市已累计发展个体工商户4000余户,从业人员1万余人;民营企业377户,雇工达6595人。仅今年1至5月就新发展民营企业31户。全市民营经济已实现营业收入近30亿元,上缴税金总额为5561.6万元。民营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同时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发展民营企业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而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法治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因此,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寻求治理的对策,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问题,对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知道意义。

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够到位,传统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依然存在

调研中,我们感受到当前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歧视仍未消除,偏见也还存在。一些同志对中央的政策理解不深,对《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对民营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及其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补充论”、“权宜论”、“有限制利用论”等不正确的思想依然存在。如当个别民营企业出了问题时,有些人习惯于以偏概全,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多,对民营经济的诚信状况抱有怀疑和不信任态度。那种已被实践证明不正确的“宁左勿右”、“宁紧勿宽”的思维定式是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二)法制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主要表现为立法的不平等、不完善。一是在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本上还是按所有制类型为立法的标准,不同所有制主体享受不同的权利。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民营经济与其他类型经济还不平等,出现“合法侵权”现象。如在破产还债程序上,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二是保护公、私财产的法律力度不一致。如《刑法》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可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处死刑,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同样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最高刑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三是对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这类同属私人财产的所有者也区别对待。比如,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减免方面,内资、外资两套税制并行,内资企业是从投产之日起就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四是规定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如在纳税问题上,民营经济就存在税率过高、税负过重、重复征税等弊端。现行增值税制中多把私营企业划入小规模纳税人,使其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而且中小民营企业主由于集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特点,使他们需同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实际上负担了重复交税义务。与税负不成正比的是,民营经济在许多投资领域仍被限制进入。

(三)司法不够公正,民企权益不能得到平等有效保护

在民营企业外部法治环境治理中,司法环节也不容忽视。经深入仔细调查,我们发现当前我市司法环节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不够重视。受立法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公轻私”的思想意识,错误地认为只有为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才是为国为民,才感到理直气壮;而为民营经济服务则是为私人、为私利服务,感到名不正、言不顺。思想观念上的传统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二是司法不够公正。在司法实践中,我市存在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为了“顾全大局”、“维护稳定”,“天平”有意无意地向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或不公正处理,或久拖不决,导致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及时、有效的保护。三是行政官司难打。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诉求司法机关时,司法权力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得行政官司被老百姓称为“最难打的官司”。四是执行难成焦点。如我市法院在办理一起涉及到民营企业的经济案件时,因企业三角债务关系,执行不力,久拖不决,导致一纸判决书难以挽回企业被侵害的损失,“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无奈成了民营企业的一块心病。

(四)服务不够到位,政企关系和行政执法成难点焦点

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伊始比较,行政执法、政企关系大有改观,但仍有诸多地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有些工作人员时遇到事情时,首先想到的是权而不是法,在行使执法权时,不是根据立法本意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这样做难免会侵犯一部分企业的正当权益。二是民营经济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紧时松,甚至说变就变,有的行政部门往往单方面宣布关停小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废除租赁承包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权,对此带来的损失又往往不予补偿,使得民营企业正当经营权难以保障。三是违法行政和“与民争利”。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执法人员不执行法律规

定,如当民营企业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因当事人没有“进贡”,而拒绝采取行动,拒不执行法律规定;如个别执法人员为与当事人进行“钱权交易”,故意对当事人的合法申请拖着不办,以迫使当事人就范;从宽执行可能对一己私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规定,如一些部门的执法人员因为怕当被告,而姑息迁就行政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重罚的轻罚;还有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自行其事,比如公然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这种现象最为普遍,民营企业反映也最为强烈。四是政企关系亟待改善。总的来讲,政府已减少了很多审批事项,但个别部门还存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繁杂的现象,行政干预仍有发生。服务上,一些部门没有明示服务承诺,制度创新不及时,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对企业急办的事情麻木不仁,甚至有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发生。

(五)法律意识淡薄,提高民企自身法治水平迫在眉睫

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具体表现在:一是不懂法。调研中,我们发现发生在民营企业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五类:第一类是因为股权登记不规范造成纠纷;第二类是因挂靠引起的产权、确权纠纷;第三类是经营不规范造成权益纠纷;第四类是技术和???造成纠纷;第五类是企业与分支机构、?机构、人员之间的纠纷;这些都是民营企业不善事前进行法律防范造成的。结果常因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违法,莫名其妙地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即使正当权益受损也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二是不信法。由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复杂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是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三是不守法。一些企业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暴利,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自身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环境和企业形象,从而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法治体系不全,民企内部依法治理工作亟待加强

在与我市部分民营企业业主交流时,他们中大部分人都表示,在民营企业内部法治环境治理上,还显得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家族式企业,成立时章程简单粗略,没有设计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和管理不规范等自身缺陷,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二是部分民营企业缺乏规范完善的雇佣、销售和采购体系。不少民营企业的聘用合同,既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又不善于保护企业方的利益,缺乏许多必要的约定。在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建立上,显得随意、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维护企业利益。三是一些民营企业税收规划不合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企业的税赋负担重、压力大,而很少有民营企业不善于依法合理地安排收入和支出,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计划;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少必要的策略、方案和事前防范措施,导致民营企业的商标、专利受到侵权,影响企业的发展。

治理对策

(一)更新思想观念,营造民营经济关注氛围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在调研中,大家积极建言并一致认为:首先,要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应该完善多中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要看到发展民营经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民营经济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拓宽社会就业渠道,增加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实践证明,民营经济越是发达的地方,经济增长率就越快。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在牢固树立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的同时,努力为民营经济树立平等的社会法治地位。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平等经济,一个法制经济。法制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是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从战略的高度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消除各种偏见和误区,强化政策引导和社会推动,做到观念上“敬商”、形象上“亲

商”、行动上“重商”,切实达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意识到,发展民营经济是保持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增加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采取比东部更开明的思想、优惠的政策、更有力的措施,才能实现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文明公正司法,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一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即:刑事审判的保护作用、民商事审判的调整作用、行政审判的监督作用,为民营经济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二要加强审判调研。探讨解决涉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劳动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三要文明公正司法。让各类市场主体都能讨个平安公道的说法,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四要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所以,人民法院要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同案件快审、快判和快执,人民法院要开辟为民企服务的“绿色通道”,只有这样,才能最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行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要解决权利不得滥用问题。打击以权压法、以公权侵害私权现象。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主要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其次,要解决行政职责必须履行的问题。按照宪法分工,审判机关只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关,所以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将纠纷解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之内,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内涵所在,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第三,依法行政必须注意提高效率。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推进政府管理机制和体制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坚决防止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的衙门作风。依法行政要把政府的职能由管理转变到调节服务上来,主要就是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牢牢树立服务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家和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依法行政要抓好民企维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严格有效措施保护民营企业不受任意检查的干扰,通过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约束,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政府要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对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查处和取缔;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肇事者,公安司法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查处。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民营经济生存能力

民营经济的兴起,单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民企自保能力。民营企业经营者要经常组织学习,进行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市场意识、金融意识和国际意识,增强管理能力,成为懂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协作、敢创新的现代企业家。在维权工作上,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二是规范管理体系,提升民企竞争能力。民营企业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并依据法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运作机制,合理设计收支安排和税务计划,为企业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三是大力弘扬诚信,树立民企良好形象。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你能在一定时间内欺骗一部分人,但你永远无法欺骗所有的人。”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诚信就是形象、诚信就是生命、诚信才有市场、诚信才有竞争力”的意识,不要急功近利、因小失大,要通过道德自律和法制保障在民营企业中建立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四是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民企社会地位。民营企业要增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做到遵章守法、正当竞争,爱护资源、保护环境,重视安全、珍惜生命,创造条件、扩大就业,融入当地、服务社区,助弱济贫、共同富裕。这既有利于社会进步,又有助于企业社会地位的提高和自身的发展。

(五)规范有关措施,优化民营经济外部环境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但仍需进一步规范有关的措施,才能真正实现民营经济又好又快、持续稳定的发展。一是做好普法宣传,端正民营经济发展导向。通过普法和依法治理,提高民营企业家整体素质,促进民营企业与WTO接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建立起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长效监督机制。二是落实律师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担负着提供法律依据,代理企业法律事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标准化服务等职责。这就要求律师及时处理和制止侵权行为,帮助企业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并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将注意力从采取应诉补救措施为主转移到预防纠纷上来。三是搞好银企合作,优化民营经济外部环境。由政府牵头,成立银企关系协调机构,定期召开银行、企业、司法及政府负责人会议,专门就解决企业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切实运用好国家核销贷款的各项政策,为银企共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民营企业有其自身所固有的特点与缺陷,如家族化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企业主(家)的自身素质问题等,但这些更有赖于政府、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大环境,使民营企业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让其经过眼古的历练,血与火的洗礼,得以真正壮大和走入正轨,从而为万源市抢抓新一轮经济发展机遇做出新的贡献。

篇2: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调研报告

区法制办通过召开座谈会、对重点单位进行专访、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就“民营经济法治环境”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区民营经济基本情况

近年来,XX区以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层级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主线,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突破口,围绕现代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现代服务业、都市旅游业和都市农业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民营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推动我区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是科学发展的“加速器”。,全区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291.58亿元,占全区gdp的67.8%;民营企业赴境外投资企业达15家,投资总额2亿美元,位居全市前列。

二是市场经济的“主力军”。20底,全区非公有制经济活动单位达到3.3万户,其中企业数达1.3万户,个体工商户2万余户;规模以上非公企业642户,其中工业企业195户、商业企业173户、房地产企业137户、建筑业企业90户、其他行业47户。

三是财税贡献的“领头羊”。2011年,非公经济创造税收51亿元,其中国税入库12亿元,地税入库39亿元。

四是扩大就业的“蓄水池”。解决从业人员20万余人,占全区就业人口的76%。

二、初步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修宪后,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

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宪法地位,用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私有财产的保护达到了法律的最高境界。

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为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明显降低民营企业的税赋,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同一条起跑线,公平面对市场。制定的《物权法》为保护各类财产,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人财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政策制度日益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20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金融支持等七个方面形成了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 “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十七大所有制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从而为加强民营经经济法律保障提供更好的空间。

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民间投资36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三)法治政府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XX区政府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为主线,紧紧围绕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工作中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努力为我区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新动力。

一是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两次修订《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在全国率先出台了《XX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XX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XX区也相应修订《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逐步形成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是注重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首先,着力整合执法资源。近年来,成立综合执法局,不断整合执法力量,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其次,注重规范行政执法。《XX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再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XX市先后八批次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共清减行政审批项目1277项,精简率达66.89%。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创新审批方式,大大提升了审批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

三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首先,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力度。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通知》,转发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的通知》。其次,创新行政复议制度。出台《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最后,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贯彻落实《XX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XX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形成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错要追究”的良好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法治环境不断优化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有些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民营经济发展,急需修正和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有的因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因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还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延的问题等等,因此亟待修正、协调、整合和完善。

(二)侵害民营经济的行政执法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公务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部门和个人利益利益。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往往重“管理”、轻“服务”,重“监督”、轻“保护”。

(三)司法裁决不公时有发生

有些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公轻私”的思想意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如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某些经济纠纷案件,或不能公正处理、或久拖不决,致使某些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的、及时的、有效的保护。

(四)市场准入遭受不平等待遇

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存在隐性壁垒。比如,某些资源性的行业设定准入门槛很高,民营企业受到各种限制,很难进入。

四、优化我区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的建议

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环境的优化是改善非公有经济政策环境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优化政策环境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今后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切实保障投资权益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强调法律只规定什么是被禁止的,什么是不允许的。凡是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做的,其相应的权利都应受到保护,合理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紧清理和修订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要及时清理、修改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物权法》,坚持物权平等,进一步保护一切合法的财产权利。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有关优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政府要从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权利方面转变,对市场主体实施平等、有效的保护。建立法治政府,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可预见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准入的配套政策,努力消除某些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垄断势力利益的影响,打破在市场准入的操作层面实际上存在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障碍,打破实践中“名放实不放”的“玻璃门”。

(四)司法机关要对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应当确保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为民营企业提供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完全平等的司法保护,不得以避免国有财产流失、保护弱者、影响社会稳定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对民营企业诉讼活动进行司法歧视。

篇3:山区贫困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山区贫困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党的十六大,对民营经济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使全国的民营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今年3月,广东省委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作出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这是全面指导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广东增创发展新优势,推进全省工业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将产生重大影响,也标志着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春天到来。但在山区县,目前仍存在着加速发展民营经济认识上有差距、环境欠佳、企业融资难、管理机制落后等一些问题和困难,亟需认真加以解决。

一、山区贫困县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经济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认识不足,观念陈旧。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和人们观念的陈旧,贫困山区县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着疑虑,思想上固守“民营经济等同于私有化”的错误观念,担心民营经济的壮大会冲击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致使社会主义“变色”。因此不敢大胆地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地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山区县域民营经济的发展没有平等的社会地位。

(二)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逐步修改《宪法》,基本上完成了对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从允许到肯定的过程。但是,目前国家没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地方也没有制订一个比较完善的保护、鼓励民间企业家投资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政策规章,致使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法律保护方面的障碍。

(三)民营经济融资难,企业的发展得不到银信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山区县金融部门开展放贷项目比较局限,县一级根本无放贷权,大部分民营企业只得从“地下钱庄”和私人手中用高利率借款以及相互担保等途径应急资金,大大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营运成本。

(四)财税政策不平等,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因国家鼓励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而无法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和财政对国有企业提供的技术改造资金、贷款贴息和其他各种服务。另外,民营企业除了缴纳正常税费外,还面临名目众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这些都造成了民营企业待遇的不平等和发展的困难。

(五)现有民营企业素质不高,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目前,大部分民营企业都以家族式、经验型的经营管理为主,在开发利用人才资源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企业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文化素质都较低。据调查,山区县域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中专文化的占0.75%,高中文化的占31%,其余的均为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家族式、经验型的经营管理,文化素质不高,使山区民营企业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在经营管理中容易盲目决策,企业发展无长远规划,企业经营常常“四面出击”或是“一哄而上”,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此外,山区民营企业还存在产品单一、市场狭小、科技含量不高、信息不灵等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二、加速发展山区县域民营经济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宽松环境。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山区贫困县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山区经济的“七分天下”。就如地处粤东北部,毗邻赣南、闽西,只有25万多人的平远山区县而言:目前,全县有大小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6011户〈间〉,其中民营企业2699间,从业人员3万多人。,民营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78822万元,占全县工业产值的

96.1

%,税收5009

万元,占全县纳税总额的

72

%。今年1―8月份,民营企业出口创汇385.95万元,同比增长31.4%。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量,也足以说明它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显露出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以及维护供需平衡,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已成为山区贫困县国民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因此,贫困山区县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地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广东省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的思想,同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山区贫困县的实际,制订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努力营造一个政治平等、社会尊重、政策支持、法律保护、服务到位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山区县域民营经济做强做大,逐步提高民营经济对县级财政收入的贡献率。

(二)建立和建全法律保障机制,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民营企业的产权,个人的私有财产需要法律来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需要法制来规范。因此,山区县要进一步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强化执法刚性,加强民营企业的保护工作,使民营企业家食上“定心丸”,安心大胆创业。同时要坚决清理、废止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及规章、政策,抓紧时间制定保护民营企业的条例,尽快出台引导和约束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文件。要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部门及政府各职能部门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职责。对向民营企业敲诈勒索、乱收费、乱罚款、强买强卖及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人和事,必须坚决及时地追究处理,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金融部门要积极开办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各种贷款业务。

金融部门应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借贷机制,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是建立专门以山区县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原有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的基础上成立专门银行或赋予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新的职能,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二是金融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放宽民营企业贷款的抵押条件。可实行无形资产,动产资产抵押贷款,允许企业以信用、品牌贷款抵押等,降低申贷“门槛”。三是对山区县银行、信用社要适当放宽信贷政策,扩大授信额度并简化贷款手续,以满足山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四)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财税部门要从重国有轻民营的观念上转变过来,要按照“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域,不分隶属关系”的原则。在开放投资领域、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及提供各种服务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一是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上要不分国有还是民营,只要投入的目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要大力扶持其发展,使民营企业享受到国有企业的扶持待遇。二是建立财政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山区县财政虽然是“保吃饭”的财政,但也要立足“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山区县域民营经济的发展,培植壮大财源。每年可从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县级预算外资金和回收的本级原发放生产周转金中按百分比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担保贷款等。

三是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调整现行的税制,合理确定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所得税的负担是当今世界税收改革的趋势。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应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下,适当调整现行税收制度。对在山区贫困县投资办厂的民营企业,要同样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除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外,在期满后的五年内,再给予应纳税款30%――50%的减征,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四是投资开发建立民营经济科技园〈工业园区〉,为发展高科技的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五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民营企业的劳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同时,财政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就业、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六是培训好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帮助企业建制、建帐,加强财务管理;帮助企业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努力降耗增效,增加企业收入。七是强化政府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不利于山区贫困县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收费项目,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另外,由于山区闭塞,还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不断帮助企业创新改革,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五〉提高民营企业的综合素质,使民营经济做强做大。

一是政府要象关心国有企业一样关心民营企业,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培训,使民营企业家不断提高文化知识,拓宽视野,转变观念,增强企业家求高、求强、求大的意识和魄力。二是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知识及现代化管理知识。使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提高其预测市场趋势,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现代先进的管理手段取代家族式、经验型等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民营企业管理跨越式发展。四是帮助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进行产业升级,调整和优化民营企业产业、产品结构。山区民营企业多以传统及资源型产业为主,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政策和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引导那些资金、技术较为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率先发展高科技产业,逐步提高民营企业的科技素质、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的附加值。五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开拓产品市场服务。山区县要积极协助民营企业做好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调查论证,引导好民营企业的项目投资,尽量减少民营企业投资决策的失误。使政府弱化了的“宏观调控”经济的管理职能转变为高效的服务职能。

篇4:东北老工业基地存在的问题及振兴之策

东北老工业基地存在的问题及振兴之策

东北老工业基地面临国有经济比重大、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竞争力下降、企业资金短缺、观念陈旧等诸多问题,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才能振兴大东北.

作 者:祁峰 Qi Feng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刊 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4 3(3) 分类号:F427.3 关键词:国有企业   东北老工业基地   制度创新   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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