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立法的国际借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时间:2022-12-06 06:48:47 作者:甜心摇滚兔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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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教育立法的国际借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浅谈教育立法的国际借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论文关键词:教育立法 中国教育 借鉴 启示

论文摘要:本文从教育国际和教育立法的共性规律总结开始,重点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相关启示与借鉴。

一、引言

由于国家体制、民族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个国家对法的运用及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但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尤其是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都相对悠久,成效卓著。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法律趋同之势日益明显,国外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就更为显著。本文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相关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教育立法实践与问题

我国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历经20多年的艰辛努力,已逐步构建了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这是我国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进展,同时,也奠定了教育法治化的坚实基础。但实践中,教育立法依然存在为与社会对教育需要不相协调的地方:

第一,是教育法制体系不健全。学校是国家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场所。学校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教育权的落实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从静态上看,我国缺少《学校教育法》《教育财政法》及《教育投入法》等保障教育发展的关键性法律。第二,是立法技术与法律完备性欠缺。按照《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该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学校一直在收费。直到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在第17条中补充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没有人对《细则》第17条违背上述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第三,教育法规构造、表述与实施存有缺陷。目前的教育法规名称缺乏规范性,如法规名称过于庞杂,仅仅是教育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法规,就有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称谓,而且法规名称与其效力并不一致;教育法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薄弱,同时,几乎所有的教育法规都以实体性规范为主,极度缺乏程序性规范。

三、教育立法的国际共性与经验

在梳理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历史以及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着重从世界上各个教育相对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特色分析入手,对义务教育立法的历史渊源、职业教育的各有侧重、民办教育投入与支持模式的异同,以及成人教育立法等进行多方面的总结与归纳,为我国教育立法提供启示与借鉴意义。

1、义务教育。综观国外义务教育立法,虽然基于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权组织方面的不同侧重,各国在义务教育立法上表现出了相当多的差异性。但义务教育本身的基本规律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注定了国外义务教育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在国外,很早时候开始,义务教育就名副其实,首先被视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以至于早期的受教育与纳税、服兵役一道成为国民的三大义务。在我国清末,深受国外教育立法影响的《强迫教育章程》的“强迫”二字,以及“罪其父母”之类的规定,可谓尽得“强制性”精髓。

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这是国家和xx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义务教育立法确保免费的实现也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在国外,不少国家义务教育的免费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英国,1891年初等教育已经实现免费,19时中学教育却并未完全取消收费,但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就已经对那些结束了义务教育却未能升学的青年免费教育至18岁。在法国,1881年的《费里法》已经规定了国民教育“义务、免费、世俗”三原则,学生享有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当年就实现了母亲学校和小学的免费教育以及师范学校免缴膳宿费,并逐步发展到了更高层次和更长年限的免费教育。

2、职业教育。自20世纪以来,美国联邦xx颁布了旨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19颁布的《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相继通过了《乔治―里德法》《乔治―巴顿法》以及《国防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历史性和阶段性问题。立法的实质是联邦扩大教育权限的手段之一,通过立法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在日本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广辞苑》给职业教育的解释是,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的以职业能力开发和技术水平提高为目的训练。其目的就是为了给予人们从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这是广义上的职业教育。狭义的职业教育是指职业技术教育,其中包括产业教育和专门教育。

韩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战后韩国xx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表现出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发展的步调一致,形成了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3、民办教育。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学校经济的支持,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外,还都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给予私立学校相应的待遇。

匈牙利私立学校的总经费中xx拨的经费占70%;在丹麦和奥地利,xx经费占到了80%;在挪威,xx经费甚至占到85%。在比利时、瑞士、西班牙、法国和墨西哥,xx也向私立学校提供经费,并规定了比例。

日本xx有关给予私立学校财政支持的立法比较完善。1949年的《私立学校法》第59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振兴教育,在必要时依据有关的法律对法人办的私立学校给予资助。1970年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规定设立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其资金为10亿日元,全部由xx支持。1975年的《私立校振兴资助法》规定,对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专门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补助l/2。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私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私立教育提供借款以及借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4、成人教育。英国是西方成人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号称“世界继续教育之乡”,其成人教育对世界各地成人教育的发展都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成人教育有关的正式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和《学习与技能法》。进入新世纪后,英国xx继续积极完善继续教育政策。xx发表的《为了每个人的成功――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出,继续教育要以雇主和广大学习者以及整个社会的需求为导向,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发表了题为《继续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机遇》白皮书,根据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建议,英国议会于3月颁布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该法案从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为重点,提出了继续教育的改革目标和内容,由此确立了英国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中国教育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教育法是人的主观愿望的产物。要使这些主观愿望与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相符合,就必须完善教育立法机制,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教育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践看,中国的教育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启示:

首先,要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清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借鉴国际教育立法经验,对我国各个层次的教育立法进行梳理与完善,以基础义务教育为根基,以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辅助,以民办教育为补充,形成完备的教育体系。第三,要提倡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使之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的民办教育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后,要重视立法的与时俱进性质。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变化,应完善与充实相关法律条款,使得教育立法与实践和社会实际要求相一致。

参考文献:

[1]李赐平、国外义务教育立法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05(3):98―104、

[2]李栗燕,孟繁超,刘耀彬、中外民办教育法比较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137―140、

[3]黄日强、英国成人教育的立法、成人教育,2007(5):91―92

[4]谭细龙、实现教育法制必须先“治法”、中国教育学刊,2005(10):20―25、

[5]李赐平、我国25年的教育立法:现状、局限、前沿,2005(6):95―100、

[6]刘艳珍、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成人教育,2009(4):86―87、

[7]张继文、日本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思考、成人教育,2004(4):78―80、

[8]黄日强,黄勇明、战后韩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点及启示、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64―66、

[9]宋孝忠、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初探、继续教育研究,2009(11):8―13、

篇2:国际学校及其对双语教育的启示论文

国际学校及其对双语教育的启示论文

[摘要]随着教育国际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教育领域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与密切。近年来,国际学校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目标、教育模式、课程与教材体系以及师资建设上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当前我国开展的汉英双语教育有着重要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关键词]教育国际化 国际学校 双语教育

教育国际化是指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在国际教育贸易市场开放的前提下,教育资源在国际进行配置,教育要素在国际加速流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各国在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教育内容的选择以及教育手段和方法的采用等方面不仅要满足来自本国、本土化的要求,而且要适应国际产业分工、贸易互补等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新形势。教育国际化的核心或者本质,说到底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想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教育市场,优化配置本国的教育资源和要素,培养出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高素质的人才,为本国的最高利益服务。众所周知,在知识经济日益显现的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教育国际化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人才,这种人才能立足于本土,放眼于世界,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竞争。

一、国际学校在中国

一方面,伴随全球教育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文化、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教育开启了国际化之路。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从法律上确立了教育国际化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开宗明义:“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第16章中明确提出:“扩大教育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交流合作水平。”

具体到教育或学校层面,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与教学、教材建设、教学评价、教师流动、学生流动、学术交流、合作办学等领域展开了体现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改革与实验,教育已经从封闭走向了开放,从国内走向了国际。近些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兴起了以引进国外课程与教学体系(A-level,IB,AP,IGCSE),使用外籍教师和国外原版教材,采取国外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开展国际教育的国际学校、国际班、国际部以及各类国际教育项目。如中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开发的国际教育项目、上海师范大学剑桥国际中心、北京中加学校、北京新英才学校、北京私立汇佳(IB)学校、深圳中加学校、青岛天山实验学校、烟台耀华国际学校、长春美国国际学校等等,层出不穷,不可胜数。这些国际学校因其引进国际课程和国际高中教育,提供优质国际教育,直通国际大学,而备受国人青睐。

二、双语教育与教育国际化

何谓双语教育?国内外研究者对其界定尚是见仁见智,很难达成共识。因为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情景来理解双语教育,就会有不同的界定。一般而言,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双语教育。广义的双语教育是指凡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的教育都是双语教育,如汉语和英语、汉语和日语、少数民族语与汉语等。狭义的双语教育是指学校中使用第二语言或一门外语所进行的非语言学科内容(数学、化学、物理、生物、地理、计算机、体育等学科专业)的教育,它强调的是起媒介作用的“教学语言”,而非单纯的“语言教学”。笔者本文所说的双语教育是指狭义层面的汉英双语教学,即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教授数学、化学、物理、生物等学科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各国为了适应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都高度重视双语教育,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双语师资,提高本国国民的英语素质,增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本领。同时实践也证明,掌握双语或多种语言的人在外交、外贸、学术交流或其他国际场合能够轻而易举地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相互交流,在国际交流与贸易中占有优势。

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存在两种层面与形态的双语教育,即基础教育领域的双语教学实验和高校的'双语教学。基础教育领域的双语教学实验,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上海市新黄浦实验学校、上海中学等一批中小学为龙头,开展了针对传统外语教学“高耗低效”“学用脱节”的弊病,以开辟英语教学新途径,变英语“语言教学”为“教学语言”,以提高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与水平,进而提高英语教学与学习质量和效益为宗旨的双语教学实验。随后,双语教学实验逐步在辽宁、山东、无锡、苏州、浙江、广州、深圳、北京、成都等省市得以开展。且上海市、辽宁省、苏州市、无锡市、成都市等省市正式颁布了开展双语教学实验的文件,大力支持双语教学,双语教学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蓬勃发展起来。

与此同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科技革命和加入WTO对我国教育的挑战以及研讨交流国际上先进教材、教学方法和手段,我国高校开始大力推进双语教学,以加强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开展国际对话,培养国际化人才,与国际接轨。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打造国际化城市”成为很多城市追求的目标。而国际化的城市需要国际化的人才,国际化的人才需要国际化的教育,加之,大学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功能,通过高校双语教学,以满足上述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的改革便水到渠成。自始,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启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高等学校双语教学协作组章程》等文件中对高校开展双语教学,培养既熟谙英语又精通专业、能够在高科技领域直接与国际对话的国际化人才作出了明确规定与要求。

三、国际学校对双语教育的启示

严格来说,国际学校的教学并非我们所谓的双语教学,多数国际学校的教学都是原汁原味的国外教学,即全英教学。但是,随着国际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出于降低成本、师资选聘以及适应中国学生群体等方面的考虑而进行的教育教学调整,使得现行国际学校开始选聘中国双语教师,并且针对中国学生英语基础与水平,实行沉浸式或过渡式双语教学。由此,笔者认为,现行我国教育领域国际学校的教学与双语教学发生了联系,尤其在双语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双语教育模式、双语课程与教材体系以及双语师资建设等方面对双语教学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

1 在双语教育理念上。双语在教育理念上应秉持多元文化和国际理解教育,坚持语言与文化的一体性、互动性,加强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对话、融合、理解,注重在语言习得的过程中感受文化,在文化沐浴中习得语言。培养学生两种语言、两种文化的多元文化意识和国际视野,养成学生兼容并包、尊重、宽容的心态与品质。同时,在双语教育中坚持文化主体性、自觉性,在了解外来文化的同时,弘扬本土文化,倡导多元文化。

2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人才培养目标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教育上的反映和体现。双语教育中,一方面,面对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国际化发展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双语教育要学习国际学校,培养汉外兼通,中西文化兼容,具有世界眼光和中国灵魂的既熟谙英语,又精通专业,且能够在高科技领域直接与国际对话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另一方面,针对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双语师资短缺的困境,双语教育还要肩负起培养能够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能够到中小学和国际学校用英语教授数学、化学、物理、生物、地理、计算机、体育等学科专业的高质量专业化双语教师的使命。

3 在双语教育模式上。国外双语教育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以及国际学校的教育模式证明,沉浸式双语教育模式的实践效果明显。20世纪60年代,居住在加拿大魁北克省圣·兰伯特学区的英裔单语加拿大人意识到,让子女掌握法语是他们未来就业和生存的必要条件。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向教育当局提交了一份法语沉浸式双语教学方案,方案被教育当局接受。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教学模式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随后,沉浸式双语教育模式先后被借鉴到美国、澳大利亚、爱尔兰、芬兰、日本、瑞士、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双语教育的发展。当前,考虑到我国英语语言环境与氛围,以及教师、学生英语基础与水平,我国应积极创造浓厚的英语环境与氛围,适时学习借鉴沉浸式双语教育模式,让学生沉浸其中,耳濡目染、潜移默化,最终达到润物无声的效果。

4 在双语课程与教材体系上。国际学校的课程与教材体系完全引自国外,如A-level,IB,AP,IGCSE等,以开展国际教育,直通国际大学。双语教育从其浅层次来看,需要我们掌握英语,具备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来教授数学、化学、物理、地理、生物、计算机、体育等学科专业的能力;而从其深层次来看,需要我们理解英语所代表的西方文化、历史、社会等精神层面的东西,培养学生多元文化意识、国际理解能力、尊重、宽容、海纳百川、兼容并包以及具有全球责任感的心态与品质。而国外的课程与教材体系在上述两方面目标的达成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此,双语教育可适当引进国外原版课程与教材体系,加强国外课程教材与国内课程教材的融合与联系,建立“中西合璧”式的课程教材体系,以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

5 在双语师资建设上。双语教学不同于一般教学,对教师的英语能力与水平、学科专业知识以及教育教学素养有着很高要求,而我国现行单科制师范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教师很难适应双语教学的特殊要求。因此,当前,专业化双语师资匮乏成为制约我国双语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国际学校在师资建设上有着独到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首先,学习借鉴国际学校直接从国外聘用外籍教师的做法,引进语言外教和专业外教,加强对学生外语和专业外语综合应用能力与水平的训练和提高;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学校利用自己拥有的外籍教师资源,对中国教师进行“师徒式”校本培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中国教师的培训,尤其是外语和专业外语能力与水平的强化和提高,加强外教与中国教师的联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篇3: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阮曾媛琪*(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系)于2002-10-3 12:25:13发布)

我今天和大家分享的题目是《国际社会工作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发展的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首先,讲讲西方社会工作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发展历史。

我们预测将来,往往要从历史去看,吸收教训与经验,以此来引导未来之路的走向。首先讲一讲美国的,它的文献比较全,而且影响也比较大。其实每一个国家的发展历史,与我们都是一样的,开始时没什么专业人员,没有什么知识基础和经验,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过来的,看到别人的历史,我们或许有一丝安慰:我们并不是孤单的,别人也是这样走过来的。美国社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从19世纪末已开始发展,那时大概是1890年左右。其受到三个重要发展潮流或趋势的影响而形成最初的社会工作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当时的社会科学成为一个学科,在大学里开始有此学科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这促使对社会问题的研究越来越严谨,引发更多对社会的研究。另外他们对应用科学的研究也开始了一点兴趣。第二因素是美国当时成立了国家慈善总会,他们的慈善总会在当时团结了大部分志愿机构的工作,同时他们对实际工作做出了回应。因为他们的工作越来越系统(原先较散,后来统筹了)。他们发现机构人员往往未受培训,他们工作效能不高,于是开始重视培训,希望有一些培训给予工作人员。第三是当时许多私立女子大学在美国成立,在19世纪末,大量妇女地位低下,在家作家庭主妇。由于有了女子大学,而且生源多来自较好家庭背景的女孩,那么当她们毕业后,就不甘于留在家庭里做主妇,更希望到外面就业,而她们就业的一个最好出路就是在慈善业方面的工作(比较适合她们的身分与地位)。这帮人很有水平,也很有影响力。这几个因素综合起来影响了美国社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发展道路。当时第一代社会工作的学校并非是一些大院校,而是从培训班开始的,比方他们第一个培训是18纽约慈善会开展了暑期培训班――算是微小的开始,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人们日益发现培训是十分需要的。短期的培训开始是比较注重实务工作培训的,但随着次数的增加,他们发现短期培训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希望长期的、比较系统的训练能开展起来,后来他们就要求一些大学开办社会工作有系统的`培训课程。当时在大学里面的培训是从研究生的层次开始的,他们从应用科学出发来考虑,认为你有了好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背景,再参加培训,你的能力会更强。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当时需要培训的人,他们大都具有了大学本科学位。后来在19他们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课程,并成立了全国社会工作培训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协会,当时这十几所高校的社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构成了美国早期社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特点。第一,他们传播知识的学生均来自非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二,他们全部是研究生水平,实行两年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他们的老师不单单懂学术亦注重实践经验,大都在基层从事过丰富的实践。他们十分注重实务为本的社会工作的培训方法。到了30年代至50年代,发展很快,学校增加了很多。当时,在30年代因经济危机导致了衰退,反倒给社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发展提供了契机,危机下失业问题、贫穷问题、家庭问题等均产生了,人们认为社会工作服务要增加很多――应付问题尤其是失业方面的社会工作服务已远远无法满足需求。另外也觉得要这么大量的工作人员去做这些工作,他们也要增加许多课程。另外一个影响,以前比较注重个人性的个案工作,但由于经济衰退使人们认识到引发问题的往往不是单层面,并不是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是个人与家庭不可控的,是由社会影响的,比方有许多很有能力的、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人也面临失业的威胁。所以他们也开始注重社区类的较宏观层面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目标。30年代一 50年代,他们有一个大的争辩,社会工作的培训是应该放在研究生层次还是处于本科生层次上。原先他们是从研究生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着手的,后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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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职业教育立法的国际经验论文

职业教育立法的国际经验论文

目前,随着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拥有足够数量的产业工人队伍日渐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支撑。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特别是发展实体经济的战略选择。本文列举一些国外有关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实践经验。

德国:“双元制”体系闻名遐迩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不仅被誉为二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而且也成为2008 年经济危机后德国经济稳步增长的.坚实平台。可以说,作为世界装备制造第一强国的德国,其“双元制”职业教育功不可没。

“双元制”是德国政府为了保证职业教育的有效性,进行职教立法,将职业教育变成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教育体制。学校和企业双方严格遵循《职业教育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履行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制度的保证下,企业均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待,企业内不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还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不仅有完整的培训规划,还有充足的培训经费;不仅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带班师傅,还有相应的进修措施,等等。这一切均使“双元制”的“机制层面”更为健全、更为完善,使整个职教体系得以有效而顺利的开展。美国:为个人提供终生学习机会本世纪初,美国将“职业技术教育”更名为“生涯与技术教育”,这一变动体现出美国职业教育理念的转变,即职业教育要帮助学生就业和继续接受中等后教育。生涯与技术教育要面向所有学生,要求学生掌握基本技能、专业技能以及21 世纪新技能。

美国现行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是《2006 年卡尔·D·伯金斯职业与技术教育法案》,其宗旨是通过美国联邦政府、州和地方共同开发学术及技术标准,整合技术教育,衔接中等和中等后教育,增强州及地方的灵活性,开展国家研究,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支持职教机构与相关部门行业企业间的合作,提供个人终生学习机会,培养中等教育和中等后教育学生的职业技能,以保持美国的竞争力。美国职业教育法案的特点是要求明确,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澳大利亚:两级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劳动力技能、生产能力与澳大利亚未来的繁荣密切相关,要求“必须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建设一支高技能队伍”,提出了为经济服务、为人们服务、为社区服务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制定了加快培养高技能队伍建设的目标和措施,在全国24个地方建立澳大利亚技术学院。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职业教育法是由多个法规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纵向而言,包括联邦法和州法;从横向而言,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就业法、劳动场所与平等法等法规。在联邦层面,澳大利亚颁布实施了《用技能武装澳大利亚劳动力2005 年法案》,该法案主要包括六部分,即预条款、向州划拨的费用、基本建设支出与经常性支出预条款、战略性活动拨款、支付及其他,共计47 条。澳大利亚各州都有自己的职业教育法,与联邦法相比,州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内容更系统更具体。新加坡:立法使职前培训制度化新加坡政府重视职业教育,通过立法规定:求职者必须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职前培训制度化;凡资本在百万新元以上或者雇员在50 人以上的企业,须对在岗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资或合资企业,如招聘新籍员工,须派到投资者母国或者技术更新的外国进行技术培训。整个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颇高。

篇5: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立法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立法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人口、资源、环境与城市化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城市已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主流趋势.目前中国以生态城市为建设目标的城市越来越多.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生态城市建设,对促进城市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采用单因子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与法理演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考察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生态城市建设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中国生态城市建设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国外立法经验,提出相应对策.

作 者:张庆彩 吴椒军 Zhang Qingcai Wu Jiaojun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009 刊 名:环境科学与管理 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MANAGEMENT 年,卷(期):2008 33(3) 分类号:X171.4 关键词:国外   生态城市建设   立法   启示  

篇6: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摘 要:德国的坏境立法与我国的环境立法历来是我国法学界对比研究的课题之一。立法目的一致性、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和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也一直困扰着学者。德国立法由失败到成功到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也对我国环境立法有很大启示。我国应以德国现行行政环境法为基础综合土地、农业、水利、环境等各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典化”环境行政法。

关键词:德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环境行政法;中国环境保护法

德国的环境法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较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虽然起步并不算晚、经历的时间也不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德国立法的先进水平。无论是以前失败的德国“环境法典议案”,还是德国现行的环境行政法,都能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能够从德国环境法的成功中吸取经验,从其失败中获得教训,从而更好地引导我国环境行政立法。

一、德国的环境立法及其经验教训

(一)德国早期环境立法“法典化”探索的过程

1.“法典化”①立法。

虽然说,在经历了多年的推动发展之后,“法典化”的构想最终破灭,但是这一过程留下丰富的经验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的。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存在着联邦立法机构和州立法机构的两层立法体制。在立法方面分为联邦独占性立法权和联邦与各州共享的竞合性立法权。经由联邦法律的明确规定,联邦各州的立法机构能够对除了竞合立法之外的联邦各州独占的立法事项进行自己的立法,以及对联邦没有规定立法的事项进行立法调整。这种立法有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存在偏离性。德国原来的联邦框架性立法在的联邦宪制改革遭到了废止,同时改革对联邦立法权限进行了重新划分。州级偏离性立法权及与其相呼应的分期立法制由此诞生。

州级偏离性立法制度是联邦宪制改革的重大调整,各州享有的偏离性来源于竞合性立法。各州有权通过设置各州内部的法律对联邦法律作出偏离的规定,包括了最重要的自然与风景保护和水资源管理④,其中最重要的当属自然与风景保护。对于这些偏离性的规定,就是在涉及规定中的事项时,联邦与各州的法律取舍可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但是,不论从法律的效力还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偏离性立法权并不都意味着各州可在任意时刻行使偏离性立法权来代替联邦法律。

无论是从规范内容、立法范围还是立法技术上来看偏离性立法都必须来源于联邦环境法的相关政策,必须符合联邦法律内在的立法精神。一般来说,地方的偏离性立法权不能在包括宪法、有关联邦法律、欧盟法和基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括号内罗列的除外事项上得以体现。所以说,各州的偏离性立法权限的空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的。

2.德国环境立法失败的教训。

(二)德国新环境行政法的成功经验

环境法典法案失败之后形成的德国新环境行政法共分为四个部分:新《水资源管理法》、新《自然生态保护法》《非离子放射防护法》《环境法规清理法》。

1.环境行政法的范围更加具体化,职责明确。

在德国联邦立法体系中,有关水资源的管理事项属于州级偏离性立法的权限范围。就理论而言,各州应当再行立法(除与水资源及设备以外)然而,这部统一的法理论上来说已经从足够专业的角度满足各州的需要,各州没有必要进行多余的立法。

(2)新《自然生态保护法》整合了各种立法的资源。德国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是在已经被替代的联邦框架性立法权下产生的,联邦宪制改革后,融入了竞合立法体系中。这部生态保护法是联邦法和州法结合的产物。该法的意义:能够将各种立法的资源广泛的整合在一起;由于自然生态保护属州级偏离性立法范畴,因此,宪法规定的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立法中不得偏离的一般原则亦须予以具体化;能够保证代际自然生存基础和生物物种多样化的实现。

(3)《非离子放射防护法》填补了非离子放射防护方面的空白。该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对于其纳入2009的环境法典草案的理解,联邦议会的主张是由于对非离子放射防护一直存在法律漏洞,而且环境立法在非离子放射防护方面有着很大的空白,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人为的紫外线辐射危害有关的法律的欠缺。民间自发组织的防护活动也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成效,因此,有必要进行该项立法。

(4)《环境法规清理法》确立了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从名字上来看,可以看出该法并不是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的用途就是清理废止一些由于社会的发展或者是法规的变动而造成的已经不具有意义的联邦法律法规。联邦宪制改革废止了框架性立法是这部法律产生的主要根源,而先前的框架性立法涉及的法规的量是很庞大的,具体相关的法律有辐射防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法、环境污染损害法、环境救济法、建筑法、基因技术法、爆炸材料法、环境统计法、联邦环境局法、联邦废弃物法、废水排放法等。

2.新环境行政法的进步。

四部行政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法制工作做出了要求。其中三部是内容上的,新的《水资源管理法》和新的《自然生态保护法》是对水资源以及自然资源方面的规定,作为环境立法的两大基本法域的水法和自然生态法在这个系统中达到了实质性的统一。《非离子放射防护法》是德国环境立法的一个创新,同时也体现出了环境立法方面的新想法,我们能够看出其代表的环境立法的发展方向便是与时俱进,与科学俱进。最后一部《环境法规清理法》与前三部有着很大区别之处的,并不是对环境作出的实体性的规范,这种对已过时的法律进行清理,保证了现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的实施并为将来进一步的环境立法铺平了道路。

二、我国环境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如从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立法,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立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这些立法、文件与我国19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一起,共同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

特别是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执行,我国环境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但这些成果在当今法制国际化社会背景下仍显得有不足之处。

(一)环境立法的目的不合理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一切改善和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为最终都是为了发展经济。从一定方面来说那边可以这么讲,既然是为了发展经济,那么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甚至有关环境的保护会阻碍到经济发展时,便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这似乎违背了环境法本来的意愿。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的发达国家基本都是经历了在破坏环境中发展,然后在发展达到一定高度时再回过头来治理环境的过程。我们都知道,整个大自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一旦一个环节遭到破坏,整个系统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治理对于环境来说,只能算是延缓其毁坏的速度。治理相较于预防来说,成本和功夫都要下的大得多。而德国环境保护的目的更多是对生物圈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加以保护,同时强调环境保护是为了保护人体的健康和安全。

(二)环境保护管辖的权限分配不到位

德国宪法、法律和其他的规章对环境保护的权责都有明确的区分规定。德国环境法将其环境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首先,联邦政府的主要环境管理职能是一般环境政策的制订、核安全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及跨界纠纷的处理。其次,州政府的主要环境管理职能是环境政策的实施,同时也包括部分环境政策的制订等。联邦在环境政策制订及立法方面起到主心骨的作用,州在环境执法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在与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地方对当地的环境问题有着一定的自治权。在我国环境法中,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和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环境保护法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统一管理,同时,13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的保护方面有着监督管理的权限。在此情况之下,环境保护出现了14个执法的主体。如此多的主体就很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各部门争着管辖,造成执法的混乱;另一种情况,在遇到棘手的问题的时候,各部门都不想管辖相互推诿,环境问题如何能够得到解决?!

(三)环境保护权责分配不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虽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个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和责任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要采取有关的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方面做出分配,即哪个部门、哪个人应当对哪方面的事项承担责任。在德国,联邦对整个环境法的执行进行宏观掌控,州和地方则根据其不同的情况灵活实施。州能够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实施联邦法律、法令和行政规章。联邦在化学品、废物越境转移、基因工程和排放贸易等大的环境活动方面掌握着部分或者完整的执行权力;而州则是在联邦的监督之下对核安全和辐射保护法等方面代表联邦执行法律法规。在立法权责、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权责、环境规划的权责、环保投资的权责四个方面,联邦、州和地方的环境管理职责都有具体的分配。

(四)环境执法问题突出

我国环境执法方面面临着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强、环境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无原因:首先,由于在环境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政府无法将所有的环境法制工作的重点放在环境执法上来[7];其次,环境立法的相关配套设施,即相应的法规政策出台的也相对缓慢;还有,由于法规政策的撰写者多为学者专家,对于实际操作情况不是很了解导致了一些法规在真正运用到实际中时出现种种难以克服的问题。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导致环境执法过于混乱行政资源浪费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在德国等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将环境法制的贯彻重点转移到了环境执法当中,并将环境执法的`地位提升到环境立法相当的层次,更有助于环境执法的实施。德国联邦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德国还专门设立了环保警察这一新的职位。环保警察隶属于德国联邦内政部。每一名环保警察都要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训练来保证其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而他们的工作便是在发现环境污染时,及时采取补救行动。这一项创新是德国重视环境执法的体现[8]。

(五)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的环保法第二章对于监督管理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仅规定了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来制定具体的规划,以及企事业单位违法的监管。在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会导致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监督,地方环境执法在缺乏监督之下很容易出现“软执行”的情况,所以在加强地方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加大对其权力的监督。德国在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环境管理监督机制。州是环境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中央对州的监督主要是依靠法律和司法途径,然而州对地方的监督有着法律监督、司法监督和财政监督等监督方式。与此同时,为了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州直接负责着对企业环境违法的监督。

三、德国环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又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成两个阶段,“法典化”时期以及后来法典议案失败后形成的新环境行政法时期。从德国的环境立法失败到位居世界前列,对中国环境立法有如下启示:

(一)环境立法应实现“法典化”、系列化

德国环境法面临的体制问题在我们国家来说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在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各地方并没有像联邦制下的德国各邦所拥有的立法权限,地方只能在中央赋予的权限之下进行各类活动。消除冲突便是统一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将各类复杂的专业立法统一而言,由于我国环境法发展没有德国那么完善,所以需要我们在不同的摸索中将尽可能多的专业领域纳入其中,最终形成统一的法典。

(二)必须制定和实施环境行政法

与德国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法还是比较落后的。从内容上来说,我国环境立法偏重于对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而在自然资源和能源保护方面则有欠缺。这同样体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律思想意识上的差距,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无法避免的,是一定会经历的阶段。而从德国新环境行政法来看,四部环境法思路极为清晰。两部环境基本法在自然资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方面加以规制,环境法规清理机制在中间起到纽带桥梁作用,与其他的部门环境法形成了一个特有的完备的环境法体系。从这一方面来看,中国应该注意在未来的环境法立法中,突出自然资源保护和能源保护利用法律的环境基本规制工具的地位,同时保证环境污染防治。在立法的技术层面,吸取德国环境法典草案失败的教训,避免理论和实践的分离、立法跟行政的脱节。

四、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借鉴德国环境立法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在环境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应当树立以环境为中心的理念。环境建设应当以环境保护为其主要对象,同时以改善好、治理好环境为主要目标,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不能让环境保护单纯的成为经济建设的垫脚石[10]。

(二)在环境职责分配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具体的环境职责应当有确切的划分,将环境责任明确的分配到各个部门甚至人的身上。同时,对于各项环境责任都应当有承担的主体,即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能够明确知道到底这一项由哪一部门来管理。

(三)在环境执法方面,完善其法律规范,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严格要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并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做到发现污染,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同时,对于环境执法体制方面的改革,应当明确区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从而使得由于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权力太过分散引起的环境执法混乱的状态不再出现。

(四)完善监督机制,环境保护需要常态性监管,而政府监管不可能做到时时监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力量不够,政府很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现象。而我们的公众监督资源是极其丰富的,公众监督要比政府力量多得多,覆盖面也要大得多。我们应该注意发展公众监督,让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督当中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的全面修订展现了环境优先的高度,修订后,除其他事项外,加强执法和处罚规定,对污染给予公众监督更大的机会,并明确措施来应对合规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数据的篡改和非法倾倒污染物。

注释:

①法典化,是指根据一系列的判例形成的不成文规则编撰并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过程。

②教授法案,受德国环境部的委托,从1988年到1990年由四名法学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完成的包括169条条文的环境总则部分的草案。从1991年1993年,以《环境法典》总则草案为基础,由八名教授组成的另一个教授委员会完成了399条分则草案。这样,一部全面的《环境法典》工作的清晰框架便形成了。

③与此相关的联邦立法活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产权、海岸保护与农业、土地权与建筑管理、大气保护、自然资源与风景保护、空间管理、水资源管理等方面。

④这里所说的自然与风景保护是除了自然保护的一般原则、物种保护或海洋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除却了与水资源或设备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恒远,常纪文.现状、问题与走向:中国环境法治30年之评析[N].中国环境法治报,2008-04-30.

[2]常纪文.环境法治:现状与任务[N].学习时报,2007-08-27.

[3]戴双玉.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9:32.

[4]曹明才,刘学彬.企业环境成本控制方法的创新探讨[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9.

[5]胡涛,李丽平,田春秀.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启示[N],中国环境报,2005-05-10.

篇7:美国对中国工业设计教育的若干启示

美国对中国工业设计教育的若干启示

美国的工业设计教育体系是市场需求的结果,中国的体系是原来社会政治活动需求的'结果.在工业设计教育模式中,美国对中国的若干启示可以使我们的高校更新设计教育观念、深化设计教育改革,建立高校创新型设计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

作 者:王雅溪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刊 名:科教导刊 英文刊名: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40-03 关键词:工业设计   设计教育   设计实践  

篇8: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论文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论文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欧日等国也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部分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2.2.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国制订国内法律,然后由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从而形成统一的国际经贸法律。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跨跃性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即已形成电子商务在全球普及的特点,因而使各国未能来得及制订系统的电子商务的国内法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跨国界的特点,任何国家单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立法一开始便是通过制订国际法规范而推广到各国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却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

2.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不断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规为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规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补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这一特点是以往国际经贸立法中所罕见的,也是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相适应的。

2.2.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本身并非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而只是国际经贸往来新的延伸。因此,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国际经贸法规加以补充、修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制订时并未预见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其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来。又如国际商会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订本的表述方式,而并未作推倒重来式的修订。

2.2.4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相对于传统立法更加繁多复杂

电子商务的一个显着特点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有效打破国际和地区之间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对世界经济贸易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使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化成分较其他贸易形式有所增加,这种特点决定了它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国际性。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制定时就自然会面临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的难题。

篇9:艺术对艺术教育观念的启示论文

艺术对艺术教育观念的启示论文

一、观念艺术打破了艺术与生活的界限

“观念艺术”是对传统艺术、“现代艺术”的反叛,开启了西方“后现代艺术”。观念艺术植根于日常社会生活,反对现代主义艺术将艺术与现实生活隔离。美国社会学家S。拉什认为,人类文化从“前现代”到“现代”再到“后现代”,经历了从“未分化”到“分化”再到“去分化”的“三段论”的过程。该“三段论”大致也是西方艺术发展演变的逻辑。西方古典艺术到现代艺术,经历了一个审美经验和生活经验、艺术与艺术之间逐渐分化的过程。特别是艺术发展到现代,在“为艺术而艺术”的感召下,审美经验完全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分离出来,成了一个独立的“有意味的形式”的精神世界。为了追求所谓的“纯净性”,各门艺术内部也逐渐分化,努力寻找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如绘画找到了不同于雕塑的平面性。艺术沿着自律化的方向发展,必然导致艺术上的形式主义,观念艺术打破了这种人为的分类与分化。装置艺术将生活中的报纸、图片进行拼贴,将生活中的现成品进行任意的装配——这是绘画?是雕塑?还有偶发艺术、行为艺术、表演艺术冲出了美术馆、画廊,走向了大街、垃圾场、洗手间。这,是生活?是艺术?观念艺术打破了艺术之间的界限,打破了艺术与非艺术之间的界限,打破了艺术和生活的界限,掀起了西方后现代主义艺术的浪潮。观念艺术就是通过这种“去分化”的策略,让艺术回到生活中来、回到大众中来,从而让艺术获得真正的自由。观念艺术通过挪移、借用、戏仿,把原先不属于自己体裁的种种方法和技巧挪移借用过来,恰恰是对现代主义追求艺术类型纯粹性、自律性的反动。当然,让艺术回到生活中来,不是回到前现代艺术那种对生活的模仿,而是让生活直接变成艺术。“后现代主义溢出了艺术的容器。它抹杀了艺术的界限,坚持认为行动本身(无须加以区分)就是获得知识的途径。‘事件’和‘环境’、‘街道’和‘背景’,不是为艺术,而是为生活存在的适当场所。”生活中的每种事物,或者事物的组合都能不经意地成为艺术,生活中的任何一件材料都有独特的品质,它们都可以在观念的赋予下成为艺术。观念艺术打破了艺术与生活之间的界限,超越了传统的精英艺术与现代自律艺术观念。

二、观念艺术突破了艺术表现“美”的藩篱

观念艺术不同于传统的审美形态。古典艺术认为,艺术表现的形态是“美”,艺术就是要表现和谐、典雅,表现理想美;西方现代艺术将形式作为艺术的内容,追求“为艺术而艺术”;而属于后现代范畴的观念艺术,追求艺术的“非物质化”,关注的是观念本身。哈罗德·罗森伯格指出了这种变化:“对审美的扬弃意味着艺术对象被‘作品’的概念所代替,或像人们‘概念艺术’中所见到的那样,艺术对象已被‘传闻’所代替。”“艺术服务于思想,而不仅仅是服务于视觉”。杜尚强调艺术家的思想比他所运作的物质材料更重要:一件艺术品从根本上来说是艺术家的思想,而不是“满足视网膜愉悦”的实物——绘画和雕塑,视觉样式、形式与美都不重要。从杜尚开始艺术就不再只是让我们能够画出一幅美丽的图画的技巧了。杜尚意在突破艺术中的唯美主义,开创出一种任艺术家自由驰骋、无拘无束的艺术形式。在杜尚看来,绘画自库尔贝以来,就一直在走下坡路,绘画仅仅以视觉的满足来取代思想。一件艺术品并不只是给人看的,而更重要的也是一件让人思考的东西。丹托明确告诉我们:在这个“新时代”中,美已从高级艺术中消失,美既不属于艺术的本质,也不属于艺术的定义。“从某个角度上看,当代是一个无序的信息的时期,一个完美的审美之上的状况。”“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每次出现在艺术刊物上都免不了受到解构主义的窃笑……一位作家声称,如果我画性和暴力,反倒没什么,但就是不允许画任何唯美的事物……变化了的时代潮流带给美的只有轻蔑,就像遭人遗弃的中年妇女。”他还认为,“这种发现(即某种东西可以成为好的艺术品,而不需要是美的)是20世纪艺术哲学所作的最伟大的概念澄清之一,尽管它完全是由艺术家发现的。”自古以来,艺术家的价值就是创造美,并与人的视觉、心灵形成和谐共鸣,从而产生美感。但杜尚认为美并不存在,艺术和艺术家也没什么特别高明的地方。他告诉人们,普通物品与艺术品没什么区别,都是人类的观照对象,所谓审美价值不过是某种成见而已。“艺术作品不应该就是美本身,因为它是死的;既无欢乐,也无忧伤,既不鲜明,也不晦涩;它献出圣光四射的蛋糕或者在大气中挺胸奔跑后洒下的汗水,来取悦或虐待人们。从客观上讲,一部作品决不能通过命令手段迫使人们觉得它是美的。”既然形式没有美丑好坏之分,就可以使用任何手段来创作。观念艺术打破传统美丑的界限,超越了把艺术框限在“美”的范围的局限性。

三、观念艺术对传统“架上”艺术的超越

观念艺术将艺术从传统的“架上”绘画解放了出来,排除传统艺术的技艺性与造型性,打破了艺术和非艺术之间的界限,拓展了艺术表现的空间。早在杜尚,他就用他的艺术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把艺术限制在一幅画或一个雕塑中是非常狭隘的。只有从绘画、雕塑等传统艺术范畴中解脱出来,艺术才能走向自由。为此,杜尚把机器的形象和机械的描绘手段引进绘画,尽可能地把画画得不像传统的绘画。后来他干脆完全放弃技艺型的绘画,直接把生活中的现成品用来作为艺术品,目的就是取消传统艺术和非艺术的界限,取消传统艺术的审美趣味。20世纪五六十年代,许多西方画家纷纷放弃绘画艺术创作,企图在其他领域寻求出路。“波普艺术”、“激浪派”(Fluxes)、“贫困艺术”(ArtPovera)、“事件艺术”(Event)等,所有这些运动和流派的实验,最终都突破了艺术的传统界限。这些艺术派别不仅取消画面形象,色彩结构的传统因素,而且也取消了绘画本身。因此美国雕塑家贾德宣布绘画已经死亡,理论界也发出“艺术已经终结”的惊呼。西方学者伍德(PaulWood)对这一时期的艺术做了这样的总结:“这些不同的活动在整个文化中处于各种不同位置上,能把它们统一起来的唯有:它们都不同于现代主义绘画雕塑对手段在意的做法,以及它们都共同强调观念的做法。”“杜尚主张艺术可以在绘画或雕塑传统的‘手工制作’的手段之外存在,并且可以把艺术趣味置之度外。他的论点是,艺术有赖于艺术家的意图更甚于他双手创造的东西,以及他对美的感觉。观念和意义优越于造型的形式,就如同思想优越于感觉经验一般。”超现实主义理论家安德·布吕东将其解释为,“艺术家通过‘选择’(choice),把一些工业产品提到了艺术的高度。”艺术家选择的过程就是观念表达的过程。装置艺术、行为艺术等观念表达的方式就是在这种思想启发下产生的。“装置”应该说是与绘画的平面方式、三度空间的雕塑方式并称的第三种方式。所不同的是,前两者是用一种质材通过手艺来完成艺术构思,以塑造形体为目的,而“装置”则舍弃造型而主要通过对现成物品的选择、组织、加工来表达某种观念或某种感受。艺术的实体消失了,形式消失了,便转移到艺术的“意会”上,颇似中国传统艺术所追求的“得意忘言”、“得意忘象(形)”的境界。“在装置艺术中形式和空间的美感不再被追问,只有物体的变异和非物质化的观念。指称符号和指称物消失了,被引向了一个完全具有客观性、物理性的事实存在和它的功能性意义。”以观念为根本的装置艺术取材于日常生活中可批量生产的东西,不再需要经过艺术家之手创作,经由艺术家概念的植入行为成为艺术品。从艺术创作方式的角度看,具有观念性的装置艺术所使用的空间、物体、媒材和身体,其原始的意义即有灵活多变的特点,这意味着,如何把握对象的原始意义与向艺术转换的可能性,并让这些对象在新的语境中得以新生,但又不失去与生活中的原始意义的联系,从而使作品能在内部产生艺术力量,又能在与接受者的交流中产生艺术效果。“装置艺术的挪用并不仅仅是一种美学上的陌生化手段,挪用本身即是目的,这种目的也不简单的为了建立一个现代化日常生活的纪念碑,而是旨在通过对物本身的转换而唤起被它包围的现代人的鲜活本性。”另外,装置艺术还弥合了视觉、听觉、时间、空间的本质差异,消解了再现、表现的区别。行为艺术是通过艺术家的身体或行为为媒介来表达某种观念,行为艺术“被认为是观念主义的成就,是过程艺术和观念主义基本因素的结合,它把艺术内化在画家的躯体内,而人体则被用来当作形式过程的材料”。行为艺术既然是艺术,就必须和日常行为划清界限,使之超越日常意义。行为艺术所言的“行为”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是“反常”的,正常行为的陌生化和反常行为的'意识化是行为艺术产生意义的基础,而意义的肤浅与深刻则取决于行为和社会环境、制度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之后,影像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又成为观念艺术发展的新的实验媒介。影像与观念艺术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影像以成品形式进入当代艺术;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视觉资源和媒介技术手段为当代艺术家所借鉴和挪用,成为绘画、录像、装置等艺术样式的图像来源或技术与视觉的结构因素。在观念艺术家看来,“艺术中所有的形式都可以用,没有哪个形式更高贵些,所有的形式都有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参入艺术的不断发展与创造。”观念艺术家似乎教导我们:传统是以“诗意”的眼光看这个世界,现在我们是用“观念”的眼光看这个世界,这个世界不是一种物质形态的呈现,也不是移情式的情感的呈现,而是一种观念的呈现,决定一个东西是不是艺术不是取决于形式或独特的风格和技巧,而是人的看法和环境。艺术的价值在于观念,有观念,任何物质都可以成为艺术品,艺术家是通过意义进行工作,而非形状、颜色或材质。判断一件物品是不是艺术品的标准在于它是否呈现了某种观念,衡量一个艺术家价值的标准不是他的手艺而是他对观念追问和思考的深度。观念艺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成了各种忽略形式的艺术总称。观念艺术在当今的发展似乎是在印证黑格尔的预言:“艺术的哲学在今日比往日更加需要,往日单是艺术本身就完全可以使人满足。近日艺术却邀请我们对它进行思考,目的不在把它再现出来,而在用哲学的方式去认识艺术究竟是什么。”观念艺术取消或超越了传统艺术注重情感表达的审美趣味,将艺术引向观念的表达,拓宽了艺术的表现功能。

四、结语

综合上述,观念艺术是对传统艺术和现代艺术的反思,开启了后现代艺术。观念艺术将艺术从传统的“架上”绘画解放了出来,排除传统艺术的技艺性与造型性,打破了艺术与生活、艺术和非艺术之间的界限,拓展了艺术表现的空间,强化了艺术的社会功能。观念艺术突破了古典艺术与现代艺术的美学追求,强调艺术的观念本身,并将观念的表达与当下现实生存状态相联系。观念艺术超越了传统艺术观念,也深刻地影响到当代艺术教育观念,艺术随时代在发展,我们的艺术教育观念也应与时俱进。当然,观念艺术是在颠覆传统艺术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必有自身的局限性,我们应以观念艺术与传统艺术互补的观念来发展开拓当代艺术教育观念。

篇10:教育理念对体育教育的启示论文

教育理念对体育教育的启示论文

摘要:近年来,中国青少年体质状况下降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所以,在学生时代体育课和其他课程一样也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首先梳理了约翰洛克的教育理念,进而分析洛克的教育思想对我国体育教育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约翰洛克;教育理念;体育教育

约翰洛克是英国17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他的主要著作包括《人类理解论》和《教育漫话》等。在《人类理解论》中,他探究了人类思想的本质和人类认知世界的过程。在《教育漫话》中,他提出了独到的教育目标和内容。本文旨在分析洛克的一些教育理念,以及对我国体育教学的意义和启示。1692年,洛克发表了他的著作《教育漫话》。他的教育理念主要反映在该著作中。在当时,洛克的教育理念被视为家庭教育的标准,而且,他的思想很快传播到了其他国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约翰洛克的教育理念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吴珠丽着重讨论了洛克所主张的教育的作用、目的和方法。继而阐述了洛克提出的健康教育、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相融合的教育原则。她指出洛克的强调在教育中要加强体育教育、以人为中心的道德教育、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等重要理念(吴珠丽,2008)。姚红玉通过研究发现,洛克非常重视儿童的身体锻炼,反对对儿童娇生惯养,认为“身体对于任何事情差不多都是可以受得了的”,“大多数儿童的身体,都因娇生惯养之故弄坏了,至少也受了损害。”“身体也要练习劳苦,这样去把他们的身体与精神弄饱满、安适与健壮。”(姚红,2001)。张爱红通过研究指出,洛克把培养小绅士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精神设为体育教育的价值目标,主张通过日常的身体养护措施、自然的户外运动和精心设计的身体活动来塑造儿童健壮的体格,通过系统的体育训练、道德培育和智力发展来锻造儿童的体育精神(2013)。总的来说,大多数学者从理论的角度研究了洛克的教育思想。他们分析了思想的内容和本质及其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影响。但是,目前很少有学者研究过他的思想对青少年体育教育的影响。本文将试图具体说明洛克教育理念对我国体育教育的启示。旨在为我国的体育教学提供参考,以改善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因此,这项研究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洛克教育观中与体育教育相关联的重要思想

在他的论著《教育漫话》中,洛克认为教育十分重要。它甚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繁荣。他说:“在我们遇到的所有人中,只要对他们进行良好的教育,十分之九的人是好的,正是教育使人类产生了巨大的变化。”(1985)。洛克在书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教育理念。

1.1促进体质、道德和知识全面发展的教育原则。在《教育漫话》中,洛克明确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向善,有用和有能力的绅士。他具体阐释绅士教育涉及三个方面:体育教育,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他强调要将这三个方面很好的融合在一起。他认为体育教育是培养绅士的重要前提。强健的体魄为培养坚强勇敢的绅士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可以说,在西方教育史上,洛克“首次构建了‘体德智’三育教育体系,把体育置于三育之首使之成为贯穿于绅士培养始终的教育手段”(张爱红,2013)。在洛克看来,排在第二位的是道德,而知识处于第三的位置上。这一排序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德智体的顺序有很大的不同。

1.2在课程设置中强调体育教育的重要位置。在课程设置方面,洛克特别强调了体育教育的重要性。洛克当过医生,这也许是他重视体育教育的一个原因。在西方国家,他是第一位具体阐释和大力提倡体育教育的教育家。他把体育教育明确地放在了学校教育的第一的位置上。在《教育漫话》中,他首先指出“健康的大脑存在于健康体魄中,这是对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幸福的状态的虽短但却是最完美的诠释(1985)。他曾说过,健康的体魄对我们的事业和幸福是何等重要,这种重要性实在是太明显了,无需任何证据来证明它。他主张用“自然的.户外活动和精心设计的身体活动来塑造儿童健康的体格,通过系统的体育训练、道德培育和智力发展来锻造儿童的体育精神。(张爱红,2013)”。首先,为了培养孩子们的良好的体育运动的习惯,他们必须在适当的年龄参加多种体育训练活动,其中包括游泳、骑马、剑术和跳舞等。通过学习和训练,孩子们可以培养对体育的兴趣,从而培养良好的终生受益的生活习惯。他强调由于孩子们的体质上的差异,不能用整齐划一的方法来训练孩子们。教师必须在实施体育教育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学生采用不同的训练方法。总之,洛克认为,对孩子来说,想要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就必须从小就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的习惯。

2洛克的教育观对我国体育教育的启示

洛克生活的时代,欧洲的社会观念开始从“禁欲主义”转向“人本主义”。人们希望摆脱禁欲主义的束缚,参加体育活动便成了释放自己的激情的重要手段。所以,洛克的体育思想明显带有时代的烙印。尽管如此,他的体育教育观念对我国青少年的健康体育教育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大学时代,公共体育课程仅持续两年。由于大学生平时专注于课程学习和社会实践,忽略了体育技能的掌握,大多数毕业生走入社会时,他们没有养成终身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因此,我们要学习洛克的体育教育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另外,在课程设置中,根据洛克的体育思想,尽可能形式多样化的设计体育教育的内容,努力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热情。在《教育漫话》中,洛克把体育教育放在教育的突出位置,这对我国的当今的教育改革来说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结论

总之,洛克在他的教育思想体系中,把体育教育放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他注重提升学生的体质,强调体育、道德和智力全面发展的人才观。在课程设置上,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这些思想对我国当今的体育教育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洛克.傅任敢(译).教育漫话[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

[2]姚红.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2001(4).

[3]吴珠丽.洛克的教育思想及其当代意义[D].武汉理工大学,2008.

[4]张爱红.约翰洛克的体育思想的历史价值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7).

篇11:国际ITS的发展及对中国发展ITS的思考论文

国际ITS的发展及对中国发展ITS的思考论文

今天,道路运输已经成为超越铁路的最重要的地面运输方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需求的急剧增长,进入8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所带来的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负面效应也日益突出,逐步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球性共同问题。   解决车和路的矛盾,常用的有两个办法:一是控制需求,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限制车辆的增加;二是增加供给,也就是修路。但是这两个办法都有其局限性。交通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条件,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出行的增加,而且在我国汽车工业正处在起步阶段的时期,因此限制车辆的增加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而采取增加供给,即大量修筑道路基础设施的办法,在资源、环境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面对越来越拥挤的交通、有限的资源和财力以及环境的压力,也将受到限制。这就需要依靠除限制需求和提供道路设施之外的其它方法来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智能交通系统(IntelligentTransportationSystem,简称ITS)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之一。

一、ITS的基本概念从国际上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普遍认为起步于60-70年代的交通管理计算机化就是智能交通系统的萌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交通管理和交通工程逐步发展成智能交通系统,但是智能交通系统与原来意义上的交通管理和交通工程有着本质的区别,智能交通系统强调的是系统性、信息交流的交互性以及服务的.广泛性,其核心技术是电子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交通工程和系统工程。  1.ITS(IntelligentTransportationSystems)的定义  智能交通系统是在较完善的道路设施基础上,将先进的电子技术、信息技术、传感器技术和系统工程技术集成运用于地面交通管理所建立的一种实时、准确、高效、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它是充分发挥现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挤的有力措施。  目前国内外对智能交通系统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不论从何角度出发,有一点是共同的:ITS是用各种高新技术,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来提高交通效率,增加交通安全性和改善环境保护的技术经济系统。

2.ITS的主要功能  “智能交通系统”实质上就是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的运输系统进行改造而形成的一种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运输系统。它能使交通基础设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使社会能够高效地使用交通设施和能源,从而获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它不但有可能解决交通的拥堵,而且对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的处理与救援、客货运输管理、道路收费系统等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ITS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1)顺畅功能:增加交通的机动性,提高运营效率;提高道路网的通行能力,提高设施效率;调控交通需求。安全功能:提高交通的安全水平,降低事故的可能性/避免事故;减轻事故的损害程度;防止事故后灾难的扩大。(3)环境功能:减轻堵塞;低公害化,降低汽车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2.1顺畅功能  ITS可以提高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效率;提高道路、设施的使用效率;提高汽车运输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据统计,仅美国每年因交通拥挤而造成的燃油和时间浪费就超过720亿美元。而智能交通系统(ITS)将大幅度提高运输效率,从而大大减少浪费,减少损失。  日本每年因交通堵塞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兆日元,时间损失达56亿人o小时,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沉重的负担。如此的交通堵塞还直接导致沿路生态环境恶化、增加大气污染、增大能源消耗等深刻的问题。日本预测实行ITS后30年内可在减少交通拥堵方面实现如下目标:

篇12: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之国际立法研究论文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之国际立法研究论文

摘 要:摘 要 涉及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立法集中表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和之后对这一部分进行修正的《执行协定》,但由于不公平的政治上的妥协以及大规模的商业化开采在时间和方式上尚未确定,上述国际立法要么滞后于现实问题、要么明显超前。

关键词:矿产资源管理论文发表,发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论,海洋矿产资源论文投稿

摘 要 涉及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立法集中表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和之后对这一部分进行修正的《执行协定》,但由于不公平的政治上的妥协以及大规模的商业化开采在时间和方式上尚未确定,上述国际立法要么滞后于现实问题、要么明显超前。到底该如何制定公平合理且能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制度,即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 国际海底 海底管理局 企业部 生产政策

基金项目:本文受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制度的法律研究;项目编号:Y201121837。

作者简介:黄裕安,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法学专业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立法的产生过程

20世纪6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大洋底发现了巨量的矿产资源,经试验表明具有丰厚的开采价值和开采可能性,于是在国际上极力鼓吹“公海自由原则”,妄图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抢先开发和掠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

1976年,在第22届联大会议上,马耳他代表率先提出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底土的和平利用及其资源用于谋求人类福利的宣言和条约”的提案,要求联合国明确宣布国际海底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1973年,第28届联大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海底矿资资源的开发制度问题。对此,发展中国家主张实行单一开发制,即由国际海底机构统一开发;而发达国家则认为国际海底机构只行使注册登记,颁发许可证,各国在与国际海底机构签约后由缔约国企业进行。二是国际海底管理机构问题。发展中国家主张,由所有缔约国组成的大会来行使机构内的最高权力;但发达国家却要求机构内的理事会具有实际执行权力。经过左右的激烈争论和妥协,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最终在“一揽子协议”基础上得到了通过,为国际海底矿资资源的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4年7月,在联合国秘书长的主持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进行了两轮十五次磋商,通过了对《公约》第十一部分修正的《执行协定》,从而使公约的相关立法更具普遍性和完整性。

二、国际立法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

(一)《公约》

1.《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第十一部分,确立了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制度,着重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

(1)开发原则。《公约》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规定了三项具体原则:第一,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第二,任何国家、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占为己有;第三,国际海底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开发制度。《公约》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即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组织控制和开发国际海底矿产资源。一方面,由企业部直接勘探和开发;另一方面,缔约国及其国有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之下的该国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与管理局合作开发。

(3)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公约》设立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组织控制和开发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管理局设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大会由所有缔约成员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属于执行机关,监督和协调管理局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企业部负责勘探和开发活动。

2.《公约》存在的问题。

(1)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及其保护问题。《公约》规定,“应按照本公约对‘区域’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不受这种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公约》的这种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不具有实际约束效力。

(2)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对人命的保护问题。《公约》第146条规定,“关于‘区域’内的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切实保护人命。”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远离陆地,工作环境特殊,风险大,危险程度高,《公约》如此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足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因而是不完善的。

(二)《执行协定》

1.《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执行规定》由协定附件组成,对《公约》的第十一部分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主要内容包括: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安排、企业部的职能、决策方式、审查会议制度、技术转让制度、生产政策、经济援助制度、财政条款和财务委员会制度。

2.《执行协定》存在的问题。《执行协定》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加上大规模商业开采时间、方式都还不确定,立法内容明显超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局的职权受限制。《执行协定》赋予管理局的职权是不广泛的,而且规定管理局只有在“明示授予”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力和职务,限制意味浓厚。

(2)管理局内部机构权利失衡。《执行协定》降低了大会的地位,使理事会和大会平起平坐,权利失衡,并由此取缔了管理局的决策权。

(3)企业部名存实亡,无力代表全人类利益开发国际海底矿产资源。企业部虽然在原则上被保留,但几乎名存实亡。根据《执行协定》规定:第一,企业部初期由管理局秘书处代为履行职权,直至其独立动作,可以说是遥遥无期;第二,企业部初期开发活动需联合企业进行,直至理事会认为其已符合独立运作之条件;第三,缔约国不再向企业部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第四,企业部根本无法同少数发达国家及企业竞争。

(4) 审查会议制度有名无实,国际海底采矿活动将失去监控。根据《执行协定》的规定,审查会议制度虽在名义上给以保留,却在实际上已被取消。

(5)取消强制转让技术,使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只能望洋兴叹。《执行协定》取消了《公约》规定的强制转让技术,而必须通过市场或联合企业的方式获取,企业部也不例外。这样的规定,对于资金和技术都短缺的发展中国家及企业部而言,无疑是致命的,其欲开采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梦想将很难实现。

(6)没有生产限额的开发,将使国家海底资源面临灾难性的后果。《执行协定》完全取消了《公约》规定的生产限额,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开采量。其结果是不但破坏了海洋的可持续开发,也损害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7)经济援助的性质和来源,将给陆地矿产国带来重大的不利冲击。《执行协定》将“补偿基金”改为“经济援助”,性质由强制义务变成了道义上的帮助和支持,来源由强制缴纳变成了由管理局行政开发多余部分设立。

三、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为了切实遵循“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国际立法不应再是仅仅迎合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制定一套公平、公正、合理完善的开发制度才能真正造福全人类。

(一)管理局的性质和地位应切实体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

由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人类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这样,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有一套详尽可行的法律制度,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活动很可能会出现混乱的局面,甚至引发国际间的争端。因此,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资源的管理机构,其权限应是广泛的,而且还应随着国际海底资源开发的发展不断强化和扩大。

(二)管理局的内部机制将是国际立法修正和完善的重要方向

《公约》和《执行协定》下一步修正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管理局的机构组成问题。管理局的机构组成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灵活的原则,避免机构庞大臃肿、效率低下。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国际海底采矿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管理局的开支,增加经济收入,使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多享受到国际海底采矿带来的利益。但同时也不能像《公约》和《执行协定》规定的那样“所有机关和附属机构都应该具有成本效益。”如果都以“成本效益”为原则,随着国际海底资源开发的发展必须设立的机构、必须召开的会议,只要触及少数国际海底采矿国的利益的,他们将都会以“成本效益”加以拒绝。

2.大会和理事会的权力分配及决策程序问题。大会和理事会的权力分配仍将是国际立法修正中的一个极其重要但又十分棘手的问题。对西方国家而言会极力维护目前的规定,反对修正;但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很难得到维护。问题的关键是理事会的成员组成应该反映整个国际社会和采矿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理事会席位的分配尤其应该考虑发展中国家。理事会的决策程序应该公正、公开、公平。

(三)重新研究企业部的性质,强化企业部的法律地位

企业部既然代表全人类利益管理和开发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利益由全人类共同分享,因此,其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理应由世界各国按比例承担,这与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原则是一致的。另外,企业部虽然是国际性企业,但仍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根据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惯例,应该具有豁免的权利。

(四)重新确立、严格执行审查会议制度

审查会议审查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国际海底采矿是否正常有序进行、直接关系到世界各国是否分享国际海底采矿的利益、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和人命是否得到合理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与其他海上活动是否相适应的问题。

(五)合理安排技术转让问题

《执行协定》取消了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这对希望进行国际海底采矿的缔约国和企业部是极其不利的。但这一问题,发达国家发表的观点也是有其合理性的,盲目反对或者争辩都无法解决问题。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立法应采取协商灵活的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和企业部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一是对发展中国家,国际海底采矿国不承担强制转让技术的义务,但国际海底采矿国应以合资、合作或技术援助等形式同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发国际海底矿产资源;二是对企业部,国际海底采矿国应承担强制转让技术的义务。

(六)坚持制定、合理修正生产政策

生产政策不仅关系到陆地矿产国的利益、国际海底采矿国的积极性,也关系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问题。由于目前大规模的国际性开采活动尚未开始,无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政策,但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制定并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不断修正生产政策,不能放任发达国家坚持的所谓按市场需求情况来决定生产量。制定和修正生产政策时,必须贯彻执行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可持续开发原则。海洋资源并非某些学者分析的那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加以限制的破坏性或掠夺性开采均可能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致命的损害,从而使海洋资源趋于枯竭。二是,协调海底采矿者和陆地采矿国利益的原则。制定生产政策既要保护陆地矿产国的利益,又应不影响海底采矿者的积极性,使世界各国真正做到协调一致的和平发展。三是,实事求是、灵活简便的原则。国际海底采矿技术复杂、风险很大,所以在制定生产政策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七)重新制定经济援助计划,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经济援助计划关乎世界和平与发展,必须科学制定并加以重视。必须规定经济援助基金应有可靠的来源,基金的设立不能附有条件,应从管理局的财政收入中划拨。

篇13: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论文

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论文

[摘 要] I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我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UDRP,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我国应借鉴UDRP的先进经验,对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

[关键词] 域名抢注;ICANN;UDRP;域名争端解决机制

Abstract: After its taking over of NSI's chief governor role in the global domain name system, ICANN adopted the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 in late 1999. Now, after near one year operation, UDRP has become the main measure of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it is used as a powerful weapon on combating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Chinese enterprises shall make good use of UDRP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China shall take UDRP as a good model to improve her ow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ICANN; UDRP;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从NSI到ICANN:全球域名管理体制的变革

互联网络起源于美国,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为美国的军事、国防、教育和科研机构。为了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管理,被誉为互联网络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Dr. Jonathon Postel,1943~1998)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

1992年末,由于域名登记和维护的工作量逐步增大,波斯特尔博士所属的国家科学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与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 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下称“NSI”)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将互联网络中不涉及军事用途部分的'根域名服务器的维护权与开放性通用顶级域名(含.com, .net与.org三类域名)的登记权授予NSI。

然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原先由NSI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络的商业化,NSI逐步将域名的注册与

[1] [2] [3] [4] [5] [6] [7]

篇14:平行进口的国际立法与实践论文

平行进口的国际立法与实践论文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 一)平行进口的定义

国际上对平行进口没有统一的定义,在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是指将知识产权人投放到某一国市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国市场,这两个国家都有权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且,这种进口行为未经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人授权。这种进口行为与知识产权人的进口行为相对平行,所以称为平行进口。例如: 当某种商品受到甲乙两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该商品从甲国进口到乙国时,就产生了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现象,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 二)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分析平行进口法律制度就需要分析平行进口所表现的不同外在形式,实践中平行进口有三种表现形式: 1、返销。这是最原始的平行进口形式。返销是指权利人将知识产权产品在国外销售,第三方在外国购买此商品,以价格优势进口至权利人所在国进行销售。

2、授权他国生产销售。这种形式是借由乙国市场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授权与甲国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企业或权利人,通过在乙国市场制造并将产品投入两国市场进行流通。3、典型平行进口方式。这种形式是综合以上两种模式的优劣,由低成本生产国的相关授权许可人供应乙国市场和授权进口至甲国市场。

二、权利穷竭理论

权利穷竭理论,通过首次出售行为来判定权利何时穷竭。根据地域性的特点,将被“穷竭”的权利范围划分为国内和国际两种,为平行进口的合法化提供理论依据。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将产品投入市场或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都相对获得了对知识产权的报酬,权利穷竭理论认为一旦商品投入市场,知识产权所有人将丧失对商品的控制权,从而限制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促进自由贸易。

( 一) 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力穷尽原则”,美国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它是指知识产权产品首次由权利人或者由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人出售后,知识产权人对该产品的权利就用尽。如果其他任何人再次进口该知识产权产品时,权利人无权控制或干涉,其他人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例如: 甲方从乙方处买了一艘获得专利的轮船,他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租给他人赚取利润,无需征求乙方意见; 如果甲方不再使用这艘轮船,也可以转售给第三方,乙方也无权干涉。该原则的核心是既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专利产品就可以自由流通,专利平行进口就成为正当、合法的行为。

( 二) 权利穷竭原则的空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也称地域性效力,通过空间的划分确定权利的适用范围。地域性穷竭则指的是在一个地域内首次出售知识产权产品造成在此地域内知识产权人不得对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再销售、转让主张额外的权利。超过此地域的范围,知识产权所有人首次销售行为不影响对再销售行为的控制。相反,国际性穷竭则是一种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一旦商品投入市场,知识产权人将完全丧失控制商品在流通的权利。这两种不同的理论对平行进口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国际上也无统一的适用规范,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看法。有学者提出,国内权利穷竭和国际权利穷竭不可同时适用。因为法律是国家主权干预的结果,必须以一国的领土为限,根据本国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权利,必然也受此地域的限制,国际穷竭没有适用的可能性

三、平行进口的国际立法与实践

研究调整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威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 WI-PO)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称 Trips协议) 、以及国际货物贸易条约对平行进口都有相关的规定。

( 一) WIPO 对平行进口的立法规定

WIPO 针对工业产权和版权,于 1967 年斯德哥尔摩签订《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意图在国际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各国保护知识产权,旨在基于多边条约的基础上对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进行保护,协调各个国家间的.合作,办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发展的差异,促进技术转让国和引进国知识产权贸易的有序进行。在平行进口行为发生时,WIPO 规定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在解决该问题前必须明确两个问题,即是否赋予权利和获得权利的时间。

( 二) TRIPS 协议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

贸易交往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首次在 TRIPS协议中确定下来,成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为各国通过法律规制知识产权贸易具有指导意义。各国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参照 TRIPS 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

1. 各国处理平行进口的指导原则TRIPS 协议第 6 条对于平行进口发生时权利用尽的认定,只需不违反国际私法中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各国有选择适用权利穷竭的范围。

同时在满足有关权利用尽条文的基础上,约束各项知识产权。专利进口权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未经其允许不得进行根据专利方法制造、使用和以销售为目的的进口行为。

根据专利进口权保护注解 6 的规定,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专利权进口时,都不能以 TRIPS 协议认定为权利穷竭,从而也不能援引该协议解决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平行进口问题。

2. 有关特殊专利药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根据《关于 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规定,WTO从维护公共健康的目的出发,允许成员方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同时被许可生产的药品仅限国内市场的销售,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口。在《宣言》中并没有区分被强制许可生产的国家,对于无药品生产能力的贫穷,国家通过平行进口的方式进口至本国销售并没有明确规定。直至,2003 年WTO 会议通过《执行决议》,允许不具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将强制许可生产的廉价仿制药品以平行进口的方式进口至本国。2005 年 12 月 6 日,该决议纳入 TRIPS 协议,解决不同发展程度国家间的公共健康问题,这是药品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首次以明确条文的形式予以规定。

( 三) 贸易条约对平行进口问题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国际买卖合同的签订赋予双方权利义务,货物所有人将知识产权产品跨越国境进行销售,存在侵害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可能性。1980 年制定的专门调整货物买卖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没有涉及到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卖方仍然在整个买卖关系中附有权利担保义务。

四、中国有关平行进口立法及实践

随着中国的国际经济地位的提高,法律对平行进口采取允许的态度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的。

( 一)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规定及不足

我国自 1982 年 8 月 23 日颁布《商标法》经两次修改都是有关假冒伪劣商品,并没有涉及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

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的《商标法》第 52 条将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列举出来,包括使用相同或相类似商标、未经同意使用注册商标和替换商标的行为。

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商标权人的进口权,只是在《商标法》第 38 条第一款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规定为: 在近似或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视为侵权。但如果国内的权利人是经授权独家经销商或签订普通许可协议,国内的权利人是否有权禁止从国外平行进口的商品在国内销售? 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后投入市场流通的,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利禁止? 这些问题《商标法》都未做具体的规定。

总体说来,我国商标法是禁止平行进口的。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看,这种规定有些呆板和滞后。我国应该采取有限制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国际通行的做法。

( 二) 着作权作品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版权作品的平行进口包括: 图书类版权作品的平行进口; 录音录像制品版权的平行进口; 计算机软件、网络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

2011 年 3 月 17 日新闻出版总局和海关总署通过《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平行进口的发生,包括影响国家团结和主权完整、恶意侵害他们利益以及对传统文化的损害。数字版权不同于传统的以有形方式传播的着作权,通过复制源代码即可盗取正版软件的编程设计。

缺少了海关的审查,互联网的即时通讯也给此种侵权提空的土壤,需要及时的予以立法弥补空白。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对着作权作品平行进口未做规定,原因有以下几点:

( 1) 经济因素。从价格差来看,低成本向高成本进口是平行进口发生的诱因。( 2) 立法目的。从《着作权法》第 1条即可看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着作权人及其邻接权人的利益,平行进口的提出对着作权人和国内文化环境有一定的冲击,存在损害其利益的可能性。

( 三) 专利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作为禁止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在平行进口商进口专利产品至进口国内销售,根据进口权的规定,合法与否在于是否获得专利人的许可使用。

在未取得授权使用专利方法或进口专利产品时,平行进口的行为即为非法。

我国专利法承认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对专利权国际穷竭原则做了原则上的规定。但是究竟怎样具体实施,专利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必然会导致在专利法适用中遇到困难,如: 出现有关纠纷时,有关人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依据; 同时,专利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不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这完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或独占许可人的利益。

[ 参 考 文 献 ]

[1]王晓晔。 国内适用原则---知识产权权利耗尽原则的适用及发展[J]. 国际贸易,2004( 03) .

[2]梁志文。 欧盟商标平行进口: 立法、案例及启示[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 06) .

[3]尹晓波。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3( 03) .

篇15:美国成人高等教育对中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启示论文

美国成人高等教育对中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启示论文

论文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 教育 启示

论文摘要:成人高等教育在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人高等教育的目的在于为在职人员提供更多接受教育的机会,为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不断充电。为了更好地发挥和实现成人高等教育的作用和目的,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调整工作方法,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教育经验以改善自身的不足。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坚力量,在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人高等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成人挖掘他们的潜力,使其成为适应变化、适应终身教育的人;力争自我实现的人;能与他人共存、充分发挥作用的人。为了更好地发挥和实现成人高等教育的作用和目的,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调整工作方法,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教育经验以改善自身的不足。

中国成人高等教育的现状

从招生来看,我国成人高等教育采取的是“严进宽出”的教育制度。理论上说,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入学需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学校择优录取。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日常教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但在现阶段,由于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机制尚不够健全,许多学校将成人高等教育作为创收的基本途径,因而学生入校注册后,学业考察相对宽松,学生很容易毕业。

从培养目标来说,我国成人高等教育以学历为本位,基本上沿袭了普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课程也大致是普通高等教育的缩略版。也就是说,在教学的过程中重知识储备轻能力培养,重考试轻思维创新。事实上,学历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往往忽视成人学习者的知识结构拓展、思维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恰恰是具备上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目前的用人机制和评价体系也已经从原来的纯粹以“学历”为核心过渡到以“能力”为核心。因此,现在的一些课程设置往往不能非常好地满足成人学习者的实际需求。

综上所述,虽然众多普通高校纷纷建立继续教育学院,而事实上多数高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的目的已经偏离了继续教育的初衷。从高校成人继续教育学院的招生状况来说,虽然仍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资格,尚不愁生源,但这种缺乏长远眼光的表现必然会影响中国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普及率的不断提高,更多的高中毕业生有机会考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在此背景下,现行成人高等继续教育所谓的吸引力――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大学学历将日益减弱,中国的成人高等教育也势必将走到一个瓶颈阶段。

美国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

美国作为经济和科技最为发达的国家,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无疑是其能够飞速发展的强有力后盾。美国的教育界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意义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其办学效果达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说,美国的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使公民享受到了“终身学习”的机会。

美国的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一般都实行“低门槛”的开放式招生模式。但在学生入学后,为确保教育质量,采取了“高标准、高淘汰率”的毕业模式,其淘汰率大概在20%左右。由此可见,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广种薄收”的招生政策:一方面,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的大门向所有成年人开放;另一方面,只有真正学到知识、有能力的学生才能取得大学学位。这样一来,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的实效就要远远大于形式。 在培养目标方面,由于美国高等教育普及率较高,学历教育尤其是本科学历教育在高校成人教育中处于次要的位置。越来越多的受教育者不再以取得学历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提高自身的素质为主要目的。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人们更多地参加与工作和个人发展有关的课程。比如,美国普通高校开设的职业证书课程(ProfessionalCertificateProgram)是最常见的一种课程类型,也是吸引学生人数最多的课程。据统计每年大约有1000万美国人注册学习这类非学分课程。这类课程与职业关系密切,它是针对职业要求设置的专门化课程,以拓展和加深学习者现有的知识与技能,是已有学位教育的补充。

对比后得出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中美两国成人高等教育的简单对比,我们应该能够得到一些启示。重视学历和文凭无疑是社会在尊重人才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变迁,只注重学历和文凭已不是成人高等教育的首要目标。作为成人教育,更应该关注为成年人提供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职业培训。应当利用成人高校的资源办各种证书班。例如计算机最新工具类、汽车维修、数控机床的使用、现代管理及营销、国际财务报表等,使学生在半年至一年内利用业余时间能够掌握一种技能及知识,提高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但由于目前社会上一些观念陈旧,再加上国家政策等原因,使人们对于文凭的重视大大超过了证书。因此成人高校证书班目前办的数量及质量远远不够,这是一个需要大力提倡、开发的领域。

美国的教育社会学家马丁・特罗曾经把高等教育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精英教育、大众教育和普及教育。从精英高等教育到大众高等教育会出现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具体地说,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高等教育在规模上急剧扩张,毛入学率超过15%;高等教育观发生变化,将接受高等教育更多地看成是一种义务而不是像精英教育那样看成是一种特权;高等教育的功能从培养统治者(包括专业统治者)转为“培养更加专业化的技术精英”;高等教育的课程更加灵活多样,具有弹性的学分制成为教学管理的主要方式;在学生方面,不仅有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在中等教育后中断一段时间再上学,入学越来越容易,而且职业训练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可以说,马丁・特罗所提到的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发展趋势是我国高等教育正在经历的发展过程。高等教育已不再是精英教育,而是培养更多社会所需要的具备高素质的人才。在这种背景下,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各界都应该重视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为在职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不断提高教学效果,采取更加灵活的适合成人学生的教学方式,使学生真正学到有用的知识与技能,为其未来的发展道路不断充电加油。

总之,我国的成人高等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国的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者应该进一步理解成人高等教育的目的和作用,以便真正发挥成人高等教育在建设学习型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孙立新.发达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特征及其启示[J].继续教育研究,2005(1).

洪玉.美国成人教育的五大特点[J].民族教育研究,2004(1).

洪玉.美国成人教育的五大特点[J].民族教育研究,2004(1).

隋红建.美国成人教育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J].北京成人教育,1998(4).

篇16: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对中国会计准则的启示的论文

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对中国会计准则的启示的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开始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国际会计准则不仅是主要发达国家会计折衷调和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受美国会计准则影响,“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也不可能不受美国会计影响。因此,研究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出现的问题将会对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一、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发展历史

(一)自由阶段(1933年以前)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会计职业界普遍认为会计是凭经验、观察来作出判断的,是一种艺术,因而反对制定会计准则。这使得会计实务放任自流,缺乏有效的约束,并招至社会各界的抨击。在这种状况下,美国的会计职业组织就想建立一套公正的规范或标准,能够约束放任自流的会计实务。

(二)半自由阶段(1933-1959)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一开始,相关管制部门就猛烈地批评会计界,甚至有人认为,松散的会计实务是导致美国资本市场崩溃和萧条的原因之一。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1934年公布的《证券交易法》都强调要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管制,要求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国会通过立法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授权其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则或准则,以避免实务中对会计方法的选择过分随意与多样化。193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准则的制定权转授给美国会计师协会(后更名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保留了监督权和否决权。www.11665.Com从此开始了由会计职业界制定准则的时期。

1938年美国会计师协会成立了会计程序委员会。由于会计程序委员会采取了“实用主义”就事论事的方法,导致了会计程序委员会的工作毫无理论可言,其所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只是对现行实务的选择或推荐,侧重于可接受性,而不能消除实务处理的多样化。此外,会计程序委员会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它根本没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即便对其本身所属的会计师协会的成员都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只能依靠准则制定机构和会计职业团体的规劝加以实施。正是由于会计程序委员会在理论性和权威性上均存在的问题,导致了该委员会的解体,这也是美国会计准则制定历史上的最大教训。

(三)内部权威阶段(1959-1973)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59年停止了会计程序委员会的工作,并重新成立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来进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会计原则委员会成立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意见书”以指导会计实践。此外,该委员会还发布了共四号“说明书”。其中,影响最大、理论性最强的是1970年10月发布的第四号说明书“企业财务报表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该说明书不仅阐明了会计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而且还系统地叙述了会计原则的层次结构和内在要求。然而,会计原则委员会同样缺乏理论性和权威性,并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影响,在制定公认会计原则的程序和方法上又重回“实用主义”的误区。但与会计程序委员会相比,会计原则委员会在权威性和强制性上有了很大的提高。

(四)政治权威阶段(1973-2001)

1968年,美国证券市场爆发危机,会计职业界再次受到指责。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宣告成立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取代会计原则委员会。从1973年至1999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136份“财务会计公告”和几十份解释及技术公报。在制定会计准则公告的同时,它还执行了一项探讨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概念结构的长期计划。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从1978年至今,共发布了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它的发布标志着美国会计职业界在建立会计原则的思路上从实用主义的观点转变为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

(五)危机阶段(2001年至今)

直到2001年,fasb制定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模式曾一度是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然而,安然事件后,一系列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事件使美国会计界产生很大震动,美国国内开始对其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进行反思,最典型莫过于《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要求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导向征求意见,决定是否应转变会计准则的制定方式。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迅速对此作出反应,颁布了《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方法》的征求意见稿。2003年,美国会计学会刊物《会计嘹望》(accounting horizon)相继刊登专门讨论会计准则导向的文章。目前,采用“原则导向”或“规则导向”孰优孰劣,未经长期实践尚难下结论。

二、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优缺点

(一)主要优点

1.制定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制定程序严格。在人员组成上,fasb成员全部为专职,而不像会计程序委员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成员主要为兼职的注册会计师。在成员代表性问题上,fasb成员的来源则比较广泛,有注册会计师代表、政府代表、公众代表、证券业代表、学术界代表、实务界代表等,从而避免了会计师职业团体的“一统天下”。fasb形成了一套务实有效的工作程序,从问题的提出、立项、组织研究到最后准则的发布,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确保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从初步的意见反馈,到准则的发布或放弃立项,要经过三次以上的意见征询、讨论和修订,从而确保会计准则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2.侧重实证研究。研究阶段在fasb工作程序中,占据突出地位,不但有工作人员研究,fasb还组织各种学术研究、实务研究等。其研究大多采用实证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及可操作性,为减少准则制定中的逻辑推理和主观判断,提高会计准则的公平性、有效性奠定了实证基础。

(二)主要缺点

1.缺乏理论指导。美国会计准则是“世界上最复杂、最繁冗的会计准则体系”。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实施“一事一议”的工作方式,采用认可现行会计实务中某些流行做法为会计准则,制定会计规范。这就导致了前后各期制定会计准则因缺乏一致的概念基础而前后矛盾,难以协调。虽然,美国是最早发布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国家,但其概念框架并未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得到前后一贯的实施。把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割裂开来,就如同把理论与具体实践割裂开。先有具体准则,而后才提出理论依据,具体准则缺乏理论指导。

2.过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美国,几乎每一任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都承认,大部分fasb项目都是政治压力的目标,很难奢望制定一套首尾呼应,逻辑一致的会计准则(葛家澍2001)。1934年,美国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授予其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制定权。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转而将会计准则制定委托给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后被会计原则委员会所取代。20世纪70年代,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取代会计原则委员会。以上机构频繁更换且都属于民间组织,由它来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会计准则,显然不合逻辑和情理。况且,会计准则具有选择性(即一项会计业务可以有多种方法处理),而不同选择又往往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时引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议员对某些会计准则的干预,带有一定的政治性。因此,美国会计准则并非如fasb所标榜的那样客观。

三、借鉴与反思

理论性和权威性构成美国准则制定过程中主线。我国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作为行政法规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因此,我国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相当高,同时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而美国的准则制定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只是一个民间机构,在权威性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准则制定过程经常受到利益集团的干预和反对。从理论性来说,美国从1940年佩顿和利特尔顿发表“公司会计准则绪论”后,一直在进行对会计准则的理论探讨,出现多种富有独到见解的认识。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对会计准则进行讨论,且多以介绍为主,缺乏自己的理论认识和创新。我国的会计准则是在一种严重缺乏理论探讨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目前尚没有逻辑严密、前后一致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在具体准则和理论之间很少有直接的逻辑联系。这些都是现存的问题。

我国会计准则发展时间短,我们应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会计准则发展中的经验,吸取教训,使中国会计准则在会计理论的系统指导下,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一)有选择地引进美国会计准则的合理成分

由于所处的历史、文化、环境不同,中美差别很大,并且由于国际利益之争,中国只能有选择地引进美国会计准则,它可以作为中国会计准则的参照系,但它不能替代中国会计准则,能否引进,主要取决于美国会计准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用于调节与中国会计信息相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盲目的照搬是不可行的。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主要制定程序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因此,目前我们要做的并不是将现有会计准则制定推倒重建,而是在会计准则制定的基础上完善已有的模式,使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更好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尽量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

(二)关注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与融合是一个长期求同存异的过程,最终趋同的程度不得而知。鉴于未来“全球会计准则”的原则化或规则化程度难以预料,因此,对任何准则一味模仿都是不明智的。这要求研究者关注美国会计准则回归程度,重点研究其准则变迁对各方利益的影响,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乃至整个会计、审计行业的监管提供借鉴。安然事件后,不少人认为,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交易设计规避“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因而“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可能会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对准则的规避。通过一些实证研究,可发现“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也可以利用会计准则赋予的职业判断操纵利润。目前,“以原则为基础”和“以规则为基础”孰优孰劣,难下结论,我们不能一味的模仿,只能关注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三)加强我国的会计研究

美国财务会计理论着重研究准则制定与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问题。通过大量引入和吸收制度经济学、理财学的研究成果,美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侧重于实证研究,呈现出一种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的局面。我国的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目前仍以归纳法、演绎法为主,缺乏实证研究,比较粗泛,多流于表面讨论,大多是就会计论会计,导致研究成果视野狭隘,缺乏内涵,深度不够。因此,在当前各学科相互交叉的趋势下,会计理论研究不能停留在单一层面,必须大力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来丰富和发展会计理论的研究。在理论研究中,我们要坚持理论联系实践,紧密结合我国特殊的环境背景,真正研究出一些有自己特色的东西来。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借鉴美国会计准则制定发展过程的经验,可以使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加规范、公平、公正,并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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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3]于增彪。重新视美国会计对中国会计国际化的影响[j].会计研究,2004,(3)。

[4]葛家澍。当代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j].财会通讯,2003,(10)。

[5]卢永华。广义会计理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6]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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