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2-12-09 05:58:28 作者:叽叽喳喳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叽叽喳喳”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深圳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但由于流域经济高速发展、人口大幅增长、土地过度开发以及外来水携带大量营养物入境,深圳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氮磷指标不能稳定达标,出现富营养化现象;交通路网临近或穿越水库,带来水库污染隐患加大、潜在污染风险升级等诸多突出问题.通过对库区流域内水土流失现状、水质污染原因分析,提出实施封闭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水源涵养林、加强监管等措施.

作 者:钱萌 邱向阳 易雯 李军红  作者单位:钱萌,邱向阳,李军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518001)

易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510045)

刊 名:绿色大世界・绿色科技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REEN GREAT WORLD 年,卷(期):2009 “”(6) 分类号:X83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   氮磷指标   富营养化   深圳  

篇2:张家口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及保护对策

张家口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及保护对策

摘要:分析张家口市中心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饮用水源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作 者:蒋桂兰    Jiang Guilan  作者单位:张家口市环境监测站 期 刊: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Journal:JOURNAL OF HEBIE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年,卷(期):2010, 28(2) 分类号:X5 关键词:饮用水源    保护    对策   

篇3: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地现状及保护对策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地现状及保护对策

阿哈水库是贵阳市市民的饮用水源地之一.阿哈水库入库的5条支流有部分水质指标超过了国家地表水体Ⅲ类水体水质的`标准,对饮用水源地影响最大的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污染源、农业生产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源.文章针对阿哈水库水质污染源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并根据其保护区范围内水质污染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及配套的工程治理措施.

作 者:史莉 尹璐 李越越 郭苛 SHI Li YIN Lu LI Yue-yue GUO Ke  作者单位:贵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贵州,贵阳,550002 刊 名:贵州水力发电 英文刊名:GUIZHOU WATER POWER 年,卷(期):2008 22(3) 分类号:X52 关键词:环境工程学   饮用水源   水质污染   保护对策   贵阳市阿哈水库  

篇4: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总结

(**市水利水电局)

饮用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市政府也一直坚持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水源地保护的整体规划、监控管理和综合整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市委市府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列为为民十件实事之一,**市水利水电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并与环保、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20针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科学制定规划,为饮用水源地保护提供依据

我市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市水源地保护思想,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从而为开展水行政执法、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先后出台了《**市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等水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出台《**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实现了“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制定了取水口水质恶化的应急预案,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23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5个。按照国家、省水利部门的要求,我市对水功能区进行确界立碑,在里畈水库、水涛庄水库、英公水库和全市重要水源地的醒目位置共设置了30块标志牌。通过按规定分级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力地推动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2012年,我局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联合环保、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一是对里畈、水涛庄二个县(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安全管理和蓄水量管理,在里畈保护区醒目位置设立了保护水资源的大型广告牌,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落实了里畈、水涛庄、青山殿、华光潭四座水库库面垃圾打捞队伍,全天候实施水源地保洁工作。二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多方位监控。制定**市饮用水源管理办法,对水涛庄、里畈、英公三个中型水库和立塔口等四座小(一)型水库的水源地划定三级保护区,设立标志牌,对水涛庄、里畈二个县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定期巡查监控;加大对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三是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开展企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与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工作,同时实施河道调水冲淤、城乡河道整治等工程,增加水样水质的送检频率和检测项目,调度河流生态流量,优先保证人民生活用水的水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在“3.22”世界水日宣传活动中发放家庭节水宣传资料2000余份,提高大家的水资源保护志节约意识。五是加大水政渔政执法力度,严禁在河道和库区内从事炸鱼、药鱼、电鱼等活动,严禁在水库进行饲料养鱼,进行水库蓄水量科学调度,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的安全。协助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上游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蓄水功能整治,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

今年我局对有供水功能的碧雪坞、城坑、严家坞、田弄四座水库进行了“千库保安”整治,山塘除险加固128座,分别对原有坝体进行了修整,坝体上游进行砌石护坡、放水设施进行了改造、下游植草皮标准化建设,对库内淤泥进行了清除,对坝体进行防渗处理,更换放水设施并整修溢洪道,使水库达到设计洪水标准,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

四、继续加大了饮用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我局近几年来从“治水先治山、治水先治污”等方面着手,采取丰富多样的措施进行清洁型小流域的建设。2012年,我局完成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治理面积31.8平方公里和16个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5790亩。从项目实施情况来看,实施效果比较明显,通过山顶封育、坡面径流控制和山洪沟防护等三道防线的构筑,有效减少了水土流失,也切断了面源污染的输送渠道,能够达到“小雨不下山,大雨水不浑”的效果。在治污方面主要通过对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和清运,有效控制了污染源,从源头上保证水源安全。

五、积极实施中小河流整治工程。

今年我局完成省级中小河流整治项目8.5km/2条,总投资6000余万元的建设任务,投入1.08亿元建设**市农村灌排河道项目76.1km/29个、**市堤防加固工程37.97km/18个;新建修建堰坝68条,投资750余万元。通过河道疏浚、拓宽、护岸、筑堰等措施,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改善其生态环境。

六、大力推进农村千万农民饮用水建设、水质净化设施安装,确保广大城乡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效管理,实现“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局面,我局出台了《**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市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逐步建立起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后管理有章可循。把农村改水纳入“农千万农民饮用水”的重要内容,按照由分散到集中、由以地下水水厂为主转变为以地表水水厂为主的原则,改造扩容地表水厂,控制新增地下水井,共撤并村级小水厂8个,逐步实施集中供水,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卫生问题。坚持将实施区域供水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2012年组织编制了《**市“十二五”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了全市区域供水的中长期规划目标,通过推进乡镇区域供水,发挥规模供水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城乡群众生活质量。今年年初,我局把农村饮用水水质净化设施安装设备进行统一采购,全市18个乡镇的农村饮用水水厂全部安装了水质消毒、净化设备。专题召开会议,落实潜川、板桥等7个省级千万农村饮用水建设,结合全市村庄建设规划和环境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市城乡水源地保护、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质量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经过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市18个乡镇实现自来水供水全覆盖。

七、积极开展全市河道禁渔工作

自市政府提出了“打造清洁**”活动,并号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洁河道”大行动,“禁渔”是其中的一项子工程。一方面在我们的大力宣传和政策引导下,通过河道分级管理、村集体管理及个人承包等一系列行动,很多乡镇都开始自发的保护野生鱼类,维护生态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在全市大范围的开展全市的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尤其是太阳镇谢家桥村、太湖源镇东坑村、湍口等又一批人鱼和谐共处村显现我市。今年还向火山大石谷、大**、十门峡等旅游风景区扩展了渔业资源增殖放养,全市所有特色村、精品村、中心村也进行了渔业资源增殖放养,基本形成了人人都以保护野生鱼类为己任,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全市已设立禁渔保护工作的村196个,石斑鱼成群结队的村庄估计有80余个,野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在我市得到了良好发展,水环境功能也进一步得到提升。

八、大力加强河道管理

加强河道养护工作,对已整治完成的河道移交管理后,条件成熟的成立专门管理队伍,投入资金150余万元,进行日常养护。如南苕溪城区段,委托苕溪流域水利站按《**市标准堤塘养护技术细则》进行日常养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专门养护资金。并结合“创国卫”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河道建设,确保工程安全,水清岸绿。特别注重河道保洁工作,特别是苕溪、锦溪、马溪的河道保洁工作,创新思路,投入资金6万余元,将“三溪”的河道保洁工作承包给保洁服务公司,要求做到河道垃圾的日产日清,从而保持河道的干净卫生,巩固河道综合治理效果,使之真正成为我市的亮丽风景线。

虽然我局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许多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目前全市特别是各乡镇的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建设、卫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的,由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不够明确,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普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现象,导致组织不力、推进不快。二是农村饮用水的水质问题得不到有效保证。根据对全市日供水量500吨以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与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相比还有差距。在我市里畈饮用水源地中,全年有半数以上的检测月原水水质不达标,乡镇供水主要还是以地表水为主,少部分为浅层地下水。此外,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还未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没有实施比较严格和规范的管理。三是农村水厂民营化的负面影响目益显现。目前,全市绝大多数农村水厂都是以私人承包经营为主,许多水厂在经营过程中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水质监测、化验的设备和手段落后,运行管理也不够规范。上述问题,已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

九、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通过明确水源地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同时建立完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将城乡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考核的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继续加大区域供水工程的推进力度。实施区域供水是解决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将根据《**市“十二五”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继续加大农村改水、区域供水工作的力度,把这件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切实抓实抓好。对布局不合理、运行效率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水厂,坚决进行撤并、联网。同时按照“水到井封”的原则,逐步关闭自备水源和地下深井。

3、严格现有水厂和水源保护区管理。在加大区域供水工作的同时,对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实施区域供水条件还不成熟的镇、村,我们将通过理顺农村水厂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管理关系;狠抓水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指导水厂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操作规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厂的监管,()不断提高农村水厂的管理水平,对水质化验不合格的水厂,坚决依法予以整顿和关闭。突出饮用水源地的管理,严格控制水源地工业污染,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新上国家明令淘汰和禁办的项目和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影**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集中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有条件的保护区逐步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限期达标排放,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也关系政府多个部门,今后,我们将通过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确保让广大群众喝上干净、合格、放心的饮用水。

**市水利水电局

篇5:城市水源地保护对策研究

城市水源地保护对策研究

论述了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介绍了国外水源地保护的措施,从5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水源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作 者:许小龙 王庭 XU Xiao-long WANG Ting  作者单位:许小龙,XU Xiao-long(长治市辛安泉域管理处监察征费科,山西长治,046000)

王庭,WANG Ting(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2009 19(27) 分类号:X52 关键词:城市供水   水源地保护   水污染  

篇6:元谋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及环境保护对策

元谋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及环境保护对策

摘要:对元谋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自然环境、水质现状、面源污染状况进行了阐述,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提出了措施和对策.作 者:赵映雄    ZHAO Ying-xiong  作者单位:元谋县环境监测站,云南,楚雄,651300 期 刊:环境科学导刊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SURVEY 年,卷(期):2010, 29(3) 分类号:X32 关键词:饮用水源地    环境管理    对策    元谋   

篇7: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全文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的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于昨日(3月1日)正式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10月24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

第四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已有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并依法关闭原有饮用水源地。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准名录和相关批准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江征润洲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库水源地、句容水库水源地、长江扬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相关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和排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章 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六)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外调水沿线污染综合治理,划定相关水域和陆域并参照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公布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船舶通行区域,设置禁止停泊区域和禁行标志。

第十九条 市、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对饮用水源地污染。

第二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预留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隔离带用地,并按照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落实养护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已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饮用水源地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建立监测预警预测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布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公布水文情报预报。

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卫生等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饮用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每季度试用一次。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水口上游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实行联网共享,随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确定预警级别并公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告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供水单位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供水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

(二)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三)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环境保护、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发生本条例第十五条所禁止的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说服教育,予以劝阻、制止;扰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以及上述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拟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排污口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公布有关真实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篇8: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全文)

(20xx年10月24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xx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地,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饮用水而取用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所涉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指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连续干旱、常规供水受阻等非正常情况,能够快速启用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城乡居民和单位饮用水需求的水源地。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建立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共财政投入。

第四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已有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并依法关闭原有饮用水源地。

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第十条 按照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核准名录和相关批准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长江征润洲水源地、长江江心洲(丹阳)水源地、句容北山水库水源地、句容水库水源地、长江扬中二墩港水源地和金山湖应急备用水源地。

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相关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立隔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和排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篇9: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全文)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六)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外调水沿线污染综合治理,划定相关水域和陆域并参照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建设污水、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公布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车辆、船舶通行区域,设置禁止停泊区域和禁行标志。

第十九条 市、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控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对饮用水源地污染。

第二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预留水源涵养林和生态隔离带用地,并按照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落实养护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已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已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以及排污口,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作由饮用水源地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建立监测预警预测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公布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公布水文情报预报。

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卫生等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饮用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每季度试用一次。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水口上游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实行联网共享,随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确定预警级别并公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告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并通报供水单位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供水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

(二)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三)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环境保护、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环境的有机毒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从事渔业捕捞,或者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发生本条例第十五条所禁止的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或者水资源管理单位说服教育,予以劝阻、制止;扰乱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以及上述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拟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

(二)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排污口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通报、公布有关真实信息的;

(七)未按规定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查的;

(九)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10: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模板

扬州市政协专题调研组

去年初,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解《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七月初开始,在朱正海副主席的带领下,本会组织部分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就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目前水源地保护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存在问题,探讨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对策措施,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主要工作

近些年来,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本着以民为本的理念,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先后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专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前,报省政府批复的我市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中7个在用)的取水口水质稳定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初见成效。

1、领导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重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扬州就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编制了《扬州市水环境功能区报告》,对全市范围内53个水域进行了水环境功能的界定区分。经省政府批准,明确我市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区为68个,其中重点水功能区30个。水功能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一级区划、二级区划,以及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为全市水资源行政执法、水源污染防治及其保护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去年,省人大《决定》下发后,市、县两级分别召开相关会议,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抓紧抓好。与此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多次视察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2、突破难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初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水环境整治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连年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起,全市先后关停水源地23个,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码头7家,取缔造船厂1家,关停企业5家,限期整治企业25家,关停水上加油站1个,取缔水上餐饮船8条,调整取水口位臵3个,清除垃圾场1个和围网养殖1.5亩。各级严格项目审批,严禁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开发新建项目。市政府本着“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建设水景观、弘扬水文化”的理念,大力开展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污水截流、河道疏浚等,使河湖相通、活水长流、河水常清。在此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多次协调,果断关闭了湾头电器电镀厂,彻底根除了长期以来影响廖家沟取水口水质的老大难问题。宝应县针对多年来城区饮用水源安全隐患,专门制定了《宝应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从今年5月份起,集中力量突击整治了一级保护区内的与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筑和设施,以及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重点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在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同时,均以贯彻省人大《决定》为契机,大力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显著提升。

3、划定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逐步规范

省政府批准了《扬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进一步强化水功能区管理,根据省有关方面的要求,我市组织各地对“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等四类水功能区进行了确界立碑工作,长江、大运河、仪扬河等流域性、区域性河道的醒目位臵均设臵了标志牌。去年,根据省人大《决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再次组织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基础环境调查,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重新划定,确定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报省政府批复。同时,在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时,我市制定了严于省人大《决定》要求的保护范围。以长江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上游由500米扩展到1000米;以大运河、芒稻河、高水河为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扩充为上、下游各1000米。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同时,对取水口进行了整治,在各取水口建设了护栏、护网等。

篇11: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探讨

对我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探讨

摘要:水资源短缺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一个发展中国家,水源地污染现象严重.研究通过对廉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源地库区生物资源和水质状况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探讨影响水质因素,并对保护提出保护对策.作 者:黄来  作者单位:廉江市环境保护局,广东廉江,524400 期 刊:科技与生活   Journal:TECHNOLOGY AND LIFE 年,卷(期):2010, (12) 分类号:X3 关键词:饮用水    水质保护   

池州市重点饮用水源地生态安全问题及对策

滇池流域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探讨

蘑菇湖水库水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

NBA网络传播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中国北方沙尘暴现状及对策

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及对策初探

学生体育运动自主参与性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我国术前访视的使用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黄石市蔬菜农药污染现状及对策

警务公开发展现状及对策

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通用11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深圳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