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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原油期货简称为OilFut,是最重要的石油期货,OilFut是“Oil Futures”的缩写,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原油期货合约有4个: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
摘要:末证监会批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原油期货。作为国内首个国际交易品种,原油期货将面向境内与境外投资者同步开放,是我国增强国际原油市场定价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如何构建有竞争力的原油期货市场,税收政策安排至关重要。本文结合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制度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安排,对比分析境内外原油期货税收政策,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就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原油期货;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
开展原油期货交易是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争夺国际原油市场定价权的重要举措。随着原油市场的发展,全球原油贸易定价体系不断变化,经历了从西方垄断原油公司定价到原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主导再到以原油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持续增加,约60%依赖进口,在亚太地区尚缺乏一个权威的原油贸易定价基准,原油贸易的定价主要参考以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纵观欧美主要原油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除了良好的合约设计、技术系统以及监管安排外,原油期货的税收政策对于能否活跃原油期货交易,吸引到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至关重要。尤其在我国原油现货市场寡头垄断的情况下,应利用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优惠政策机遇吸引国际重要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从而建立开放、竞争、多元、有序的原油期货市场格局。原油期货国际定价权的形成不仅需要投资者的国际化、交割标的的国际化,也需要交易规则、监管规则及税收规则与国际接轨。其中,税收是影响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和法律要素,基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目标,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配套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这是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期货市场税收政策现状
相对于证券市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相对较慢,尽管商品期货市场交易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期货市场的活跃客户数还不到100万,且近98%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且境外投资者中仅有少量QFII被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目前有关期货交易的税收政策发展较为滞后,期货税收法律体系较为凌乱,位阶不高。根据期货交易环节以及交割环节不同,就当前而言,期货税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税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商品劳务税。修定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重新规定为“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随后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①。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我国暂免征收营业税。总体看,当前我国只对从事非货物期货的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原油期货而言,我国目前无论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从事原油期货交易均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包括转让财产所得以及权益性投资等都要征收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征收20%。在非贸付汇领域,外国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财产而取得的收益,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10%。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仅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率,并需要严格满足协定内所列条件及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从实践看,我国现货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从事期货投资的所得也是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一并缴税。
(3)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写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照上述规定,期货交易所得应当按照此款缴纳20%的个税。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课税对象为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主要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数据、权利、许可证照等,规定中没有明确期货合约是否属于征税对象,实践中对于期货合约也没有征收印花税。只有进入交割期的期货合约通过交割配对,成为特定买卖双方的真实销售合同,在此阶段才需要按印花税的“购销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3%②。
(5)增值税
1994年颁布的《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明确了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征收问题,包括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和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合上期所出台黄金期货交易,发布了《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5号),规定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配合原油期货推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4月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原油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从事原油期货交易的投资者而言,不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但须缴纳所得税和进出口增值税,所得税政策对于吸引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较为不利。
二、原油期货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目前,世界上原油期货市场影响较大的分别是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鉴于此,以下主要对美国、英国、新加坡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1)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是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不同于普通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中,以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国家一般将资本利得税从公司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计征。
美国、英国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实行区别课税制度,区分交易目的或动机确定所得性质。一般金融衍生品交易按目的或动机不同可分为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交易两种。在美国套期保值交易按照普通所得征税(ordinary income),将投机交易产生的所得界定为资本利得(capital gain)。从理论上前者可视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需要,因此,套期保值收益按照实现原则,套期保值损失可在一定范围内抵扣,不足抵扣的还可结转至下一年。对投机交易按照盯市原则法计算交易所得,属于资本利得,对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按课税年度最后营业日的结算价格计算未实现损益,并归为资本损益。根据美国《国内税法》第1256节的规定,对该节下“1256节合约”所得的60%为长期资本利得,40%为短期资本利得(60/40原则)实行不同税率[1]。
英国期货交易所得一般使用实现原则,套期保值交易的损益归入普通所得,投机交易的损益则按资本利得课税[2]。
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得按照实现原则计算。在新加坡无住所的非居住者,期货交易所得免税。新加坡国际交易所的会员、OBU、经核准的原油交易者、国际贸易公司在新加坡国际交易所交易,可适用优惠税率10%[3]。
(2)交易税与印花税
金融交易税是针对特定金融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交易税与印花税都具有遏制过度投机作用。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在首次提出金融交易税概念,亦称“托宾税”。法国率先对股票、金融衍生品交易开征金融交易税,20德国、法国、意大利等10个欧盟成员国发表联合声明,计划从1月起对本国的股票交易征税,并将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但该提议并未得到英国、荷兰等国的响应,其中英国的反对意见最为强烈[4]。美国曾在1990年计划开征交易税,但因遭到美国金融业的.强烈反对,一直未开征,新加坡也未开征交易税[5]。总体上看,美国、英国、新加坡对于原油期货均未征收交易税,但对于进入实物交割环节的原油期货则征税,其中英国是按交割价格征税。
上述三国对于所得税进行了区别课税,区分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进行差别征收,对于交易税、印花税未予征收,对于境外投资者跨境投资也都不征税,其中新加坡还特别针对原油期货以及金融机构制定了免税措施,强化新加坡期货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提高竞争力。相对而言,我国期货市场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对于境外投资者从事原油期货的所得税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缺乏有竞争力的、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安排。
三、开放背景下原油期货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
相对于证券市场,原油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法治化要求更高,合理的税制安排至关重要。在对原油期货税收政策研究和制定中,既不能简单按照现行税制进行处理,也不能简单比照证券税收政策、离岸金融税收政策进行处理,要遵循期货交易特性和原油期货特点,还要统筹短期和中长期的安排,从而抓住国际石油市场新秩序形成的契机,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提升原油期货国际定价影响力。
(1)期货交易不同于证券等现货交易
篇2:我国房地产立法问题研究
1 引言
自70年代末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得到了蓬勃发展。为适应房地产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给予了原则性、范围性的规定并发挥着法律的准许和禁止、支持和限制、奖励和处罚等调整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事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处于起步时期,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同时,即使是已有的法规,也还存在着权威性不高、约束性不强的问题。这些都极大地制约了房地产经济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因此,亟需改善房地产法律环境,即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就必须首先做好立法工作,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和前提。但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立法实践需要有立法理论加以说明、指导的时候,人们往往并没有钻研这样的立法理论,提不出也不想去提出为立法实践所需要的立法理论。因此,一方面已积累的房地产立法实践经验没有得到认真、及时的总结,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科学的解答,发展着的立法实践没有系统的立法理论予以指导;另一方面,大批的人力、财力、物力被投放至离立法实践甚远的或零散的、分割的细部研究领域中,使许多理论或陈旧、或脱离实际、或不足以系统指导实践。于是,尽管近来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实践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却没有得到科学、合理地说明,从而导致了一系列令人尴尬的现象,比如,针对同一法律客体,以各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为基础的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让执法者不知所措;又如,作为强制性的规范,法律条文的执行应该是钢铁般的不容置疑,但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应该如何如何”的字样比比皆是,常使人疑为道德准则而不是国家法律。凡此种种现象并不是偶然、个别地发生,而是在我国房地产立法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大量出现着,已经成为一种“痼疾”。要解决这个“痼疾”,传统的理论、现成的学科或零散的议论都是不够的,必须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即必须从房地产立法学的角度来总结我国已有的房地产立法实践经验和教训,探讨未来房地产立法的构想和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协调及房地产立法技术的提高等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切实地、逐步地实现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不是匆忙地、粗枝大叶地、仅为了填补法律空白而草草地制订、颁布一部又一部既缺乏操作性又时有冲突或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
正是基于这个启示,本论文借助立法学的理论来分析我国建国以来房地产法制建设的过程并着重运用这一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立法原则、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等问题做集中探讨,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可行的房地产立法建议。
篇3:我国房地产立法问题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已初见轮廓,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对其发展规律的了解和管理的经验还积累得不够,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要切实推进我国的房地产法制建设,就不能只从法律本身做静态的评价,而应着眼于法律的创制,从动态的角度总结过去立法的一贯作法,探讨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寻求解决完善房地产法律体系的根本方法。
2.1 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特点
[1] [2] [3]
篇4: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会计职业道德,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
摘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会计职业界虽然十分关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但从现状来看,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并不理想。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然后分析了造成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 自律环境 内部控制
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现状
在贫富两级严重分化的现实社会面前,人们的“价值观”、“金钱观”较过去有明显的不同,人们对生活追求也出现了层次多样化,赚钱的手段和方式也灵活多样,使一些会计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心浮气躁,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制观念,会计职业道德沦丧,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腐、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造成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1)自律环境不完善。行业自律环境不完善,使得一些会计人员和会计组织放松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从本质上看从来就不是会计人员个体的事情,而是职业整体的自律。对于经常与钱财打交道的会计人员来说,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诱惑,若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不强,自律意志薄弱,必定会成为权、财、色的奴隶,走向犯罪的深渊,因此,要实现这种团体自律,建立健全相应的自律环境就是首要的基本任务和内容,它是实现会计人员自律的基本组织保障。
(2)内部控制不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结构不健全,使得监督制约机制不严,给会计造假以可乘之机。企业管理者为谋求个人或企业暂时的利益,可能会命令会计人员调整会计账目。一些会计人员利用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和个别领导的不良道德意识,违规操作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3)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尚不完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会计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造成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为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三、提高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水准的'措施
(一)建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大力宣传我国职业道德准则
(1)建立会计职业道德监测评价系统。会计职业道德的监测评价系统是会计职业道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应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判断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所处的阶段,及时发现会计职业道德状况的新动向。其次,在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系统时,建议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等组织成立道德委员会。进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就要对会计人员“责业、廉业、精业、勤业、敬业、爱业”等方面制定一套可操作的评价标准,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奖罚、道德示范、媒介褒贬等方式,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优化是会计从业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对会计行为的优化不仅需要奖励的正面激励,而且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即负激励。其次,尊重与信任也是会计行为主体的一种需要,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就能激发工作热情,消除畏难和偷懒的心理。最后,会计行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不仅依靠奖惩,还要依靠公平的待遇,即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赏罚分明”,只有这样才会使会计人员心中警钟长鸣,其实有这么一条道德约束,本身也是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3)净化外部环境。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建造良好的会计从业环境,不是光是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到的,还要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从而净化外部环境。各行各业都应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一套完整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起到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的作用。会计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努力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分明。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但在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如新的《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各种违法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应依据那些条款给予何种处理,这些问题均无具体标准。因此,作为立法部门和一些主管部门,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执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篇5: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社保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但很多中小企业仍然存在一系列社会保险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社会保险意识;职工参保率;社会保险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早在中小企业已经占了全国总企业比率的99%,实数已超过1,000多万家,中小企业总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商品劳务出口额占全国的60%,特别是城镇就业机会高达75%。很明显,民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新气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在劳动就业中,社会保险存在许多问题。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员工都在逐步加深对社会保险的意识,但还是有很多中小企业出现一系列的社保不买,或少买滞后等现象,因而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问题。那么,怎样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使企业雇主和员工能够在利益上达到一个平衡点,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正是众多中小企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
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简称中小企,最早来自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smallbusiness”概念,通常是指人员较少,规模较少的企业,一般是由个人集资组建而成。中小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我们一般从广义上来说是指除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环境关系不同,对于中小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也不同,一般按企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条件来划分。
三、社会保险的`作用
(一)对员工具有激励作用。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员工已经成为企业的发展主体。因此,我们让员工内心拥有主人翁意识,员工也因这个企业而感到荣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对于员工的工作,不仅是提供一种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还是满足自身利益的一种基本方法,企业的价值要靠员工来实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也是一种激励,特别是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的一种根本职责,企业购买社会保险,不仅激励了员工,而且也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购买社会保险在一定情况下,是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它的有效激励使企业员工发挥更大的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二)对社会具有调剂作用。在中国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个体之间收入差距开始拉大,而社会保险则顾及了众多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不会拉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稳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2)社会保险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3)社会保险实现了社会公平;(4)社会保险推动了社会进步。
(三)对企业具有增值作用。企业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对企业的整体效益具有很大的增值作用,因为相对于那些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而言,使得员工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员工对企业的热爱,对工作热情,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具体的隐性增值和直观增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减少纠纷;(2)有利于企业创造效益,在一定程度承担了社会责任,解决了员工后顾之忧;(3)有利于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
篇6:我国房地产立法问题研究
“滞后立法”、“同步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使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工作走了许多弯路,必须加以转变。否则我国房地产立法将难以改善和发展。
3.1 变“滞后立法”、“同步立法”为“超前立法”
在房地产立法中,“超前立法”是十分必要和完全可能的。当然,“超前立法”并不是脱离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空想立法,而是在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在科学预测现有经济关系发展趋势的前提下,进行有根据的立法。它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显然,“超前立法”较“现实法论”而言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是完善房地产立法所必不可少的。西方国家和港台地区的房地产立法已经证明了“超前立法”对完善法制的重要作用。如1930年《台湾省土地法》等虽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内容的变化而进行了多次修订,但它的基本结构和基本规则至今仍保持不变。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它们反映了台湾的土地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因而,具有内在的、质的稳定性。
3.2 变“宜粗不宜细”立法为“明确性”立法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加快立法,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也造成了房地产立法工作中的一些不良后果。改变这种不良现象,必须彻底摒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采取“明确性”立法思想。以往强调房地产立法“宜粗不宜细”,以便于人们掌握和法院灵活办案,是片面的。实际上,如果房地产立法缺乏明确性,不仅人们对房地产法的丰富内涵掌握不了,而且法院办案也会无法可依或无所适从。因此,从立法的实际意义出发,必须变“宜粗不宜细”立法为“明确性”立法。
3.3 建立灵敏的`立法反应机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原则往往把立法视为一种任务,只要法律制定出来并获得通过就完成使命,不注意对法律在实践中的实际效果的考察和评估,也未能根据实际状况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从而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法不可依”的尴尬情况。鉴于此,笔者建议在人大常委会及各部门分别设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并及时根据实施的情况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建立灵敏的立法反应机制。
★ 原油期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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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精选6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