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财会专业高职学生两种技能的培养

时间:2022-12-13 06:18:57 作者:创进棋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创进棋”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小议财会专业高职学生两种技能的培养,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小议财会专业高职学生两种技能的培养,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小议财会专业高职学生两种技能的培养

小议财会专业高职学生两种技能的培养

高职教育要注重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培养,高职财会专业应首先改进思想政治课教育,把思想教育同基础教育相结合,拓宽基础知识面,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加强专业知识教育和实践技能培养,实行多证书制度,培养适应能力强、具有竞争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作 者:王斌  作者单位: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刊 名: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 年,卷(期):2003 12(3) 分类号:B455 关键词:财会专业   高职教育   适应能力   全面素质   复合型专业人才  

篇2:以技能培养为目标的高职院校财会专业教学改革论文

以技能培养为目标的高职院校财会专业教学改革论文

摘 要: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首要目标。本文通过如何对高职院校财会专业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指出应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新型教学方法,科学的实训教学内容,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特点的配套教材,开展实务情景模拟教学,全面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技能,以适应企业对财会人才的要求。

关键词:技能培养;实践教学;教学体系改革

民办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办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上,如何“以技能培养为主导,以强化素质和能力为内容,以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为目标,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一直是在探讨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财会专业作为理论与实践操作紧密结合的重要专业,必须突出技能的培养,即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很多学校的教学还停留在理论上,高职院校财会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1、紧贴实践的教材少,教辅资料实践性较差

财会专业教学除了基本理论知识的讲授外,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在教学中,很多课程的教材案例大部分是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进行的举例说明,旨在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缺乏实践性的案例教学使得学生的思维发散度不够,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水平。

2、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教学体系不完善

在课程体系构建中,大部分财经类高校在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定与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融合度不强,普遍存在实训案例在教学中的不规范使用,案例教学部分应占比例、案例教学的范式等都缺乏必要的规定,缺乏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性教学仍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上,实践教学的目标也还停留在用实践验证理论的阶段,实践教学安排上缺乏整体考虑。

3、师资结构不合理

目前很多教师虽然教学经验丰富,但是所掌握的知识已经与目前的企业实务脱节,企业实践经验匮乏、陈旧,已经不能适应实践教学需要,甚至很多教师都是刚走出校门的新老师,没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在指导教学时没有说服力。

4、实践配套教学设施落后

校内实训室建设滞后,没有完整的会计模拟数据系统和仿真的实训环境,与现代化的企业财务管理相脱节,无法保证实训质量。

5、校企合作项目开展难度大

由于财会专业实习的特殊性,使得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非常缓慢,学生很少有在校期间能接触企业实账的机会,造成学生毕业后不能很快适应社会需要。

二、以技能培养为目标的教学改革措施

(一)实行“课证融合,技能递进提升”的人才培养模式

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主线,重视学生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构建学、研、用相结合,校内学习与企业实践相衔接,社会、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互动的全新教学模式,满足社会和企业对具备财会知识的各岗位人才“实用”、“顶用”、“好用”的需要。

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1)构建“课证融合,技能递进提升”的课程教学框架

在专业基础和文化基础课的基础上,开设商贸企业会计实训、工业企业会计实训、企业纳税申报实训,以及中级会计电算化等实训类课程;开设初级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等证书培训课程,将“基础知识学习——岗位能力培养——从业证书培训”三项内容连成一体,以技能递进提升的课程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保障“课证融合”课程教学内容的有效落实。

(2)建设会计诚信教育体系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财会专业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构建以美育、心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的会计诚信教育体系,与校企合作单位达成协议,建立会计诚信教育基地,将企业文化融入会计诚信教育的内容之中,确保在校学生能够全部接受会计诚信教育。

(3)建设校企合作的运作模式

利用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进行教学、实训,使学生获得初步专业技能。接着在财会专业开展顶岗实习、专业综合实习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学生在实习中,既是企业的准员工,顶岗工作,并根据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取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又是在学院学习的学生,学习财会专业的职业核心课程。按照学校、企业、行业三结合的原则,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建设、专业建设提供保障。

2、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

构建以《基础会计与实训》、《工业企业会计实训》、《商业企业会计实训》、《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实务》等五门核心技能课程为主体的课程体系,并以核心课程建设为龙头带动财会专业的课程建设。将职业资格取证和岗位职业技能的内容作为核心课程融入教学计划,如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基础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师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等课程纳入人才培养

篇3:高职计算机学生技能培养的研究

高职计算机学生技能培养的研究

职业院校的目标是培养技能型人才,尤其计算机行业对学生的动手能力要求很高,因此搞好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对于提升学生职业技能不可或缺.

作 者:孟庆波 于震  作者单位: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刊 名:中国科技财富 英文刊名:FORTUNE WORLD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71 关键词:计算机   技能培养   研究  

篇4:财会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论文

财会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论文

一、架构岗证互通的课堂教学模式

财会专业的学生要更好的就业和发展,在具备基本素质和能力同时,还应该获得一定的数量资格从业证书,用人单位非常看重学生的职业证书。同时,根据工作的需要,高等职业院校财会专业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应该把学生的知识能力和专业证书的考核相结合,引导学生更好的将会计从业证书培训和考核纳入教学体系,引导学生在学习中更好的学习知识和技能。开设与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相关的培训课程,更加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将学生的基础知识学习、岗位能力培养、从业证书考取有机融合,这样既能够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能够让学习目标非常明确,更为重要的是把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项目教学为主要方法,学生在完成学习计划任务以后,不仅掌握了知识,获得的能力,更获得了未来从事相关职业的最为重要的证书。学生具备了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其他方面的重要证书,在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同时,为学生的未来工作奠定较好的基础,也拓展学生未来的发展空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能够将专业理论基本知识教学与学生岗位特点、职业技能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为学生顶岗实习有了一个非常好的凭证,更多的企业愿意提供实习岗位,也让更多企业选择这些学生进入企业进一步发展,成为公司的重要人才。

二、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培养职业技能

要想真正地培养他们的职业能力,在学好理论的同时,增强学生的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提升。为学生提供较好的实习的基地,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应用和展示平台,让学生在具体实践中熟悉行业相关流程,去感知职业岗位特点,真正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此,高职财会专业教学必须注重实习基地建设。首先,加强校内实训室的建设,构建学校自己的实训基地,购置适合学生从事财会专业所需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增加设备的科技含金量,能够让实训设备和和企业发展保持一致让学生更好地利用校内实习设备熟悉最仪器设备,增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把学生的理论教学和专业技能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以校内实训基地为依托,通过较为先进而又完善的实验仪器设备,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其二,建设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通过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联系更多的校外企业,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建立长久的实习培训关系,让学生到相关的企顶岗实习,依靠企业的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让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熟悉工作环境,感知工作氛围,更加全面的了解未来职业的工作特点,不断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发展。同时引进财务主管、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聘请这些他们成为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促进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

三、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职业能力成为当前高职财会教学的重点,高职财会专业必须构建以学生职业能力为主要教学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培养,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和展示的舞台,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发展。

篇5:财会专业学生自我鉴定

在总结我的自我鉴定之前,我已为自己走出校园拟定了为进入工作之门必须的。三年的财会专业知识学习和丰富的课余社会实践经历,培养了我对财会职业的兴趣,也使我在专业技能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矗同时,大学生活的学习和实践,让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学生,接触了社会,脱离了幼稚、浮躁和不切实际,心理上更加成熟、坚定,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专业知识上,由于在校期间的努力,我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各学科的功课,扎实地掌握了财会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同时使计算机应用水平、英语水平、社交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在思想素质上,我吃苦耐劳,工作积极主动,能够独立工作、独立思考,勤奋诚实,具备团队协作精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可适应高强度工作。

就读期间,我在房地产公司营销岗位进行了近一年的见习工作磨练,培养了我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团队意识,比如多角度了解和掌握会计技术的前沿应用,全方位协助团队开发新产品,埋头苦干的求实精神以及主要配合的协作观念等。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紧密配合公司金融需要,任劳任怨的工作,成为一名称职的财会能手。

以上是我的毕业生个人鉴定,我深深知道大学生活将是我美好的记忆。而工作是一个新旅程的起点,我相信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能走的比现在更好!

篇6:财会专业学生求职信

财会专业学生求职信

财会专业学生求职信、有很多大学生求职者都没有写过求职信也不知道格式与技巧大学生个人简历网推荐一份财会专业求职信范文为参考范文。

四年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几年的财会专业知识学习和丰富的课余社会实践经历,培养了我对财会职业的兴趣,也使我在专业技能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学生活的学习和实践,让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学生,接触了社会,脱离了幼稚、浮躁和不切实际,心理上更加成熟、坚定,为走上工作岗位做好了心理准备。

在专业知识上,由于在校期间的努力,我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各学科的功课,扎实地掌握了财会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同时使计算机应用水平、英语水平、社交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在思想素质上,我吃苦耐劳,工作积极主动,能够独立工作、独立思考,勤奋诚实,具备团队协作精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可适应高强度工作。

在校期间,我在房地产公司营销岗位进行了近一年的见习工作磨练,培养了我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团队意识,比如多角度了解和掌握会计技术的前沿应用,全方位协助团队开发新产品,埋头苦干的求实精神以及主要配合的协作观念等。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紧密配合公司金融需要,任劳任怨的工作,成为一名称职的财会能手。

我的`生活准则是: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我的最大特点是:勇于拚搏,吃苦耐劳,不怕困难。在实际工作中,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了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相信在贵司的培养和自我的奋斗下,我定会胜任本职工作。

篇7:财会专业学生自我鉴定

三年大学生活的磨炼,铸就一个自信,开朗且专业知识丰富的'我。我所学的财会专业,临近毕业,用心给自己作了自我鉴定,将几年在校学习的成果鉴定总结在此。

在总结之前,我已为自己走出校园拟定了为进入工作之门必须的简历。三年的财会专业知识学习和丰富的课余社会实践经历,培养了我对财会职业的兴趣,也使我在专业技能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学生活的学习和实践,让我从一个少不更事的学生,接触了社会,脱离了幼稚、浮躁和不切实际,心理上更加成熟、坚定,为以后的职业生涯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专业知识上,由于在校期间的努力,我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各学科的功课,扎实地掌握了财会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同时使计算机应用水平、英语水平、社交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在思想素质上,我吃苦耐劳,工作积极主动,能够独立工作、独立思考,勤奋诚实,具备团队协作精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可适应高强度工作。

就读期间,我在房地产公司营销岗位进行了近一年的见习工作磨练,培养了我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团队意识,比如多角度了解和掌握会计技术的前沿应用,全方位协助团队开发新产品,埋头苦干的求实精神以及主要配合的协作观念等。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紧密配合公司金融需要,任劳任怨的工作,成为一名称职的财会能手。

以上是我的毕业生个人鉴定,我深深知道大学生活将是我美好的记忆。而工作是一个新旅程的起点,我相信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能走的比现在更好!

篇8:高职化学教学培养学生技能的对策

高职化学教学培养学生技能的对策

【摘要】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继承制度,又采取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在缺乏对继承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有必要对继承人予以限制。死者生前和死后都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实现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由此,极可能引发纠纷。这些问题又恰恰是法律所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而为司法实践所常见者。因此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Our country practices tail system,and takes direct mode of inherit.It is very disbennifit to protect debtee because there is not efficiency supervision to haeres.So it is necessary to restrict haeres.It is likely compass agreement of debt bearing among party.Therefore the debt will be transferred whole or part.And it also may lead to bother among party.All the issue is not regulated or not fully regulated by law,however we can frequently face the issue in the juridic practice.So we discuss briefly the issue for resolving the fact problem.

【关键词】死者生前债务;限定继承;债务承担;代为清偿;法律处置

theDebt of Decedent;Tail;Debt Bearing;Performance of Another person;Juristic Disposition

一、引言: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又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因此自然人死亡以后从理论上讲其权利义务均应归于消灭,也就谈不上还要承担什么债务了。而继承制度的存在又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由继承人得以承受。为公平起见,法律同时赋予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这种法定的债务移转称为法定债务承担。由此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债务人,相应的债务也就成为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称为死者债务或被继承人债务均不确切。从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就是指死者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不包括债务。因此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遗产债务也不合适。鉴于此,笔者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死者生前债务。

继承制度由兼具人身继承与财产继承发展到财产继承,由继承人强制继承发展到自愿继承,由继承人须负无限责任发展到可选择有限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应该说继承法上的相关制度都是与此相配套的。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大体与此相同。但不同的是,我国采取的是绝对的限定继承制度,又规定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使得对继承人的保护有余而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使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此,最彻底的解决方法莫过于修订继承法。但在法律修订之前,最现实的措施则莫过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在诉讼程序上对继承人予以适当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被继承人生前,若第三人与被继承人或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全部或部分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又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将如何处置?若第三人与被继承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并已向债权人通知,被继承人死亡后,又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又将如何处置?继承开始后,若第三人主动表示代被继承人履行义务,事后又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将如何定性和处置?若第三人与继承人或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全部或部分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或者达成代为清偿协议,事后又不履行约定义务,法律又将如何处置?这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为法律所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者。因此,笔者在此为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力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到适当解决方法,以期有裨于司法实践。

二、对继承人的限制措施

概括继承制度使继承人不仅继承债权同时也承受债务,但给继承人以选择限定继承的机会。在德国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他的遗产整体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承担各种遗产债务并负无限责任。但是,继承人如果为了清偿债务而委派了遗产管理人,或者对遗产执行了破产程序,则继承人只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据《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1975条规定)。《日本民法典》第915条、924条规定,继承人想进行限定承认时,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把制作的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承认的意思表示。其他国家多数都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承担遗产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虽为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所采用,但承担有限责任须以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一般来说,须在规定时间内作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交遗产清册。另外,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继承人并不直接继承遗产,而是先由遗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做统一处理。这些制度使继承人受到了有效监督,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继承法遵循前苏联、东欧国家继承立法的先例,采取了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二款又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并且继承法中没有一条关于遗产管理的办法。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不仅赋予继承人抛弃继承的权利还采取绝对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并且以直接继承的方式将遗产全权交给了继承人处理。这些规定显然给了继承人滥用权利的机会,从而对债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为维护债权人与继承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笔者在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在法律框架内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 由于继承人只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遗产确切数目的确定就极为重要。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债权人若不能证明遗产数额,将承担败诉后果。在对继承人缺乏监督的直接继承的制度下,继承人极有可能转移、隐匿遗产以逃避责任。这对债权人显然极不公平。鉴于继承人处于极为有利的优势地位,为维护双方当事人间的公平,有必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继承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 由于继承人清理债权债务的行为处于不受监控的状态,若其资信较差,则极可能发生挥霍遗产或混淆个人财产与遗产,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根本不可能受偿或不能全部受偿。这样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因此,若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请求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鉴于死者生前债务清理对债权人的共同性和继承人的有限责任性,可以设立遗产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以此作为财产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 我国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问题,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的继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认为,死者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未履行义务所欠债务,不应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

(四) 对于那些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继承法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又时有发生。从理论上讲,对这些条件尚未成就、期限尚未到来的债务,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但由于继承关系的发生和继承责任的特殊性,为使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更符合公平原则,对于清偿期尚未到来的债务,可以考虑扣除自实际清偿之日起到清偿期限到来之日止这段期限内的利息后的余额提前清偿。对于附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务,债权人与继承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估价或选定鉴定人评定其数额以清偿。

三、死者生前之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法律处置

被继承人死亡前,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由第三人取代被继承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共同成为债务人,此即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这种债务移转已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只要符合其要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不能论述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务承担系无因行为,“其所由作成之要因的法律关系,即使不复存在,债务承担契约仍然有效。”尽管该理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并未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采纳。因此原因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势必与其他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之要素一起对债务承担的效力产生影响。情况复杂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为由而拒不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以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为由向继承人主张已由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因此诉至法院将如何处置?笔者认为,既然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不可采,且债务承担作为合同之一种,其效力状态自然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诸种情况。但是,由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继承人已经死亡(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赞同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的`观点。),要证明这一点就显得更加复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人或债权人若要主张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则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若第三人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担无效或请求撤销,除非能举证证明无效或和撤销事由,否则,第三人仍应承担其约定承担的债务,债权人则只能向第三人主张约定由其承担债务部分的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前,若被继承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替被继承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已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从而形成有效的代为清偿(亦称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则第三人须负代被继承人为履行债务之义务。根据代为清偿原理,在代为清偿情况下,债务并没有真正在法律上发生转移,第三人只是作为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因此,即使被继承人死亡前缔结了代为清偿合同,若第三人违约,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主体(被继承人)之继承者(继承人)主张权利。

四、继承开始后之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法律处置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在遗产范围内的死者生前债务概由继承人承受。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且其所负债务仅以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因为种种原因,第三人与继承人、债权人间仍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若是一般的债务承担按照相应规定处理即可解决。问题在于,若该债务承担合同是以超出遗产范围的死者生前所负债务为标的,事后第三人又反悔而拒不履行合同或拒不按约定书数额履行合同,因此引发争议当如何处理?至于第三人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担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按照债务承担的一般原理处理便了。我们要考虑的是在债务承担有效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间争议的解决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该债务承担的当事人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继承人,被继承人作为死者自然不可能成为当事人。鉴于我们采纳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的理论,因此,该债务承担合同须经继承人同意方可生效。一般来说,这类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承担合同中确定由第三人承担的债务数额应否如约履行。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认清债务承担的标的是继承人继承的债务而非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全部债务。因而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只能以继承人继承的不超出遗产范围为限的死者生前债务。也就是说若债务承担合同标的额超出了继承人继承的债务则超出部分无效。对于无效部分无论第三人还是继承人均无履行义务。

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与第三人达成代为清偿协议并通知到债权人的,则第三人应负代为履行的义务。但是,基于上文所述理由,若第三人违约则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仅不能成为被告也不能成为诉讼法上的第三人。

五、结束语

债务承担理论本就极为复杂,再加上继承问题,以区区数千字的篇幅势难尽言。本文只是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在理论上对司法实践有些许借鉴作用。就继承关系中继承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不平衡问题而言,如何做到既能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债务承担合同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生效,其实理论界尚有争议。本文主张的债务人同意应为债务承担生效要件的观点虽系国内学者的通说,但其理论本身也尚待完善。至于如何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实践中也殊非易事。总而言之,本文初衷虽善然其行未远,所遗憾者尚待贤明鉴之。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0

[2]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558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565-566

[4]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8

[5]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29

[6]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27

篇9:中职汽修专业学生技能培养策略

中职汽修专业学生技能培养策略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汽车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汽车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同时,汽车技术也飞速发展,现代汽车正逐步进入智能化高级控制阶段.

作 者:郑鹤松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阳县职业中专;平阳县技工学校 刊 名:职业 英文刊名:OCCUPATION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71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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