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差异的探讨毕业论文

时间:2022-12-15 05:27:04 作者:muyguapa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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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旧会计准则差异的探讨毕业论文

关于新旧会计准则差异的探讨毕业论文

一、新旧基本准则的差异

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分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治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治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分和社会公众等。

新准则对基本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改,继续保存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夸大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等原则。公允价值应用是新会计准则修改的重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客观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夸大对资产客观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会计的真正创意有两点:一是资产计价必须坚持客观价值计量,价格要能真正反映资产客观价值;二是资产计价必须立足于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反映观。公允价值会计是会计反映从静止观点向运动观点转变的开始,是科学的会计反映观的开始。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二、新旧具体准则的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中增加的具体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四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由于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治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共有五方面的差异:引进了金融工具的概念、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计价基础的不同、确认方面的差异和资产减值预备的差异。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准则。我国一直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有如下特点:区分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增加预备充足性测试;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石油自然气开采准则。这条准则是对我国现行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业务处理的描述。新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体现在: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原制度采用直线法,新准则引进产量法和年限均匀法。新准则答应提取弃置支出预备,并设置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预备”科目,同时取消了“地质成果”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旧准则并没有将房地产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加以处理,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准则之中。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本钱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法。本钱模式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相同,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不需要摊销或折旧,也不需计提减值预备,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价值对账面进行调整,将其差额直接计进当期损益。

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和股份支付准则。这三条准则对旧会计准则中未曾规范或者没有具体规范的方面制定了更为严谨可行的操纵指南,填补了在农业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和期权激励行为的会计核算规范方面的空缺。

(二)新旧会计准则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准则。

资产减值预备计提。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在: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定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纵性。并且新准则引进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夸大一旦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本钱价值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预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预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债务重组方法。新旧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进当期损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影响的是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清偿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条件和债权人终极让步的业务实质。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值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进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进合并范围。

所得税的影响。新旧准则的差异体现在: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夸大收进和用度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新准则则夸大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来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预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预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新旧准则的差异表现在:旧准则对投资中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确认,并分期进行摊销,以调整投资收益,假如是负的股权投资差额就应确以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钱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确以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假如是小于的,则直接冲减保存收益。

总之,新的基本准则在鉴戒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增加了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公道内容,发挥了西方国家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作为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一层级,有利于保持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完整性、严密性、科学性。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动态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会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和融进国际经济体系的步伐。

篇2::新旧会计准则1号~20号差异比较

近年来,中国的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不断更新和国际会计准则日趋接轨,目前38个具体准则除个别准则是根据中国国情而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或者略有区别外,大部分完全相同。并自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会计体系向国际接轨的里程碑,是值得全国财务人为之骄傲的大事件。

最近在帖子中看到,有同学因为面试时被问到新旧会计准则有何变化而被难倒,被面试官内心鄙视这个中级职称是如何考出来的。我看了很感概,替这位同学不平也替其惋惜。惋惜他平时没有太用心去学习新政策的变化。但面试官不能因为那位同学没有回答出来,就全盘否定他的所有业务能力更怀疑别人证书的真实性,这就有些过了。

由于新会计准则是从201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考试的教材沿用的仍然是原先的会计准则。虽然会计人员有后续教育。记得上海2007年和的后续教育,主要讲解的就是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内外资所得税合并后的新政策内容。不过估计上课的同学前学后忘。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会引用新的政策和准则,但要他系统的回答别人,估计很多数人会卡住。毕竟,很多人只是在工作中有意识的用到某些知识点,并没有想过要去系统的整理出一套思路来,然后还得系统得回答别人,更何况38项具体准则涵盖了多少行业,平时大家又实际用得到多少呢?。

[原创:新旧会计准则1号~20号差异比较]

篇3:新旧存货会计准则的比较会计毕业论文

新旧存货会计准则的比较会计毕业论文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而旧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相比较而言,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也十分完整,涵盖了会计确认到披露的整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二、新旧存货准则内容的差异

1.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发出存货流转情况,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例如:一些为了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较长,发生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而在会计处理上却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并且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的修订,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这一变化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2.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篇4: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二、结束语

1月1日,我国事业单位就要开始实行《新规则》了,这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将要进去一个新的纪元。随着社会资源大量被占用和消耗,已逐渐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矛盾日益变得激烈,在这种严峻的形式下,《新规则》的及时推出起到了强心针和润滑剂的作用,政府明确的表明其非营利性的特性以及主动要求全社会监督的态度,将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对于全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丹.浅谈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完善建议[J].黑龙江科技信息;09期

[2]孙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11期

[3]王园.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进建议[J].今日科苑;2004期

[4]胡锦.对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1期

[5]姚岚.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03期

篇5:新旧会计准则比较论文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论文

【摘要】我国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的,是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

既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又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创新,本文针对新旧会计制度做些对比,为企业恰当运用新会计准则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会计准则;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20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新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有继承也有发展、创新。

本文就对新旧会计制度做些对比,为企业恰当运用新会计准则提出一些参考性意见。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2月15日,包括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的会计准则体系崭新亮相,这是一套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又与我国国情相适应、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体系,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重大影响。

从新旧准则比较来看,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1、修改会计目标

旧准则主要强调会计活动要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目标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有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在这种会计目标的指引下,财务报告的目标也相应调整。

新会计准则认为:企业财务报告必须为报告使用者作出科学决策提供相关、真实、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

这种目标的调整,使得一切财物活动方向更明确,能够保证优势资产获得最大效益。

2、修订基本准则

此次修订仍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将“财务报表概念框架”主要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而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是坚持已被我国理论和实务界所接受的做法――将《企业会计准则》定位为基本准则。

这样不仅有理念的特点,而且是调整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

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此外新准则的名称被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突出强调了会计准则的地位,条文内容也做出了较小的变动。

3、完善会计一般原则

旧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有12项,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

新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想,将旧准则的“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现其实质内容。

同时还对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其内容体现在具体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标准中;根据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上通行惯例的要求,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旧基本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些修改和调整都是坚持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原则,是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是一种明智也是必然的选择。

4、调整适用范围

旧准则要求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都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这是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向有关部门编制财务报告,统一、全面管理。

从实际操作来看,管理范围过大,政策实施过程中困难多;且从成本—效益原则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直接审查所有境外企业财务报告,所以新准则做出了合理的调整,删除了旧准则的上述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准则中规定。

5、重新定义会计要素

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做出重大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新会计准则依此报告,摒弃了许多旧概念和旧名词,还引进了很多国际准则中的新概念,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比如在收入确认条件上,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体现谨慎性原则和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首次引入金融工具的概念、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等,同时兼顾了实施新准则的突破性与稳定性。

6、计量基础的变化

旧准则只是在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这种计量基础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历史成本计量使得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和及时性,财务报告过度关注历史、成本和利润,忽视未来现金流和价值,无法满足现代企业财务决策要求……新基本准则取消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地位,把权责发生制原则改为了记账基础,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引入会计准则中,为新形势下企业的财务活动提供规范的指导,业务核算能够提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信息,突现其财务信息的决策辅助功能。

7、变革合并会计处理办法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这种理论的改变直接带来实际操作的相应变化。

在合并报表的定义上,新准则基于“控制”概念进行定义,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理念,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这就增大了合并的范围,并且消除了原先一些对于规模以及特殊行业的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并财务报表能够真正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变革会计准则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内容涵盖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会计计量属性和财务报告体系等内容,较原基本准则有较大的完善,可以说此次会计准则的变革是中国会计史上的里程碑,涉及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宏微观的利益和决策选择,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还是审计人员、政府部门,其影响都是巨大的。

1、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许多国际上通用的概念,除极少数事项外,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会计准则在本质上实现了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这些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紧跟时代脉搏,随时掌握新的变化,不断修正具体实施细则,为应付例外事件制定应对措施,保证财务活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解决了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的矛盾,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分离

在新会计准则之前,企业名义上按照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但事实上因为会计制度比较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所以更多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制度,而忽略了作为执行规范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将准则与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予以结合,融为一体,消除了两者偏废其一的可能性,为企业财务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同时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时候,明确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计算、调整,解决了会计与税法不统一带来的业务处理上的麻烦,提高了财务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对财务风险的双刃剑作用

新会计准则通过规范确认条件和制定严格的记账方法等规定,使得企业财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减小了主观臆断的空间,有利于财务稳健和风险防范,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但同时,新引进的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概念,如公允价值等,因为还没有形成程序性的确定模式,许多企业可能借此理论和实务的磨合期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操作数字游戏,套取不当得利,违背新准则制定的精神和目标,长期内可能影响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可比性,失去决策意义,增加财务风险,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已经为我们的财务活动构建了明确的理论和实务上的框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正确运用新会计准则是企业上下全体人员甚至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探讨、研究的问题。

从不同的相关主体来讲,我们应采取的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微观上讲,新会计准则的理念和做法与现行会计实务有着较大的差异,对会计职业判断增多,企业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放眼国际,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逐步学习和掌握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完善知识框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对知识层次提出的更高要求。

其次,新会计准则的出台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作为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影响主体,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接受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决策,及时调整旧制度下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出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同时扩大在世界范围内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稳定和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此外,作为主要的推动者――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必须制定既严谨又灵活的政策指导和行政指令,调动财政资金做好新旧准则转换的基础工作,发挥宏观调控的优势,扶持企业会计政策的变革。

同时,严肃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借此扰乱市场经济、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对突出的业绩先进者及变革的积极响应者给以奖励,调动全社会合理采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逐步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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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饶景丽:探讨我国企业新会计准则的革新[J].现代服务中国科技信息,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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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伟:浅谈新会计准则变更及其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6(18).

[7] 殷枫:新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其经济后果[J].中国农业会计,2006(11).

[8]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篇6: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摘要:为了在市场环境的变化之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我国财政部对颁布于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进行了相关修订工作,并组织发布了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新准则将于1月1日起自我国正式施行。基于此,本文在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新旧两准则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 区别 联系 比较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将于20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与会计核算。事业单位新准则对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由原来的11章47条,修订为12章68条。同时,在增加了21条新规定的同时,还新增了“财务监督”章节。新准则的前身是19发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此次修订,维持了原准则的基本框架结构,针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关完善与修订,新准则的内容基本为以下几大类: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核算基础;一般确认计量原则;会计要素定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项目分类及构成;财务报告等。

财政部发言人于12月13日对外公布,事业单位新会计准则的重大制度调整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主要为:第一,在原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进行制定;第二,新准则在原有基础上,兼顾决策有用的同时更加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第三,会计核算基础被更加合理的予以界定;第四,事业单位专属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得以强化;第五,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进行了重新规定等。以下内容中将称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新准则》;1997年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旧准则》。

一、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比较

(一)适用范围的改变

《新规则》与《旧准则》都明确规定,本准则将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然而,根据我国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的划分需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今后将不再对后两者类型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批准设立。也就是说属于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或者转为企业类型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执行《新规则》。

(二)资产相关改变

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要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新准则》中规定,核定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时,以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作为主要依据。有利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协调配合。

此外,《新准则》中对资产的概念和特征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标注进行了相关调整。同时,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内容也有所增加。详见表1。

(三)收入相关改变

关于收入部分,《新准则》将原有的“财政补助收入”修改为 “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并且对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明确。其一,财政部门拨款强调了“同级”概念,有效规避了对非同级财政部门拨款的重复计算问题;其二,用“各类财政拨款”代替原有的“各类事业经费”。 扩大了事业单位收入范围,将住房改革、社会保障、基本建设等财政拨款统一纳入了收入范围,使得事业单位收入的内容更完整与全面。

(四)支出相关改变

1、改变了原有事业支出的概念与内容

《新准则》对事业支出范围进行了扩充,将住房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所有支出项目全部纳入其中。同时还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了重新分类,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新准则》还通过新增条文,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对单位的各项支出纳入统一预算,并且对支出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2、原有支出分类基础上新增“其他支出”

《新准则》在原有支出分类基础上,新增加了“其他支出”,改变了原有的之处分类无法对事业单位支出不足进行全面反映的问题,能够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进行充分且正确的反映。《旧准则》对相关支出的实际核算也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得事业单位支出的实际核算出现多种情况,而《新准则》对此也进行了相关改变。

3、重点对支出管理进行了修订

对支出管理更加强调了其特性,即合规性、效益性、真实性和绩效性。《新准则》中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还应对“政府采购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严格执行,《新准则》对支出核算与管理还提出,在事业单位内部应树立成本费用和投入产出意识,以及经济核算观念,要加强“经济核算”,目的是促使事业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外,《新准则》还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了相关补充性规定。

(五)对于事业基金的规定

《新准则》中把“结余”部分拆分成“结余”和“结转”两个方面。另外,《新准则》中第三十一条中,要求事业单位强化事业基金管理,对基金规模严格控制,严守收支平衡,不得出现超出规模的支出。这条规定可以有效的限制事业单位支出规模过大的情况,要求其事业基金能够与单位的年度预算紧密关联,严禁出现支出无度或者基金数量出现负数的情况。这条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事业基金对于事业单位的约束作用,强调其与单位年度预算相关联的思想,要求单位管理人员能够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充分体现事业基金的作用。

(六)对于财务报告的修改

《新准则》对于财务报告中的个别项目也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对于之前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一项进行了修改,由于事业单位一般都为非营利性机构,经营的也多为公益事业,因此将该项目修改为“事业成果”。二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管理设定了专项的表格——“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三是“结转”、“绩效考评”等科目新增到财务报表中。四是对于财务报表的分析,取消了过去对于经费自给率的分析计算,而增加了对于单位人均支出的分析比率以及单位预算基金的利用效率比率。

(七)新增设了关于财务监督的相关条例

《新规则》一改过去“重实质,轻监督”的痼疾,单独设立了一章“财务监督”,强调事业单位对于财务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了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监督的目的以及效果,首次提出接受外部监督的要求,明确建立财务监督体系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对过去准则的一种质的突破。

篇7: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毕业论文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毕业论文

公司是比较典型的工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表1以3年来固定资产净额分别占非流动资产金额、资产总额的比例,说明其重要程度。

从表1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净额占非流动资产金额的比重接近90%(达到89.3%),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4(达到27.8%)。所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对于我公司来说非常重要。

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涉及到固定资产的内容为基础,对比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讲解中内容的差异,谈谈在会计实务中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操作。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含义

准则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通过比较,准则和条例中对固定资产的表述存在如下差异:

(一)准则中的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条例中的固定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

有形资产是与无形资产相对应的,这里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会计上所称的无形资产、商誉等。非货币性资产是与货币性资产相对应的。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二)准则中固定资产的使用区间为“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条例中固定资产的使用区间为“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寿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比喻使用的期限或存在的期限。所以使用寿命和使用时间意义相同。“年度”指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而有一定起讫日期的十二个月,“会计年度”对我国来说,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无论是会计年度还是12个月,时间跨度一致。即“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意义完全相同,只是措辞不同而已。

此外,准则中的“使用寿命”,还有“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之义。

(三)准则中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生产商品”,而条例中固定资产是为“生产产品”

“商品”即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而“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可以说,产品为了交换而进入流通领域即为商品。笔者认为,条例中之所以称为产品,包含自产自用的物品,它要比准则中商品的范围更为广泛,也更为严密。但在这里,是同一意思,区别不大。

(四)准则中固定资产的'包括范围未列举,而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列示出来

条例中列举出来的目的,也是为了在第六十条分类规定折旧的最低年限。

(五)条例中固定资产的定义,特别强调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因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价值

准则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确认。但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并在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是在会计计量属性多元化以后,税法中提出的一项确定性原则要求,但也引入了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可见,在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方面,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差异。笔者认为,在实际业务中,具有融资性质和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通常未确认融资费用和预计弃置费用金额都较大,应按准则核算,但税法上没有此项规定,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作为递延所得税项目核算。

对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借款的,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在准则和税法上的处理一致,即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的成本。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规定,“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可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准则上可以变更预计净残值;而税法上不允许变更。笔者认为,如果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变化不大,为了保持准则和税法的一致性,减少核算的工作量,便于实务操作,净残值一经确定,最好不再调整。

四、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第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见,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均不变更,只在确有必要时,才进行调整。

而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并在第六十条规定了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法角度来讲,严格限制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基础上(大于或等于该年限),企业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只有符合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要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五、关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税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和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定义如下,“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结合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内容,“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改建支出,侧重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或建筑物,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另一类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指尚未折旧期满的固定资产,但由于改建后的固定资产延长了使用年限,则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可见,企业对折旧期届满或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简易维护、粉刷之类而发生的费用便不再强求长期摊销。

根据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根据准则讲解的内容,对于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并未区分为已足额提取折旧和尚未折旧期满的固定资产,统一按固定资产核算。可见,在这里,税法上的规定更细致一些,实际操作性也更强。

六、关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根据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若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即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准则讲解的内容,“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可以说,大修理支出,侧重于固定资产中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在这一点上,准则和税法相互补充。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果不同时符合条件,则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七、关于固定资产减值

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上述范围之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可见,如果确认了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方面不能转回,而且要调整以后各期提取的折旧额,另一方面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在确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一定要谨慎。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 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月.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月.

[3]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4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 高允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J].财务与会计,2008,(2).

篇8:借款费用新旧准则差异的探讨会计毕业论文

关于借款费用新旧准则差异的探讨会计毕业论文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新旧准则中均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哪些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其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就新准则和旧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等问题加以重点分析。

一、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根据旧准则,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二、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三、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旧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与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根据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他的借款利息,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新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即新准则规定将资本化期间内的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扣减相关利息收入或收益后全部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的,其相关的利息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计算方法与旧准则中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相似。新准则关于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四、折价与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对发行债券企业来说,溢价是以后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价是以后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价的实质是利息的调整。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五、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对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新旧准则规定一致: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旧准则规定“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

对于一般借款的辅助费用,新旧准则规定相同,均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六、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新旧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每一个应予资本化的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不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企业计算出的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可能为正数,亦可能为负数。根据旧准则,如果汇兑差额为正数,则应借记“在建工程”;如果汇兑差额为负数,则应贷记“在建工程”。由于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因此,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应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新旧准则都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3).

篇9: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论文

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论文

【关键字】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范围 控制

【摘要】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新准则中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

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为明确合并范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1995年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6条标准,从而奠定了合并范围的基础。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了不重要的子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明确了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的《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了合营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界定问题长期以来都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它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不出现而不断地加以补充和修。直到今年2月,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出台,才标志着我国有关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因为该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能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1]。

一、控制权——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

前两次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促使了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而企业兼并的实质是对经济资源控制权的重新整合。因此,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在于对经济资源控制权进行可靠反映的要求。另外,兼并浪潮中形成的企业集团内部各个公司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已成为一个经济联合体。因此,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满足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即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经济资源。由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原因及其目的可以看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必须以控制权为依据,因为控制权是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

我国的《暂行规定》指出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体现了将控制权作为合并范围确定依据的基本理念。新准则又进一步明确了“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并对控制的内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更加明确地强调了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并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二、控制权标准之一:数量标准

1、数量标准的计算原则——加法原则

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是控制,而判断控制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数量标准。从数量标准来看,控制权对应的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大于50%,即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时,被投资企业应该纳入投资企业的合并范围。但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有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直接和间接持股三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持股比例可直接获取。而后两种情况下持股比例要通过计算才能取得。其计算方式有两种: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我国《暂行规定》在控制权数量标准的规定上采用了加法原则。加法原则的立足点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通过自己控制的股权的主导影响控制和支配了子公司的少数股份的表决权。因此,加法原则考虑的是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非乘法原则所强调的绝对持股数额,从而弥补了乘法原则的不足。因此,其采用加法原则是可取的。而新准则也继承了这一优点,继续在控制权的数量标准的规定下选择加法原则,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控制的实质内涵。

2、措辞的变化——变“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为“半数以上表决权”

在对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进行规定时,《暂行规定》的措辞是“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而新准则的措辞是“半数以上表决权”。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的措辞更加规范、严谨,也更加符合控制的实质。其原因在于:首先,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分,二者虽然都是权益性资本,但前者有表决权而后者没有表决权。因此,权益性资本不等同于表决权资本,拥有某个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不一定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只有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才能对其实施控制。其次,在一股一权的情况下,“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和“半数以上表决权”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直接控股时二者含义基本相同,而在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间接控股时含义则存在明显差异。在间接持股情况下,子公司是母公司控制的二级控股公司,在孙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完全按照母公司的意志来投票表决,所以子公司在孙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母公司就在孙公司拥有多少表决权。而母公司在孙公司拥有的权益性资本则是母公司实际通过子公司间接在孙公司的权益数额,需要用母公司在子公司拥有的权益数额和子公司在孙公司的权益数额按乘法原则进行计算。再次,正如前面所述,企业集团的形成是以控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企业集团中的某个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关键是看母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了该公司。判断这一条件是否满足的数量标准就是母公司是否拥有该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而非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在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这样间接持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来贯彻母公司的各项意图,从而达到控制孙公司的目的,进而控制整个企业集团。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也正是运用表决权杠杆作用,通过间接控制,形成了大规模的企业集团。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整个市场将处于全流通的状态之中,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会日趋分散,此时的控制已不能简单理解为“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很可能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另外,控制正从形式和内容上朝着更加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只有把握“半数以上表决权”,才能把握控制的实质。而我国的《暂行规定》虽然形式上是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进行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已是以“半数以上表决权”为标准。正是由于这种理论与实际间存在矛盾,新准则对其进行更正也就在情理之中。

三、控制权标准之二: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作为判断控制权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存在法定控制权标准和实质控制权标准之分。其中,法定控制权是母公司依据法律文件或协议规定而具备的控制权,而实质控制权则是拥有表决权股份不超过半数但由于被投资公司股权分散等原因而在事实上可以实施控制权,二者均是在不满足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控制权。

1、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在法定控制权标准方面,新准则并未对《暂行规定》中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规定进行修改,二者的规定基本一致,即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但是在实质控制标准方面,新准则相比《暂行规定》有了很大进步。《暂行规定》出台之时,我国证券市场因建立不久而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另外,我国会计界因职业水平不高而职业判断能力较差。因此,《暂行规定》中没有引入实质性控制权标准是符合时宜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给年轻的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认股权证、股票期权、可转换债券和其它含有潜在表决权在工具也已经或将要出现。而将这些因素包括在实质性控制标准之内,也已是国际惯例。因此,新准则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由于实质性控制标准将赋予会计人员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母公司很可能根据子公司业绩的好坏而有意改变符合实质控制的条件进而进行利润操纵,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同时会计人员也必须更加提高自身的职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2、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在控制权的质量标准上,旧准则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暂行规定》包括: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另外,《复函》还规定:

(1)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按照标准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2)对于特殊行业(指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但是,新准则却没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相反,新准则规定要 “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也就是说,即使符合《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的子公司,现在也要纳入合并范围。这主要在于:首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迫使母公司倾其全力支撑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显然是不合情理的”(黄世忠,2002)。其次,许多企业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因而跨行业的企业合并也就司空见惯。如果将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显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再次,假如母公司有多家子公司未达到10%的标准,但其总计数已大大高于10%标准。如果将这些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将歪曲重要性原则,从而使合并报表信息不完整且不准确。

另外,新准则将《暂行规定》中暂时性控制和削弱性控制的规定取消,关键在于暂时性控制中“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的规定比较含糊,会给人留下操纵的空间。而削弱性控制规定的情况不能表明控制不存在,母公司在投资之前本身就会考虑该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是否受到限制。

合并范围是决定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标准,能够满足合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根本要求。正是基于合并范围如此重要的作用,新的会计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相信新的规定可以使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常勋.2002.财务会计四大难题.立信会计出版社

黄世忠.2002.论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合并问题.会计研究.1

张秀烨.2003.从“控制权”实质看会计报表合并理念的选择.会计之友.3

储一昀,2004.林起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析.会计研究.1

杨绮.2004.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思考.财会月刊.11

篇10:新旧基本准则重大差异的比较

新旧基本准则重大差异的比较

摘 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面临着新形势带来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于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本文通过对新基本准则(2006)与原基本准则(1992)的比较,揭示新准则在确立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拓展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会计目标等方面与原准则间的差异,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新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基本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目标;会计要素

20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自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新准则)是对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相比较而言,新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一、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葛家澍(2003)曾经指出:“各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越来越感到:科学的会计准则应当在首尾一贯、内在严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在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时可能产生的意见分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定义为:由目标和与它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用于评估企业财务报告,解决会计准则尚未规定而产生的新的会计问题,主要包括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基本问题。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并对编制财务报表的准则、规定和程序等进行协调。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从原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理论指导,没有明确的会计目标,导致会计基本概念不一致,存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互不协调、前后矛盾的现象。而新准则从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到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完整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形成将为指导会计工作实践和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二、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

我国原有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在会计法的统领下由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共同组成的,即“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做法。其中,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具有指导作用,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原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告作了原则性的定义和说明,从原准则的主要内容来看,相当一部分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如基本前提、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和部分会计核算原则等。具体准则主要对一般业务和特殊业务准则作了具体的规定,至今共发布了16项。由于原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只起到原则性的指导作用,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环境的巨大变革,原准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市场环境的需要,无法真正发挥理论上的指导作用,“事实上,在1993年实施的13个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已经突破了基本准则的内容。可以这样说,基本准则的制定发布作为我国会计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象征意义高于实际意义”(李玉环,2005.1)。新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级,“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楼继伟,2006.2)。新准则层级分明,互相衔接,避免了指导规范与具体规定、操作指南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使不同层级准则的具体内容能够一以贯之,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

三、拓展了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楼继伟,2006.2)。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准则在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明确了《会计法》是制定准则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未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妨碍了其他法律法规作用的发挥。“在许多法律人眼中,《会计法》无非是追究责任的法律

机制在会计―――一个独立于法律界的专业领域―――这一特定部门中运作的表现形式而已,其统领下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也仅仅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针对会计人员、组织单位会计工作的一套技术规范,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相对脱节。”(刘燕,2005.5)新准则在第一章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制定准则的依据由原来单一的《会计法》扩展到以《会计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为消除《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铺平了道路,不仅保持了会计法制体系的协调统一,而且可最大限度的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整体效能,为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四、会计目标定位上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会计实践活动期望达到的结果,即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原准则并未明确我国的会计目标,仅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即所谓的“受托责任观”会计目标。这与1992年当时的市场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或政府作为资产的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是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管理分不开的。以次目标所提供的会计报告起到了国家及相关部门做为出资人,了解和评价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股权分置难题的解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希望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便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新准则在第一章第四条对会计目标做了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会计目标既反映了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受托责任观”,又体现了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的“决策有用观”,集两种观点于一身,会计目标的明确和观念的升华,是新准则重大突破之一,以此目标所提供的会计报告将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突出强调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保留了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一贯性、谨慎性要求的基础上,新准则作了如下修改:(1)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假定前提。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和费用是按照是否实现进行确认的,而不是以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来确定,因此当涉及到成本、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和收入的实现等问题时,应以权责法发生制为前提假设。(2)为满足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并便于使用相应的信息,将明晰性改为了可理解性。(3)出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的考虑,将真实性改为可靠性。(4)为突出会计核算中注重经济业务实质,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新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8项要求中,存在着一条清晰的脉络,由于新准则将会计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融合,只有重要的会计信息才能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才是值得提供的,因此,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作为其首要特征,为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会计信息还必须具备可理解性;建立在重要性和可理解性基础之上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要求;可比性、一致性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次要要求;谨慎性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起修正作用。

六、财务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差异

(一)新准则对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均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经济利益”这个术语,并对原准则中一些不太准确、不太完善的会计要素定义进行了修订:(1)突出强调资产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使资产的确认更加谨慎。(2)修正了负债的重复定义,将负债定义为一种“现实义务”。(3)理顺了所有者权益的来源,明确指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来源,其界定比原准则更加清晰明了。(4)明确了收入的本质内涵,新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5)扩大了费用的外延,新准则将费用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6) 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将日常活动形成的部分计入利润中,而将非日常活动形成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中,明确了利得和损失的不同去向,更加

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二)明确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新准则明确了各个会计要素确认应满足的条件,而原准则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确认标准从原则上对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当出现新的经济业务而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未作出规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可凭借自身的职业判断,根据基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判断其是否应作为会计反映的对象及如何进行反映。

(三)会计计量模式的差异。

会计要素的计量模式由原准则下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新准则以历史成本计量为核心、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原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以历史成本计量恰恰体现了可靠性的要求。在各利益相关者更为关注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今天,历史成本作为唯一的计量基础已不再完全适应投资者内在的要求,因此,新准则在以历史成本计量为核心的同时,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能更好的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同时增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七、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方面的差异原准则中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附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在保留了原准则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将“附表”改为“其它财务报告”,使其包含的内容更多,比如在原来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股东权益变动表,并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报表,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动态体系。(2)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对不同企业存在各不相同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宜通过会计准则作统一规范。

总之,新的基本准则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增加了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合理内容,发挥了西方国家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作为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一层级,有利于保持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完整性、严密性、科学性。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动态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会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和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步伐。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李玉环,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若干问题研究[J].会计论坛,2005(1):10~17.

[3]楼继伟,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J].会计研究,2006(2):5~6.

[4]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2,11.

[5]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2.

[6]FASB,Proposalforaprinciples-basedapproachtoU.S.Standardsetting,  October21,2002.

[7]刘燕。《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  会计研究,2005(5):11.

篇11:新旧准则差异分析论文

新旧准则差异分析论文

一、新旧会计准则之异同分析

(一)准则名称改变

原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新准则的名称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新准则将“会计差错更正”修订为“前期差错更正”。

(二)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并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

运用追溯调整法需要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运用追溯重述法需要确定前期差错的影响金额。如果这种影响无法合理确定,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也就无法进行。因此,新准则增加了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就以前某一特定期间而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影响数不能确定;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实际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并按规定执行。而且,要正确理解追溯重述法,它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例如:年报中的收入为1100万元,在2006年10月发现多计收入100万元;在编制2006年年报时,应视同该差错没有发生过,即20的年收入应改正为1000万元。

(三)将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

原准则将会计差错分为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调整发现当期的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会计报表其他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损益,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新准则将重大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增加了前期差错和追溯重述法的定义。前期重要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采用追溯重述法。确定前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应该注意的是,新准则中,将舞弊产生的差错单独做了强调。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按原制度作为当期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新准则规定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追溯重述。例如:2005年6月购入一台设备,价值100万元,货款未付。2006年年末财产清查时,盘盈设备一台,应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补提折旧。这种做法,比原制度将盘盈结果10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要合理得多。

(四)对披露要求更具体

新准则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更为具体。例如,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原准则要求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新准则除要求披露以上这些内容外,还增加了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及无法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等信息披露要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披露,没有区分非重大变更与重大变更,而是将它们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披露方式以同样的方法或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使会计信息提供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笔者认为,对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行充分、详细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对于非重大的变更,则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办法(重要性原则)。对于重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的'更正,应将其对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如果由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的更正,使股东财富受到重大影响,股东应该更清楚地了解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新准则对重要的前期差错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重要的前期差错要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直接调整相关的科目,若涉及损益的,则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新准则对于如何界定前期差错是否重要,并没有清晰阐述。笔者建议,新准则可增加相关规定,如“重要的前期差错一般来说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新准则是对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仅指明了生效日期,而未专门提出衔接办法。新准则主体部分指出,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因此,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以追溯调整。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执行新准则由于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差异对企业权益、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原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和收益表债务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核算注重的对象由原来的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转为暂时性差异(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考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分别反映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

(一)会计政策变更

新准则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变更引起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因此,会计政策变更将直接影响期初的留存收益,使所有者权益出现变动。同时,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科目的调整,将导致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例:某公司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电子设备,原价32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直线折旧法,6月25日,设备闲置,按照当时制度规定,该设备从7月份开始未计提折旧,1月1日,该公司开始执行新准则,按新准则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该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33%。税法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但可以在固定资产清理时作为清理成本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而其计税基础大,两者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10%计提盈余公积,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计算累积影响数(单位:元)

2.20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1)调整累积影响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00

递延所得税资产9900

贷:累计折旧30000

(2)调整由于净利润的减少而调减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20100×10%)2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10

3.调整会计报表项目

该公司应调整2004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20栏有关项目。对于资产负债表,应调整2004年年初数,即调减盈余公积201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809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9900元,调增累计折旧30000元。对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调增2003年管理费用30000元,调减200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8090元。

(二)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可见,会计估计变更不影响以前年度的权益和损益。如果变更仅在当期有效,那么其影响数将计入当期损益,同时造成相关资产、负债科目的变动;如果变更的影响持续到未来期间,则其影响数还要计入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四、延伸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差错》(以下简称IAS8)中相关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还是存在以下差异

(一)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IAS8在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方面,规定了管理层应如何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尤其是在没有适用准则和解释公告的情况下管理层选择会计政策时应参照的文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其他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披露内容

IAS8要求披露尚未采用的已发布未生效的准则或解释公告将产生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新准则对此未作规定。

(三)关于重要性

IAS8对“重要性”进行了定义,从采用会计政策和更正差错角度阐述重要性的应用:

1.如果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会计政策对主体的影响不重要,则主体不需要采用这些会计政策。

2.如果财务报表包含重大的差错,则这些财务报表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3.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在发现后批准发布的第1套财务报表中以追溯的方式予以更正;新准则对此未作规定。

篇12:长期股权投资新旧会计准则核算

1、货币资金

新准则中“现金”科目变更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不变,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余额可以直接结转。

2、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原投资准则规范了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确认、计量的核算。

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仅仅规范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而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来规范。因此关于投资的变化还是较大的,涉及了核算内容的中分类以及具体账务处理的变化。故要想完成科目余额的转换,首先要对原来的投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其进行重分类调整。从总体上看,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具体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都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中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核算)。具体转换时,可根据以下办法完成科目的转换:

⑴短期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其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帐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⑵长期股权投资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仍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其次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了根本性变化。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整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余额全额冲销,并响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篇13: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摘要:财政部在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理解 分析

202月15日,财政部同时发布新的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即将建立。但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至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在我国市场经济规则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关键看评估机构如何评估。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能带来会计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政策效果,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1、公允价值与债务重组

到20,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利润,但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四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对于沪深两市的业绩较差的公司来说,通过债务重组可获得巨额利润,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2、公允价值与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再次产生利润,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对股票投资者意义重大。因为按公允价值计算能够产生利润。

例如,某上市公司持有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500万股,在11月以每股15元买入,价值7500万元,随着近期股票市场行情火爆,持有的股票价格的大幅飙升,每股市价25元,该项短期投资的市值已高达1.25亿元,现在该上市公司将该项短期投资换出,如果按照原来的会计准则,仍将以7500万元的账面价值来计算。现在,若采用新的准则的公允价值计算,则会产生5000万元的利润。

3、公允价值与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通俗的说就是炒股所得计入当期利润

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股票等交易性证券,将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所市价计价这样规定将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证券投资上的收益浮出水面,部分上市公司业绩因此得以提升。

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每股5元在二级市场买入了500万股股票,到年底该股票上涨到了10元,按照原先的会计方法,该公司的2500万元账面所得是不能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报表中,这部分股票仍然是按照5元的成本计入资产。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这部分股票将按照10元计价,并且将为公司增加2500万元投资收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会计准则一般不把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该类资产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时按照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二个变化:减值准备不能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但是,下列减值情况除外: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 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 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一条主要途径――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此路被新准则封死了。这一新规意味着,那些喜欢采用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冲回;否则,在2007年1月1日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后,这些”被隐藏的利润“将再也没有机会浮出水面。

众所周知,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如,科龙电器,转回坏账准备0.5亿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2.12亿元。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在会计处理上是减少当期费用,相应地增加了利润。科龙电器由2001年亏损15亿元到实现盈利1亿元,正是充分利用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手段才使得科龙电器的经营业绩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完成了惊天大逆转。

科龙电器的利润操纵手段为“正向”操纵,即把利润做大,与之相反的是一些盈利企业为“隐藏利润”,进行负向操纵,即把利润做小,其主要手段就是在赢利较大的年度,大幅度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度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

第三个变化: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重大改变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 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自财政部199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基本是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并存。绝大多数企业采用了应付税款法,而商业银行由于需要按照相关五级分类结果计提损失准备,较多地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因此本准则实际只允许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这是对所得税会计的一个革命性变化。由于许多会计人员甚至是许多注册会计师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缺乏实际经验。可以想象本准则将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实行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

第四个变化:存货准则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变化有:

1、取消“后进先出法”,存货先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波动上,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使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用,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而没有人为调节因素。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2、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4、新存货准则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5、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即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

第五个变化:借款费用准则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变化有:

1、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旧准则规定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2、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规定:借款的范围说明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3、借款费用扣除项目规定更加严谨科学。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六个变化:有关企业合并的变化。

1、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化。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是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因此,相当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甩掉亏损帽子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

3、扩大了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

这一规则的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阻断了一些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惯用伎俩。

篇14:企业会计准则刍议毕业论文

企业会计准则刍议毕业论文

【摘要】现金流量表编制的主要目的,是对外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完善亦是一动态的变化的过程。《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颁布后,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已进行了两次修订,适应了新形势下国内外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但在其编制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题目,值得探讨。

【关键词】现金流量表;主表;附表;改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的加剧,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对使用者越来越重要,对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表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现金流量表在其编制基础、项目分类和编制方法等方面尚存一些题目,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明确编制基础,简化编制方法,进步会计报表的可理解性。

一、现金流量表存在的不足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到不断完善的过程,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现象也是如此。我国的现金流量表起步较晚,正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尚存以下几点不足:

(一)项目的综合性偏强

现金流量表是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种别设计的。很多项目内涵很广,需要加加减减来综合取得数据,从而影响了报表的编报速度和质量。例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期支付以前各期的应付账款本期支付以前各期的应付票据-本期因购货退回收到的退回现金本期预支的商品、劳务款项等。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每个项目数据要由几个数字组合计算而得出,计算较繁且易出错。这表明我国目前现金流量表的一些项目综合性偏强,这些综合性指标,在计算过程中降低了工作效率,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有用性亦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现金等价物的界定偏难

准则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但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各国却存在较大分歧,我国将其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活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在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中,只对其中的“期限较短”进行了解释,其他的三个条件未作解释说明,需要会计职员作出职业判定。由于这三个条件是否满足的判定标准不存在,会计职员做出职业判定难度较大,若判定失误,则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实务操纵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主要有工作底稿法、T型账户法和分析填列法三种。工作底稿法和T型账户法只是具体的运用形式不同,其本质是一样的。采用现有的这三种方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均较复杂,且很轻易出错。现金流量表同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一样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个别报表,既然是个别报表。就应遵循:“业务→凭证→账簿→报表”这一基本会计核算程序。现金流量表不同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是反映团体整体情况的会计报表,是由若干个个别会计主体构成的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个个别会计主体的情况,其依占有关账簿记录编制,更符合可靠性这一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我国自现金流量表实行以来,由于会计职员的业务水平及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的复杂性等原因,至使编出的现金流量表质量不高,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更为突出,这势必影响报表的有用性,甚至会给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将现行的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改为按“业务→凭证→账簿→报表”的顺序编制,则能为更多的会计职员所接受,其原理易懂,程序、方法简单,大大进步了可理解性。

(四)编报间隔期限固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越来越高,这不但包括及时收集会计信息,还包括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将其及时传递给报表使用者。现金流量表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所不能提供的会计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对企业自身来说,是重要的信息,于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等报表的使用者来说,更是重要的信息来源,更需要及时了解和把握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基于以上原因,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时间应不同于其他会计报表,应将其固定期限编报改为即时编报,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能即时获得现金流量这一重要信息。这一改变亦能大大进步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

(五)反映的内容有一定的重复性

准则规定,现金流量表采用直接法编制,同时要求在附注中表露按间接法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直接法与间接法的某些内容具有一定的重复性。间接法固然在分析、猜测、决策方面提供了较为直接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大多属于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正表中获得。例如:计提的坏账预备、提取的折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存货、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变化等可直接从资产负债表中获得。再如:投资收益、财务用度、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可直接从利润表中获得。这些重复性资料,加大了会计职员的工作量,违反了本钱效益原则。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鼓励企业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但同时规定也可采用间接法编制。英国会计准则规定采用直接法或者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基于以上原因,应对我国现行的现金流量表进行改进,尽量避免重复信息,给使用者提供更直接、更有用的信息,亦更易于报表使用者的'阅读理解和使用。

二、现金流量表的改进

(一)将现行的现金流量表分为主表和附表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附注中表露间接法。笔者以为应将其正表部分单独作为一张报表编报,称“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部分作为附表,称“现金流量表附表”。主表即时编报,附表按年或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编报。这样改进是由于现金流量表正表部分对于任何报表使用者来说其作用比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更为重要,改进后的报表能给使用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同时,由于现金流量表的正表部分与补充资料部分存在一定的重复性,将补充资料部分作为现金流量表的附表,仍每年编报一次更合适,这也附合本钱效益原则。

(二)改进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目前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主要依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运用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编制而成。这种编制方法编制时若出现错误很难追溯查找,且不便于审计和会计电算化的运用,由于没有遵循会计信息从凭证到账簿到报表这一基本账务处理程序。因此,应对有关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进行改进,将现行的工作底稿(或T型账户)改为现金流量账簿,然后根据现金流量账簿编制现金流量表。其主要优点是使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一样便于编制,能够按月及时提供现金流量这一重要会计信息,符合从凭证→账簿→报表这一基本账务处理程序,便于会计电算化和查账、审计等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业务发生后随时登记现金流量账簿,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即时获得,现金流量表亦可即时编报。改进后的现金流量表其编制方法操纵如下:

第一,在涉及现金流量的记账凭证中增设现金流量专栏,一级科目分别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在一级科目下分别按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分设明细科目核算,同时,按规定对科目进行编号,这样便于会计电算化。凭证改进后对业务职员的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高,编制记账凭证的会计职员需熟悉现金流量表的各个项目,并能熟练运用编制记账凭证。关于现金内部转换的付款凭证无需填列现金流量科目,由于其业务本身并未引起现金流量变化,可空着不填。在记账凭证中增设现金流量相关内容,固然会使工作量有所增加,但却使编制现金流量表变得更轻易,大大进步了工作效率。随着手工向电算化转换,真正实现会计电算化时,也将取消记账凭证这一环节,对记账凭证的改进也是这一过度过程中的产物。

第二,根据现金流量账簿编制现金流量表。这样做使编制现金流量表变得既简单又易理解,且能及时提供有关现金流量信息。现金流量账薄是一种多栏式账薄,其借方、贷方均按现金流量种别设专栏,余额按现金、现金等价物等设专栏,当现金流量业务发生时,根占有关现金流量的记账凭证逐日或定期登记多栏式现金流量账簿,并将现金流量账簿的发生额、余额与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这样做,可以将现金流量表的工作由集中期末处理分散为日常核算,既简单适用,又易懂,并且能及时提供各种现金流量的信息,既适用于手工操纵,又适用于会计电算化。采用多栏式现金流量账簿编制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各种类型企业,对于中小型企业尤其适合,对于大型企业,现已实现电算化,多栏式现金流量账簿记账栏次较多,工作量较大题目可全部由计算机来完成。

改进后,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的主要程序如下:首先,根占有关涉及现金流量的原始凭证编制有现金流量专栏的记账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根据该记账凭证逐日或定期汇总登记多栏式现金流量账簿,若汇总登记则可根据业务量多少以及为治理当局提供信息的要求,确定汇总的时间间隔;其次,将有关现金流量的记账凭证与多栏式现金流量账簿核对相符,将多栏式现金流量账簿的有关数据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有关账簿记录核对相符;最后,根据多栏式现金流量账簿,即时编制现金流量表。年报时,可根据各期报表汇总填列,也可直接根据多栏式现金流量账簿中的汇总数据填列,至于附表,年末则根占有关账户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填列。

第三,明确现金等价物的界定,复杂项目要细化。会计准则要尽量具体化,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否则其可操纵性必然较差,也使其所天生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受到影响,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现金流量表准则中,由于现金等价物这一重要的编制基础界定偏难,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项目的综合性较强,加大了会计职员的职业判定难度,为保证和进步会计信息质量,满足经济发展对会计规范的要求,必须使会计准则尽量具体化,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使会计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纵性。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戴德明,林钢,赵西卜.财务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张端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权的博弈[J].财贸研究,2005,(05).

[4]王运传.会计政策选择研究及其评析[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

篇15:新旧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差异的探讨

新旧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差异的探讨

摘 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体系也一直在完善当中,由此出现的各种社会制度更加地符合当代的需要。尤其是医疗体系下的医院会计制度更是面临着需要未知的挑战。在新旧会计制度交替的背景下,如何才能保证会计核算制度有效的进行,是目前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因此,本文就新旧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的差异进行探讨,并得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医疗体系 新旧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新的会计制度的颁布势必弥补了就会计制度的缺陷。针对医院会计核算问题,我国开始实施新一项《医院会计制度》,从而有效的提高了医院会计核算的准确率。近年来,我国对医疗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往的《医院会计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医院财务的需求。因此,我国财政部于8月对《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再一次的修订,针对基金的提取、对外投资、存款利息的等问题做出了一定的修正,虽然新的医疗制度比之前旧的医疗制度完善了很多,但是新的医疗制度逐渐与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脱节。笔者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的差异,为当前的医院会计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新旧会计制度的几点主要差异

1.两者的缺点

旧医疗制度下的会计核算有3个缺点:其中最大的缺点为会计核算缺失,主要表现为很多项目无法进行核算。在当前新的经济环境和医疗改革的'背景下,很多医疗单位都出现了一些无法预算的项目,这对于医院来说财务就成了最大的漏洞。其二的缺点就是医疗收入没有全部计算。医疗单位的收入有医院对病人收取的费用还包括了一些医疗研究课题等重要的合作项目上,以往的制度单单只有医院对病人的收入,却忽视了其他的能带来收入的核算上。其三是收费收入的权责制度不完善,医院在出现欠款现象时没有专门的责任人处理此事,导致了部分的坏账、烂账,当然其他情况下的权责不对称现象也时有发生。

新会计制度则表现为资产特征和确认标准不明确。固定资产是指生产的商品、生产力以及经营管理的持有全,最重要的就是资产的使用寿命。其次就是财务报告体系的不完善。医院的资金使用和支出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当医院工作人员需要动用财务时,都应取得领导批准后才能到财务处去领取需要的资金。但是在这一方面,新会计制度的管理体系上还是有不完善的。第三十会计科目的不完善。新制度虽然对会计科目体系做了一定的调整,但还是需要添加资产类和医院收入等方面的信息。尤其是资产的分类上并不明确,导致了会计核算的不准确性。

2.新制度比旧制度增加或调整的范围

一是新制度调整了使用范围,加入了基层医疗机构上的单独制定;二是规范了几种支付会计核算,简单点说就是增设了两种额度的会计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科目[1];三是增设了对科技资金的管理。在旧制度中,科教资金不纳入资金管理的范畴,它是作为一种专用资金进行项目管理的,是一项不定期款项。以往的核算中,由于没有加入科技资金的管理,医院的整体收入会出现偏差,也就无法反应医院的收支情况;四是医院成本核算体系加以完善。旧制度中医院成本核算体系是非常不健全的,当时对核算的对象范围偏窄,各地的执行标准没有得到统一,医院把医疗成本单纯的分成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两个部分,造成了各个医院的成本核算的内容过少,缺乏了成本信息等的统一,从而影响了医院对绩效评价的实施。五是紧跟新医改。新制度把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纳入了医疗科目中,把两者合并成为了医疗业务成本,从而避免了药品的随意抽成,杜绝了药品无限贵的问题[2]。其他的改善还包括了医院财务报告体系等的完善、会计核算机制和方式的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细节调整等情况。

二、提出的几点建议

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虽然存在着局限性,但是医院方面并不能改变它,因此,医院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处理方法。

第一从核算内容出发,医院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的界定后,明确界定的范围,并避免一些无形资产起到的费用影响,从而了解无形资产在核算中的最用。药品方面则应该以内部和外部两者进行区分,根据两者自检的分类配比来明确医院的实际收入。

第二是从核算方式出发,为了满足医院的资本最大化,可以选择分期计入的方式来缩减较大金额支出对医院财务的影响。再则,药品的支出应该有明确的核算,对那种情况的结算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并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为资金的使用过程制定一套完整的利用体系。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都应该有详细的记录,并做好相关的总结,加以分析,从而有利于下一年对资金核算标准的制定。

医院的会计制度还要重视医院的会计科目的体系改革,会计信息要保持一定的完整性,这样才能准确的反映医院经济活动。会计科目包括了资产类的分类和统一,尤其是医院的基础建设拨款及几件工程的明细科目,能够确保医院在这一方面的会计核算应该更加的清晰[3]。医院收入科目应从不同级别的科目进行添加,比如在一级科目中增设横向收入,或者在二级科目中增加卫生材料等等都是现行会计制度核算中需要改善之处。

参考文献:

[1]张新慧.浅谈新旧会计制度下医院会计核算的差异.财经界.2011(20):211-211.

[2]谢丹丹.浅谈医院在新旧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当代经济.2011(4):128-129.

[3]杨魁.浅析新旧会计制度下医院会计核算的差异.中国总会计师.2011(95):135-136. 于

篇16:新旧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差异的探讨

摘 要 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体系也一直在完善当中,由此出现的各种社会制度更加地符合当代的需要。尤其是医疗体系下的医院会计制度更是面临着需要未知的挑战。在新旧会计制度交替的背景下,如何才能保证会计核算制度有效的进行,是目前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因此,本文就新旧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的差异进行探讨,并得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医疗体系 新旧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新的会计制度的颁布势必弥补了就会计制度的缺陷。1998年针对医院会计核算问题,我国开始实施新一项《医院会计制度》,从而有效的提高了医院会计核算的准确率。近年来,我国对医疗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往的《医院会计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医院财务的需求。因此,我国财政部于2009年8月对《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再一次的修订,针对基金的提取、对外投资、存款利息的等问题做出了一定的修正,虽然新的医疗制度比之前旧的医疗制度完善了很多,但是新的医疗制度逐渐与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脱节。笔者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的差异,为当前的医院会计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新旧会计制度的几点主要差异

1.两者的缺点

旧医疗制度下的会计核算有3个缺点:其中最大的缺点为会计核算缺失,主要表现为很多项目无法进行核算。在当前新的经济环境和医疗改革的背景下,很多医疗单位都出现了一些无法预算的项目,这对于医院来说财务就成了最大的漏洞。其二的缺点就是医疗收入没有全部计算。医疗单位的收入有医院对病人收取的费用还包括了一些医疗研究课题等重要的合作项目上,以往的制度单单只有医院对病人的收入,却忽视了其他的能带来收入的核算上。其三是收费收入的权责制度不完善,医院在出现欠款现象时没有专门的责任人处理此事,导致了部分的坏账、烂账,当然其他情况下的权责不对称现象也时有发生。

新会计制度则表现为资产特征和确认标准不明确。固定资产是指生产的商品、生产力以及经营管理的持有全,最重要的就是资产的使用寿命。其次就是财务报告体系的不完善。医院的资金使用和支出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当医院工作人员需要动用财务时,都应取得领导批准后才能到财务处去领取需要的资金。但是在这一方面,新会计制度的管理体系上还是有不完善的。第三十会计科目的不完善。新制度虽然对会计科目体系做了一定的调整,但还是需要添加资产类和医院收入等方面的信息。尤其是资产的分类上并不明确,导致了会计核算的不准确性。

2.新制度比旧制度增加或调整的范围

一是新制度调整了使用范围,加入了基层医疗机构上的单独制定;二是规范了几种支付会计核算,简单点说就是增设了两种额度的会计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科目[1];三是增设了对科技资金的管理。在旧制度中,科教资金不纳入资金管理的范畴,它是作为一种专用资金进行项目管理的,是一项不定期款项。以往的核算中,由于没有加入科技资金的管理,医院的整体收入会出现偏差,也就无法反应医院的收支情况;四是医院成本核算体系加以完善。旧制度中医院成本核算体系是非常不健全的,当时对核算的对象范围偏窄,各地的执行标准没有得到统一,医院把医疗成本单纯的分成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两个部分,造成了各个医院的成本核算的内容过少,缺乏了成本信息等的统一,从而影响了医院对绩效评价的实施。五是紧跟新医改。新制度把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纳入了医疗科目中,把两者合并成为了医疗业务成本,从而避免了药品的随意抽成,杜绝了药品无限贵的问题[2]。其他的改善还包括了医院财务报告体系等的完善、会计核算机制和方式的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细节调整等情况。

二、提出的几点建议

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虽然存在着局限性,但是医院方面并不能改变它,因此,医院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处理方法。

第一从核算内容出发,医院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的界定后,明确界定的范围,并避免一些无形资产起到的费用影响,从而了解无形资产在核算中的最用。药品方面则应该以内部和外部两者进行区分,根据两者自检的分类配比来明确医院的实际收入。

第二是从核算方式出发,为了满足医院的资本最大化,可以选择分期计入的方式来缩减较大金额支出对医院财务的影响。再则,药品的支出应该有明确的核算,对那种情况的结算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并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为资金的使用过程制定一套完整的利用体系。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都应该有详细的记录,并做好相关的总结,加以分析,从而有利于下一年对资金核算标准的制定。

医院的会计制度还要重视医院的会计科目的体系改革,会计信息要保持一定的完整性,这样才能准确的反映医院经济活动。会计科目包括了资产类的分类和统一,尤其是医院的基础建设拨款及几件工程的明细科目,能够确保医院在这一方面的会计核算应该更加的清晰[3]。医院收入科目应从不同级别的科目进行添加,比如在一级科目中增设横向收入,或者在二级科目中增加卫生材料等等都是现行会计制度核算中需要改善之处。

参考文献:

[1]张新慧.浅谈新旧会计制度下医院会计核算的差异.财经界.2011(20):211-211.

[2]谢丹丹.浅谈医院在新旧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问题.当代经济.2011(4):128-129.

[3]杨魁.浅析新旧会计制度下医院会计核算的差异.中国总会计师.2011(95):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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