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

时间:2022-12-30 03:41:59 作者:敌二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敌二”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三)

(三)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试卷三第81―85题)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答案]A

[考点]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题思路分析]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以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本质上是当标的物因为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买受人是否仍需要按约定支付标的物价款的问题。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当然更谈不上买受人的风险承担问题。

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答案]A

[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解题思路分析]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所以也不存在交付的问题。应注意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通常是同步的。

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

[答案]B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

[解题思路分析]该题是直接考查法条的一道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是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C

[考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也是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在试用期间,乙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依法该处分的效力应当是效力未定。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与否的合同。

本题的考查相对简单,但也从一个角度向考生提示: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都是很复杂的,有一些只需在平时的复习中留意一下,即可在考场上拿分。

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AC

[考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试用买卖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取决于试用买卖买受人的意思,其“不确定”的特点符合“附条件”的要求。

篇2: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四)

(四)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试卷三第85―90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有权代理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答案]BC

[考点]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效力

2.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

D.居间合同

[答案]C

[考点]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题干中已经明确了三石公司与三木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以其考查的对象实际上就只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其区别于委托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委托人须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除此之外,代购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3.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A .4月1日

B. 4月5日

C. 4月17日

D .4月18日

[答案]C

[考点]合同生效的时间

[解题思路分析]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4.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答案]BC

[考点]表见代理、行纪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作为商事合同的行纪合同在性质上是有偿合同,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的,行纪人的报酬应依交易习惯确定。在与第三人的交易关系中,行纪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注意的是,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无权处分须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而陈某则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

5.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BCD

[考点]行纪合同的价格指示

[知识点解析]参见《合同法》第418条。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除了考查《合同法》第418条的特殊规定,即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也并不当然无效,只要行纪人补偿其差额,仍可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6.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陈某

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

D.九龙公司

[答案]D

[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题思路分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间原则上以标的物自身的交付时间为准,说明书等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对风险负担的转移不发生影响。

篇3: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二)

(二) 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20试卷三第81―84题)

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B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禁止转包的规定

[解题思路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因为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所以《合同法》就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转包、分包规定了若干强行性规定,包括:

(1)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并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当事人的协议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在性质上归于无效。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知识点解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请求权为限,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只可能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而不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解题思路分析]考生应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详见前文介绍。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答案]D

[考点]合同相对性原理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

[知识点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6条。

[解题思路分析]本案中丙虽然是实际的施工者,但并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具备本诉当事人的地位。丙虽然与本诉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但他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备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在诉讼地位上应当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AD

[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合同相对性原理

[解题思路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为限,丙不具备该主体要件,所以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篇4:司法考试民法简答题考点

1.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①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②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③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④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⑤民法为私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2.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

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①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②民事主

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③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④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3.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①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②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4.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②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③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5.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②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③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④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②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③受价值规律支配。

7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主体的地位平等②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8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

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①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③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9.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0.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

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

②新法改废旧法。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篇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通》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一致的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中标为无效。

(四)伪装行为

伪装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违反法律。

(1)概说。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行为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对三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自12月9日起施行)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③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包括格式免责条款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人身安全权法/律教育网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权利。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对于财产权,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否则会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国家利益的,或者为了损害国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都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实施结果污染环境的合同、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合同等等。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法律教\\育网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61条)《民通意见》第74条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8条)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第59条)

四、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通》第60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部分无效如:

1.定金超标,租期超长,利息超高,超过的部分无效。

2.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40、66条)。

3.“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时效违反规定的无效。

篇6:国家司法考试之《民法》真题试卷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5.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来源:考试大

8.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9.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篇7:2002-司法考试民法单项选择真题

11.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

12.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A和B的说法错误;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D错误。

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1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15.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答案: 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张某无论是整容与表演都是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此,AB项错误,不选;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在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造成侵害,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赵某名誉权,C项错误,不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因为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大华商场是广告牌的所有者,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大华商场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本题C的说法正确。

17.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答案: 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王某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但是因为该婚前负债主要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此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另外,由于飞跃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是独立完全的民事主体,因此应该直接以飞跃公司的名义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本题正确答案是D.

18.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答案: D

解析:《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由此本题中D是正确的。

19.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所以本题中因为甲乙行使的不是转让权,而是许可使用权,丙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乙行使,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20.李某于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某从20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在本题中李某于20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其著作权从2006年8月4日就产生了,A的说法错误,当选。《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B的说法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题C的说法正确,不当选;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D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篇8:信息迁移题解题思路分析

信息迁移题解题思路分析

信息迁移题一般具有起点高、落点低、情景新、知识活、即学即用等特点.在解答信息迁移题时,首先通过对题目的阅读,将新知识进行理解、消化、分析、综合;其次要及时检索出相关的.旧知识,建立新旧知识的联系,将新旧知识有机结合,建立新的知识网络;再次,运用新信息并迁移所学知识到新问题的解决中去;最后,在平时的学习中应多注意新旧知识的结合,加强思维训练,培养自学、迁移、创新、实践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是解答好此类题的关键.

作 者:韩婷  作者单位:天津外国语学院附属外国语学校,300230 刊 名:中学教与学 英文刊名:TEACHING AND LEARNING IN SECONDARY SCHOOL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63 关键词: 

司法考试经验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

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8月16日)

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8月21日)

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月10日)

考研线性代数历年真题考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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