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读时代高校图书馆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23-02-06 04:04:32 作者:咸魚哥哥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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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网读时代高校图书馆的困境与出路

论网读时代高校图书馆的困境与出路

网络阅读以其开放的阅读环境、丰富的阅读内容等冲击着传统的阅读形式,对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分析了高校图书馆面临网络阅读的.冲击,提出了高校图书馆应对网读挑战的基本路径,即转变阅读理念、培养读者信息能力、加强网络资源建设、提高馆员信息服务能力等.

作 者:宋蓉 SONG Rong  作者单位:重庆文理学院图书馆,重庆,402160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2009 19(12) 分类号:G258.6 关键词:网络阅读   高校图书馆   读者服务   信息能力  

篇2:论心理学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论心理学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近年来西方心理学家对心理学发展取向提出强烈批评.综合各家所论,心理学以往发展的困境乃是由于:(1)自哲学心理学到科学心理学对人性解释的理论始终纷歧,以致无法形成常规科学条件;(2)科学心理学自始即标榜自然科学而缺独立意识;(3)强调科学方法,忽视人性特质而陷入削足适履困境.因此,今后国内心理学的发展势不能再全盘西化,而应在人性特质与本土文化基础上吸取西方心理学精义,针对国人心理特质研究发展出属於自己的理论与应用心理学.本文最后提出的.四会能力教学构想,希望对本土文化取向应用心理学的研究发挥一点抛砖引玉作用.

作 者:张春兴  作者单位:台湾师范大学教育心理与辅导学系,台北,10610 刊 名:心理科学  PKU CSSCI英文刊名:PSYCHOLOGICAL SCIENCE 年,卷(期):2002 25(5) 分类号:B84 关键词:常规科学   需要特征   科学方法前提   人性特质前提   本土文化取向   四会能力教学  

篇3:浅谈高校本科自考助学的困境与出路

浅谈高校本科自考助学的困境与出路

【摘 要】

随着高校扩招效应的影响,高等学校自学考试规模也在稳步增长。然而,自考助学特别是本科自考助学目前正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主要表现为课时紧、考核松、就业难。改善这种状况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准入制度、强化质量监控、加强实训。

【关键词】

自考生;实行准入制度;强化质量监控;加强实训

【中图分类号】G726.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15)020045033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目的是为自学者提供专科或本科等学历提升的机会。我国高等学校自学考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早在1981年和1983年,教育部就曾经向国务院提交举办高等学校自学考试的相关申请文件,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

专科自考的基本模式是高考落榜生或其他社会人员参加主考院校举办的自学考试,所有课程考核通过,修满规定学分,由各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以及主考院校核发专科毕业文凭。本科自考模式跟专科自考模式相比,至少存在着两点差别。第一,本科自考生一般为专科已毕业或专科在读预期将获得专科文凭的人员;第二,本科自考生如果考核成绩优良,符合办理学士学位的条件,将可以获得主考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由于自考者学习受基础差、不良的学习方法以及日常琐事的影响,单纯的个人自学往往会延长其自考周期。甚至有不少学员半途而废,放弃自考学业。社会助学的自考模式为自考生提供了集中面授和答疑的机会,自考生可以加深理解和巩固自己平时自学的课程知识,促进知识的迁移。同时该模式提供了集体学习的平台,自考生通过与其他学习者间的互相借鉴和比较,可以培养竞争意识,提高考试通过率。因此,社会助学的自考模式缩短了自考生的自考周期,减小了自学考试难度和压力,具有旺盛的市场需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8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2]

一、本科自考助学面临的困境

随着高校扩招效应的影响,高等学校自学考试规模也在稳步增长。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607.66万人,毕业生511.95万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988.82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55.19万人。[3]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639.49万人,毕业生531.10万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1 042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62.5万人。[4]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661.76万人,毕业生575.42万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报考965万人次,取得毕业证书62万人。[5]然而,自考助学特别是本科自考助学目前正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时紧

第一,本科自考助学的教学任务主要由具有较强实力的普通高校一线教师担任。这些教师往往还承担着较重的普通本、专科层次学生的教学以及其他的教学、科研工作,他们通常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自考的授课任务认真备课,给自考生上助学课时,大部分老师只能对教材内容进行有限拓展,甚至会出现某些教师照本宣科的现象。第二,自考助学的教学对象主要是那些专科在读的学生。他们一边要学习专科的课程,一边要学习本科自考助学的课程,这不仅影响他们学习的热情和效率,更可能会因为普通专科课程和本科自考助学课程时间安排冲突而难以兼顾。第三,在校专科生参加本科自考,他们大多数都希望在专科毕业后尽快拿到自考本科文凭;承担自考助学教学任务的教学点也希望每一届自考生尽早通过考试或考核。这样,自考课程的安排相对比较满。

国家规定自考生一年可以参加四次考试(每年的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两次考试间隙平均至少安排两门自考助学课程的授课。由于普通专科课程的教学已经占用了大量的时间、教室以及教师资源,自考助学的授课往往只能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遇到节假日或其他重大活动时,自考助学的授课就得推迟或取消。而晚上或周末通常是学生自习、作业以及放松休闲的时间,课程授课时难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自考生缺课、迟到或早退等现象。因此,自考课程的教学课时紧、学生到课率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考核松

自考课程的考核比较松。一方面,主考院校为各个自考专业设置了若干沟通课程。沟通课程的考核成绩中40%的分数由各教学点的相关自考班主任掌握,60%的分数由卷面考试折算而来。由自考班主任掌握的分数主要通过其对负责的自考生的考勤、笔记、作业等进行评定。事实上,自考班主任在对自考生沟通课成绩的评定上相当宽松,几乎每个自考生在沟通课上都可以得到30分。以某位自考生的某门沟通课成绩得到30分为例,他只要在正式考试时卷面成绩不低于50分,该门课程考核就算过关了(50×60%+30=60)。另一方面,尽管国家级的自学考试实行的是教考分离,教学工作由各教学点组织,试卷命题由各省自考委员会统一实施,考试后也尽可能地实行了网上阅卷,但是自考的监考任务一般由各教学点的教师担任,这里就有可能出现监考宽松的现象。所以就整个考核环节来讲,只要其中某一阶段存在着松懈的可能性,考核的严肃性就很难保证。

3就业难

自考生就业难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总的说来,自考生在人才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度远不及普招生。自考生毕业时大多数只能就职于工作不稳、收入较低的私立机构。刘青桃等人研究发现,[6]自考生在非正规的教育机构(如辅导班等培训机构)里工作的比例比普招生高,而进入党政机关工作的比例比普招生低。自考生就业难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第一,经过逐年的高校扩招,人才市场逐渐饱和,普招生在就业时就已经面临很大的困难,自考生毕业后走向市场,使得这种竞争更加白热化。第二,对于自考生来说,几乎只要花费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可以通过一门课程的考试。这种学习更倾向于“应试”和“速成”,而实际应用能力很难得到有效提升。以这种现学现卖的“三脚猫”功夫,很难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本科自考助学质量提升的出路

1实行准入制度

对于那些高考发挥失常而未能考取本科的专科生来说,参加所就读学校组织的自学考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他们的遗憾。然而,自学考试采取的是“零门槛”的宽进严出的政策。普通专科生只要家庭经济能力允许,对所宣传的自考专业感兴趣,基本上都可以报名考试。这样势必造成市场的供需失衡,造成自考生毕业后的就业困难。而改变这种困境的首要任务就是实行准入制度,控制自考生报名的'规模。具体尝试就是,专科的大一新生想要报名参加自考,必须是就读学校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排名靠前(比如取40%的比例)才能拥有报名资格;大一学生下半年报名参加自考,必须参照他上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以此类推。这样可以适当促进学生普通课程的学习效率,减少自考考生的总体规模,从而改善人才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提高自考生顺利就业的可能性。

2强化质量监控

不少自考生对助学课程的学习心不在焉、缺课率较高,寄希望于考试时凭借“小抄”来作弊。这样,尽管他们能顺利通过考试,顺利拿到自考毕业证书,其就业竞争力可想而知。所以自学考试助学班应该一改过去“管理乱”的局面,努力加强质量监控。

提高自考生学习质量的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保证自考生参加助学班的到课率。具体做法是,主考院校要求教学点给每个自考班配备一台电子考勤机,由自考班主任负责不定时地对学生实施考勤。比如规定每门课程必须考勤达到20次,以学生参加助学课程的出勤率结合该门课程的考试卷面成绩综合评价,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同学必须参加补考或二次学习。第二,提高自考生参加助学班的听课效率。鼓励自考生上课时认真听讲,记笔记。每一门课程助学结束时,对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自考生的课堂笔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映在该门课程的综合等第上。第三,提高学生自学的积极性。自考助学班也可实行奖学金政策。在严格考勤、严格课堂笔记评价、严格监考以及严格试卷评分的前提下,凡是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奖学金,考完一门课程评定一门。对自考生学习结果进行及时强化,不仅可以激发自考生对助学课程学习的积极性,更有助于将这种积极性泛化到下一个阶段的学习中。

3加强实训

自考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是他们缺乏某个专业的实际应用技能。要想改善这种局面,就必须加强对自考生的实训。事实上,每一个自考专业都会设置一些包含实训项目的课程。然而,这种课程的实训基本上流于形式,或者根本没有安排具体实训的时间和场地。解决这个困境的做法是加强实训,切实做好实训工作。各教学点应该给实训课程安排足够的实训时间、固定的实训场地和富有经验的实训教师。

第一, 对教师组织的实训过程进行考核,提高相关教师实训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第二,对自考生的实训过程进行评价,督促他们在实训时能够真正学有所用、学以致用。提升实训效能的关键是学生能够真正动手、实际操作。因此,教师对自考生开展实训时,可以借鉴建构主义的相关教学模式。比如,抛锚式教学的五个步骤(搭脚手架、进入情境、独立探索、协作学习、效果评价)就可以运用到实训流程中去。在实训时教师应鼓励自考生协作学习,积极参与小组评价。这一方面可以拓展学生的思维,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其人际交往能力,全面提升自考生的素质。

个体参加自学考试是其终身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构成学习型社会的一个基本因素。社会成员参加各种形式的自学考试或继续教育,可以提升他们的基本素质,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各级部门要努力培育自考生参加学习的积极性,努力提升他们自学考试后的就业竞争力,让他们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参考文献】

[1][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EB/OL].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0/200409/2737.html

[3]20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090720.www.edu.cn/jiao_yu_fa_zhan_498/20090720/t20090720_392038_2.shtml

[4]20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10223.www.edu.cn/zysj_9508/20110223/t20110223_580325_1.shtml

[5]20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10706.www.edu.cn/jiao_yu_fa_zhan_498/20110708/t20110708_647259.shtml

[6]刘青桃,石丹淅.自考毕业生就业现状调查与分析[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4).

篇4:论前期物业管理的困境出路与对策

论前期物业管理的困境出路与对策

论前期物业管理的困境出路与对策

董建丽

物业管理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是在城市规划发展、人们居住方式及居住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出现的新兴行业,是现代化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最早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伯明翰,专业性的物业管理形成并发展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同国外相比,我国的物业管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制度不成熟,1994年,建设部颁布了有关物业管理的第一个主要部门规章《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之后,深圳、广东、北京、上海等城市出台了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或规章,但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规范,直到,国务院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前期物业管理其纳入法制轨道,弥补了前期物业管理缺失的境况,使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市场有法可依。3月《物权法》出台,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提出了一些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则,但是,伴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兴起,物业管理领域的问题愈加复杂而多样化,尤其是前期物业管理引发的问题更加凸显,前期物业管理作为整个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不容忽视,因此,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关键。本文通过论述前期物业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指出存在的困境,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指导意义。

一、前期物业管理概述

随着全球范围内城市的兴旺发展,各国房地产市场日渐成为该国商业资本和其它生产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场所,作为房地产行业的衍生品―物业管理兴起。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初始阶段,对维护整个物业管理的连续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工业革命的兴起,城市规模不断扩张,伯明翰市首开物业管理的先河,后在英国迅速推广开来。专业性的物业管理,则出现在19世纪末并形成发展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08年,世界上第一个专业物业管理行业组织―CBMO诞生,自此以后,这种现代的物业管理模式和行业组织逐渐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并借鉴吸收。目前,美国、欧洲大陆、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等地,物业管理都相当发达,国际物业管理行业蓬勃发展。[1]

我国内地物业管理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带动了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在深圳、广东及沿海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出现了物业服务企业,然而随着物业管理的兴起,也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矛盾的解决亟待需要相关制度的产生,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新建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制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有关物业管理的第一个主要部门规章,是我国物业管理体制上的重大突破。[2]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由此诞生。随后,广东、北京、上海、江苏、重庆等地纷纷出台地方物业管理法规或规章,形成了以国家和地方互补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但一直没有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规范,直到20,国务院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等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权利、义务,将前期物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弥补了前期物业管理缺失的境况,使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市场有法可依,该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效力最高的一部专门规范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2010月1日《物权法》的出台,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以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又迈出了一个新台阶。[3]《物权法》确立了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出现的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原则,《物权法》生效后,《物业管理条例》对与《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悖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经过二十多年的摸索与实践,我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有了飞跃性的发展,法制环境不断改善。

物业管理作为对旧管理体制的一种革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管理领域逐步扩大,从住宅扩展到工业区、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物业;管理内容相当广泛,服务项目呈现多元化、全方位的态势,而且不同类别的物业有着不同的管理侧重点,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六大管理、三类服务”。“六大管理”即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绿化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和其它公共管理,“三大服务”即常规性公共服务(合同服务)、委托性特约服务(非合同零星服务)和经营性多种服务(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4]其内涵简言之,是指专门的机构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按照国家法律以及合同和契约行使管理权,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和先进的技术对已投入的使用的物业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物业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养护等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或租户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服务。[5]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内涵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物业业主购买物业以前由项目开发建设者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其来进行物业管理。[6]它主要对公共场所、房屋共有部分的清洁和管理;对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对物业共用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对物业治安、消防等事项的管理,与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对象基本一致。在我国,根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小区进行管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后一个阶段是由业主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阶段。可见,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始意味着对小区的管理控制权由建设单位转向物业所有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初始阶段,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从时间段上来讲,前期物业管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项目初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对于物业管理而言可以称为“早期物业管理介入”,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活动通常由开发公司自己负责;第二个阶段是从工程验收合格开始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时为止,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由开发商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但在实践中,由于某一管理项目的分期建设时常使两个阶段没有明确的界限。[7]

从内容上来讲,前期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规约、承接物业时的查验、物业承接验收时的文件资料移交、建设单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等等。具体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是指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而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文件资料、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按国家规定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前期物业管理面临的困境

前期物业管理既有复杂性又有特殊性,研究和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找出其中的关键所在,是物业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地位扑朔迷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一过渡性质的合同虽只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伴随着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而失去效力,但因其具备独特的合同性质、扑朔迷离的合同主体以及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而存在分析探讨的必要。[8]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订立时间、主体及生效期间等方面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买受人并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却要缴纳物业服务费,此时我们不禁要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又是怎样的?当物业服务企业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建设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又不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因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业主往往以此为由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导致物业服务纠纷不断。再者,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谋求利益,往往自行出资组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有的建设单位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有的作为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这种特殊的关系,建设单位便将建设中的质量问题、购房时的承诺等等推到组建的物业公司上,业主只能处于无奈的境地。这些问题让我们看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弊端,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建设单位,一方是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公司,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往往又存在特殊的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却不存在合同关系,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只有合同的相对方才有权请求履行合同。而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却没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不符合约定,业主也不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而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权利要求业主缴纳各种物业服务费用。[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也是现实中引起物业纠纷的主要缘由。学者杨立新从委托合同及商业交易习惯的角度给其作出合理解释,他认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虽是双方签订的,但物业公司对建设单位是受托人的身份完全明知,业主才是物业的实际享用者和义务承担者,这是一种商业惯例。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只是针对业主认为自己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一种抗辩理由,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业主该如何救济呢,是否只是等待小区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等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呢?这期间的权利如救济?当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当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也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认同,是一种追认行为,所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具有约束力。这条似乎强调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承诺后对业主的约束力,但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时业主如何有效维权,在现实生活中却难找途径解决。

(二)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费规定不明晰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条例》有条文规定,但是规定不明晰。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中费用的承担问题,“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未明确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费用由谁承担,该规定有不足之处:1.在时间上只规定到物业交给物业买受人,但对于物业交给买受人而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这一仍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问题却没有规定2.忽视开发商与业主约定费用承担的情况,缩小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不合理的限制。[10]第四十三条,是对物业服务收费行政监督方面的规定,为约束物业服务收费,现行制度仍更多的依赖于行政干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政干预物业服务收费表现在:价格控制,即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备案登记,物业收费标准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行政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等等,政府干预、指导价格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市场经济中,政府指导价往往不灵活、具有滞后性,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往往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标准是什么?因此,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临时管理规约易被物业买受人忽视

《物权法》明确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确立了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提出了一些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11]而管理规约正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成立起来的,[12]它是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共同事务及共有财产的管理的具体规则。[13]管理规约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可以基于业主大会的决议,也可以由开发商预先制定格式化的管理规约,在预售或出售商品房时,分别与具体业主达成同意该管理规约的合意。[14]而在预售或出售商品房时,达成的合意即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问题在于临时管理规约是建设单位单方意思表示,并非由业主大会制定,如果物业买受人满意房屋购买合同,忽视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而签订承诺书,或是满意房屋买卖合同,虽不满意临时管理规约,但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只是购买房屋合同时很小的一部分,不能因小失大,而勉强接受,此时,临时管理规约无异于给物业买受人加了强制缔约义务。而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要约与承诺原则上基于当事人自愿,只有在极为例外的情形下,法律才对某些当事人课加强制缔约义务,此类义务人一般是占据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的企业。

三、对前期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

针对实践中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打破建、管不分的局面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式,即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国家提倡建、管分离的原则,但现实表明,很多建设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谋求利益,自行出资组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有的建设单位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有的作为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从而形成建、管不分的局面。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因此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公开、公正、公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申请投标人认真地进行资格预审,包括企业的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实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分业经营,打破建、管不分的体制。最终使物业服务企业以专业化谋发展、市场化谋效益、人性化求认同,最终,以高质量、高品位的物业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广大业主的青睐。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明确物业服务费标准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收费项目、标准等不明确或收费过高,导致很多物业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质量等问题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有原则性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物业收费的原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虽然可以从上述条文中找到一些法律依据,但没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面的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如何确定不清楚,等等。()因此,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明确统一的规定,以避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价格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价格制定混乱。

(三)完善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由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约。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片面追求房屋的销售量,忽视了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和建立;有的开发商及时制定了临时管理规约,但条款简单,文本不规范,双方的责权利未在书面上进行认真的约定,这样就会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为前期物业管理留下了后遗症。[15]因此,要制定和完善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要提高意识,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临时管理规约,看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无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随便签字承诺,如经书面承诺,便应认真遵守;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等事项应当承担责任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应接受物业买受人的监督,如有违反则承担违约责任;行政部门除求临时管理规约登记、备案外,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勒令改正。

结语

综上所述,前期物业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很多矛盾都是源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存在的问题对解决整个物业管理中的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问题,对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双方在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指导意义。

篇5:休谟的证词还原论:困境与出路

休谟的证词还原论:困境与出路

出于对休谟式还原论的极度失望,当代大多数认识论者走向了反还原论.而当代还原论在坚持原有经验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地承认了社会因素、尤其是证词在知识的`生产和积累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作 者:徐献军 丛杭青 XU Xian-jun CONG Hang-qing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哲学系,浙江,杭州,310028 刊 名:自然辩证法通讯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DIALECTICS OF NATURE 年,卷(期):2005 27(4) 分类号:B085 关键词:休谟   证词   知识   还原论   反还原论  

篇6:全球化时代下高等教育管理困境与出路论文

全球化时代下高等教育管理困境与出路论文

摘 要: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高等教育既面临着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管理观念、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受到全球化的影响。研究全球化背景下的高等教育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理论价值。

关键词:高等教育论文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高等教育既面临着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管理观念、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受到全球化的影响。研究全球化背景下的高等教育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理论价值。

一、全球化对中国高等教育的要求

(一)管理制度上的市场取向

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高等教育在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增加市场机制的强烈要求,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减少国家对高校的拨款占GDP的比例,改变拨款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各高校的业绩;增强政府以外主体的办学机会,扩大私立高校的办学规模;鼓励跨国教育的兴办,吸引自费留学生,积极扩展海外教育市场。

(二)管理观念上的兼容并包和自主创新

首先,文化多元化要求高等教育兼容并包。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各个民族都形成了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文化。大学自古以来就具有传播文化的职能,因此,应当让多种文化的大学校园里公平竞争、相互交融、共同学习。其次,文化多元化要求高等教育在管理理念上实现自主创新。文化多元化带来了不同的文化选择,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政治观念在全球范围内相互碰撞和融合,逐步形成了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认可的观念。这些观念好像一张无形的政策文件,在高等教育强国那里传播过来,到底是否适合本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就无从而知了。

(三)管理体制上要求减少政府干预,扩大学校自主权

大学的本质属性是文化,不是政治,用政治的管理手段去管理教育,必然会有失偏颇,背离高等教育的本质。因此,政府应当转变对高校管理方式,对高校指导监督,减少直接干预,实施宏观调控。在国际上,为了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大多数国家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保证评估过程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四)管理模式上要求网络共享和透明

信息网络化为经济和文化全球化提供了技术支持,要求社会管理模式做出相应的改变,因此,高等教育在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上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传统的高等教育对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的手段主要是手工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效率低下;网络技术使高校实现了管理信息的智能化,突破了信息发布的时间和空间限制,扩大了公众获取信息的知情权。如在高等教育领域,澳大利亚政府创办了跨国高等教育项目信息收录网站,负责将澳大利亚各高校的信息公布。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等教育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管理观念:重计划和物本,轻市场和人本

1.在管理上的重计划、轻市场的理念使高等教育很难形成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教育环境。在办学体制上主要以政府举办为主,民办主体办学的竞争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资源配置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多的是向重点高校倾斜,其他高校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投入在扩大学校的规模上,进而忽视了学校的育人功能;在生源配置上,政府对高校实施“钦定”的学校级别,使得生源在学校间分配不均。

2.管理理念上的重物本、轻人本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和谐全面发展。在功能取向上,重视高等教育的派生经济功能,轻视教育的文化育人功能,背离了高等教育的本质规律;在职能取向上,重科研成果,轻教学育人功能,造成学术道德示范现象的产生;在经费取向上,重视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忽视教师素质和学生能力的培养,造成高楼林立却高素质的大师短缺、教学设施齐全却教师教学思想落后的现象。

(二)管理体制:重集权和约束,轻分权和自由

1.在管理体制上的重集权、轻分权的特点阻碍了高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我国虽然形成了“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呈现出地方政府对高校“管得过细,统得过死”的特征,严重阻碍了高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地方高校在校长任免和教师评聘、学校招生名额和专业设置、教授治校和教师教学自由等方面拥有很少的自主权,很难发挥高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

2.高校管理上的重约束、轻自由阻碍了高校的制度创新。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制度在政治组织体制和学术思想上都享有一定的独立和自由性。然而,我国高校的经费来源、生源选择和专业设置等保证大学运转的基本要素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控制,使得大学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

(三)管理制度:重人治和行政、轻法治和学术

1.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经验式管理盛行不衰。虽然我国在依法治国上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仍然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特征。重人治的管理制度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有较高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一旦个人的道德取向和分析判断能力出现问题,就会使管理活动出现混乱。

2.重行政、轻科研的事实使科层式管理模式大行其道。教学职能是大学的本质职能,学术性是大学的根本属性。大学是一个管理复杂的社会组织,在高校治理时必须在充分重视学术自由的同时,将明确办学方向的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实现高校的全面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严密的科层组织结构使学术自由很难有发挥的空间,使大学的发展背离了本质。

(四)管理模式:重分设和保密、轻整合和公开

1.重分设、轻整合的高等教育管理信息平台造成信息流通不畅。当前高校的信息管理平台分设种类繁多,但是由于各信息平台采用不同的'信息收集和编制标准,造成信息重叠和对接困难等问题。其产生的严重影响阻碍了中国和国际上高等教育大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2.重保密的高校管理信息发布制度造成信息分享困难。我国对于高校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做了笼统的规定,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予公开”,这一规定中表明学校对于自身不想公开的就可以不公开,学校为了规避潜在的风险,可以给信息公开设置诸多限制。信息公开不畅往往不利于对信息需求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也失去了公众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民主监督的机会。

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出路

(一)树立“和而不同”高等教育管理理念

在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下,我国要坚持“和而不同”的高等教育理念。外国值得我们借鉴的先进理念主要有:效率为本的管理理念、多元整合管理理念、人本主义理念。但同时我们应当意识到,中国历史悠久,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管理智慧。例如:“以和为贵,中庸为道”的管理智慧使高校在面对复杂的内外部环境面前,能够实现自身的和谐长久发展。

(二)构建“自主灵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实现高校办学的自主权是应对全球化的激烈竞争的必由之路,要想实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中央政府要实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到间接干预的转变;其次,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统筹”管理的重任,促进高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地方经济和高校的和谐发展。再次,落实高校的法人地位,扩大学校自主权。

(三)建立“内通外联”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

所谓“内通外联”就是对内的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相互沟通协调,对外的管理制度要连通对接。例如制定国外高等教育机构来华办学的资质认证标准,修订学位和学分互认制度等,进而实现中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国际的接轨。

(四)完善“高效透明”的高等教育网络化管理模式

要想实现高等教育信息的高效透明化,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完善高等教育网络公开制度,对信息公开的决定权、范围、期限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其次,加强关于高等教育信息公开的监督力度,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薛天祥.高等教育管理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13.

[2]赫伯特·西蒙著,詹正茂译.管理行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20.

[3]程星,周川.院校研究与美国高校管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15.

篇7:论难民的国际法保护困境与出路论文

论难民的国际法保护困境与出路论文

自叙利亚内战以来,大量的难民涌入欧洲地区,使得欧洲面临自冷二战以来最大的一次难民潮的洗礼。但由于欧洲各国对于此次难民危机的处理各持己见,从而导致欧盟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举步维艰。大量的难民滞留在欧洲国家边境,其生存以及人权状况堪忧。本文从难民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难民权利保护的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解决现存的问题。

自以来,西亚以及北非动荡的局势以及国家内部的战乱频仍使得大量的难民流向欧洲,使欧洲经历了自二战以来的最大一次的难民潮。处于欧洲边境的希腊、意大利等国家在此次难民危机中首当其冲,国内的经济、社会治安遭受了严重挑战。时至今日,欧洲部分国家通过收紧边境政策,加大边境的管控限制难民的进入本国的数量,使得大量的难民难以得到安置。如何保证难民的基本的生存权以及生命健康权也成为处理此次难民危机的一大难题。此次难民危机同样反映出了目前国际难民保护的弊端和不足。

一、难民的定义

关于难民的定义,学者一般将其分为狭义上的难民和广义上的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仅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难民,即所谓的公约难民。根据上述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且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之人。而广义上的难民不仅仅包括上述的受政治迫害者,甚至还包括了因逃离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者严重扰乱原住国或国籍所属国秩序的事件的人豍以及因普遍暴力、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而逃离本国的人豎,此外《欧盟难民保护指令》甚至将迫害源自国家机构扩展到控制国家或者国家大部分领域的政党或组织,以及非国家政党、组织或个人,将迫害是由于种族、宗教等原因扩展到性别豏,从而扩大了难民的内涵,从而也成为难民保护法规的重要补充。但《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第一条第3、4、5款也对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同时,联合国难民署于发布了《关于国际保护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释了上述两公约的难民身份排除条款,对于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难民法对于难民保护的依据仅仅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个核心文件,并且由于其他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的缺失,导致了在难民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地区性组织的条约中关于难民保护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国际协作的原则”、“不推回原则”以及“不歧视原则”等。安置难民作为一项人道主义救助措施,其实施的主体还是国家,当一个国家的利益由于难民的涌入而遭受损失时,该国是否有权利拒绝难民的进入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次难民危机中,位于欧洲边缘的希腊、土耳其等国家由于难民的大量涌入,导致了其本国国内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治安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不仅如此,主动接受难民的德国,也由于难民数量的巨大而逐渐收紧了边境政策。有的国家如英国一开始甚至拒绝难民进入本国。如果大规模的难民同时进入一个国家,那么对接受国而言,其国内环境以及秩序将遭受严重的威胁和破坏。但同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该国又得承担公约中规定的不推回的义务,从而产生了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多数情形之下,国家往往会选择“第三条道路”,通过各种政策将难民拒之国门之外,同时又解释自己并未违反国际法的义务。在此次难民危机之中,不少欧洲国家拒绝接受难民进入本国境内。即使是接受难民的国家也拒绝欧盟对于难民名额的摊派。时至今日,“巴尔干通道”的关闭,使得大量难民无法前往西欧国家而滞留在边境,其生存状况堪忧。

(二)公约关于难民的定义过于狭窄

《公约》和《议定书》关于可以认定为难民的前提限制在了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这五种因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难民的新形态不断出现,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已经逐渐成为难民的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难民的定义却一直处于原来的范围,传统意义上的难民的概念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出现。荒漠化、自然灾害、全球气温升高导致的环境的恶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环境难民。但是,环境难民并不属于现有的难民保护体系。由于其不满足《公约》和《议定书》关于难民的定义,因环境问题导致无法再本国生存而离开本国前前往他国,很可能由于未经他国的允许进入他国境内而被当作非法移民。其权利非但不能受到保护反而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环境难民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由裁量,这也不利于环境难民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越来越多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成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被强迫或不得不逃离或离开习惯居住地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离开居住地是迫于或为了逃避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情势、侵犯人权的行为或天灾人祸,但他们并未越过国际承认的边界。豐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全球报告,截止到底,全球大约有3200万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根据内部位移监测中(IDMC)的数据显示,20全球新增了278万国内流离失所者。这些国内流离失所者与《公约》所规定的难民在实质上都需要救助,但是其由于没有越过边境无法满足国际法上对于难民至少具备的两个条件而无法受到《公约》的保护。

(三)难民甄别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

《公约》和《议定书》中对于难民甄别的程序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而是将这些具体的措施交由缔约国根据本国的宪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虽然联合国难民事物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甄别难民地位的程序与标准手册》并结合难民署的实践建议各国在制定相关国内法的过程中予以考虑,或在实践中予以执行。但上述的手册并不具备与公约与议定书相同的拘束力。因此在各国的实践从很难得到切实的执行。难民问题是由政治因素(国际格局或产生国政治局势)所造成的人道主义问题,而难民政策则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从国际政治或本国外交政策出发,为解决这一人道主义问题而采取的政治性措施。豑国际政治的形势往往会对一国的难民政策产生重大影响。难民的甄别程序也是如此,许多国家会根据本国的政治外交的策略和特点进而制定本国对于难民甄别程序上的具体措施,从而使难民的身份认定演变成政治斗争。虽然不少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加强了对难民的保护,墨西哥的法律将性别视为迫害理由;阿根廷已开始向可能有其他国际保护需求的、未受承认的难民提供临时保护,还向自然灾害受灾者发放人道主义签证;韩国的将难民审批程序的时间从一年限制到6个月之内。但是,难民甄别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决策质量低;相对于难民个人特点类似而上诉成功率高的其他国家,难民确认率过低;经常缺乏正当保障使用加急程序;自动适用与加急程序有关的拘留;无暂停效应的上诉;缺乏获得法律咨询的机会;大量案件积压。豒此外,《公约》第1条第6款以及第32条第2款中关于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况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给予了缔约国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难民是否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则完全交由难民居住地的国家决定。

(四)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和资金支持

目前承担难民保护的主要职责是联合国难民署,作为联合国的机构其本身并不具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因此也无法通过强制力来要求主权国家承担难民保护的责任,并且离开了国家的配合,其保护难民的职能就无法发挥。由于缺乏强制力,难民署在实际的难民保护工作中主要是通过倡议和协调各主权国家对难民进行救助、安置和遣返。一旦遇到公约缔约国拒绝接收难民,拒绝履行公约的义务,甚至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时,难民署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极为有限,无法通过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要求国家强制履行其义务。此外,难民署执行机构职能的经费预算仅有2%是来自于联合国的拨款,其他剩余的预算主要来源是各国以及私人的捐赠。其经费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的救助工作。就此次难民危机而言,难民庇护行动所需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目前正在破坏应对自二战以来规模最大的全球流离失所危机的救助行动。国际难民署保护难民的相关行动支出在高达7亿2400万美元,但目前的到位资金仅有1亿5800万美元。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使得难民署的工作举步维艰。

三、对于加强难民保护的思考

首先,扩大难民的内涵范围。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地区和国内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极端主义、宗教主义、恐怖主义的滋生以及全球气候的影响,导致难民的种类和数量剧增。如前所述,新型难民的出现使得《公约》和《议定书》原有关于难民的定义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难民范围,也不利于难民人权的保护。虽然一些区域性组织与欧盟、非洲统一组织等通过了区域性的国际文件扩展了难民的内涵。但这些文件的拘束力仅限于区域性组织内部,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因此,有必要对于《公约》和《议定书》加以修改,扩大难民的范围,以更好地对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

其次,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国际社会所开展的救助工作对于难民问题的缓解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此次难民危机之中所暴露出来的欧洲各国之间相互推诿,甚至不愿承担保护难民义务的问题也反映出了目前国际上各国之间为了自身的政治或经济的利益而其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对于难民的保护,不仅需要联合国难民署的努力,同样也需要其他国际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的帮助,也同样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切实履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共同应对这一个全球性问题。

最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际社会包括各种国际组织对于难民的救助只是在问题出现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并不会从根源上解决难民产生的问题。联合国难民署虽然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去安置难民,但是难民的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安置的速度,使得难民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这也对国际社会应对类似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难民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样也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贫穷、武装冲突以及环境恶化的问题。

篇8:论高校图书馆与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

论高校图书馆与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

文章分析了信息素质教育的内涵、特点与主要内容,提出:通过基于信息检索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创新与改革为重点,借助图书馆网站以及经常性的信息素质教育讲座等形式,构建高校信息素质教育的平台,从而加强对大学生的信息素质教育.

作 者:仲超生  作者单位:江苏淮阴工学院,图书馆,江苏,淮安,223002 刊 名: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年,卷(期):2009 “”(12) 分类号:G25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信息素质   信息素质教育   教学模式   信息检索  

篇9:论素质教育与高校图书馆的策略

论素质教育与高校图书馆的策略

图书馆在大学里发挥着更多的教育功能,素质教育任务为其发挥教育功能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舞台.对高校图书馆如何利用好自己的独特优势、履行好自己的`教育职能、发挥好自己的强大作用提出了应有的策略和方法.

作 者:张纯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图书馆,重庆市南岸区,400074 刊 名:河北科技图苑 英文刊名:HEBEI SCI-TECH LIBRARY JOURNAL 年,卷(期):2009 22(4) 分类号:G252 关键词:图书馆   院校图书馆   素质教育   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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