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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界定问题研究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界定问题研究
摘 要:
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在发挥惩治和预防犯罪作用的同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性质、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对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界定进行分析。
关键词:可以;剥夺政治权利;范围;原则;内涵;完善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性质及适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及内容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力的刑罚,具体指剥夺犯罪分子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渊源及性质
剥夺政治权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经施行并一直沿用至今,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剥夺政治权利被称为“褫夺公权”,1950年,“褫夺公权”的称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称法是“剥夺政治权利”,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一种是对敌对阶级分子在政治上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另一种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方法。笔者认为,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较之其他刑罚方法,具有更为浓厚的政治色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资格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有三种适用方式,分别是应当附加适用,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即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这一刑罚方法;独立适用,比如对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分子可以独立适用。
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问题
关于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1]、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法规以“等”字概括,没有明确什么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什么时候“可以”,什么时候“不可以”,如何界定“严重”乃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使得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范围不明确,难以统一掌握,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造成对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放火、爆炸等列举的罪名之外的罪名是否适用拿捏不准,无所适从的局面,从而出现种种弊端,比如对某些犯罪分子的量刑过重,造成量刑不当,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出现错判,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对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界定的几点思考
(一)适用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尚无法律法规对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范围予以明确之前,适用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予以适用。
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1)广义说认为除了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狭义说认为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是指故意实施的与刑法五十六条列举犯罪具有相当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笔者赞同狭义说,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可以看出,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作为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独立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可以附加适用的对象当指所犯罪行与《刑法》五十六条所列举的犯罪性质相当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达到与《刑法》五十六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相当的严重程度,就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分子是过失犯罪,也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该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各种因素,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关于保障人权原则,赵秉志教授曾经指出,刑法的价值构造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兼顾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机能,并适当向人权保障机能倾斜,加重刑法的人权蕴涵,这不仅是民主政治与人权理论的要求,也是衡量一部刑法先进与否的判断标准之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法机能所蕴涵的重要内容,如前所述,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刑名和内容较之其他刑法方法具有更为浓厚的政治色彩,是在政治上作出否定性评价,直接关涉人权。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无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除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之后,犯罪分子便恢复了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但是有些权利却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再享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作出否定性评价,在惩治和预防犯罪以及处理与犯罪分子有关的一些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人权成为当前时代主题的情况下,应该慎用以公民的权利作为内容的资格刑,防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滥用,切实维护犯罪分子的应有权益。
(二)关于“严重”的内涵问题
明确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标准,需要把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中“严重”的标准。有学者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什么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作出具体规定,至少可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短期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也有人主张可以统一采用宣告刑作为认定的标准,并指出在1995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稿》就提出了类似的主张, 1997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 进一步规定对于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较之被判处短期的有期徒刑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罪行更具严重性,笔者认为,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罪行“严重”的标准为宜。
(三)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立法完善
《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五十六条中对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的不完全列举, 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指导,进一步研究完善法律法规,由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直接在刑法或者刑法修正案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列举出具体罪名,明确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做到有法可依,清除司法过程中不统一的弊端,
实现执法过程中的协调统一。
注释:
[1]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参考文献:
[1]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适用和执行的法律思考 中国大学生网 2008。http://www.chinaue.com/html/2005-11/2005113014152149671.htm。
[2] 孟庆华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若干问题探讨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56。
[3] 青年刑法学家论坛: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 人民网 2005。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1/3139629.html。
[4] 陈忠林 刑法(总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02。
[5] 马松建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完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1.44。
篇2:高新技术相关问题的界定研究
1 高新技术的界定
高新技术在国外一般称之为高技术(High Technology),而在我国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高新技术是具有国际可比性的高技术的概念,广义的高新技术,则包括“高技术”和“新技术”。
高技术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国内外目前关于高技术、高技术产品和高技术产业的界定没有统一的定义,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关于高技术,有以下一些代表性观点:
美国学者的定义。美国学者D.Crane指出:应用研究如果同科学有联系,那么它有时被称为高技术;如果没有联系,它就被称为低技术。美国的J.Utterback认为:高技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所指,冷藏技术、电器、汽车和航空技术,都曾是不同时期的高技术,高技术不局限于电子学、计算机、生物工程、材料、激光、海洋工程等六个领域。美国《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辞典增补9000词》定义高技术是:使用或包含尖端方法或仪器用途的技术。
日本学者的定义:建立在当代尖端技术和下一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技术即为高技术。日本学者津曲辰一郎认为高技术是经济过程中的主导技术,他将高技术定义为下述技术的总称:①为提高现有商品功能的必要的中心技术;②具有能赋予产品以新功能的主导技术;③构成下一代产品基础的技术。
国内学者的观点。高技术是指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殖作用,并且能向经济和社会广泛渗透的技术,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涌现的新技术群的核心。王伯鲁提出枚举定义法,即当代高技术领域是指: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与机器人、生物技术(包括制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包括核技术)、航空和航天技术(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
从以上各种定义可以看出,高技术应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不同时代的高技术内涵是不同的。现代高技术应反映如下3个方面的要求:
从技术的结构看,高技术是尖端技术,其主要原理建立于人类最新科学成就的基础上,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技术,这一点有别于传统技术,传统技术是经验的积累;从时间上看,高技术是新技术,是以最新成就为基础的技术;从与科学的关系来看,高技术是基于科学的发现而产生的技术,即高技术是Science-based技术。
因此,高技术是一种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最新尖端技术。必须强调,新技术不一定是高技术,新技术仅仅代表了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对新颖的技术形态,而不是技术内涵的革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高技术,是指运用当代最新科学知识和尖端技术而形成的技术群,它们构成新一代产品的基础技术和主导技术,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具高增殖作用和广泛的渗透功能。
篇3:高新技术相关问题的界定研究
美国科学基金会的定义:高技术产品是指每1000名职工中有25名是科学家和工程师,并把3.5%以上的净销售额用于研究开发而生产的新产品。
美国商务部依据某类产品销售额中R&D支出的比重和科学家、工程师、技术工人占全部职工的比重为标准确定的高技术产品为:①导弹以及航空器;②无线电及电视接收设备;③通讯设备;④电子元器件;⑤飞机及零部件;⑥办公设备及计算、会计仪器;⑦军械用品;⑧医药制品;⑨工业用无机化工制品;⑩专用设备及科学仪器;(11)发动机及涡轮机;(12)塑料材料及其合成制品,合成纤维及其他人造纤维(不包括玻璃制品)。
美国海关合作理事会在以往对高技术产品定义和分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定性分析,对高技术产品进一步筛选,把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产品定义为高技术产品:①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所确定的高技术领域;②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包括高技术领域中处于技术前沿的工艺或技术突破。据此所确定的技术10大领域为:①生物技术;②生命科学技术;③光电技术;④计算机及通信技术;⑤电子技术;⑥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⑦材料设备技术;⑧航天技术;⑨武器技术;⑩核技术。
广东省“高技术企业统计方法研究”课题组认为:符合下述条件的①、②、③、④中的任一项及⑤、⑥两项者,即为高技术产品:①(在国际或国内)首次应用新科学原理生产的产品;②(在国内或省内)首先应用我国独创的新工艺或国际上最新工艺,并使产品质量或功能或劳动生产率、成本有显著改进的产品;③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生物品种,并使质量或劳动生产率或成本或功能有显著改进的产品;④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公布的高技术产品目录;⑤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符合国家、专业、地方或企业标准;⑥达到本年代技术先进水平。
我们认为,所谓高技术产品,是以高技术为主导技术而生产的具有新的用途和性能,或质量、劳动生产率、成本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篇4:高新技术相关问题的界定研究
美国方面的研究。美国劳工统计局的定义:研究试制费和科技人员与职工总数的比例,比整个制造业高出1倍以上的产业,即为高技术产业。美国国立科学财团的定义为:研究和开发费用在销售额中所占的比重为3.5%以上,职工中每千人中有25人以上的科学家和高级工程师的产业,即为高技术产业。美国商务部的定义为:研究开发费用在总附加值中所占的比重为10%以上,而科学家和工程师在总职工中所占的比重为10%以上的产业,即为高技术产业。美国学者纳尔逊(R.Nelson)在《高技术政策的五国比较》一书中指出:所谓高技术产业是指那些以大量投入研究与发展资金,以及迅速的技术进步为主要标志的产业。美国学者戴曼斯叙(D.Dimancescu)在《高技术》杂志上指出:对高技术企业的定义,主要依据两大特点: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高;二是销售收入中用于研究与发展的投资比例高。这两大特点又反映了一个共同的东西,即知识密集,这是高技术产业的一个必要成份,也是技术持续创新的必需。美国学者杜迪(F.D.Doody)和芒塞(H.B.Muntser)认为,高技术部类可以被定义为是一类体现出高增长率、高额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高附加价值、强烈的出口导向和劳务密集(这里专指高技能的劳务)的生产技术公司。
在英国,高技术产业被认为是一组包含新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许多位于科学和技术进步前沿的其它技术的产业群体。
法国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当一种产品使用生产线生产,具有高素质劳动力队伍,拥有一定的市场且已形成新分支产业时,才能称其为高技术产业。
在加拿大,高新技术产业被定义为是一种技术水平相对高的生产部门,这种相对高的技术水平通过劳动力的技术素质或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来反映。
在澳大利亚,科学与技术部将高技术产业定义为投入大量研究与开发经费,与科学技术人员联系紧密,产生新产品并且有科学或技术背景企业的产业。
在日本,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定义为:能节约资源和能源,技术密度高,技术革新速度快,且由于增长能力强,能在将来拥有一定水平的市场规模,能对相关产业产生较大波及效果的产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R&D密集度(R&D经费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作为界定高技术产业的标准,将相对于其他制造业而言具有较高R&
amp;D密集度的产业定义为高技术产业。
《欧盟科学技术指标报告》把有很高的经济增长率和国际竞争能力,有较大的就业潜力,同时R&D投入高于所有部门平均水平的航空航天制造业、化工产品制造业、医药品制造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科学仪器制造业等八大产业作为技术密集型或先导产业。
在中国,目前采取的主要是概括法,也叫例举法,即按技术类型定义高技术产业。《中国科技产业》公布的目录包括:①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产业);②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③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④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⑤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⑥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⑦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⑧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⑨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⑩医药科学和生物科学工程;(11)其它的新工艺、新技术。
从以上各种定义可以看出,高技术产业具有以下4项特点:
它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所用的设备、材料涉及到现代技术领域的许多尖端成果;它是资本高度密集型产业,其科研费用和设备投资大,产品的附加值高;它是知识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科技开发人员和富有创新精神的经营管理人员;它的产品具有国际性和前景良好的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高技术产业是指由高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具有知识密集、R&D投入高、附加价值高、增长速度快、技术进步快等特征的先导型产业。
【参考文献】
1 蔡莉,王新.高技术产业的划分及发展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7(12)
2 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9)
3 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15)
篇5:高新技术相关问题的界定研究
高新技术相关问题的界定研究
1 高新技术的界定高新技术在国外一般称之为高技术(High Technology),而在我国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高新技术是具有国际可比性的高技术的概念,广义的高新技术,则包括“高技术”和“新技术”。
高技术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国内外目前关于高技术、高技术产品和高技术产业的界定没有统一的定义,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关于高技术,有以下一些代表性观点:
美国学者的定义。美国学者D.Crane指出:应用研究如果同科学有联系,那么它有时被称为高技术;如果没有联系,它就被称为低技术。美国的J.Utterback认为:高技术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所指,冷藏技术、电器、汽车和航空技术,都曾是不同时期的高技术,高技术不局限于电子学、计算机、生物工程、材料、激光、海洋工程等六个领域。美国《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辞典增补9000词》定义高技术是:使用或包含尖端方法或仪器用途的技术。
日本学者的定义:建立在当代尖端技术和下一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技术即为高技术。日本学者津曲辰一郎认为高技术是经济过程中的主导技术,他将高技术定义为下述技术的总称:①为提高现有商品功能的必要的中心技术;②具有能赋予产品以新功能的主导技术;③构成下一代产品基础的技术。
国内学者的观点。高技术是指能带来高效益、具有高增殖作用,并且能向经济和社会广泛渗透的技术,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涌现的新技术群的核心。王伯鲁提出枚举定义法,即当代高技术领域是指: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与机器人、生物技术(包括制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包括核技术)、航空和航天技术(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
从以上各种定义可以看出,高技术应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不同时代的高技术内涵是不同的。现代高技术应反映如下3个方面的要求:
从技术的结构看,高技术是尖端技术,其主要原理建立于人类最新科学成就的基础上,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技术,这一点有别于传统技术,传统技术是经验的积累;从时间上看,高技术是新技术,是以最新成就为基础的技术;从与科学的关系来看,高技术是基于科学的发现而产生的技术,即高技术是Science-based技术。
因此,高技术是一种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最新尖端技术。必须强调,新技术不一定是高技术,新技术仅仅代表了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对新颖的技术形态,而不是技术内涵的革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高技术,是指运用当代最新科学知识和尖端技术而形成的技术群,它们构成新一代产品的基础技术和主导技术,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具高增殖作用和广泛的渗透功能。
2 高新技术产品的界定
美国科学基金会的定义:高技术产品是指每1000名职工中有25名是科学家和工程师,并把3.5%以上的净销售额用于研究开发而生产的新产品。
美国商务部依据某类产品销售额中R&D支出的比重和科学家、工程师、技术工人占全部职工的比重为标准确定的高技术产品为:①导弹以及航空器;②无线电及电视接收设备;③通讯设备;④电子元器件;⑤飞机及零部件;⑥办公设备及计算、会计仪器;⑦军械用品;⑧医药制品;⑨工业用无机化工制品;⑩专用设备及科学仪器;(11)发动机及涡轮机;(12)塑料材料及其合成制品,合成纤维及其他人造纤维(不包括玻璃制品)。
美国海关合作理事会在以往对高技术产品定义和分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定性分析,对高技术产品进一步筛选,把满足
[1] [2] [3]
篇6: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如何界定
提起社保,多数人觉得熟悉却又陌生,虽然目前多数公司都为员工缴纳了社保,但若问起每月自己的工资到底有多少用在了缴纳社保上,将来需要时又能补贴多少的时候,不少人表示很茫然。
日常工作中,更多的人关注医疗、养老保险,医疗险在日常生病住院时经常能够用到,而养老也是时常被提起的热点话题。对于其他的保障,很多人不常关注,因此导致了真正享有社保时容易发生冲突和矛盾。社保中,工伤保险是一项最常引发争议的保障,员工与所在公司之间因工伤保险的赔付问题出现分歧的案例时有发生,大多是由于工伤赔偿范围的界定,因为某些特殊的工作时间或是工伤发生的原因很难准确认定,双方持有各自的观点和立场,解决方式难以达成一致。
保障范围难界定
小张在一家公司任车间机床操作工。今年五一期间,小张的公司根据国家规定5月1日~3日全体员工放假3天,但由于工作进度灵活,放假期间自愿上班者可照常工作。
考虑到回老家需要一笔费用,且放假时间较短,而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还能消磨无聊时间,小张选择了照常上班。不料在5月1日下午,由于机床零件突然飞落,导致小张右手臂被割伤,需入院治疗。经过住院治疗之后,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公司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理由是小张是自愿要求上班,而非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因此小张所受伤害不能构成工伤,无权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费用。
小张之所以在申请工伤时遇阻,主要因为他发生工伤的时间较为特殊,小张与他所在的单位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但根据他的情形,此次事故应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小张属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决定了事故构成工伤的关键。而关于公司表示小张的工作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因为公司明确表示假期内自愿上班者可照常工作,表明公司不仅已同意员工照常工作,且为员工提供了上班的条件。否则小张也无法实现在假期内上班,并因此受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工资。这意味着,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加班的情况,因此公司对于此次事故无权免除责任,应按照规定给予员工应有的工伤赔偿。
“48小时”规定引争议
在工伤保险的条款中,一项“48小时”的规定时常引起争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5条规定: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则无法认定为工伤。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家属所能获得的赔偿金相差10倍之多,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能够通过多种医学手段延长患者的生命,由此“48小时”工伤认定的限制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
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家属与其所在工作单位沟通后,单位因该员工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未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其妻子当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当事人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家属败诉。
3月5日晚,河北农民工宋某在工地加班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到达当地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3月8日凌晨1时死亡。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该建筑公司以员工发病到死亡时间为51个小时,超出法定的48小时3个小时为由,认为员工的发病不应视同工伤。
类似的因为超出“48小时”而无法认定工伤的案例有很多,对此有专家指出,《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期间因疾病死亡纳入工伤进行时间上的限制,一方面由于人的死亡原因具有复杂性,对于是否因工作导致很难准确判断。另一方面,在条例中加入“48小时”的时间限定,目的是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障区分开,如果将所有工作期间发生的因疾病死亡,都无条件地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存在不公平现象。
随着有关“48小时”争议案例的增多,公众纷纷对此提出质疑,认为“48小时”的限制虽然对可操作性进行了规范化,但规定过于机械,甚至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曾有人提出:迫于时间限制,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对亲人的抢救;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的性命。
在各界的质疑声中,要求修改相关条文的呼声日涨。专家表示,“48小时”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在于,仅仅突出了死亡时间,而未对死亡原因做出限制。公众认为,由于这样的规定,即使是1秒钟的差异也可能让家属获得的赔偿金发生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且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患者的心跳、呼吸、血压等都可以通过药物及设备加以维持,而我国一直不认定脑死亡为真正死亡,但在工伤认定中可酌情考虑采用,避免因规定过于机械化而造成争议。
适当关注有关条例
就工伤保险来说,各项认定范围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如果能多关注出台的相关政策,便能有效避免矛盾的发生,同时也能最大程度的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有很多规定是容易被我们所忽略的。例如,由于某些工作的环境、性质较为特殊,员工长期从事该岗位容易患上职业病,因此职业病也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中。5月,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相关意见中明确规定:“离岗后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员工,也可申请工伤赔付。”
社保是大家关注也离不开的一项基本保障,多数人选择按期缴纳,但是对于具体的保障功能,大家却往往忽略,这不但会在享受社保时因为某些规定而产生争议和矛盾,有时还会因此错失自己本应享受到的一些保障。
篇7: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范围
界定为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依法,既包括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也包括依照党内法规。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既包括各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等。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按照我国现行编制管理制度,编制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等。行政编制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在一个机关中,不是所有人员都使用行政编制。如人大、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还有一种情况,有的使用行政编制,也不是公务员,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的消防员。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由国家提供工资和福利等保障。这不是说所有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由于不具备前两个条件,不属于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考生年龄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
3、拥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5、具有可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身心素质。
6、具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最低大专学历。
8、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大专能考公务员吗
可以报考公务员。公务员报考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意味着大专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可以报考公务员。但一般大专生报考公务员能够选择的岗位非常少,而且竞争比较激烈。
但是公务员常见的岗位一般会要求本科以上,有些好的职位甚至会要求全日制以上。但这并不代表全部。
纵观这几年的招考公告,县、乡镇这些级别的机关单位对学历等要求都是在不断放宽的,很多都是大专学历就能报考。如果你专业好的话,考上的概率也是蛮大的。
★ 环保物流问题研究
★ 求职信范围
★ 落花生读后感范围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界定问题研究(锦集7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