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26 03:37:11 作者:木声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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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人民银行批准,1992年建设银行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金融债券。为了做好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 ,根据人民银行 (1992 )96号文 《关于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银行是金融债券的债务人。金融债券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条 1992年全行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为12亿元 .各分行的发行计划,由总行根据各分行兑付到期金融债券及发放特种贷款的情况分配下达(祥见附表)。

第三条  各分行要在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分配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发行。

第四条  金融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00元、1000元两种,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五条  金融债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城乡居民自愿认购。

第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期为一个月,即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2年7月31日止。发行期结束后即可溢价发行,并可进入证券交易机构转让。

第七条  溢价发行价格以金融债券票面利率为测算依据。从8月起,发行价在票 面 额基础上每月上浮8‰ ,即500元券8月售价504元 ,九月售价508元(祥见附表),以此类推。原则上,金融债券不跨年度发行。

第八条  金融债券溢价部分归发售行作营业收入,清算兑付本息一率按票面额为准。

第九条  金融债券采取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形式,即债券偿还期限3年,年利率为9.5%,1992年7月1日起计息;1995年7月1日起一次还本付息,计单利,逾期不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金融债券票面背书第2条内容,按本条款执行。

第十条  1992年金融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十一条  金融债券的调运工作由证券、出纳和保卫部门共同负责。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第十二条  金融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具金融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三条  各分行在发售金融债券以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债券发行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只能在证券营业机构和有条件的储蓄网点对外销售,原则上不得设临时摊点。

第十五条  各行在发售金融债券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如发现长短券,应将原捆、原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员写出现场清点情况,签名后连同有关材料立即逐级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金融债券视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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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1992]96号《关于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金融债券发行工作,增强金融债券的流通性,提高金融债券的信誉,今年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在发行方式、计息、兑付办法等方面,较以前年度变动较大,为了做好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在组织发行金融债券过程中,各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篇3: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执行。在组织发行债券工作中,各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1991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谟  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债券由总行负责印制并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条  1991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80亿元。

第三条  投资债券于1991年9月起完全采以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四条  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五条  投资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0%;按月发行,当月1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购券之月起满四个月可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转让。

第七条  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兑付网点通兑。

第八条  投资债券入库时,由筹资部门填写“国家投资债券入库单”一式三联,在三联入库单“业务”处盖章后,连同债券一并交金库保管。金库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单点验投资债券无误后,办理投资债券入库。在三联入库单“出纳”处盖章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代“088未发行国家投资债券”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第二联由出纳部门留存,凭以记载“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登记簿”,第三联退筹资部登记业务台帐。

第九条  投资债券由总行筹资部分配调拨给各分行。并填制国家投资债券调拨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筹资部留存,凭以登记业务台帐;分行持调拨单第二联办理领券手续;第三联分行债券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分行财会部门作记帐凭证附件。

第十条  分行及以下各级行(处)向所属机构调拨时,均比照第八、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及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二条  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国家安排计划发行额承销。各级行9处)的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均可对外销售,但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债券视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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