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时间:2022-11-25 19:13:47 作者:維天有漢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維天有漢”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1、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人生早期经验,缺乏理解与友爱的人际关系等。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的,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不难理解,一个在非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比在一个充满暴力的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更少暴力倾向。

2、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的一方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用以泄愤报复。纠纷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易发生暴力行为。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官僚主义、不依法办事或者不能秉公处理,都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而引起恶性案件的发生。

3、婚恋挫折

婚恋的挫折常常导致厌世、自杀或杀人。而易于导致婚恋挫折和纠纷的情况主要有:包办婚姻;一见钟情,草率结婚;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未婚同居,三角恋爱;恋爱中断,人财两空;以及现在的一夜情等等。

4、暴力渲染

有研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的儿童或成人,比没有看到过的人更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强度。如果他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因此报刊、影视对暴力事件的宣传报道,哪怕它无意于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但可能实际上起着暴力犯罪的渲染作用。众所周知,在美国9.11时间发生后一段时间,电视镜头曾多次播放基地组织劫持飞机撞向世贸中心的图片,后来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就禁止了这种实际上可能起到暴力渲染的行为在电视上的播放。

5、被害人的积极作用

暴力犯罪常常是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中产生的。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肃,首先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个人被害的诱发因素。通常人们认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为的被承受者,在暴力犯罪中则远非如此。有些暴力犯罪是被害人的行为激发的:最近几年有些黑心的老板恶意 拖欠民工工资,党民工索要工资时甚至对民工兄弟动辄使用暴力,引起民工的反感,以致引发老板被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5月11日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讯:南京建邺区金马郦城C区建筑工地民工多次讨薪未果激愤之下用电焊机砸死工头。

6、暴力犯罪人的个性缺陷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易冲动,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篇2: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1、加强社会调节,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综合运用社会政策,加强社会调节,克服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种种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要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高度重视住房、教育、医疗等社会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缓解发生在民生领域的各种矛盾,切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对于培养青少年健全的人格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使青少年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处理人生当中的工作、婚姻、家庭问题以及各种人际关系。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为青少年成长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环境;成立专门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管理领导机构,并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将家庭、学校、社区、社会联结起来,共同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改革传统单一教育方法,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重点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

3、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首先,要动员整个社会都重视解决民事纠纷,把解决民事纠纷纳入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去,做好疏导、教育、管理等工作。其次,要加强基层组织工作,健全居委会、村委会、调解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积极调解民事纠纷。

4、加强对新闻媒体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杜绝暴力渲染。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好书刊、影视出版作品的审批关,对于一些利欲熏心,通过非法出版、发行、传播色情、暴力影视刊物作品来获得金钱的不法分子,必须予以严惩。

5、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暴力犯罪行为。对于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暴力犯罪的信息网络和报警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暴力犯罪的动向,做到信息畅通;加强对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及重点地域的监督与管理;加强治安联防,组织力量进行巡逻、盘查等工作。对于检察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做到快捕快诉,震慑犯罪,同时认真做好接访工作,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审判机关,要极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各种调节手段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司法机关,要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员的帮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篇3: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暴力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是在社会与个体的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暴力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类于社会与个人两大方面。

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

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家庭、教育五大方面。

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与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变化具有是很紧密而广泛的联系。谈及市场经济与暴力犯罪的关系就不得不提贫困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由于经济因素引发的暴力犯罪其根本原因就是贫困,这不仅仅表现在单纯的贫困上,还表现在人口失业严重,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上。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已经迈入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行列,却依旧难以解决这些问题。

有统计学资料研究表明,失业对于人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大,长时间持续失业,必然导致经济状况的恶化,家庭和家庭成员遭遇困境,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青少年得不到良好的教育进而引发青少年心理扭曲而引发青少年暴力犯罪。特别是失业者自尊心被挫伤,对社会及政府产生仇恨心理,引发反社会情绪继而走上暴力犯罪道路。

其次,贫富差距过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引发严重的心里失衡。贫困者在这场物质利益争夺战中的失败可能会逐渐演化为“嫉妒”“仇恨”,进而被金钱绑架,在正常的途径难以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通过非法途径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进而使自己的存在感加强,这种存在感有进一步诱使他们通过犯罪来积累梦想的财富,从此走上一条不归路。

政治原因:这种原因导致的犯罪数量不多,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主要对于本国政府的不满或者是一种畸形的爱国情结和民族仇恨。

对于本国政府不满一般是受人鼓动,在有心人的引导下,被当做实现某人或者某个利益团体的利益的工具进而实施了过激的行为,比如近年来的西藏,新疆暴力问题层出不穷就是典型表现。

畸形的爱国情结和民族仇恨主要是社会的信息传播不当以及个人认识方面的偏差所引起的。最有名的当属中国群众的反日游行,对日本产品提供商在中国的产品实施毁灭,用以发泄自己的满腔怒火。

总的来说,政治原因所引起的暴力犯罪在整个暴力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就是震惊全国的大事件。

文化原因:这一原因主要与犯罪主体本身的文化背景,所生存的文化环境有关。提到文化环境就不得不提伴随网络传播诞生的暴力渲染。心理学家研究认为,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行为的人比没有看过的更容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攻击强度。因此,对于暴力事件的宣传与报道会无意中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

教育因素:当今社会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青少年犯罪甚至是成年人犯罪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个教育环节的漏洞可能会导致一个人走上一条完全相反的路。教育因素导致犯罪主要表现在当下的体罚教育以及追求不正常的升学率。体罚教育易使人产生以暴制暴的思想,导致整个人的性格向偏向暴力;而不正常的升学率导致一些学生得不到正当的重视而过早辍学,加之教育程度不高,容易对这个社会产生仇恨心理进而演变为犯罪。

家庭因素:“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有其父必有其子”等都说明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不完整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对的家庭,父母行为不良的家庭对青少年的人格养成具有许多负面效应。

篇4: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暴力犯罪的个体原因主要包括生理因素以及心理因素。

生理因素:生理因素只是为是个体的身体结构、特征、生物活血特点及其外在指标,比如智力水平、性格、年龄等。强奸犯罪就是典型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暴力犯罪,有研究显示男性的荷尔蒙与人类的攻击行为存在正比关系。另外,治理水平也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虽然它并非绝对能够触引犯罪,但它对个体如何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实施怎样的犯罪肯定是有影响的。

心理因素:严格来说,犯罪心理的产生都是后天环境影响的结果,不良的情绪、情感是诱发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这些在心理学中称为变态心理。这种心理促使人做出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暴力犯罪产生的心理因素。

篇5: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社会防治

加强社会调节,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运用社会政策,加强社会调节,以克服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种种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是防治暴力犯罪的基

本环节。通过国家的财政,税收等分配政策控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化。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住房,医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管,从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健全的人格自我控制力。加强对新闻媒介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杜绝暴力渲染。搭理发型积极健康的书籍。加强正确家庭教育方式的普及,为整个社会营造一个让家庭下成员和谐相处的社会大环境。改变教育观念,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理性看待升学率,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培养目标。

个人防治

加强民众的心理健康应当放在首要地位,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定期进行心里健康咨询是 维护身心健康、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当出资设立专门的机构用于培训心理健康的人才,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培养。

加强对个人思想文化的熏陶,积极接受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文化观念,积极接受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会自己控制自己的行为,养成稳重不冲动的行为性格。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犯罪是不可能完全被消除的,但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暴力犯罪,降低其严重性,减少对社会的影响。暴力犯罪是个人和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故而,只有两者之间达到平衡才能够减少犯罪的产生,需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篇6: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一)罪犯年龄低龄化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条件的改善,青少年的生理普遍早熟,而社会和家庭对青少年的心理方面关心较少,心理上的发育远远满足不了生理发育的需要,而社会家庭又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极易导致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社会危害性大

青少年由于年龄小,缺乏自制力,好胜心强,容易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加上大多数青少年目无法纪,结帮成伙,追求享受,不计后果。他们为了实现某个欲望,或一时性起,并不惜一切,疯狂作案,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

(三)犯罪类型向财产型转化

青少年犯罪容易受“拜金主义”、“高消费”思想的影响,盲目追求金钱,贪图享受,大部分实施违法犯罪青少年不愿读书,又不肯吃苦,使得盗窃、抢劫案件时有发生。而在财产型犯罪之中,往往又因为突发原因导致青少年心理上的激化,从而引发行为上的暴力。

篇7: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的形成有着直接的、深远的影响。相当多的未成年犯罪与家庭的教育不当是紧密相关的。实践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父母外出打工,而将孩子留在家中,形成一类新的问题群体“留守儿童”,子女长期不能跟父母进行交流、沟通,得不到正确的管教,更谈不上得到父母的关心和照顾,有的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的境地,一旦接触到不良信息,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人生观、世界观还不确定的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一些不良思想、信息等各方面的影响,从而走向犯罪。尤其是随着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传播的信息量大量增加,其中鱼龙混杂,而青少年由于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对其中有害信息无法辨别,而盲目模仿他人做法,加上在交友方面的不慎,和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久而久之就沾染了恶习,崇尚暴力,遇事缺乏理智、不计后果,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其违法犯罪。

篇8: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一)强化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方针

我们一贯要求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青少年要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但对青少年进行保护,并不是要千篇 一律、一味的采取轻缓的态度,在适用强制措施中,也并不是要一味的实施“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方法。要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就必须从重、从严打击,在实践中也常常遇到实施抢劫等犯罪的青少年,并不是因为没有钱花,而纯粹是为了刺激,为了“找乐子”,而他们实施抢劫的手段多样,持械、入室等等,而完全不避讳摄像头,有的甚至在缓刑期间,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不肯吃苦,贪图享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深。

(二)全社会提高预防犯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打击犯罪本身不是目的,加强预防才是预防和减少犯罪最有效地手段。只有全社会重视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无论是社会、学校还是家庭,都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三)强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提升维权工作的实效

坚持青少年维权的工作,以法制教育基地为驻点,以学校教育为主线,定期组织检察官到学校作法制宣传讲座。结合已经办理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警示青少年要学会取舍,辨别是非,以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念,从而快捷地获得法律信息和知识。

篇9: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 规律 可循的摘要:即“压抑--诱发”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级由某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 心理挫折和冲突就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亦即暴力犯罪。具体说来,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摘要:

1. 犯罪人自身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 发展 的生活经历和 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人生早期 经验,缺乏理解和友爱的人际关系等。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极易形成一种反 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的,但它经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比如在暴力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比在一正常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更具暴力倾向。

2.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经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和处理,而无过错的一方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用以泄愤报复。纠纷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易发生暴力行为。

3. 暴力犯罪人自身的个性缺陷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摘要:易冲动,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 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4. 被害人的刺激功能

暴力犯罪经常是在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动中产生的。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厉,首先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个人被害的诱发因素。通常人们认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为的被承受者,但在暴力犯罪中有些是由被害人的行为激发的。

5. 暴力渲染,即大众传播工具 管理的失范

有探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功能,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的儿童或成人,比没有看到过的人更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强度。假如他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因此报刊、影视对暴力事件的宣传报道,哪怕它无意于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但可能实际上起着暴力犯罪的渲染功能。

6. 经济 秩序的失范

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曾经说过摘要:“假如一个社会一方面看重人人都过富裕生活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又拒绝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以社会承认的方式致富,那么它就会引起偷盗、欺诈和类似的犯罪。”[3当前我国虽然处于一个新经济秩序构建的过程中,新的社会价值观念正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差别,对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社会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异现象严重。物质利益和价值需求之间巨大差异,引起以攫取他人财产为侵害目标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发生率年年上升。由此认为,经济秩序的失范也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

社会防治

加强社会调节,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运用社会政策,加强社会调节,以克服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种种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是防治暴力犯罪的基

本环节。通过国家的财政,税收等分配政策控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化。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住房,医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监管,从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健全的人格自我控制力。加强对新闻媒介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杜绝暴力渲染。搭理发型积极健康的书籍。加强正确家庭教育方式的普及,为整个社会营造一个让家庭下成员和谐相处的社会大环境。改变教育观念,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理性看待升学率,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培养目标。

个人防治

加强民众的心理健康应当放在首要地位,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定期进行心里健康咨询是 维护身心健康、培养健全人格的重要途径。政府应当出资设立专门的机构用于培训心理健康的人才,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培养。

加强对个人思想文化的熏陶,积极接受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文化观念,积极接受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会自己控制自己的行为,养成稳重不冲动的行为性格。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犯罪是不可能完全被消除的,但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暴力犯罪,降低其严重性,减少对社会的影响。暴力犯罪是个人和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故而,只有两者之间达到平衡才能够减少犯罪的产生,需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

篇10: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原因

第一、学校教育环节的失范

学校是系统化、正规化传递知识、技能和价值标准职能的社会组织,承担着文化传播、社会一体化、个人发展、筛选和发掘个人潜能等重要功能。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多层次教育体系,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以,总体上说,社会对学校教育的规范已纳入法制轨道,但不可否认在学校教育,特别在初、中级教育环节上,失范现象是存在的。例如,在初、中级教育阶段,近年来大量涌现的在大、中城市建立的“贵族学校”,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其对现行教育体制造成的冲击有待进一步研究;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违背社会收入平均水平招收高额费用学生的问题;由于教师经济收入与升学率直接挂勾,使学校只重视升学率而忽视向学生传授优秀文化中的道德规范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而且,上述现象在高级教育阶段也并非不存在。所以,教育体制的改革从大的方面来说是成功的,但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致使社会价值观念转变,上述等等现象的存在,对传统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现阶段缺乏对上述现象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规范,极易使公众形成“金钱万能”、“权势万能”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刺激,我国的学校教育也逐步向“文凭社会”迈进。不同的学历证明、文凭在一定的社区、工作环境里所反映出的家庭财富的多寡的作用日益显著,金钱的多寡常常与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正比。换言之,令人忧虑的趋势是,青少年接受教育成果的好坏优劣,不再决定于青少年本人的素质和才能,而是决定于其家庭的贫富状况。这些现象的存在,往往对拜金主义思想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对于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使其形成不健康的思想和生活态度。甚至有可能造就成为暴力犯罪的潜在后备队。

第二、大众传播工具管理的失范

大众传播工具是指多种多样不同的信息传播形式。如报刊、杂志、图书、电视、电影、广播、唱片、电脑软件等等。它具有信息的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无任何个人联系,接受面广泛,接受者成份复杂难以确定的特点。近年来,由于中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国内文艺氛围随之活跃而管理相对松懈的矛盾日益突出,形成了国外大量的不健康的文艺作品以及国内自产的不健康的文艺作品充斥文化消费市场的现象,遍布城乡各地的雷射厅、录像厅、个体书摊,大量传播着思想不健康的武打、凶杀、抢劫等书刊和影视作品,甚至有少数地方办的传播工具也参与进来,有的地方只看经济的繁荣,甚至对传播、贩卖色情、黄色刊物等的也放任不管。其结果,使青少年群体中崇尚用武力解决纠纷、或者以武力满足自己非法需求的现象也大量出现。虽然要确切地讲出传播工具管理失范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有相当困难,但可以肯定这种管理失范向更多的人,特别是向青少年提供了可能绝对不能用别的方法看到的角色模式和生活方式,辨别是非能力低下的青少年具有了更多的机会观看到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以及各种破坏形式。不论其生活环境如何,青少年有了与成年人一样的,甚至只在自己家中就能够学习到的,应有尽有的暴力犯罪行为方式的机会,而深受其害走上暴力犯罪道路的并不在少数。

第三、经济秩序的失范

经济秩序即社会对商品和社会服务进行生产和分配制度化的体系。当前我国虽然处于一个全新经济秩序形成的过程中,新的社会价值观念也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然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的差别,对经济秩序实行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特别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良莠不齐,执法不严的现状是客观的。然而,经济变革毕竟已经引起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提供了使社会成员扮演各种不同的经济角色的机遇,并可以各自按照自己与他人截然不同的经验、所具有的不同的价值标准,按照不同的模式使自己及其子女社会化的机会。这一过程中,有不少人依靠钻法律、政策的空子非法致富,并将自己的经验、价值观念传授于下一代。此外,由于就业与经济结构的变化,大量下岗人员的再就业以及原有的城镇居民的待业问题突出。事实上,大量的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如果国家承认的致富目标不可能实现,也极易造成这些人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从而产生堕落、意志消沉、精神空虚甚至对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情绪。遇有适当的机会,就可能实施犯罪。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所说的:“如果一个社会一方面看重人人都过富裕生活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又拒绝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以社会承认的方式致富,那么它就会引起偷盗、欺诈和类似的犯罪。”(注:(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47页。)而且,由于社会价值观念变化而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新事物出现与正误界限难以区别而引起对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否定,也使金钱关系日益成为人际活动的重要联系方式。这就进一步消弱了集体意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极易使人们形成一种以注重自我需求为轴心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个人主义的感觉回过头来又进一步破坏个人对社会的忠诚和共同的价值标准、情操和信仰,从而加剧了社会经济活动中无规范状态。这种恶性循环的定势,往往导致个人为过度追求金钱和物质而置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德不顾,选择非法途径去刻意攫取。近年来,由于仇视社会分配不公、寻机发泄铤而走险,由于物质利益与价值需求之间巨大差异而引起的以攫取他人财产为侵害目标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发生,不能不说与上述原因和现象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

第四、社会治安管理环节的失范

会治安状况与基层治安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目前基层治安管理体系是由派出所、社区联防、基层治保组织、调解组织等所组成的。这一基层治安体系在为群众排难解纷,防止犯罪发生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管理工作在一定社区内,一定时期内也存在着忽紧忽松的失范现象。特别是由于在基层治保单位之间还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协调配合。或者在管理环节上对具体制度的贯彻缺乏灵活性,或者试图采取制度以外的简单方法解决纠纷,这些都为暴力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遇。由于对群众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婚姻、恋爱矛盾导致的治安案件未及时处理和调解,有的甚至对已出现暴力危险苗头的治安案件仍相互推诿不予受理,当事人在受到挫折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应激心理下自己动手解决,从而激化矛盾导致凶杀的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都占有相当的比例。(注: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2页;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页。)此外, 基层治安管理对存在的助长和诱发暴力犯罪的环境和地区的治安防范措施也比较薄弱,也缺乏对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的分化、瓦解工作。比如在城乡结合地带、歌舞厅、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和繁华地区,是具有不良行为的同辈青少年经常聚集的地方,这些经常聚集的青少年极易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群体,有自己的趣味和消遣活动、价值标准,甚至有敢于蔑视社会公德、抵制社会价值标准的“英雄”。对这种群体如不注意对它的分化瓦解,经常会引起械斗和凶杀案件。

如何预防暴力犯罪的发生?

1.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

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是控制、预防暴力犯罪最基本的环节。惩罚暴力犯罪同样是为了最终达到预防暴力犯罪的目的,在这一意义上,惩罚也是预防的对策之一,这里所说的严惩,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人即使应当判处死刑,也必须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采取必要的慎重态度。除极少数罪行严重到非杀不可者外,完全可以对可杀可不杀者判处长期自由刑和必要的财产刑,这是因为,“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注: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鉴于历史上“以杀去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杀人犯罪的教训,我们在惩处暴力犯罪时,也应当重视“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武也”(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4卷,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25页。)的真缔。所以,这里所说的严惩,是指严格执法,使任何暴力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刑罚的严惩。

2.认真贯彻和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协调机构,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纠正在学校教育环节上因正面引导不及时而引起的对社会公德、价值标准的冲击,开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惩处。

3.尽快完善规范文化传播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文化市场。限制暴力文化的传播,依法坚持扫黄,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日常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影响暴力犯罪个人倾向形成的消极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文化、宣传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关,防止外来过度渲染暴力的文化的不良影响和国内不健康文艺作品的出台。书刊、电影、电视等宣传要坚持防止对凶杀、武打、暴力和物质享受内容的过分渲染,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惩处。

4.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体系,依法加强对经济的监督工作。通过强化经济秩序的法律调整,制定健全周密的经济管理法规,使社会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范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使其受到明确的、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各类经济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惩处,强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守法意识。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为人们提供一定的价值、道德标准和正确的导向。

5.依法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强化治安管理。重视和掌握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暴力犯罪的危险征兆,发现危险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一定措施,力争将暴力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暴力犯罪。依法建立健全基层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并协调与司法机关工作的配合。及时妥善调解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矛盾和冲突,消除其内部蕴含的暴力因素。依法加强对行业和可就业人员的管理,注重瓦解青少年中的不良社会群体。在暴力犯罪易发生的敏感地区,应加强保安措施,防止暴力犯罪发生。依法加强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以及其他危险品和贵重财物的保管,消除易引发暴力犯罪的各种因素。

6.依法加强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切实降低累犯、再犯率。教育改造犯罪人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之一,通过教育改造措施,转化犯罪人的犯罪思想,提高改造质量,将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良性循环作用。依法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应对其普遍存在缺乏法制观念,无视法律威慑,不惧怕刑罚惩罚;缺乏荣辱道德观念,缺乏罪恶感;颠倒的人生价值观,视个人利益为一切等等思想进行针对性教育,力争将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刑法中如何规定暴力犯罪?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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