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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论文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论文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
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
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单就检察权与批捕权的关系而言,存在着一些矛盾,其实质是关于检察权的概念不够准确,因此容易引发理论上的争议。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权和批捕权的规定较为合理与科学。其原因在于批捕权是一种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没有把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并列,更准确地反映了批捕权的实质以及检察权与批捕权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其概念的和谐与统一。
二、关于批捕权配置的争议
1、关于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这种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批捕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应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并应通过设置上诉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实现”。“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法院的体制下,可考虑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专门负责对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会导致为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而滥用批捕权。审判机关掌握批捕权,由于其中立性,与控告无利害关系,会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3、当代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和关键地位,因此,它要求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的事项,无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4、这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其一,表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只是事后的监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其在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告;其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缺乏制约措施,即使发现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除了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外,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其三,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无人制约。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有效的救济手段。6、侦查机关往往以捕代侦,滥用强制措施。
2、关于反对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三、关于批捕权争议的归纳
对近几年来关于批捕权的争议分析,不难看出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批捕权与检察权关系的分歧。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互不相容。本文在第一部分已从对现有法律的比较上,对检察权与批捕权的关系进行了考察,认为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批捕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许多人对此也有相同的认识。从现有法律上看,这一理论问题应该是清楚的。但检察理论中关于法律监督亦有不清楚的地方(在本文第一部分已进行了分析)。之所以要研究批捕权与检察权的关系,是因为检察权理论影响到批捕权的配置。
2、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本身的冲突。在西方国家,批准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在中国批准逮捕是一种法律监督,二者都是为了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反对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主要论点是以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为出发点,以诉讼活动的对抗性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为理由,要把中立司法裁判机关引入审前程序。对此观点持反对意见的主要依据认为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下,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比人民法院行使批捕权更有利于保护人权。认真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在西方司法体制下,由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行使批捕权是合理的、科学的;但在现行中国司法体制下,如果由法官来行使批捕权,则与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会发生过多的冲突与矛盾,因此检察官行使批捕权,则更具科学性。两种体系下批捕权的行使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科学性,因而发生了不同体系之间科学性的冲突。
3、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冲突。从研究方法上看,批捕权配置的争议有其可以理解的一面。自清末以来,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移植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影响远远大于继承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影响。这样,人们研究法律时,更多关注的是中西横向对比。既然在大多数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批捕权都是由预审法官、治安法官行使的,而在中国却由检察官来行使批捕权,这就成为中西对比研究的不同之处,因而问题的提出就不难理解了。问题在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司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在西方司法体制框架下具有科学性的实践与作法,在中国现有司法体制的框架下,就失去了其合理性。在一种体系下具有科学性的实践移植到另一司法制度之下,需要进行司法体制的整合。在立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机制、运作方法等缺乏准确、明晰的规定的情况下(例如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面临同样的问题),在批捕权配置科学性本身出现冲突,科学性与现实性出现冲突,法律移植与继承出现冲突的诸多矛盾之下,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是什么,也就是说,在司法改革中,关于批捕权配置要考虑那些问题?
四、在立法与司法改革中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是什么?是法律理论的科学性、现实性?抑或还有其他因素?
与范式相适应,或在范式的框架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如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有社会实践与建立的范式的矛盾冲突足以使法学家共同体对原有的范式无法容忍时,才会发生危机,最终导致共同体决定摒弃旧范式。一个人、两个人、一部分人的见解与意见,只是冲突素材的积累,不足以左右共同体的意见。共同体既包括实务工作者也包括学者。193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学家正为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诸多成果,诸如庭审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公民人权的保护等进行欢呼时,几年的司法实践却使对中国刑事诉讼有很深见解的学者惊呼“审判方式改革”的局限性。为什么人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抱有如此大的希望,而在它修改后的很短时间内却发现许多问题依旧存在?因此,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庭前程序的滞后,即审前程序的“流水作业”是根本原因。按照库恩的观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触及现行法律体系的范式,只是在现有范式下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调整,原法律框架并没有发生变化,旧的范式并没有被新的范式所取代。因而,一些很有创新精神的学者,试图把西方社会中法律范式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理念或作法移植到中国社会的法律范式下之时,遇到了另一些同样优秀的学者们的反对。反对者的理由同样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这是两个不同范式科学性的冲突。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从整体、全局的角度考虑,否则的话,即使引入一些西方的理念与作法,如庭审改革、沉默权,而整个法律的范式不发生变化,也是南桔北枳。影响中国司法改革的首要因素是整体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修改并不能完全解决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不能完全化解各种矛盾,它牵扯到政体问题,并与现行整个中国的司法体系密切相关。范式的转变是由法学家共同体决定的。在法学领域,这些具有共同的信念,具有可以通约性并能够决定某一范式存在或消亡的法学家被称之为法学家共同体。共同体的本质强调社会、科学、进步的社会性。它把历史、社会和科学发展的动因归结为共同体对某一范式的态度。库恩认为,共同体认同或摒弃一种理论还具有非理性的因素,有其历史、社会及心理特征。检察机关的许多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对把批捕权交给法院的做法持反对态度,有人认为这是“一些当前颇具一定代表性的但又相当陈腐落后的法律思想观念”。这恰恰是一种哲学的贫困。检察官们反对这种观点,这正是无法改变的社会心理与无法割裂的传统的客观表现。共同体对范式选择的非理性,正是以库恩为代表的社会历史学派哲学能够在哲学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并对社会科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
因此,除了科学性之外,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还会有社会心理、历史传统等因素,即非理性。可以预见,影响批捕权配置的因素有司法改革的整体性、司法改革的科学性、非理性(法学家共同体的社会心理、中国法律的传统等)。希望把一种范式下具有科学性的理念、作法或机制移植于另一种法律范式之下并希望其产生预期结果的想法往往是难以实现的,司法改革没有整体性、全局性是不可行的;法学家共同体的社会心理及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与传统因素也是影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批捕权的配置亦是如此。
篇2:教师聘任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教师聘任权问题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目前,一场中小学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大地逐步展开,这就是教师聘任制。然而,在具体的教师聘任中,常常出现许多的偏离或歪曲,最明显的在于教师的聘任权属于谁的问题上。有人以为,权力当然是属于国家教育管理机关,因为目前的中小学义务教育都是国家在掏钱;有人认为应属于学校校长,现在是校长负责制;还有人认为应属于全体教师,教师是国家的主人翁,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等等。我们认为,造成这一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指导思想……
二、聘任权应属于以校长为首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
我们认为,教师聘任权应属于以校长为首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模式是:上级教育管理机关制定相对具体的指导思想和最低要求,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民主大会的建议,结合上级思想和要求,成立以校长为首的、上级教育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士(含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师的聘任工作。之所以要成立一个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来全面负责,我们认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教师的责任,事关多个相关主体的利益。首先,一个学校的兴衰有关国家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1]。作为义务教育的兴办者和投资者,国家当然有权对学校的教师的聘用提出自己的要求,那么,作为国家管理教育的各级代表,是有权聘用教师的;其次,教师的聘用,事关全体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1]。随着民主管理的时代发展,一个学校的教师聘用如果缺乏教师的参与,那必定缺少有关教师聘用的有益建议,甚至会造成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最后,学校总在一定的地方,总为一定地方的人民的教育服务。当地人民是教育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当地教育经费的主要支付者,他们也有权对教师的聘用发表自己的见解。而学生、家长和地方知名人士无疑是他们的最好代表。总而言之,教师的聘用,事关多个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教师的聘用仅仅只有一个主体做出决策,肯定是不完整的。因而,成立一个多主体参与的、集体决策的教师聘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二)自组织理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循环论)告诉我们,一个系统要走向有序,系统开放,与外界有能源、物质、信息的交换,这是必要条件[2]。
首先,从信息的角度看,多种主体参与教师聘用的决策,有利于把多种信息带入学校,有利于学校同外部的环境进行信息交流,有利于科学地决策。
1.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中有上级教育管理机关的成员(或思想),他们站在更高的角度,对于外界有更多的了解,加上他们更多的管理方面的知识结构,这使他们带来了不仅仅是有更高更远的目光,而且往往还有更为科学的决策思想。
2.教师聘用决策中如果有学生的建议那将非常有利于教师聘任的更好实施。教师工作的直接对象是学生,教师的工作能力如何,水平如何,学生是非常清楚的。聘用教师不听取学生的意见那将是非常遗憾的。
3.作为地方教育的直接支付者和得益者,地方人士(含学生家长)对教育的关心不会低于教育的实施者。因为地方教育的兴衰直接相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直接相关于当地的每一个家庭。他们中的不少人士阅历丰富,甚至于对于教育有非常独特的见解和深远的目光,加以借鉴,不无裨益。这样,随着更多有益信息的获得,将会有力地提高教师聘任决策的有效性。
其次,系统科学《协同论》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含有大量子系统的复杂系统,在与外界环境有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开放条件下,通过各子系统工程之间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就能够产生各子系统相互默契合作的协同现象和相干效应,使系统能够自动在宏观上产生空间、时间或功能的有序结构,出现新的稳定状态[3]。我们认为,从竞争和协作的角度来看,多个主体的参与也是非常有利于教师聘任的。由于多个主体参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从单一主体决策的方式变成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非线性关系的决策方式。一个学校的兴衰,教育主管部门身系重责,他们愿意看到学校的兴盛,他们愿意看到学校能聘用到更好的教师;学生最大的希望莫过于拥有最好的.教师;而地方人士更是希望地方的教育兴旺发达,能有力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惠及千家万户。这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利于他们共同把一个学校办好,有利于他们协作。同时,每一个主体都想方设法能在教师聘任中最大地发挥自己的作用,通过说服其他主体,使自己的建议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采纳,因此他们都会在教师聘用中投入自己的全部精力,这使教师聘任决策不断地注入活力,激活这一体制与时代同进步。总而言之,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竞争而协作,不仅仅会提供更多的有利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将会有力地激活这一制度,使它形成良好的有序的状态。
(三)从当今国外基础教育改革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还进一步促进了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其突出表现为鼓励和支持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共同分享学校的决策权力。如美国通过推广校本管理的模式,把权力下放到学校,增加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同时又在学校实行广泛的决策参与。美国达德县实行学校理事会制度,成员由校长、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职工和家长共同组成,决定学校的重要事情;芝加哥公立学校规定各级学校要建立地方学校理事会,成员由6位家长、2名教师、1名学生代表和校长组成。理事会拥有分配预算、教学改革、职工解雇校长等权力[4]。在英国,国家改组学校管理委员会,在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上,减少地方教育当局代表名额,增加家长和当地社会代表人数,使家长和社会代表超过半数,确保学校对家长和社区负责。同时加强学校管理委员会人事权,使其具有决定校长、副校长以及学校教职员工和招聘及解聘的权力[5]。而法国,1989年通过的《教育指导法》大大加强了学校的自治,扩充学校内部管理实体――学校委员会成员成分、数量及增加其权限。法国的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由30人组成,包括三方面数量相等的代表:学校领导及管辖学校地方行政人员代表,学校员工代表及家长和学生代表[4]。
然而,教师的聘任权如果说只属于某一单一主体常常会导致教师聘用的混乱和恶意竞争。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教师的聘用仍以上一级的教育管理机关为决定者,一个统一的文件,规定教师聘用的几大条几大块,合乎者上,不合者下,统一“一刀切”,似乎很公正。但是,教师的具体工作在学校,上级教育管理机关不可能天天派人呆在学校,了解学校对教师的要求;退一步讲,即使了解,也不会超过在下面主持日常工作的校长。这种对人员的聘用方式无异于“隔靴搔痒”,作用不大了。而聘任权完全属于学校校长,则往往导致校长权力膨胀,滋生腐败。校长一个人决定教师的命运,这在许多学校已把教师聘任制演变成拉帮结派,甚至导致一些“校长或乡负责人产生一些侵犯教师权益,违背教育规律,违反有关政策法规以致产生一些新的腐败”[6],比如说有的校长宁愿用一些新手以求节约经费,在工作中安排亲友等等。再次,如果权力只属于全体教师,像现在流行的校长聘班主任,班主任聘教师,或教师民主选举之类等等,这样往往导致一些新老教师无人聘请,讲关系,讲人情等等一种庸俗化的局面。总之,教师的聘用不能只属于某一单一主体,而应该是多主体参与的一种委员会形式,这样才可以避免许多失误和人为的扭曲,使得这一机制能够有效地激活教师队伍,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聘任委员会制的优越性
从国外这种制度的实施和国内的一些试点情况来看,这一新的体制对于教育产生的优点比我们设想的还要更好。我们认为,这种以校长为首的教师聘任委员会制有以下几个优异之处:
(一)有利于避免聘用教师的感情化和决策的个人化,加大了决策的科学性。一个由众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委员会,任何个人的冲动都不会奏效。只有说服大家,使大家信服,一个决定才能得以实施。
(二)有利于减轻校长实施改革的压力,使得改革能够得以平衡过渡。在现实中,许多基层的校长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之中,特别在有落聘人员的情况下,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甚至成为改革的牺牲者。这种由多主体组成的委员会制可以为校长承担一定的压力,这是因为决定不是由一个人做出的,而是由众多人员共同做出的,也更能让人信服,也更使人容易接受;同时,矛盾也往往不易针对个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校长减轻了压力。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对改革的认识水平和教师自身素质。教师聘任委员会制的实施,将使教职员工认识到,个人的得失相对于整个学校,甚至于整个地方教育的兴衰是渺小的。当地全体人民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它事关千家万户。这也使教师认识到只有随着时代共同进步,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才能够不落伍于时代。
(四)有利于扼制学校的腐败现象。目前,许多学校的乱收费、请客送礼现象十分严重。这一体制的实施,对于校领导权力的失控现象、对于教师的一些不合理现象将会得到有力的控制。一个校长、教师在工作中,我行我素,以获取自己最大利益,而不管集体和他人的权益,那么,将会受到教师聘任委员的有力监督,并会在下一次的聘任时失去受聘机会。
(五)有利于地方教育的发展,提高地方兴学的积极性。多个相关于学校利益的主体参与了教师的聘任,这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不能再以一己之利为出发点,而是以一个地方的教育兴衰为中心,提高了公民参与地方兴学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蒋文良.现行教育法规辑要[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95,17,28.
[2] 查有梁。系统科学与教育科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18.
[3] 张文焕。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与现代管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0,257.
[4] 徐辉.当代国外基础教育改革[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0~34
[5] 王英杰.比较教育[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8.
[6] 王洪斌,刘朋.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制度改革应注意的问题[J].中小学校管理(人大复印资料),2002,(1):28.
篇3:教师聘任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教师聘任权问题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目前,一场中小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大地逐步展开,这就是教师聘任制。然而,在具体的教师聘任中,常常出现许多的偏离或歪曲,最明显的在于教师的聘任权属于谁的问题上。有人以为,权力当然是属于国家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机关,因为目前的中小学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都是国家在掏钱;有人认为应属于学校校长,现在是校长负责制;还有人认为应属于全体教师,教师是国家的主人翁,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等等。我们认为,造成这一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指导思想……
二、聘任权应属于以校长为首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
我们认为,教师聘任权应属于以校长为首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模式是:上级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机关制定相对具体的指导思想和最低要求,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民主大会的建议,结合上级思想和要求,成立以校长为首的、上级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社会人士(含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师的聘任工作。之所以要成立一个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来全面负责,我们认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教师的责任,事关多个相关主体的利益。首先,一个学校的兴衰有关国家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1]。作为义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兴办者和投资者,国家当然有权对学校的教师的聘用提出自己的要求,那么,作为国家管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各级代表,是有权聘用教师的;其次,教师的聘用,事关全体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1]。随着民主管理的'时代发展,一个学校的教师聘用如果缺乏教师的参与,那必定缺少有关教师聘用的有益建议,甚至会造成外行领导内行的局面;最后,学校总在一定的地方,总为一定地方的人民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服务。当地人民是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当地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经费的主要支付者,他们也有权对教师的聘用发表自己的见解。而学生、家长和地方知名人士无疑是他们的最好代表。总而言之,教师的聘用,事关多个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教师的聘用仅仅只有一个主体做出决策,肯定是不完整的。因而,成立一个多主体参与的、集体决策的教师聘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二)自组织理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循环论
[1] [2] [3] [4]
篇4: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问题分析思考
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问题分析思考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国民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工商部门必须对互联网依法实行管理,在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科学监管。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
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即b2b模式)。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机构(或企业、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务网络向供应商(或企业、公司)订货和付款。电子商务的商务行为表现为:利用网络搜索引擎进行需求调查-以电子表单的形式调查原材料信息,确定采购方案-生产-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广告并进行网上销售-采用电子支付或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资金接收-同电子银行进行货币结算-商品交接。
b2b结构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模式)。b2c电子商务结构是指以internet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共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它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如:fanwen.unjs.com(亚马逊书店)上。
3、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即c2c模式)。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网上拍卖是这一商务模式的典型。如拍拍网、e-bay就是代表。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c2g模式),企业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b2g模式)。
三、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急需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市场经济要划分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后,才能交易,而划分责、权、利的前提就是确定每个参加交易的当事人的身份。网络交易都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网络虚拟环境下完成的,也使得准确核实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变得更加重要。作为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然就成为帮助电子商务确认经营者身份的最佳人选。以此,工商部门不仅能够帮助电子商务突破这一瓶颈,还能为自已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2、电子商务急需公平竞争秩序。当前电子商务中许多问题直接出现在人们熟悉的领域,如对广告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传销行为的.打击,这些都为工商部门介入电子商务后留下了很大的监管空间。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三项的规定:“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进入网络市场对网络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主要职责
1、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
根据国务院20新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的工商部门第二项主要职责为:“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因此,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办理网络市场准入登记,核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的监管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是工商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中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内容。
2、对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经营客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监管、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对需要经过卫生、公安、环保、新闻出版、药监等部门专项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必须经过审批,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3、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对于种种扰乱网络经济秩序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我国《合同法》将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合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实施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主要的侵权行为表现是两种,一是网站名称造成的侵权,二是中文域名造成的侵权。
4、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不管是在传统有形市场,还是在新兴的网络市场中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随着网络市场的日益发展,网络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维权网络、机制、办法等在处理网络消费纠纷过程中,已无法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对策、措施
一是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辖区内的所有网站,含非经营性网站)、经营性网站备案库(含通过广告链接营利的网站)、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辖区企业建立的经营性或宣传性网站),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武汉乃至全省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
二是对网络市场交易客体及行为的监管。通过常见违法行为关键字词库比对(比如:药品、印刷、住宿、第一等关键字对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商标包装装潢数据库比对等操作,实现搜索并且分析网上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等功能,增加巡查日志详情及线索核审分流等程序,将网站定位、巡查日志、统计分析等辅助功能逐步完善,将网络市场商务行为监管工作流程固定化,格式化,规范化,有效地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三是建立第三人制度,保证取证合法。征对查处网络市场违法案件时存在的电子证据取证及保全难的问题,可根据电子证据数字性、高技术性、脆弱性、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种种特点,可通过在第三人作证的情况对证据及时进行打印保存,或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公正,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合法、高效、公正。
四是健全机构,落实监管队伍,进行职能整合。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保障:一是完善机构。首先是配备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开发组,调研互联网商务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监管软件技术需求,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其次是专设监管机构,在省、市局设立网络监管(监控)中心,承担网上集中巡查和复杂取证任务;三是明确省(市)、县(区)两级检查支(大)队和工商所负责互联网商务监管的任务,形成三级监管网络。
篇5:试析电网规划相关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试析电网规划相关问题的分析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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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电网规划是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的规划对于指导电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福建电网目前的实际情况,从福建电网的网络结构、运行方式以及规划建设方向三方面着手,针对电网规划、输变电工程可研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以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论文关键词:电网规划;信息化系统;输变电工程;网络优化
一、电网建设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十二五”期间,随着新一轮全国电网规划的全面实施和资本、能源、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产业转移,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福建电网又迎来了新一轮建设高潮。220千伏电网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沿海经济带将形成双链式辐射结构供电网,各地州将以50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围绕城市、工业区等负荷中心形成220千伏双环网。110千伏电网将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依托220千伏电网,形成单回环网、双回辐射、链式结构,逐步提高供电可靠性。
电网规划是通过电网电力建设来实施的,电网规划的目的主要在于指导日常的电网建设和改造,通过日积月累的工程建设使得电网达到规划的目的。但长期以来,电力建设重主网、轻配网,使电网规划存在主配网发展不平衡最终导致出现局部地区网络混乱、装备陈旧落后、供电半径大、线路负载不平衡、配变容量不足和自动化水平较低等薄弱环节。
面对电网建设的艰巨任务,前期工作需要理清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效率,为工程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电网规划及工程可研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关于建立城市电网规划信息化系统的设想
1.电网规划的意义
电网规划是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的规划对于指导电网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电网规划工作涉及到电网现状数据分析和评估、电力需求分析和预测、规划方案分析和研究、相关电气计算校验、经济性评价以及工作流程管理等方面,具有工作量大、复杂性突出、涉及面广、相关信息繁琐等特点。现阶段大部分电网规划工作完全依靠人工完成,规划结果受规划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水平影响较大,且主观性较强,“先有结果,后做规划”的情况较为普遍,整个规划过程协同工作效率较低。福建电网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规划工作日益繁重,在保证规划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效率是对电网规划工作的必然要求。
而城市是电力系统的主要负荷中心,城市电网运作是否良好取决于城市电网的规划与建设是否科学、是否经济合理。对于固定资产额巨大的供电企业而言,城网规划工作在供电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供电企业首先要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合理安排资金进行电网规划及电网投资,其次需根据用户对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可靠性的差异及对电价的承受能力,按照定制电价的思路来确定其具体区域的规划工作。
2.建设电网规划专业的信息化系统
目前供电企业的营销、调度部门均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业辅助计算机系统,为科学谋划、决策和管理提供了高效、有力的支持。大规划作为“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应尽量减少电网规划环节中人为的主观因素,遵循规划的客观要求与规律。因此,应考虑建设电网规划专业的信息化系统,利用计算机辅助完成基础数据管理、规划业务管理和规划辅助决策等工作,以提高电网规划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为电网规划方案的决策、实施跟踪及后评估,乃至电网发展规划的全寿命周期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促进电网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城市电网规划信息化支撑系统依托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建立,必须要具备原始基础数据分析、规划业务管理、规划辅助决策三项基本功能。
原始基础数据分析平台实现了对城市规划相关的各类基础数据的管理,包括社会经济类数据、电源类数据、电网设备类数据、电力需求类数据、负荷特性类数据等,同时为规划业务管理模块和规划辅助决策模块提供了数据支持。城市电网规划的最终结果主要取决于原始基础数据及规划方法。没有足够的和可靠的原始资料,任何优秀的规划方法都不可能取得切合实际的规划方案。一个优秀的电力系统规划必须以坚实的前期工作为基础,包括搜集和整理系统电力负荷资料、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电源点和输电线路方面的原始资料等等。
规划业务管理模块涉及省公司和地州公司的大部分规划业务,并将部分业务抽象为工作流,实现各种规划业务的流程管理。
规划辅助决策模块提供规划分析和规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需的一些辅助决策分析功能,具体可包括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电网规划等功能,并提供与潮流、稳定、短路电流计算、经济分析等现有成熟软件的数据接口。
三、工程可研阶段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通过多年的努力,福建电网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可研审查中仍暴露出以下问题:变电站通用设计方案不能与省内实际情况完全有效结合、变电站进出线缺乏统筹规划、通用设计应用率不高,以下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1.完善细化变电站通用设计方案
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泉州地处福建省东南部,是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截至2011年底,泉州市辖供电占地面积683.94平方千米,最大负荷为1065MW,全年售电量为54.85亿kWh。
泉州部分地区110千伏变电站由于征地困难和政府要求,需建设全户内变电站。通用设计中全户内变电站方案主变均采用本体与散热器分离布置及高压侧均采用电缆进线,此类方案建筑面积较大,投资较高,而且运行单位提出电缆运行不方便。因此,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补充全户内变电站主变本体与散热器合并布置,且主变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方案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批准。
2.加强变电站出线规划管理
篇6: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问题分析思考
劳务派遣与同工同酬问题分析思考
公平、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施行的基本原则,作为它的延伸,同工同酬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用工的形式也出现多样化的局面。如何处理好多种用工形式的规范、公平、公正问题,是摆在政府、用人单位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中,劳务派遣工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同工同酬”与劳务派遣工这两个重要组成元素之间尚存在着不少问题。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过程中,同工同酬问题未能妥善得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劳务派遣工这种灵活用工形式的健康发展,亟待各有关方面以对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作为科研院所转制的企业,在此方面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对“同工同酬”和“劳务派遣”的认识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见,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在认知上,同工同酬包含四个层面的内容:第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的理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牢固的根基和渊源的历史:1、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4、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更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5、《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多项相关规定。
应该说,同工同酬在法理上已经没有问题了。所不同的只是,《宪法》着重强调了男女间的同工同酬,并不局限于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不只强调男女间应同工同酬,而且按劳分配过程中都应同工同酬。而《劳动合同法》使同工同酬原则更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用工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是劳务派遣型就业产生的主要原因:随着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逐步产生了劳务派遣的机构和功能。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于是,有关部门将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劳务派遣实现就业。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
应当看到,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使用人单位减低成本支出、人事管理更加便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纠纷。当然,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务,才刚刚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劳务派遣机构经营地位不明确、审批不严格、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等诸多问题,其中同工同酬问题更为突出。
二、劳务派遣工实行同工同酬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各类企业中均不同数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的身份歧视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所谓正式工(原企业中的老员工)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福利待遇有一定差距,很难做到公平。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按有关规定,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由于劳务派遣工工资不是直接支付,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很难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所谓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人员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身份、待遇等各方面的歧视;如果不在法律上有效制约并加强监督,一些企业就会采用各种手段,将企业的经营和成本风险直接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身上,这既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与党和政府倡导的和谐发展相左。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人的思想观念问题。
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绝不是内部分配之类微观层面的事,而是一种非常顽固的社会现象。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同工同酬权,为什么在现实中落不到实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现有的有关劳务派遣工的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既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由于各地区及不同企业的差异,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2、用人单位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利用用工身份的不同,降低用工成本,损害部分劳务派遣工的权益;3、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工资管理体制完全不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必须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4、部分经营管理者和所谓正式工头脑中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认为自己才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对享有更高的薪酬福利心安理得,而对劳务派遣工却另眼看待;5、劳务派遣工自身大多文化素质偏低,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面对劳动力总体上的供大于求的形势,即使对同工不同酬心有不服,但相对于来之不易的饭碗,他们不敢更多地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6、由于流动性大等因素,一些劳务派遣工为了拿到更多的“现钱”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有抵触情绪,甚至主动提出放弃自己应有的获得保障的权利。
应当承认,彻底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问题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一个过程。但此种现象是阻碍建立公平公正社会,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并下大力气解决。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同工同酬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三条)。此外,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机制(第十八条)。针对拖欠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追讨薪水难的现象,法律不仅规定了惩罚机制,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第三十条)。
应当认识到,是否真正做到同工同酬是检验《劳动合同法》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准。加强此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重视和加强普法工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坚持普法入基层,要教育职工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提高其依法遵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条款的自觉性。转变正式工对劳务派遣工的身份歧视、增强劳务派遣工的维权意识,为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2)完善法律法规的工作。虽然目前我国涉及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是普遍比较空泛。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加强可操作性,例如对涉及劳务派遣工实际利益的保险及福利待遇问题的认定,尽快完善相关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3)建立科学、完整的薪酬工资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从技术层面推动职位评价,根据不同的岗位性质,建立多系列的薪酬框架结构,使不同性质的岗位有不同的薪酬系列,体现效率原则;而相同性质的岗位按同一薪酬系列取酬,体现公平原则。从而建立起现代薪酬体系,为同工同酬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
(4)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劳动力总体上的供大于求,使劳务派遣工主张权利的声音太弱,用人单位实行同工不同酬也总是那么理直气壮。而在事关百姓权利这样的问题上,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就显得更为重要,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劳动法律落实到实处,对违法的行为也要加强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形成严格执法的氛围。
(5)加强教育引导,真正转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所谓正式员工的思想观念。在普法教育的同时,加强公平意识、大局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教育,使相关人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公平的利益分配观,为同工同酬的实现,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6)发挥企业中工会的维权作用。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工同酬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方面。企业工会应从普法、依法办事、薪酬协商、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入手,真正成为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全体企业员工的主心骨和利益诉求代言人。
四、探索与实践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作为国家首批转制院所于1999年7月转为企业,20xx年改制组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在深交所上市,现为集无机非金属材料科研、设计、生产等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国家首批创新型企业。原有员工多为科研技术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设计和技术开发工作。转制成科技型企业后,随着主导产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一线生产操作工人,我院目前也聘有少量劳务派遣人员。近年来,我们从建设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将劳务派遣工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
(1)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带领工会干部、经营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文,并组织多次大范围、普遍性的集中培训,利用网络、橱窗、宣传册等载体,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
(2)20xx年底,工会会同人力资源部对全院的用工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现象及时整改,建立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3)《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院工会配合经营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为全体劳务派遣人员上保险,缴纳“三金”;
2、对新招录得劳务派遣人员进行集中上岗培训,加强规范管理。将平等的学习、培训机会纳入“同工同酬同福利”的范畴,为劳务派遣人员构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平台;
3、对岗位进行细分梳理,完善了薪酬体系和考核办法。同类岗位上岗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4、在节日福利发放、组织旅游、带薪休假等方面,都尽可能让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应有的平等权利;
5、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评,每年吸收3%的优秀劳务派遣工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6、工会正在积极组织筹备劳务派遣人员入会事宜。
五、结束语
虽然同工同酬在遭遇到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失公平、平等的问题,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完善这一原则提供了有利的支撑,另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其中已经将同工同酬问题列为重点研究的内容。可以预见,同工同酬,尤其是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问题,在不远的将来必将得到充分的完善。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通用6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