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12-09 06:19:25 作者:你咋还没睡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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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

任怀宝

(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天津 300350)

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

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另外,如果有人对这些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是否应该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二、关于政府法律责任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发布、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职责、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如果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每日如实报告疫情;对于发现的非典病人,各环节“一律不得拒收”;铁道等运输部门以最快速度将非典药品运送到位;教育部门适时调整教学时间和教学安排;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为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对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劝阻登乘;在机场,所有进出港旅客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国际进出口港旅客还要接受体温检测,启动价格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又充分展示了法律在防治传染病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政府有责任建立应急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以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尤其是对加大政府部门协调、组织机构落实、人财物调拨的力度等,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处置“非典”,单靠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的努力和一些临时治理手段、控制措施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三、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控制“非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有维护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享有充分的救治权。公民的健康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疫情发作时,每个公民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是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安全,有权了解并知悉本地区的疫情状况,即享有知情权。但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隔离等措施,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积极履行配合防治的义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疫过程中公民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在防疫过程中,对划定的.区域消毒、进行自我检疫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是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

四、关于信息公开

完善和强化疫情的登记、报告、通报制度,既是社会职责和行政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和疫情信息,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如果公众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所处的环境,也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整个社会处在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人们的心态早晚会失衡,任何一个细小的事件都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无论是英国的疯牛病还是欧洲大陆的二恶英,都是在媒体的广泛监督报道下,才没有造成公众的过分恐慌和疫情的蔓延流行。政府关于疫情等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和提高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五、关于用重典防非典

疫情发作属于特殊时期,如果有扰乱抗击非典工作的不法行为,危害性比平常更大更恶劣,司法机关有权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如果有人趁机造谣生事,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营业执照。非典时期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或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如制造黑心口罩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145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抗击非典时期制造或者销售黑心口罩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最高无期徒刑的严惩。再比如一些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等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225

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经营者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渎职罪。主要是玩忽职守罪和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当适用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9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病源体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从事禁止性工作引起传染病扩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有关措施而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刑事犯罪,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非常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办。另外,对抱有各种非法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犯罪行为,以及为牟取非法暴利,利用群众恐慌情绪,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对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任怀宝,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任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讲师。

联系电话:022-60171413

E-mail: huaibaoren@eyou.com

篇2: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

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另外,如果有人对这些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是否应该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二、关于政府法律责任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发布、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职责、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如果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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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非典引发的伦理学思考

非典引发的伦理学思考

“非典”不仅引发了人类对SARS病毒的医学思考,而且引发了人类对自身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伦理学思考.面临重大疫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更高层次获得统一;职业道德要求无疑应该高标准并成为必须的选择;国难当头,追求经济利益必须以国家利益和人民的'需要为重;自我保护要以不伤害别人为前提;环境道德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

作 者:辛雅丽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社科部,陕西,西安,710061 刊 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ORTHWEST SCI-TECH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3 3(4) 分类号:B822.1 关键词:SARS病毒   抗击“非典”   道德危机   道德义务  

篇4:“非典”及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思考论文

“非典”及后“非典”时期的行政法律问题思考论文

在研究“非典”和后“非典”时期的法律问题时,笔者一直在考虑政府在抗击非典时期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即行政措施的法律依据。尽管大多社会公众对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表现出了高度的理解和服从,但笔者仍对抗击非典过后可能暴露的诸多涉行政法律问题深感忧虑,以防处置不当引发政府行政的诚信危机。下面采用综合宏观论述和具体问题的表现及对策的形式来探讨“非典”和后“非典”法律问题。

一、对该类紧急事件的基本立法问题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我省相应制定了的《河北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这两个法的出台,最大的`贡献就是创设了行政紧急权制度,从而为抗非典时期的诸多行政措施寻求到了法律依据。行政紧急权力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运用的权力;不采取紧急措施,人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其性质属于行政权的紧急扩张性质,即授权政府在紧急事态下可采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措施、或违反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对其合宪性、正当性、必要性就应严格考察,并制定事后评估和追责机制。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非典时期采取的有些强制隔离措施已经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根据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对紧急行政权的制定应有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即应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然后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由人大常委会对其授权予国务院。既已创设,就要研究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如何遵循比例性原则、合乎法定程序原则以及权益补救与救济原则等问题。总之要解决行政强制检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乃至强制解剖、强制火化等行政紧急措施存在诸多问题,就要着力分析其中的法律依据问题,防止对已有立法不知运用、不敢运用、不善于运用的情况。

具体问题表现形式及对策:

1.关于隔离补偿制度

对于被隔离人员来说,是否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补偿制度?

隔离根据不同情况来划分其性质,但不能否认强制隔离所具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属性。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 24条规定,只有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才能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在这次抗非典实践中,有非常多的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疫区回归人员采取了严厉的隔离措施。因此对于在没有法律赋予相关行政紧急权力的情况下,任意增加强制隔离人员的种类和范围因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如果确属造成损害的,应当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可采用政府专项基金或政府投保的方式。

2.关于隔离的法律要件

对非典(SARS)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隔离(行政措施)或者强制隔离(行政强制)的法律要件与行政裁量的问题?

对这两类人员的隔离有着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关于行政裁量,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给予了授权。但是对其法律要件还不很明确。应当明确的有:非典病人的确诊标准(已颁布);疑似病人的判断标准(已颁布);密切接触者的判断标准(已颁布);疫区的判定标准等。

在防非典实践中,存在着把强制隔离无限扩大化的倾向:阻断交通;禁止出差;从外地回来均须自我隔离(农村中甚至出现对外出返乡人员不区分情况,一律先强行隔离);禁止外部人员进入办公大楼、居民区等。这些措施无疑使的人人自危,使人们产生了外地都是疫区、陌生人都是传染源的非正常心理,增加了人们的恐慌,这使得许多违法措施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使措施制定者及执行者“因无不同声音而貌似合法”。

在最近出现的因缺乏法律依据的收容导致湖南大学生被殴打致死,其最高的依据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立法法关于人身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相违背,这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又一次以行政法规的的形式来确定人身限制的隔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部门无限扩大限制的范围、程度,变相剥夺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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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角色的转换所引发对服装行业的思考

上学的时候老师教育我们说,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不是为了拿走什么,而是要努力为这个世界增添光彩,那时候我同意,现在我也同意。可是怎样才能做到呢?我相信这一点他们也不清楚,就是清楚他们也不一定能做到,他们告诉我们的只是他们的梦想。好吧,我们听他们的。把他们的梦想当成我们的,我们向他们一样,为了梦想去奋斗,可是梦想是艰难的。因为那梦想就是我们所有人的人生、我们的爱情、我们的事业、我们的幸福。

这是去年一部描述80后电视剧《奋斗》里的经典台词,这段话也让我想起了刚进大学的时候,专业老师给我们服装专业学生描述着“某一天当我们站在华丽的T台上,在鲜花和美女的掌声中,成为万人羡慕的的一代设计名师,为服装行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微薄之力”!这也是我们的梦想,应该也是老师没能完成的心愿。

执行――初涉职场

和大多数服装专业的学生一样,大四的实习是在上海的A服装公司,每天的工作除了关注流行趋势之外,就是重复的款式、版型、工艺的设计、协调进行生产,乐此不彼。可是有一天逛街的时候,发现同样一件服装,买出的价格竟然有天壤之别,有人说那是品牌,在当时我深信。

为此毕业后,经过几翻努力加入了具有外资背景且号称“休闲王国”的B著名服装公司品牌推广部,承上启下执行品牌、商品运营推广工作。期间是一个广泛学习了解服装品牌推广的过程,

更是一个量变的过程,

在B公司工作了N年后,被推荐为某C服装公司的企划主管,由于熟悉了B服装公司推广的的方法和严谨的运营体系,所以我理所当然的认为除了B公司的推广的的方法在C公司同样有效可行之外,还拥有着与B公司同样严谨的运营体系。但事实证明了我的一厢情愿(虽然C公司有着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的光环)。当时,以我的判断现阶段C服装公司所急需解决的是品牌建设及形象的老化的问题,而非之后的推广。为此除了自己努力学习品牌的建设与塑造之外,便将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寄托于外脑-便希望为C品牌创意一个“与众不同”的概念、给产品找个“绝无仅有”的卖点、请个“家喻户晓”的代言人、做个“一鸣惊人”的广告、写一波波“蛊惑人心”的炒作软文,搞一场场“轰轰烈烈”的促销活动……

带着这些问题,抱着学习合作的心态拜访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服装行业的营销专家和品牌大师,却一直苦于得不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最后在与我的老师长期沟通后,毅然决定从服装产品本身入手,结合品牌的塑造,与东华大学达成战略合作系统的解决。

长期的与东华老师和研究生工作的关系,让我们经常有时间在一起探讨服装行业的发展和服装企业的关键成功因素,此时,我的思路开始逐渐清晰,服装企业的关键成功因素除了品牌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运营即管理。

篇6:有蚯蚓所引发的思考

安亭镇幼儿园 陆艳

环境是人们生活的一个必然空间,它自然而真实,直接影响着一个人的思想、行为,而且作用长久,甚至延续一生。好的环境对于儿童而言就是一位好的启蒙老师,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成长更是离不开环境,环境的教育作用对于孩子的发展的影响更为深刻。古有“孟母三迁”为的正是这一道理。

我园因地制宜的利用环境资源为孩子创设了良好的活动空间,所谓的户外区域活动就是利用户外的自然环境来进行的区域活动,它较室内的区域活动最大的优点是:幼儿的活动空间大了,相互间的干扰少了,幼儿处在心理自由和心理安全的环境中,充分的发展了个性,激发了探索的主动性、积极性。更好的促进了幼儿与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

我们在户外划分了玩泥区、玩砖区、蔬果区、饲养区等让孩子走出教室,走进自然,自由的选择自己喜爱的材料,进行一系列的活动,从中得到各种能力的发展以及爱心的培养。

当一个孩子到了可以入托的年龄,家长们便带着自己的孩子踏入幼儿园,踏入一个展新的世界,进入一个美丽的城堡在这个城堡之中,有许许多多的现代化的东西等着你去学、去发现。老师们耐心的叫着自己的孩子们学习新知,学习做人的道理。还有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始有终,朋友之间相互帮助,关心身边的人,无论是对人还是对物都要由爱心。对人,我知道班里的孩子是很有爱心的。可是别的呢?他们会真心去关心吗?我心中充满了疑惑。

终于有一次发生了一件事情,让我彻底解除了心中的疑惑。

那是在天连下了好几天雨之后,难得天空放晴了,我们又可以进行户外区域活动了。

可能就是因为下雨的关系,当几个孩子刚一搬砖就发现在砖头底下压了一条蚯蚓,他们便一下子集中到这里来了,纷纷发表着各自的意见。

聪聪说:“我给它搭间房子,让它住在里面,这样它就不会乱跑了。”话音刚落,便传来了许许多多的意见。徐健说:“我再给它搭个屋顶吧,有了屋顶它就不怕太阳晒了,那它就可以一直住在里面了……”“不好不好!”还没等徐健把话讲完,在一边就传来了一个急切的声音,原来是沈虞婷,她急着说:“你们搭的房子连门都没有的,这让蚯蚓怎么出来啊?老让他关在家里吗?那它不要饿的啊!”“对啊对啊!这可不行,如果小蚯蚓饿死了,多可怜啊,那可怎么办呀?”“我们给房子装扇门,在给它准备一点吃的,不就可以了吗!”于是几个孩子便开始改建了房子。

“可是光加一扇门,准备一点吃的也没用啊!”经过一番努力之后,半天没有声音的赵君逸突然发表意见了:“大家想啊,如果老让我们待在家里,光给我们一些吃的,我们还是会觉得没劲的!”“那么你说怎么把好呢?”大家没了意见了,纷纷问起赵君逸来。“我知道蚯蚓喜欢住在泥地里,我觉得我们应该把它送回泥土地里,让它回到属于它自己的家里面,这样它肯定会开心的。”孩子们忽然都没有声音了,都在一边,个个都是一副沉思的表情,让人看了真是觉得有趣极了。“好!同意,我们动手吧!”经过大家的一致认可后,由赵君逸亲自动手把蚯蚓抓放到了花坛边的泥地里去。回来后还不停的.讨论着蚯蚓的一些生活习性。诸如:蚯蚓没有眼睛啦、它可以听到声音啦、它可以松土,是好的啦……等等。他们的知识面还是很丰富的,有时候还真不能太小看这帮孩子啊!

看来爱心在他们心中还是无所不在的。

一开始我开设户外区域的时候,本着“亲近自然,关爱生命体”的理念,将现有的环境资源与关爱教育紧密结合,使孩子们在玩的过程中,增强独立、自信、自主的个性品质,发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大自然中,孩子们又充分的自主权,按着自己的方式去探索、去学习、去发展。

俗话说:“孩子的心灵时最纯洁无暇的,他们的言行都出自于他们的真心,极少有虚假的成份存在。”“人性本善”的话在小孩子的身上可以得到最好的体现。也许有的人本身还没有很清楚的是非观念,但当周围的人之中有人激起了他们心灵深处的那份爱心,便会有如潮涌,一发而不可收拾。

关爱、关心周围的事物是一个人该具有的最起码的一种品德,设想如果一个人对于周围的事物全都漠不关心,凡事冷冷淡淡,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相信任何人见了都不会觉得舒服的。

孩子的心应该是最纯洁、最真诚的,对于任何事物都充满了爱心。户外区域活动不但增加了孩子们的活动空间,同时也拓宽了孩子们的心灵,让我们每个人都真切的体会到了什么是爱?什么是孩子们心中的爱?但愿孩子们心中的这份真爱,能入清泉般注入每个人的心田,净化每个人迷茫的心灵。

篇7:对依法治教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依法治教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郭玉春

(楚雄师院附小 云南 675000)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竞争激烈,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发展教育是振兴中华的必由之路,科教兴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确保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教 科教兴国 完善立法 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使我国的教育面临更多的情况、更新的问题。教育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教育改革和依法治教进程发展缓慢,学校治学以及在学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还缺少应有的依据。特别是如何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一度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使得全国教师和学生近3亿人口的庞大社会群体的权益难以实现法律保障,严重制约着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早日实现。

发展教育是振兴中华的必由之路,科教兴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确保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下面就如何实现依法治教,如何做到有法可依谈一些自己的看法,请同行和专家不吝赐教。

一、振兴中华必须发展教育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教育的竞争。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促使当今世界风云变换,充满着激烈的竞争。正如哪里不重视教育、不发展教育,那里的劳动者素质就会普遍降低,那里的经济就不能发展的简单道理一样,世界各国的竞争,实际上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劳动者素质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教育的竞争。中国近来推起的一波波教育教学改革的浪潮,其目的就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力图通过科教兴国来实现民富国强的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和几代中央领导都十分重视中国教育的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条必由之路。《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实事求是地提出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要求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框架。并提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的战略思想。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继续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他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还指出: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仅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劳动者素质才能真正得到提高。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才能成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能取得成功,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二、发展教育必须依法治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确立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使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我国在校大中小学生约有2.5亿人,再加上全国的教师队伍,我国直接在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将近有3亿人,按3亿个家庭人口计算,我国约有近十亿人口的日常工作和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影响,中国的教育真可谓是世界上参与人数最多、受关注人数最多的事业之一。如何让10亿人“安居乐业”,让教师静心从教,让学生安心学习,让学生家长放心工作,这将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早日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国家出台的一系教育法规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规范学生家长的监护行为,规范全社会的助学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依法治教。努力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民富国强、“天下太平”。

三、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

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之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学校教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基本局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近20年来,我国的教育形势发展不容乐观。如素质教育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全社会对教育的基础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很大程度上还由于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我们充分认识到学校教师、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工作中的影响及其特殊地位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学校教育对于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战略地位作用,我们就会意识到依法治教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系统工程,依法治教迫在眉睫。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学校教育和管理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碰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人们头脑中一些根深蒂固的旧思想、旧观念的顽固和僵化,更是严重影响着我国教育法制化的进程,必须尽快加以改革和补充完善,使之进一步达到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要求。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依法治教,未必有法可依,使得学校教育及管理出现混乱情况,学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缺少应有的依据。例如政府不按规定投入教育经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由谁来担责?监护人不按规定送其子女就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正确认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如何正确判定学校有无过错责任?等等。对以上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依赖,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效力。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保护学生安全,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儿童、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群体,学校是儿童、青少年最为集中的地方,特别是随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的丰富和活动方式的改革,以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增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也增加了发生学生伤害的可能性。目前,由于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解释外,尚无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因此,一方面对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方的责任认定、事故处理途径、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等缺乏明确的依据,给伤害事故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其二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使学校难以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而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容易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往往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在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第三是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难以明确自身职责。有些学校因为担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取消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应努力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使依法治教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依法治教需要司法公正

8月,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了《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9月1日在全国实施。《办法》主要出台了“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和“十一种伤害学校担责”;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关系,明确了学生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地位的对等性。《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各地引起了不同程度的反响,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为推动依法治教的进程增大了新的动力。有人说《办法》的实施,将给依法治教真正带来“春天”,还有人说它是黎明的曙光――法制的“艳阳天”即将到来。一段时间,媒体聚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青年报》、《中国教育报》、《新民周刊》、《中华网》、《新华网》、《楚天都市报》、《新闻晚报》等纷纷评说:“人身伤害有法可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7年等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起争议,学校定心家长皱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起实施,校园悄现‘保险热’”……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地方,一段时间以来,怎样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成了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和感到头痛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学校,往往强调自己作为社会教育机构较其他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与自己一样同样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在校内甚至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更为关键的是,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之前,学生与学校这一对特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多为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指引和可操作性。因此,一旦发生问题,双方之间往往共识少、分歧多,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现行法规的细化规定和有效补充,它具有适用范围广、内容详实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出特点,在实际应用中便于理解、形成共识、便于实践,有利于化解矛盾,能起到规范、约束等法制化的积极作用。可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依法保护学生权利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的要求,符合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是真正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但是,由于《办法》还只是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等全国性的根本法律相比较而言,属于下位法,其效力就存在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2、加强学习,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依法治教首先要加强学习,要与时俱进地转变观念,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治教不仅是教育工作者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工作者的任务,它更要依靠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和共同参与。其中,各级政府能否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关心教育,切实把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正落实是依法治教的关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因此,社会各届人士都要加强学习,提高正确认识,增强法律观念,要努力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共同创造一个依法治教的良好环境,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真正实现依法治教发挥积极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的良好氛围,自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3、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正如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一样,司法公正同样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

权利的最后屏障。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都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在关于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使得发生事故之后不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即使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进行处理,也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而很难做到公正司法,很难让几方当事人都能够心服口服,进一步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如今,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各样事故发生也千奇百怪,那种想仅凭法官个人的能力就要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未免有些强人所难。因此,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只有真正实现有法可有依,才有可能做到司法公正。当学生在受到人身安全的伤害时,当学校的权益遭到损害时,我们才能拿起法律武器,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特别是当前我们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将使我国的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必须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更强大的效力性,真正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教保驾护航。因此,为了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司法公正,我们要坚持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司法制度的改革;要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对其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发挥教育法规在依法治教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迅速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予以保障,而依法治教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司法公正。只有这样,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才能实施,富民强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二年十二月

参考文献:

1、李景舒编著《教育法规选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

2、陈远清主编《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年

3、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应用指南》,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

5、《法律图书馆》网站

篇8:剖析自己所引发的思考论文

剖析自己所引发的思考论文

摘要:面对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任其发展。在教育的芳草地上,不能一方暴风骤雨,而一方又晴空万里,要普降甘霖,润物无声。

关键词:导师,朋友

发火是教师最无能的表现,而最近又接连发脾气,甚至自己都怀疑自己是否还能胜任教师的职业。虽然在教学上表现得挺出色,能够做孩子们的导师和朋友,在教学中把主体地位还给孩子们,让孩子们有所得,是个合格的教书匠。但接连的几次冲动给育人事业画上了几道浓浓的败笔,静坐思己过,受益非浅,为以后的教育教学事业敲响警钟。

上次,因为医药箱事件,我打了李全一巴掌,为此,我自责、难过,并向孩子道了歉。发誓这样的错误永不再犯,可今天我又一次犯了同样的错,而且同样是对李全同学。第二节一上课,同学便向我反映,说李全狠狠的打了张卓同学一个耳光,看着张卓同学火红的半边脸,我便有些气恼,但一直控制反……绪,只想调查一下原因,也许当时我过于严肃,我反……全是怎么回事,他却只字不答。一分钟、两分钟……我终于忍无可忍,的对他恶语重伤,并说他简直是流氓……他哭了……回想起那情景,真感觉自己不配作教师,更不配享受阳光下最光荣的职业这一称呼。也许那一刻在学生心中,老师就像老虎一样凶,而且不讲道理,根本不考虑学生当时的感受,也许他早被老师的威严吓坏了。

都说孩子犯了错误,上帝都会原谅。

孩子犯错是他们的天性,而且不能用大人的标准去衡量孩子们的.世界,更不能跟孩子寻找心理平衡,因为没有哪一个妈妈会和自己的孩子计较是非,只要让孩子能够辨别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并拥有一颗善良美好的心即可。

不知道我对李全同学的伤害有多深,如果可以挽回,那么我宁愿不惜一切。我也曾经是孩子,也曾经犯过错误,也曾经感受过那种恐惧和无助,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不会再这样冲动和无知。我要时刻提醒自己我的工作是引导孩子们认识美与丑、真与假,并知道该怎样去做,而不是用威严压制学生。也许老师的一句话,一个动作,甚至一个眼神,都会影响学生的一生。虽然作为教师的一生,放弃一两个学生不是新闻,但对被放弃的学生来说,那将是一生的命运,甚至更多。

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许久了,但在我的脑海中却仿佛发生在昨日,因为我无法忘记因为无知和冲动所带来的伤害。那么在孩子稚嫩的心灵深处,又将留下怎样的烙印呢?我不能想象。这件事就像警报一样经常在我的耳边鸣响,告诫我应该怎样去做。教育更多的是心与心的撞击,只有用心才能擦亮理想的火花。如果每位教师,面对学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不是把他们当作负担处理,而是能够运用恰当的方法,把它们当作教育的素材,通过冷静思考,把脉开方,针对问题展开教育,让孩子们真正认识到错误,并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现代教育人们追求的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口号喊得很响,但当真正剖析自己的教育行为时,又有几人能够做到问心无愧呢?当然,这一矛盾与现行的教育体制是分不开的。现代教育要求要新、要活、要改、又要分,几乎没有给教师们喘息和失败的机会。是的,教师们都在改革,但不管怎样改,大部分教师还是要保证质量,保证高分,在这两个保证下,许多的改已经失去了意义。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于孩子的培养和塑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要求教育者既要有信心又要有耐心。学生成绩却是立竿见影,容易考察和体现的,而且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考核学生和教师的重要手段,为课程改革的进程设下重重障碍。值得教育家们思考。

面对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既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任其发展。在教育的芳草地上,不能一方暴风骤雨,而一方又晴空万里,要普降甘霖,润物无声。只有这样,若干年后,祖国才能收获茁壮的栋梁之才!

篇9:SARS引发的对经济发展战略的思考

SARS引发的对经济发展战略的思考

SARS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倍受关注,国内外众多的相关机构都进行了分析与预测,从不同的角度对今明两年的经济发展提出了建议,这些研究成果对适时进行宏观调控有积极作用。应该注意到SARS像一面镜子,它能照出我们发展中应重视的问题,SARS又是试金石,它对我们的经济工作进行检验和评判。如果我们能从SARS所得到的新启示来深化对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思考,那是非常有意义的。从战略上看,才会逐步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而且特别提到要惠及13亿人民,经过这次抗击SARS,对十六大的精神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应该把它体现在对经济发展战略的提升上。

一、SARS所反映的人民需要

(一)人民非常需要生命安全保障

在全国总体上实现小康之后,人民最关心的事物是什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刻内涵是什么,在抗击SARS的斗争中,从重视生命健康的强烈愿望中反映出来。人民甚至理解为这是政府职能的集中表达,是国家内涵的最重要的构成。党和政府采取果断措施,领导人民万众一心取得抗击SARS的胜利,对此人民是拥护和满意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薄弱,反映出公共卫生管理这种关系全民生命健康事业,过去未能从战略高度给予应有的重视。

传染病既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其传染和扩散还有可能影响公共对政府应急能力的信心,导致不良的经济后果,并可能动摇社会的稳定。持续快速的经济发展应伴随着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保障能力的增强。从这次SARS之后,我们应明确这是对经济发展的质量检验和评价的最重要标准之一。

美国的公共卫生系统被公认为是世界最领先的系统之一,但是在美国的疾病预防方面仍存在控制能力不足、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缺乏、疫苗研究能力萎缩等重大的缺陷。SARS提醒我们要结合国情建立起一个能基本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体系包括公共卫生系统、医疗保健系统、医疗、医药市场系统以及居民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及公共卫生道德的建设。

(二)人民关注生活质量

国际上相关研究表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生命健康,抵御疾病的基础,是维护自身免疫功能的前提条件。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卫生安全和饮食等广泛的生活领域提出新要求。

在抗击SARS中,人们注意改善卫生环境,开始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对社区赋予了新功能;对水、电等公共系统提出了新要求;对居住条件有了新眼光,特别是对食物的卫生标准和检疫要求倍加关注。这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未来的投资方向都会产生新的影响,人民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战略的确定。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我们过去普遍消费的食品用现代标准要求有许多是不合格的,甚至对人体是有危害的,如化肥、农药、催熟剂、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农产品,不仅影响当代人的健康,而且影响着下一代再下一代人的体魄和竞争力,为此,我们已经付出还有可能付出沉重代价。在抗击SARS过程中人民对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倍加关注,对食品绿色化的程度也非常关心,甚至对饮食结构也正在做进一步的理性思考,随着SARS病源的揭示,会对居民消费结构产生影响。

(三)提高了对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SARS病毒为什么首先在中国制造传染病并传播扩散,而且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广东省首发,使人们有许多思考和联想,首先想到的是生活方式和饮食的特点,其次想到的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那些从自然界捕捉的动物甚至是国家保护动物成为“美味”的“新时尚”的不良影响。

SARS提醒人们,如果我们再不重视可持续发展,不要说下代人,连本代人的生命安全是否能得到保障,本代人的需求是否能继续得到满足都有可能成为问题。更多的人们认识到应承认自然界的地位和环境保护的不可忽视,把它同经济发展一样提高到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的地位;承认自然界和环境质量的价值,可能要改变我们的生产模式、生活方式和谋生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迫切要求着重解决影响生活质量提高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如社会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公共安全等问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法满足工业化社会中人的全面发展所提出的新需求,改变中国人民的生活――改进由于地域差异、经济地位和贫富差异的约束,给所有中国人以平等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发挥才干和实现抱负,促进国家富强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有专家指出:“人类在自然界中与病毒是长期共同存在的,都在进化中生存。人若是自然界的入侵者,病毒就会是人类基因的入侵者”。这种深刻的看法,值得我们思考,当我们能够爱护自然界时,那么病毒就可能不再那么容易入侵我们。可持续发展、绿色化并以此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我们应有的战略选择。这其中会有一批新型的产业兴起,在促进人民健康的同时,带来经济的繁荣。

(四)“平等”与“透明”得到人民拥护

我们取得抗击SARS的胜利,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是出于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同时,与抗击SARS的正确指导思想和措施是分不开的。

在恶性传染病――SARS面前,国家确定对所有疑似或确诊病人,无论地位和经济条件如何,都平等对待,对隔离区的居民也是一视同仁,国家对医疗费用包下来,使患者本人及其家属在医疗保障上无后顾之忧,这种做法,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和国际舆论的赞扬。中国在抗击SARS中的做法表明“对任何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党和国家对每个人民生命的尊重、善待和保护是一视同仁的,它体现我国对人权的最基本的准则”。这种战略思想和行动,得到人民的爱戴与拥护。

对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安危的重要事件的观念改变得到人民的拥护。过去有些事情不让老百姓知道,由政府来把握着。现代社会不允许这样做,关心人民切身利益的事,老百姓有知情权,同时,现代有些事件像“SARS”不告诉老百姓就控制不住也控制不了。在政策透明上,过去所以做的不尽如人意,说到底是观念问题。这次“SARS”的透明,既得人心,又受到世界的赞誉,从政策透明的角度看是件大好事。

(五)人民从生活角度关注保护自身免疫力

世界医疗保健观转向注重整体医疗保健和提高人体自身免疫力,在抗击SARS过程中,使人们感受到提高自身免疫能力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由于疾病形态的转变,人类疾病谱的变化使得化学合成药和抗生素的适用范围面临挑战,世界范围天然植物药发展加快,西方发达国家对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植物药的重视值得我们关注。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被更多的医疗实践证实,进一步说明我国中西医结合方针的正确性。

一些医学研究的成果说明,饮食对健康的重要。一位著名的美国医学博士曾讲“每天我们所吃的食品,1/4是来维持我们生活的,而3/4是来维持医生的生计”,尽管我国饮食结构与美国不同,但达到小康初始标准之后,高肉食、高脂肪的态势以及不良的生活模式

,应引起我们对改善饮食结构的重视。科学的饮食引导,有助于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人体免疫系统的改善。SARS期间明显地反映出人民从饮食结构改善上保护自身免疫力。这方面也要求政府加以引导。

重视提高人体免疫功能的工作,这虽不是短期的事情,但现在强调很重要、很必要,因为人体的免疫系统是我们健康的最好、最重要的护卫者。有关专家在SARS期间提示人民:“增强我们自己免疫系统,是最好的预防,就是感染了SARS,如果免疫系统够强,没有其他严重疾病,没有用使免疫力下降的药物,病情不一定出现,或者容易好”。“人们主要靠健全的免疫功能维护人体健康”,这在发达国家已是共识,我们却不够重视,SARS所以在我国得以扩散,可能与此有关。其实人的免疫能力本来非常强,比任何药物都强很多,提高免疫系统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健康的饮食、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别是不能乱用药或过量用药,有些药对免疫系统是有损害的,需要予以严格规定和管理。

(六)科学技术抗击SARS能力不足

SARS是21世纪攻击人类的新疾病,我们对它不了解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作为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是否有迅速对它揭秘的能力。恰是在这点上反映出我们科技战略的欠缺。

在抗击SARS过程中,中国科学家和医务人员一样做出了贡献,取得了可喜成果。但我们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没有应有的技术储备和装备,对科学工作条件形成制约。应该说这可能不都是财力和科研水平问题,而更多的是管理和对科研重点的选择问题。

(七)政府面临新型传染病挑战

“受全球化、现代医疗实践和农业活动导致的不良后果、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以及环境因素的影响,传染病已取代来自敌对国家直接的军事威胁而成为国际社会及各国政府面对的严峻挑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危机管理研究中心报告。。

●人类安全已经成为21世纪社会所面临的新威胁。在这种背景下,安全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人民个人安全,这就要重新考虑国家的安全体系。个体安全既取决国家的整体能力,又取决于人民个体的生活质量。

●传染病特别是像SARS这样的恶性传染病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甚至生存权利,它的传播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和考验政府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各种各样的新疾病治疗情况表明,现代医学(指西医)对它们日益无能为力,尽管现代医学本身还会进一步发展,但由于其理论体系的局限性,促使人们对传统医学的重新重视。

●人类面临的这种挑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去的一个世纪,人类对全球生物圈的严重破坏。

●由化肥、农药、催熟剂等培育的“石油农业”增强了来自食物的危险。现代养殖业所使用的饲料、动物用药的选择也通过肉类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上述的情况表明,21世纪袭击人类的恶性传染病可能不只是SARS,还可能会有新的也许是更严重的传染病出现,对此我国应做充分的准备。而且准备不仅是应对恶性传染病本身,更应消除产生它的根源。

从SARS本身、SARS产生的原因、SARS所带来的联想来看,要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持续稳定发展需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提升的高度来进行思考,这正是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二、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建议

(一)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重塑我国经济发展战略,这是我国“十一五”规划工作的核心

以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标志,中国经济发展进入重视人的发展需要的新阶段,以此为基础重塑经济发展战略: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基本的,对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大国而言,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也是必要的,新战略的重点是要围绕发展的目的,是要惠及13亿人民,要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来发展经济,这不仅是指导原则而应体现在各项经济工作中。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是新战略的特点,为此要确定经济发展的新的评价标准,不再过分要求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而是要适宜的经济增长速度、良好的经济增长质量以及对经济发展目的达到的程度。以此为主导制定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战略。

(二)重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在中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走出温饱阶段达到小康起始标准之后,就从主要关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到主要关注提高生活质量的新阶段,这一特点要反映在我们的经济工作中。生活水平是指社会提供给广大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居民物质需要的满足状况,主要用人均收入等指标来衡量。生活水平只是生活质量的一个方面,生活质量则全面、综合地反映了居民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既包括物质生活需要;也包括精神生活需要,必须使用包括人均收入、卫生与健康、安全保障、文化教育、环境状况等在内的综合指数来衡量。

或者说,生活质量是用来反映居民需要满足程度的一个概念。它既反映人们的物质生活状况,又反映社会和心理特征,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包括了居民生活需要的各个方面,如衣、食、住、卫生与健康、就业、社会秩序、安全健康、公平、自由、满意感等等。我们选择重视居民生活质量是经济发展战略在以人民生活需要满足程度上的提升,是后小康或富裕小康社会人民的生活特征。生活质量从宏观角度而言,是指居民总体的全面发展程度;从微观角度而言,主要是指居民及其家庭生活需要的满足状况。从近期国际上有关公共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治看,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本身是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自身免疫系统最好的保障措施。

(三)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主导的工业化模式

我国已确定可持续发展作为21世纪议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21世纪议程的发展中国家,但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却未能认真贯彻,我们的经济发展付出了很大的生态和环境的代价,“病毒对人类的侵害是人类对自然侵害的回报”。建议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为主导的工业化模式,其内涵为:

――我国正处在继续工业化的阶段,并选择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即用信息化提高工业化的效率,降低工业化的物耗、能耗。

――提倡节约能源的工业化模式,决不再重复某些发达国家传统的工业化的老路。如美国工业化时期,其人口占世界6?7%,而使用的能源和资源却大大高于这一比重,造成了沉重的环境负担,同时,造成了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使得结构调整付出了很高的代价。

――保持或提高现有的生态水平,在此前提下尽量把对环境的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而且要治理达到环境标准。

――在原料、生产、产品、消费、回收、废弃处理的各个环节中进行严格的环境指标控制。

――把可持续发展与工业化联系结合起来,并以此作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基础。

――保持生态、保护各种资源,特别是水资源,为人民创造良好

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并使发展得以持续。

――在工业化中提倡循环使用、回收再用、重复利用。扩大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范围,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工业化中大力采用高新技术、新能源技术、运用技术、特别是清洁生产技术,并结合国情进行创新。

(四)提高我国产品的绿色化水平

提高我国产品的绿色化程度既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又是认真贯彻环境标准,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打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的需要。

――大力发展有机食品产业

有机食品是国际上通行的环保生态食品概念,它要求在生产和加工中,不使用任何化学农药、化肥、化学防腐剂等合成物质,有机食品比国内通常讲的绿色食品的环保标准更高。可以说有机食品是绿色食品中质量最高的一类。

我国的有机食品尚属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经过认证的有机食品有茶叶、蜂蜜、奶粉、大豆、芝麻等上百个品种,其中一些产品已销往美国、加拿大、日本、欧洲。

从国际市场需求看,有机食品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消费趋势,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高于普遍农产品,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方向。由于对生活质量的重视,国内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需求也正在上升。

由于SARS引发的对生命健康的关注,中国有机食品需求有可能快速上升。这是因为今后会有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能够营养免疫系统的,只限于天然植物食品,特别是有机天然植物食品。

――以环境标志为引导,提升工业制成品质量

建议在有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中,开展环境标志的认证工作,成熟后逐步推广。以环境标志为引导,提升工业制成品质量。

“环境标志”是为用户提供产品对环境友好信息而自愿增加的标志。虽然“环境标志(绿色标志)”是相对的,但它们适应人民对生活质量要求的需要,它包涵着生产对环境的保护程度。

――逐步推选ISO14000标准,促进我国产品的环境友好水平

ISO14000系列环境标准作为一套科学有效的环境管理标准,实施它已成为国际潮流,在我国要尽快配置环境管理的硬件设备和完善各种法规,积极推选ISO14000,使相关企业的生产符合国际环境标准要求,以适应我国人民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而且有利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政府有关机构指导企业将ISO14000系列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以此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发展战略提升。

――为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应参考国际规范,建立自己的环境壁垒体系

坚持禁止严重污染环境产品,包括危险废弃物和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加强进口商品检验和检疫力度,防止危害人民安全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

(五)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系建设列入国家安全体系

由于新型的突发的传染病对全球的威胁,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在考虑重建国家安全体系,这其中特别提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体系在国家安全系统中有重要地位。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结论是“传染病已取代来自敌对国家的军事威胁而成为国际社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对此我们还应深入研究得出自己的结论。但已使我们认识到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系已是刻不容缓。同时,众多的研究也表明,SARS并不是最后一个新传染病,人类还可能面临新的传染病的挑战。

在我国建立应对突发传染病的公共卫生系统有相当的难度,因为我国的公共卫生系统本身还不健全,甚至连基本医疗保障尚未普及。要建立起包括发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资源和责任,并贯穿于整个公共卫生系统有相当难度,因为我们尚未形成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有资源显示,美国每年花在传染病上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约为1200亿美元,但他们只不过有2亿多人口。因此建议国家组织力量在抗击SARS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济结合国情,对我国公共卫生系统进行规划和设计,进行方案比较选择确定,与此同时抓紧时间推进有关基础性工作。

(六)强化中西医结合方针的贯彻

医疗卫生体系特别是公共卫生系统最重要的功能评价指标在于它的公众化程度和覆盖率。当前发达国家在医疗保障上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不堪重负,高额的日益上升的医保开支,使人们怀疑它的可持续性。这也是一些国家的政府关心植物药和我国的中医药的原因之一。

我国由于有中医药这个宝库,保障了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我国从未流行过导致几千万人死亡的传染病,像印度和欧洲那样,在这次抗击SARS的斗争中中医药显现出优势和潜力,也证实用中医药治疗比西医药要便宜很多。

世界权威机构的研究表明,现代医学(指西医)及其相关实践活动的有些方面,削弱了人们对病毒和病原体的抵抗能力。现代医学(西医)研究的性质和方向也发生一定程度的偏差,越来越多地试图完全消除(而不是控制)微生物,这样可能造就出对人类危害更大的微生物。为抵抗病毒而过度使用抗生素及其他化学药物,以及在动物身上使用抗生素,导致出现高抗性的“超级病菌”等等。尽管科技进步,会有利于缓解各种传染病的危害,也会促进西医药的发展,但现代医学面临的挑战,促进了世界范围的转向自然疗法植物药和中医药。

要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用多种手段,中医药与西医药各有特点,不能相互替代,中西医结合是方向。尽管我国确定了中西医结合方针,但实际上仍是西医药主导,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医药优势的发挥,要从体制、制度和组织等多方面解决。

建议国家组织中西医有关方面联合制定中西医结合规划。建立完善中医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并纳入国家公共卫生系统中,我国医疗管理体制为此要进行调整和改革,整合有关科研工作并建立中西医专家系统等。

加强中医药的基础研究工作,既要研究中医,又要由中医进行研究。把中医药研究与现代生命科学、基因科学、分子生物等结合,争取有大的突破。中医理论也应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与时俱进,探索中西医结合的多种方式和途径。通过中西医结合对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健康做出贡献。

(七)缩小差距从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做起

世界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面对原有和新形成的发展之间的差距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一国的长治久安有重要意义。发展差距以各种形式表现,可用各种相应指标衡量,如发展水平差距(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收入水平差距(用人均居民收入)、社会保险差距(用社会保障程度)等等,从这次SARS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共卫生安全差距值得重视。

差距的缩小是长期而艰巨的过程,甚至有的外国学者认为一国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以上,才能进入缩小差距特别是缩小以人均GDP所表示的发展差距的时期,否则效率和国家竞争力就要受到影响。但从我国发展战

略要求看,从中国国情看,从社会主义性质要求看,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看,缩小差距的工作现在应开始,就应有所作为。当然现在就开始缩小各种差距是不现实的,有的差距还可能会扩大,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差距是应该着手缩小的。

公共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生命安全,保障全体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公共卫生体系的覆盖率是对公共卫生系统最重要的检验。公共卫生普及乃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保障水平差距大,影响整体公共卫生的目标难以达到,像SARS这样的传染病或是恐怖分子的细菌袭击,需要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才有可能防范或抗击,因此,建议缩小差距从公共卫生保障做起。

公共卫生体系与医疗体系,医保制度、社区功能、救助安排等都密切相关。公共卫生工作涉及相关方面的改革,重塑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是卫生改革的重大战略抉择,公民生命安全、生命健康和社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改善程度是人类最重要发展目标。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乃至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基础。选择这样的卫生战略,就意味着政府要投资人民健康与消除健康贫困并引导市场投资于人民生命健康事业。也就是说明确提出缩小差距从公共卫生做起。

(八)科技发展战略应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作为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有了很大的进步,对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但从SARS期间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科技发展战略需要提升。人民生命健康的科研工作未能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在抗击SARS中表明,在关系人民生命健康方面科技基础的薄弱。

如,P3实验室又称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是国际上通用的可对病毒进行培养和分离安全性实验室。它最大的特点是拥有一个负压实验室――单位面积上,其内部压力小于外界的压力,使得外界物质可以进入,内部物质却无法外泄。抗击SARS需要这样的实验室,但我国却一个也没有。为了能够满足当时检验检疫工作对病毒检测的需要,特别是研究和检测SARS冠状病毒的需要。用很短时间内在北京就建成了一座建造设计非常严格的P3实验室,说明我们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只因未列入工作日程。

SARS表明我国在保卫人民生命健康的科研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基础装备和技术平台水平方面与国际上有很大差距,不适应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需要,迫切要求提升科技发展战略。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作为重要任务,安排科研计划和科技工作,促使科技战略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九)关注新的消费热点促进形成持续的有效需求

SARS引发城市居民生活观念和消费行为的变化,出现了若干新的消费热点,有些与疫情直接有关的商品如有针对性的预防药和疫情期间的防护用品,在SARS后可能会下降但有些消费热点有可能会形成新的有效需求。

抗菌消毒用品可能会因对环境卫生的重视而会比SARS前销量上升;对高品质或符合绿色标准的食品销量上升;对住宅消费要求有所提高,由于家庭活动的新体验对住宅的品质及空间结构有了新要求;对网上购物和电子网络娱乐的需要增加;由于独立交通工具的重要性,对汽车消费有所增加;对居住的地域空间选择有所变化,重视环境因素和小区功能,等等。总之,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已经体现在现实的消费上。有关部门应关注这些情况,并进行跟踪分析,加以引导促进将一些消费热点转变为持续的有效需求。它有可能促进住宅、汽车、电信、高品质食品、抗菌产品与设备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SARS期间节省了不少旅差费和会议费开支,通过电信或是网络方式解决了,这给我们精简会议改革办公方式以启示,应认真总结,把节约下来的财政开支用于发展教育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取得了抗击非典的伟大胜利,SARS对今明两年经济的影响是容易克服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对SARS引发经济发展的战略思考加以重视,提升经济发展战略,这正是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需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是经济发展战略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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