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乘风”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 目录
篇1: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的绩效管理,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的绩效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本条例所称绩效责任单位,是指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众参与、协同推进,注重实绩、奖优罚劣,持续改进、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
(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批准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规划,审核和调整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规范、协调各类考核事项;
(三)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绩效管理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的范本;
(六)和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以下统称绩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上半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绩效信息的动态跟踪、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管理规划应当报绩效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是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
(二)履行主要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总目标和主要指标;
(三)影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方法、措施;
(五)和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具体目标及其考核或者评估标准;
(三)措施和进度;
(四)财政资金需求;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应当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目标有不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并进行协商,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
年度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由绩效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评估,督促绩效责任单位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年度绩效目标的执行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同级绩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关系民生或者需要较大财政资金投入的事项实行专项绩效管理。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按照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评估。
年度绩效评估可以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评价、特色评估等方面实施。
篇2:《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全文
2016《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全文
(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的绩效管理,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的绩效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本条例所称绩效责任单位,是指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众参与、协同推进,注重实绩、奖优罚劣,持续改进、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
(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批准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规划,审核和调整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规范、协调各类考核事项;
(三)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绩效管理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的范本;
(六)和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以下统称绩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上半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绩效信息的动态跟踪、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管理规划应当报绩效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是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
(二)履行主要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总目标和主要指标;
(三)影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方法、措施;
(五)和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具体目标及其考核或者评估标准;
(三)措施和进度;
(四)财政资金需求;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应当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目标有不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并进行协商,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
年度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由绩效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篇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的绩效管理,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的绩效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本条例所称绩效责任单位,是指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众参与、协同推进,注重实绩、奖优罚劣,持续改进、提能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
(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批准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规划,审核和调整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规范、协调各类考核事项;
(三)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绩效管理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的范本;
(六)和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以下统称绩效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上半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绩效信息的动态跟踪、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管理规划应当报绩效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是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概述;
(二)履行主要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总目标和主要指标;
(三)影响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关键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方法、措施;
(五)和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具体目标及其考核或者评估标准;
(三)措施和进度;
(四)财政资金需求;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应当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绩效管理机构认为年度绩效目标有不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并进行协商,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
年度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由绩效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年度绩效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报绩效管理机构审核。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调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评估,督促绩效责任单位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年度绩效目标的执行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情况通报同级绩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绩效管理相关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绩效责任单位,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关系民生或者需要较大财政资金投入的事项实行专项绩效管理。
第四章 年度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按照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评估。
年度绩效评估可以从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评价、特色评估等方面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对照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规定报送绩效管理机构。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对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未完成目标及其原因,改进措施和计划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对绩效责任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目标考核按照绩效责任单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专项工作责任单位考核、绩效管理机构检查考核和反馈、复核审定等程序进行。
绩效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相关事项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向绩效管理机构提供职责范围内与绩效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
绩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绩效评估专门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部分绩效目标开展专业测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将绩效目标考核结果告知绩效责任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
绩效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绩效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绩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社会公众对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征求意见。
对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所确定的重点工作,绩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专项社会评价。
绩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评价意见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机构每年度组织市和区、县(市)领导人员对本级绩效责任单位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责任单位申报的特色项目、创新项目和创优项目进行特色评估。
特色评估按照绩效责任单位申请、绩效管理机构审核、第三方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机构对目标考核、社会评价、领导人员考评、特色评估等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绩效评估结果。
篇4:《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明年生效
年底了,各单位都在忙于今年的总结和明年的计划,明年要做啥?预算多少?怎么执行?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以前,总有一些单位忙于应付,但今后就不行了。明年1月1日生效的《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对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的制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都要有相应方案。
绩效管理规划及年度绩效目标怎么制定?
根据《条例》,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期限为五年。
“绩效管理规划的制订,要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以及与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相关的目标指标都纳进来。另外杭州将举办G20峰会、亚运会,我们还考虑设置一些有助于提升杭州城市品质、管理水平的项目,推动打造规范化、精细化、高品质、高绩效的公共治理和政府服务的‘杭州标准’。”市考评办(市绩效办)主任伍彬说。
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将成为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年度绩效目标的制定是一门“大学问”,目标的制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要让部门“跳一跳才能摘到桃子”,为此市考评办专门建立指标库,把市委全委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指标,历年下达的部门目标以及国内同类城市同类工作的指标都一一保存在数据库,将此作为制定目标的`重要依据。
为引领市直单位争创一流、走在前列,市考评办还专门设置了挑战指标,共下达42项挑战指标,这些挑战指标横向比要求在国内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地位,纵向比要求与自身最佳指标有显著增长;20还首次将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污染物减排”“经营性用地做地面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类恶性案件万人发案率”等5项指标,列入关键性挑战指标,要求在横向比较上优于对标城市或指标在国内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地位(前3位)或进位显著(大于3位)、纵向比较上与自身最佳指标有显著增长(一般不低于10%),充分体现挑战性、先进性。
年度绩效目标在制订的过程中还与财政预算紧密关联,现在杭州财政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自动对接到“数字考评”系统,这笔资金的安排是否合理,使用过程和效果如何,都会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年度绩效目标下达后不能随意调整,一些重点工作项目确需调整,还要报市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实施调整。
绩效目标制定的整个过程周密严谨,都借助信息化系统来实现。绩效管理机构和绩效责任单位商讨制定目标的过程在信息系统中全部作“留痕”处理,可以追溯谁在什么时间作了什么样的改动,避免推诿扯皮。
绩效管理拒绝“拍脑袋”
根据《条例》,绩效责任单位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和制定年度绩效目标,要通过部门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专业事项,应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年度绩效目标时,会秉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初步审定的绩效目标通过“杭州考评网”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下达后的年度绩效目标,则常年挂在网上,接受公众的“对标”。
专家说法
篇5:《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明年生效
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陈国权教授
年度绩效目标的制定是开展绩效管理的逻辑起点。杭州市考评办在全面落实好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同时,通过梳理分析各部门职能定位,认真提炼反映单位主要职能的绩效指标,形成了可持续跟踪的职能指标,特别可贵的是能把老百姓反映的意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整改目标下达给责任部门,为实施绩效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改善杭州的城市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杭州综合考评和绩效管理是一项科学性强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好制度。(
篇6: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施行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施行
这又是杭州的一个管理创新: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
近年来,杭州专门成立了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在政府绩效管理中坚持以问题和民意为导向,推进了治理现代化,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整治庸官懒政有法可依,必将对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简政放权、提能增效起到推动作用。
一部《条例》,20年的探索
出台《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改进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治理现代化。
杭州绩效管理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已经历了三次跨越:
早在2000年时,杭州在全国率先推出“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以根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机关综合征,促进机关作风转变,由此迈出了社会公众评议党政机关绩效的关键性一步,实现了从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向满意不满意单位评选的`跨越。
2005年,杭州又将目标责任制考核与满意评选活动(社会评价)结合,对市直单位实行综合考核评价,实现了从满意不满意单位评选向综合考评的跨越。
2011年6月,杭州被列为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城市,并进一步优化指标体系、目标考核、创新社会评价、做实创新创优、加快法制建设,完成了从综合考评向绩效管理的跨越。“现在是时候把这么多年积累的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和立法层面了,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绩效管理工作持续地、深入地推进下去。”市考评委(市绩效委)主任伍彬说。
公众参与,有了立法保障
《条例》共分七章,内容涵盖了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过程管理、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绩效问责等。其中亮点纷呈,公众参与、治庸治懒治散等内容频繁点击眼球。(下转A3版)
为保障社会公众参与,《条例》第16条规定,绩效责任单位在编制绩效管理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绩效管理机构在审核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绩效考评,杭州早已有了实践——
杭州市政府绩效管理采用“3+1”的模式,分别从社会评价、目标考核、领导考评和创新创优四个维度。以对市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绩效考评为例,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社会评价占50分,重点考评各单位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办事公正和廉洁自律,工作实效和社会影响”。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管理、编制管理、奖励惩戒、领导人员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年或者次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升职。连续三年以上不合格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
也就是说,政府该做什么、怎样做、做出什么效果,政府工作效果该由谁评价,公众也有话语权。
专家视角:
公众参与的绩效管理推进民主治理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将绩效管理工作固定下来,这对社会管理有怎样的意义?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余逊达教授是长期关注杭州综合考评与绩效管理的专家,在他看来,杭州市绩效管理注重公众诉求表达,凸显公众在绩效评估中的主导地位。
“杭州通过多年的实践,建立了一个覆盖社会各阶层的参评代表数据库,能多渠道、宽领域地发动公众参与,同时又注重公众诉求回应机制的建设,建立‘评价-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和绩效分析治理诊断调查机制,有效地发挥了绩效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共治理水平。” 余逊达说。
他还认为,杭州的绩效管理是一个比较有效地将公民参与(民主治理)、科学治理与规范化治理结合的案例,不是单纯的绩效管理科学化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公民参与问题,而是在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改善地方政府治理的一个可行实践,将地方经验上升为一定理论高度,并回答体系性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 绩效管理实践浅析
★ 薪酬绩效管理标语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精选6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