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论文

时间:2023-02-03 04:12:02 作者:盛静鸣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盛静鸣”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论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

刘 辉

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总经理。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62号。

负责人张有为,大队长。

原告诉称,9月3日,在青岛精锻齿轮厂厂区内的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被告于8月13日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引起本次火灾的原因是由于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造成的,并且由原告负有直接责任。原告认为造成短路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由于其电缆像胶皮腐化严重造成,可能是电闸处的电线连接不合格所致,也可能是车间内留下的火种引发火灾燃至电缆而引起短路。被告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是在设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火灾事故责任,原告认为根据青岛精锻齿轮厂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所需水、电应由青岛精锻齿轮厂送至施工现场,所以原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超负荷用电问题,不应对火灾事故负任何责任。被告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经过详细、全面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并经过科学鉴定后做出的,并且经过青岛市消防局的重新认定,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之处。在原因调查中,被告首先通过对青岛精锻齿轮厂职工王东洋,保卫科长李启文,原告施工队长杨成森,职工郑明奎,于成相的询问,结合现场勘察,初步认定火灾是由于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超负荷短路打火引起,为进一步确定原因,被告于2012月中旬又专门派人到我国火灾技术鉴定的权威部门--沈阳公安消防局电路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科学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说明火灾就是由于电闸处线路短路直接造成。二、通过对原告经理王世,施工队长杨成林,职工李成相、代宾的询问,结合现场勘察,原告在失火当天下午至少使用了电焊机、搅拌机、振动泵等较大功率电气设备。通过对青岛精锻齿轮厂电工班长姜汉洪的了解,这些电气设备在工作时的电流肯定超过拓昆公司北门处空气开关的额定电流。并且通过对原告经理王世方,施工队长杨成林和青岛精锻齿轮厂工人主席耿孝先,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职工代宾的询问,得知2000年8月18日、8月26日该着火点位置曾因超负荷发生过短路打火。原告经理王世方,施工队长杨成森都清楚工地用电接线处的空气开关功率小了,并向齿轮厂提出过更换,并说,如果不更换的话,土地将停止施工,可风原告知道超负荷用电的火灾危险性。但是直到火灾发生时,该单位仍在冒险施工。三、关于现任认定,消防上火灾责任的认定分四种:一是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蔓延;二是间接责任,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蔓延负有一定责任;三是直接领导责任--四是领导责任--。本次火灾是由于原告用电超负荷造成,应负直接责任;齿轮厂由于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应负间接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9日,原告与青岛精锻齿轮厂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所使用的供电路线是从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东侧房檐下电闸处引入工地。同年9月3日16时左右,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被告即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全面勘察和询问了有关人员。同年12月13日,被告将电闸的引进线四芯铝电缆送往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熔痕。被告于2认定08月13日作出(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是由于该单位车间北门处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顶苇箔造成的;同时,并作出(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胶州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为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9月3日在胶州精锻齿轮厂施工期间,由于工地用电超负荷造成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侧外墙上电闸打火,引燃覆盖在车间顶上苇箔引起火灾,应对此火灾负直接责任,对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认定为间接责任。2001年8月28日上诉人向青岛市公安消防局提出了重新认定的申请,青岛市公安消防局作出了(青)公消重认(2001)第07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和(青)公消重责(2001)第05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被告(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书。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2000年9月3日青岛市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是原告使用的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顶苇箔造成的。被告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青岛市公安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直接使用人原告负直接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青岛胶州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胶)公消认(2001)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因该原因认定书已被(胶)公消认(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书所包含,并且不属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故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胶)公消认(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后原告青岛胶州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维持判决的原因如下:

第一、被告作为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火灾责任认定。本案中,被告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依法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程序,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确认了火灾事故责任。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确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该行为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先决条件,且其缺乏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是一种不成熟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上的可诉性,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此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对此不作单独审查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火灾原因,被告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依据现场调查情况,推断出火灾原因为超负荷引起短路起火。其依据科学、充分,结论适当。原告主张起火原因可能为是电线老化引起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

第四原告主张应由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的齿轮厂承担火灾事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对于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虽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对此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篇2: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论文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不可诉性分析论文

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总经理。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62号。

负责人张有为,大队长。

原告诉称,2000年9月3日,在青岛精锻齿轮厂厂区内的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被告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引起本次火灾的原因是由于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造成的,并且由原告负有直接责任。原告认为造成短路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由于其电缆像胶皮腐化严重造成,可能是电闸处的电线连接不合格所致,也可能是车间内留下的火种引发火灾燃至电缆而引起短路。被告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是在设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火灾事故责任,原告认为根据青岛精锻齿轮厂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所需水、电应由青岛精锻齿轮厂送至施工现场,所以原告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超负荷用电问题,不应对火灾事故负任何责任。被告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胶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经过详细、全面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并经过科学鉴定后做出的,并且经过青岛市消防局的重新认定,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之处。在原因调查中,被告首先通过对青岛精锻齿轮厂职工王东洋,保卫科长李启文,原告施工队长杨成森,职工郑明奎,于成相的询问,结合现场勘察,初步认定火灾是由于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外电闸超负荷短路打火引起,为进一步确定原因,被告于2000年12月中旬又专门派人到我国火灾技术鉴定的.权威部门--沈阳公安消防局电路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科学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说明火灾就是由于电闸处线路短路直接造成。二、通过对原告经理王世,施工队长杨成林,职工李成相、代宾的询问,结合现场勘察,原告在失火当天下午至少使用了电焊机、搅拌机、振动泵等较大功率电气设备。通过对青岛精锻齿轮厂电工班长姜汉洪的了解,这些电气设备在工作时的电流肯定超过拓昆公司北门处空气开关的额定电流。并且通过对原告经理王世方,施工队长杨成林和青岛精锻齿轮厂工人主席耿孝先,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职工代宾的询问,得知2000年8月18日、8月26日该着火点位置曾因超负荷发生过短路打火。原告经理王世方,施工队长杨成森都清楚工地用电接线处的空气开关功率小了,并向齿轮厂提出过更换,并说,如果不更换的话,土地将停止施工,可风原告知道超负荷用电的火灾危险性。但是直到火灾发生时,该单位仍在冒险施工。三、关于现任认定,消防上火灾责任的认定分四种:一是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蔓延;二是间接责任,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扩大、蔓延负有一定责任;三是直接领导责任--四是领导责任--。本次火灾是由于原告用电超负荷造成,应负直接责任;齿轮厂由于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应负间接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9日,原告与青岛精锻齿轮厂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所使用的供电路线是从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门东侧房檐下电闸处引入工地。同年9月3日16时左右,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被告即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全面勘察和询问了有关人员。同年12月13日,被告将电闸的引进线四芯铝电缆送往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一次短路熔痕。被告于2认定001年8月13日作出(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是由于该单位车间北门处电闸短路打火引燃车间顶苇箔造成的;同时,并作出(胶)公消(2001)第002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胶州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为胶州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9月3日在胶州精锻齿轮厂施工期间,由于工地用电超负荷造成青岛拓昆工程机件有限公司车间北侧外墙上电闸打火,引燃覆盖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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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引起电气火灾的常见原因分析认定及预防方法研究论文

引起电气火灾的常见原因分析认定及预防方法研究论文

当今社会,在电能作为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能源而造福人类的同时,因电能使用引发火灾(即电气火灾)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容忽视。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低压电气线路火灾十分突出,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又存在着对电气火灾分析、认定工作重视不够,技术防范措施落实差、研究不深入等问题。 通过研究低压线路常见电气火灾产生的原因、分析认定的方法和具体防范的措施,得到对电气火灾整体性分析研究的具体方法,提高人们对低压线路电气火灾问题的认识,促进我国线路电气火灾分析、认定、预防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一、引发低压线路常见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1.1热电厂生产设备概述

我公司现有三台75吨流化床锅炉,一吨90吨锅炉,两台发电机,一台12000kw背压机与一台18000抽凝机,同时,有17个水换热供热站房,提供对外供暖服务。低压设备众多,线路复杂,基于这一生产现状下,要想实现对低压线路电气火灾问题的有效规避,就需要在明确电气火灾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实现有针对性解决措施的落实。

1.2常见电气火灾发生的原因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短路。短路故障问题的发生是诱发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因为在发生短路故障时,电气设备在通电运行的.情况下,回路中的电流在瞬间突然增大,这就致使短路线路点的温度随之提升,进而在引发故障的同时,带来了电气火灾问题。第二,接触不良。在导线与用电设备进行连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操作不当或是客观环境的影响,致使线路产生接触不良的问题,而在通电之后,在回路电流的作用下,在接触不良的这一点上,会因局部高温问题的发生而导致线路的绝缘层受损,进而酿成火灾。第三,漏电。在低压供电线路中,线路绝缘皮难以避免的会因老化或是自然因素、外力因素的影响而被破坏,容易导致漏电,并且在漏电过程中容易产生高温、电弧、电火花,进而很可能借助周围易燃物体而引发火灾。这种火灾在预防上难度极大,且一旦发生会带来严重的影响与损失。第四,过载。当经过电气线路的电流较大时,超过线路载流量时,长时间的过流就会使线路温度上升,带来火灾隐患;另外,当发生过载问题时,会给线路的绝缘皮带来一定的损害,同时,过载故障的发生还会引发短路以及线路接触不良等问题,进而导致火灾随之发生。

二、针对低压线路常见火灾落实有效预防措施的途径

2.1针对短路及过载故障可采取的预防措施

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可采取如下预防措施:第一,规避线路短路问题的发生,保护好线路的绝缘层。在对导线进行敷设时,需要采取配管等来实现对导线的处理,尽量避免线路裸露在外,同时,要避免将导线直接抹在墙内。在铺设导线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当需要将导线埋在地下,则需要确保电缆的平直性,以确保线路绝缘的完整性。第二,在对导线进行铺设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存在高温且易腐蚀的环境,落实避开处理措施,同时,可借助阻燃配管以及防火线槽等,实现对导线的保护,有必要时,可采用阻燃电缆。第三,一旦发生了线路短路问题,则需要立刻将电源切断,并针对火势落实控制措施,避免火势发生蔓延,同时,在尚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避免直接用水来进行灭火。第四,导线截面选取一定要适当,载流量要大于负载额定电流,为了防止低压电网的短路或者过载引起电火灾,必须对设备使用熔断器、限流热继电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等保护装置。

2.2针对接地及漏电故障落实有效预防措施

在低压线路中,接地故障的发生是酿成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为了实现有效预防,就需要在确保线路绝缘皮完整性的基础上,避免发生接地故障问题。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在各末级配电箱尤其是办公楼、宿舍楼配电箱内,将进线总开关全部换成漏电保护开关,并定期试验,这样一旦发生漏电,就可以迅速断开总电源,避免事故发生;第二,PE线实施多点重复接地。在低压线路中,如果PE线接地点断开或者接触不良,一旦某处发生漏电相应的故障电压会沿着PE线进入到线路中,进而致使整个电厂的所有保护线路,都同时处于这一故障电压中,造成其他设备的外壳带点。因此,可采取将PE保护线多点重复接地,避免这种情况;第三,实现相应监控系统的布设。在电厂中,由于会使用大量的电气设备,且实现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是确保满足社会用电以及供暖需求的基础,因此,为了避免发生火灾,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可借助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实现对电气设备运行状态的监管,进而实现对电气火灾的有效预防,并实现对电气设备的有效保护。

2.3针对接触不良的预防措施

导线接头连接要牢固、接触紧密,铜铝导线连接时要使用铜铝过度线夹,导线连接处的外绝缘要用绝缘胶带包缠紧密,室外导线还应做好防水措施。平时定期对线路的接头处以及线路穿墙、打弯等处进行巡视。对重要线路的接头处可以采用放置示温蜡片、涂示温变色漆以及使用红外测温仪等手段检测温升,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处理。

三、总结

综上,低压线路电气火灾的发生,会带来严重的损失与影响,因此,对于电厂而言,在实际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在实现安全生产这一目标下,结合电气火灾发生的原因,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具体而言,需要分别针对短路、过载、接地以及接触不良等故障来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借助多重防护手段的落实来实现对电气火灾问题的有效规避。

参考文献:

[1]苟寅武.低压线路常见电气火灾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J].现代商贸工业,2015(16):213-214.

[2]王荣社.常见低压线路过载火灾的成因、认定及预防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5(18):146.

[3]张天赋.低压线路常见电气火灾原因分析认定及预防措施研究[J].科技传播,2015(18):1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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