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筑MoMo0725”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中国企业品牌塑造中面临的问题与思考,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中国企业品牌塑造中面临的问题与思考,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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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企业品牌塑造中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在全球各种危机的日子里我们应不应该进行品牌建设一直是企业高层里讨论得比较多问题之一,尽管观点各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哪一家企业不希望把自己的品牌做起来,问题是:如何面对今天的世界形势认识品牌意义,怎么去做品牌,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就成为企业品牌建设的核心问题。目前最大的难点是找不到可以操作的方法和标准,而原因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品牌观念与理论本身就存在很多的误区。试想如果管理者对品牌的认识不清晰,必然造成其品牌建设的行为模糊,随意做出来的品牌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那么什么是品牌意义,很多专家和学者在不同的时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其中从消费者心理解读有一定的代表性。从消费者心理角度讲,做品牌就是强化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品牌商品时产生什么意识,它能代表什么品位、什么偏好、什么档次、什么身份。简单地说品牌就是一个符号,企业必须赋予这个符号以内涵,令消费者有归属感,这就是我想要的,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上述观点还有一点是需要补充的,就是品牌意义是由消费者的认知与情感相互作用决定的。也就是说品牌成功与否取决于品牌所提供的价值能否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基于这一观点目前品牌管理上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对消费者需求缺乏了解,没有清晰的品牌发展战略
中国许多企业品牌发展战略中缺乏对消费者需求的认识,如今后是80后、90后消费者为品牌消费主体,经营者对此又了解多少。所以造成企业的品牌定位与企业核心能力相脱节,不能基于自身核心能力规划品牌定位和差异化品牌策略,企业的品牌建设也没能与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建设有效结合,从而造成品牌发展失位与错位,导致企业的品牌价值成长缓慢,企业发展受挫。
问题二,有效品牌价值提升思路与方法不明确,很难走出同质化竞争误区
由于缺乏对消费者的分析,同质化竞争就会长期存在,这就是造成目前中国市场许多相近产品供过于求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家有关部委(2010)曾对600种主要消费品进行过调查,覆盖了包括消费类电子、服装、食品、日化、办公等多个行业,结果显示:供不应求的商品几乎没有,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有172种,占28.7%,供过于求的商品428种,占71.3%,
问题三,品牌管理模式尚未形成,盲目仿效与跟随西方模式
西方企业的品牌管理模式是在数百年的品牌运营实践中积累起来的,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但每个国家的品牌都有鲜明的国家和地域特色,同时优秀的品牌都有文化基因,并植根于国家的人文地理、社会文化和民族个性思维中。今天许多中国企业不是从自身特点出发,一味的学习和模仿西方企业的品牌建设模式,缺乏具有中国企业特色和资源优势的品牌建设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对困境中的中国企业品牌建设可能有一定的启发与参考意义。
策略一:准确品牌定位,只为目标客户服务
品牌价值提升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概念,建立只为部分人服务的理念。对于企业来说,你的产品并不是卖给所有的人,而是仅限于本企业所选定的目标客户(即要服务的那部分小众)。要静下心来认真地研究这部分人的深层次需求,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做好他们的工作,并根据目标客户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来确定企业产品的差异化特征,从而树立与众不同的品牌形象,形成鲜明的品牌定位。
目前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仅以大家都非常熟悉的家电行业为例,从市场上的情况来看就很难说清楚甲品牌与乙品牌有什么不同,企业基本上都没有目标客户群的概念,没有品牌定位的概念,产品也是大同小异。如何让消费者想买某一类产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某产品的品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想办法把企业品牌的差异化定位植入消费者的长期记忆中,令他们挥之不去,将来一旦有需求,马上想到了某某品牌的特征。唯有这样,企业才能够未来市场上有立足之地,才能赚到品牌的钱。否则企业的广告一停,销量就会下滑。
品牌定位策略实施中还要树立对不同的小众消费群体区别对待的理念。对消费者区别对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不理解这一点,就根本不理解什么叫市场经济。就像千万元一辆的豪华汽车一样,为什么没有人站出来说不合理?我们应当相信消费者是有能力去判断、选择的。
篇2:中国企业塑造品牌的关键核心点是什么?
中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有着各种各样眼花缭乱的品牌概念以及品牌打造的方法,在笔者看来这些概念与方法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换一个说法而已,所谓的专家靠着概念去说服企业去接受他们的那一套品牌打造的方法,有的企业获得了成功但绝大部分的企业由于没有找到自己的方向而被概念带着走最终走向失败。
做品牌最关键的是要围绕消费者,想方设法为消费者提供独特的价值,在满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获得品牌价值的提升。那中国消费者到底需要什么?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尊重与权利,品牌塑造也是围绕这量方面展开。
熟悉中国历史的朋友会知道中国五千年来老百姓始终是被压迫的对象,过着没有地位没有尊严的生活,也没有一点点的权利。老百姓一直渴望能够过上有地位有尊严的生活并一直努力朝着这个目标奋进。也正是这个原因,共产党的“打土豪,分田地,让农民当家做主”的口号得到了老百姓的热烈响应。百姓渴望有地位、渴望当家做主、渴望能够获得别人的尊重。同时长期的被压迫让百姓认识到权利的重要性,渴望拥有一定的权利。
这给企业很大的启示:那就是给予消费者足够的尊重以及足够的权利,谁给予消费者尊重以及权利,谁就能获得消费者的选择,而且这种尊重以及权利并不是短暂的而是长期给予的。短暂的并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唯有长期才能建立起足够的持续的信任以及品牌的美誉度与忠诚度,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来看具体的操作方法。
第一、做品牌的基础是质量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没有资格去做品牌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完全不尊重消费者的。消费者不期待自己是上帝而是你把当朋友就足够了,做朋友就不能存在欺骗,就不能给有问题的食品给他吃或者有质量隐患的电脑给他用。
第二、“言必行、行必果”说到就必须做到,说到就必须做到要么就不说,因为你说了消费者就会存在期待,而做不到消费者就会失望。“说”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市场宣传与营销推广中,企业在宣传与推广中就不能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否则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第三、产品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由于技术等原因会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费者是明白这一点的,所以发现产品有缺陷后,要立刻拿出态度来拿出优质的服务来,让消费者看到你解决问题的诚意,消费者就会接受你。笔者一直认为在中国做品牌产品是重要的但服务更重要,用优质的服务能够弥补产品的不足。
第四、消费者一直不是主角,舞台都是被精英控制的,消费者渴望成为舞台上的一员,渴望参与。做品牌必须要保持与消费者的互动,只有互动才能激发他们参与的热情。要想有互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创造互动的平台,企业可以创造与消费者定期互动的机制倾听消费者的想法、可以邀请老顾客参加座谈会并给提出对企业发展有利建议的顾客给予奖励、可以邀请顾客做为企业的观察员与监督员、可以邀请顾客参加一些活动或者主动创办一些活动让消费者参与等。
篇3: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与立法问题思考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与立法问题思考
摘 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不少问题及缺陷。比较国外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同模式,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应合并两税,选择统一、公平、规范与简明的法人所得税制模式。中国法人所得税立法应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税率的设计、应税所得的确定、税收优惠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法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
税收制度是一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也要相应变革。企业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须对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建立统一、公平、规范与简明的法人所得税制。如何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全面改革成为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紧迫课题。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目标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尚未达到改革的目标。现行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使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差别待遇,不适应企业组织法律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现行不同“身份”的企业之间税负不一致的所得税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选择经营组织形式更多地受到税收政策导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我国目前企业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税制阻碍了我国企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改组的进程。
第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立法层次低,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第8条关于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之“法”,仅指法律,即最高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来规定税收,这也是各国通行的惯例。因此,我国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仍然以行政法规为表现形式,已不合时宜。
第三,大部分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另一部分必须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总公司、总行等为纳税人,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独立法律地位界定标准不统一,造成纳税人认定上的复杂和混乱。
第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纳税人的一些特殊权利义务,应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但是,这些关于纳税人的特殊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缺失。
第五,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过重。据统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2%左右,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左右,两者相差悬殊。这不利于塑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两税”并存所带来的问题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设计了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并存尽管在当时是必要的选择,但今天看来问题不少,弊大于利。
第一,两套税制在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不统一,这种不规范的所得税制度,既与国际惯例相去甚远,又不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同时也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两税并存,内外资企业享受待遇不同,给纳税人避税和偷税提供条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很多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合资、假合作的情况,许多内资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改变身份而少缴所得税款+这与立法目的相冲突。
第三,两税并存,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应该是在同一法律、同一社会经济环境中竞争。因此,企业必然要求公平税负,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均等的竞争机会。我国税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过宽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原则和税收的中性原则。
第四,两税并存,加大税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由于两套税制在规定上有许多不同之处,如税基的确定、税率的适用、优惠的不同等方面,征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必然降低效率。
第五,两税并存,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常做法。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所得税法,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不符合世界各国只将企业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惯例。
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WTO的成员国,都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一视同仁,都适用统一的公司(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只是规定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基于两税并存造成许多弊端,应当合并两税,确立以统一、公平、规范、简明的法人所得税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
国外企业所得税制不同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现代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制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发达国家一般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类,发展中国家所得税制的内容和地位也日益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所得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外的税收法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大多数国家对企业所得征税的税种来看,多数国家为“公司所得税”(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有的国家为“法人税”(如日本、德国),也有国家称之为“企业所得税”(如意大利),我国台湾省将其称为“营业事业所得税”。
国外的公司所得税按归属的程度和对已分配利润是否适用低税率而划分为3类,即古典制、归属制、分率制或称双率制[1](p23)。
第一,古典制。即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润都要缴纳公司税,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须作为投资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古典公司税制意味着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存在经济双重征税。
第二,归属制。将公司所支付的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属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减轻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法,分为部分归属制和完全归属制。部分归属制是将公司税的一部分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一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中,在算出其总的税负后,再抵免此预扣额。完全归属制,是指公司税全部归属到股东身上,即将全部公司所得税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中;而在算出其总的税负后,再抵免此预扣额。
第三,双率制。指对公司已分配利润
和保留利润按不同税率课征的制度。由于双税率制下仍然涉及有无归属性税收抵免问题,故双率制又可分为双率古典制和双率归属制。双率古典制,就是指不存在归属性税收抵免而分率课征的税制。双率归属制,就是指存在归属性税收抵免而分率课征的税制。
不同的国家采用的公司税制不同,而且一些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公司税制也不同。究竟采用哪种税制模式,应视各国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定。国外的税制模式及其成功的改革经验值得我国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时借鉴,这样可以节约立法的成本,少走弯路。具体如下:
第一,正确界定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都将法人作为公司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点值得我国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时借鉴。毕竟投资人对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债务负有不同的法律责任,法人团体的投资人对法人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此时,法人团体与投资者在所得税法上应视为不同的主体,分别缴纳所得税;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投资者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税法上不应将非法人组织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只是对其投资者的所得课税。
第二,立法时,将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系统考虑。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制划分为古典制、归属制以及分率制(双率制),正是基于对公司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后是否还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征收而划分的,即是否对公司利润重复征税。国外解决对公司支付的股利在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上被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将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1](p320)。因此,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联系非常紧密。
虽然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尽管在理论上,国外有人主张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完全一体化,即废除公司所得税法,把全部的公司利润都放到个人层次上课征所得税,只对股东所得征税,但是,这种方法在政治上很难行得通,而且还会导致新的避税,因此,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考虑采用这种方法。我国在立法时,也应权衡利弊,不应为了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而牺牲国家的税收利益。
法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其改革不能孤立进行,必须与其它经济改革和税制改革相配套和协调。而个人所得税作为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税种,与企业所得税关系更为密切,将二者综合考虑,可以使所得税体系完整、系统、协调。
第三,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中,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改革都呈现出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特点,降低公司所得税率的国家,并没有因为税率降低而减少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因为它们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增加了应税的所得项目,减少了准扣项目。我国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也要注意在税率的设计上不应超过目前的33%的税率,应趋于较低的税率,但同时不应因为税率降低而减少国家的税收。一方面,要扩大应缴纳法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另一方面,要参照国际惯例,严格税收支出,减少或取消一些准扣项目。
第四,规范税收优惠。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因而税收优惠政策统一、透明。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且极为不规范,有行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有区分经济性质的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税立法时,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范、统一税收优惠。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依据法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实施条例中确定。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应选择法人所得税制模式
(一)合并两税,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
在选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模式时,除了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应遵从国际惯例。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应采“法人所得税”的名称。这是因为:
第一,法人作为两税合并后的纳税人,其概念科学并易于认定。相比“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将法人作为该税的纳税人易于认定。现行法律规定以企业是否 “独立核算”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条件,所谓独立核算,其标志是: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的确定作了补充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导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模糊不清。法人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36条、37条对法人的概念及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法人概念比企业概念、公司概念涵盖面广。若采用“企业所得税”这一名称,则无法涵盖一些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采用“公司所得税”这一名称,适用的主体范围则更狭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我国的很多企业法人不具备公司形态,这样就会将不具备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排除在纳税义务人范围之外,不符合我国国情。采用“法人所得税”则可以很好解决前述两个名称的不足,不仅将企业法人(无论是否具有公司形态)作为该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包括了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法人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法人的责任与其投资人的责任相分离,法人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税制是许多国家成功经验的总结。法人#公司$所得税历经两百年的发展,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重要税种之一,各国所得税制度都已较为完备和成熟。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过程中,在立足中国实际的前提下,注重借鉴各国所得税制的成功经验,使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基本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二)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选择的模式
从现阶段的情况看,我国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根据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分别采用古典制或双率古典制,即古典制和双率古典制并存。具体设计为: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 15%比例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于不分配的利润按3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于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则按25%的比例税率征收。之所以选择这种模式,原因是:
第一,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以上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体现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的原则,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第二,采用这种模式,可以比较好地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在采用古典制的场合,按15%的比例税率征税,本身税负较轻,即使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轻;在采用双率古典制的场合,区分未分配利润与已分配利润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对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
第三,采用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的现有的征管水平,可操作性强。古典制与古典双率制操作简便易行,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执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般而言,财务核算都比较健全,对于分配利润和不分配利润划分清楚,根据真实的财务资料对不同的利润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这样不会加大税收征管的成本,是一种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中国法人所得税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人
虽然在有些国家的公司税法中,规定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只是公司,还有合伙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但是我国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应该为企业法人,不应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将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对其投资人(或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按其归属所得课税。如德国所得税法规定,只征收所得税(只对个人所得征收)和法人税,法人税规定纳税人为具有法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联合保险公司、财团、营利性公共团体及其他民法上的法人,但无限公司和合伙组织等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所得应分配给其成员,在其成员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2].
但我国在设计法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时,有两种特殊的主体需要加以考虑:一是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或者从境内外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所得或不设有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是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分配所得的`外方合作者,这两类主体也应该按照我国法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法人所得税。
(二)税率的设计
税率形式的选择。从各国采用的情况来看,法人所得税税率形式大致有单一比例税率型、分类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型,它们各有优缺点,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应该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这样既可以比较直接地反映横向公平原则,又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原则,同时也贯彻了效率优先,量能负担的原则 [3].
税率水平的确定。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要综合以下因素:在对世界上各个国家税率比较的基础上,尤其是与周边国家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保持与周边国家税率相当或略低水平;从调节经济的效用出发,保证所得税收入的适度水平,应在“宽税基、低税率、高效率”的目标下,合理设定税率水平,保证并加强所得税的调控能力;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和财政、企业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税制结构。因此,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该根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而不是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应一刀切全部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具体设计如前所述:
第一,古典制。适用古典制的情况是,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满10万元,法人所得税税率为15%.这种税率只适用于利润水平低的纳税人(而不是规模小的纳税人)。
第二,双率古典制。法人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对于不用于分配的利润适用比例税率30%;对于分配单个股东的利润,适用25%的比例税率。虽然法人所得税是古典制和双率古典制并存,但就特定的纳税人而言,在缴纳法人所得税时,或适用古典制,或适用双率古典制完全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定。另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上述所得,法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法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该是净收益。各国税法一般都有确定税基的具体规定。通常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应当计税的收入项目;(2)免于计税的收入项目;(3)准予扣除的费用项目;(4)税收的优惠政策。我国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基时,也要综合上述4项内容,从法人总的收入当中,扣减免于计税的项目、准予扣除的项目及上期亏损,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收优惠
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税仍然应该保留税收优惠的政策。在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对外商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将过去的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
当前对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调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要根据WTO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全面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二是认为要取消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中西部也不例外,对中西部的支持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支出来解决[4].这些看法未免有些极端。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法,应规范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而不是全盘取消。当然,税收优惠应最大限度地给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惠的程度要从国情出发,结合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
从优惠的具体措施上来看,应尽量避免直接优惠方式,而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从过去的实践看,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牺牲国家即期的税收收入为代价,还要受相关国家税收制度的制约,如税收饶让条款、资本输出国税率高低、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等因素的制约,难以使外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资者母国的政府。因此,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法应多采用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的间接优惠措施,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再投资退税等,这些措施不受国际税收因素的制约,能真正达到使投资者直接受益的税收优惠目的。
参考文献:
[1]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J),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2]李青,关于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思考(M),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36.
[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财经大学联合课题组,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J),当代财经,1998(2)。
[4]温美琴,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问题的探讨(J),现代经济探讨2002(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 张晓婷
篇4: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王成丽
摘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人类自我意识觉醒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议题。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文化中华文华民族民间文化学校教育传承保护
一、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的背景
文化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自身的过程中留存下来的印记。
民族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民族存在的根基,是民族得以发展的不竭动力。民族的文化既是沟通本民族成员的心理的纽带,也是民族凝聚力与亲合力的载体。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悠久的历史,更有独步世界的辉煌灿烂的文化。正是这些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涵,丰富了中华文化不断发展的生命源泉,使得中华文明能历经劫难而不衰,中华民族能历经劫难而不倒。
作为人类文明历史上唯一绵延至五千今的中华文明,在历经五千年的历史风雨波涛,走进二十世纪时,传统文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几乎成了“保守”、“落后”的代名词。以致出现了建立中医药体系的国度,却没有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在2000多年前即开始系统音乐教育的国度,却被误认为是“没有音乐的国家”,民族自信在消逝,民族自卑在滋生。
因此,加强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人类共同的命运和前途。
二、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自以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下,各地掀起了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开发的热潮。但在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通过学校教育的渠道传承、保护、发展民族民间文化的探索中,面临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教育的发展上,缺乏长远和整体的规划,各自为阵,条块分割,未能整合力量,形成合力。
以学校教育为途径传承、保护、发展民族民间文化,虽然已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和发展的共识,但对如何通过学校教育的途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选择地对年青一代进行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缺乏明确的回答,更缺少长远的规划。
在教材配备上,没有可供学校教育选择的教材供参考,以致教育教学活动处于自行其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无序局面。
根据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仅限于特定地区和特定学校,而我国的学校教育体制是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具有全国性的相对的统一性,这就出现执行相对统一性的学校教学计划与增加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内容的冲突。
在教学的师资配备上,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专业教师,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人与学校教育的专业教师之间的优势互补关系没有得到重视和发挥。
在民族民间文化的学校教育中,如何培训专业师资,如何将专业教师与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这两者的优势整合起来,在当前民族民间文化的学校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部份学校、家长、教师对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的认识不足,制约民族民间文化的学校教育发展。
长期以来部份学校、家长、教师认为民族民间文化是一种不合时宜的、陈旧的东西,没有必要学习,更没有必要保护,因而在民族民间文化的学校教育上采取消极应付或抵制的态度。
缺乏较为稳定的经费保障,当前主要依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从政府财政拨款的渠道,杯水车薪地解决一些临时性的活动经费,没有长远的经费来源保障,影响民族民间文化学校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的`工作中面临的以上问题,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的人文价值、社会价值认识不足;
(二)片面的、割裂的看待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保护、发展。
(三)没形成专业学者团队与业余民间传承人之间交流、整合的民族民间文化挖掘、整理的传承、保护和发展的运行机制。
(四)没有建立起支撑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发展的经费保障碍机制。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解决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面临的上述问题,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一)充分利用网络、影视、报刊等大众传媒手段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保护文化多样性对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认识到保护文化多样性对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吸引社会公众自觉自发地参与到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中来。
(二)将当前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保护、发展教育放到中华文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发展的大背景、大环境中去思考,既重视区域性,地方性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保护、发展,更重视作为整体的中华文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发展,让民族民间文化的学校教育成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中必不可少组成部份之一。
(三)建立起组织完备、功能健全、结构合理、队伍稳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与民间人士的各自优势,加强、加快民族民间文化的挖掘整理,以供学校教育及后人研习之需。
(四)建立让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人走进课堂教学,让学校教育的专业教师走进民间采风的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与保障机制。
(五)以政府为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基础,设立国家性、地方性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基金,专用于民族民间文化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开发。促进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保护、发展。作者单位:安顺市民族师范学校
篇5: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
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思考论文2000字
南海问题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其实质是南沙争端。争端方为中国、中国台湾、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一般称之为“5国6方”。西沙争议仅存在于中越两国之间,由越南单方面挑起,是其蓄意将南海问题扩大化和复杂化。纵观20世纪后半叶的南海局势,尽管南海及其周边地区一度成为冷战的前沿阵地,争议各方之间围绕岛礁主权、海域管辖权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争议,也曾发生过零星的冲突,但南海局势相对平静,南沙争端的国际影响也十分有限,表现为一般性的区域问题。新世纪以来,伴随着南海周边国家实施海洋战略、强化海上执法力量建设,实施海洋管辖成为其巩固占领岛礁、控制争议海域、保证资源开发的主要手段,有关争议问题逐步显化;加之全球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以美国为首的区域外大国介入南海问题力度加大,导致南海地缘政治竞争逐步加剧,南海问题进一步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是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30周年,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30周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深入梳理、分析当前南海形势以及面临的挑战,有助于我国统筹内外两个大局,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南海问题,践行我国和平解决有关领土主权争端的政策主张,维护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一、南海问题面临的挑战
我国作为拥有18000公里大陆海岸线和300万平方公里主张管辖海域面积的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利益。但与此同时,我国仍然面临严峻的海上形势,维护海洋权益和海上稳定的战略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在南海方向,尽管南海局势总体上保持稳定、可控,但消极因素和不稳定因素增多,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凸显,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大局面临新的巨大挑战。
(一)周边国家加大南沙主权声索和管控力度
自上个世纪南沙岛礁占领格局形成以来,争议的表现形式以主张争议为主,即有关当事方通过各自发布官方声明来声索主权。但进入新世纪以来,南沙争端有从主张争议向管辖争议转变的趋势。有关周边国家加大了对南海的法理声索力度,通过国内立法形式提出所谓的`主权声索。例如,2月17日菲律宾国内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我国黄岩岛纳入到菲律宾所谓的领土管辖范围。206月21日,越南国会通过《越南海洋法》,将我国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我国政府对此均提出了严正抗议,并且重申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上述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有关南海声索国强化对所占岛礁和附近海域的实际管辖,增加了南海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南海有关争议问题已由单纯的外交斗争转变为政治、外交、法理、资源、军事等各领域的全方位较量,“明争”与“暗斗”相结合,斗争更加复杂,手法更加隐蔽,处理更加困难。在资源开发方面,南沙油气资源的争夺进一步加剧,南海声索国近年来加快了油气勘探开发的步伐。特别是马来西亚、越南海洋油气开发正在从近海大陆架向南海深海持续推进,开发方式主要是自主开发、联合国外石油公司开发和对外招标,其中越南和马来西亚的部分区块已侵入到中国南海传统海疆线内。目前在南沙拥有石油承租权并从事油气勘探和开采的国际石油公司大约有200多家,南沙油气开发已呈国际化的势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南海地区近年来呈现区域军备竞赛态势。有关南海周边国家纷纷采购先进的武器装备,加强军事演习、军事管控等海上军事活动,推动军事现代化战略转型。这种区域军备竞赛态势持续发展,必将使影响南海区域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未来引发南海局部地区擦枪走火的可能性增加,对南海地区安全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区域外势力介入导致南海地缘政治竞争加剧
随着全球战略格局的新一轮调整,亚太地区有关军事联盟强化,南海地缘政治竞争明显加剧。以美国为首的域外大国出于全球和区域战略布局需要,通过军售、军援、联合军演和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等方式提升与部分南海周边国家的合作水平,以所谓“维护南海航行自由”为借口介入南海问题,不断强化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军事联系,通过军事交流与合作,持续增强其在东南亚的军事存在和影响力。纵观美国的战略布局,美国介入南海问题不是短期政策作为,而是受美国亚太战略的支配。美国为防范和排挤中国渐进式地扩增地区影响力,继而谋求在东南亚地区事务中的主导权,一直以来都将东南亚有关南海声索国与中国视为两大对立阵营,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分而治之”的均势政策。美国在南海问题上采取“主动试水,但避免被拖下水”的策略,继台海问题之后,南海问题很有可能成为美国遏制中国的又一个抓手。2012年6月举办的第11届香格里拉对话上,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明确表示,美国在前将60%军力部署到亚太地区。未来中美围绕西太平洋海权之争势必显化。美军加强在菲律宾、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的前沿军事部署,旨在提升美国在南海地区、巽他海峡和马六甲海峡的军事影响力,从而构成对以中国为首要防范目标的东亚新兴大国的战略威慑力,最终目的在于谋求美国亚太主导权的战略目标。在美国全球战略重心东移的背景下,日本、印度以及澳大利亚等域外大国追随或呼应美国的亚太战略布局,以多种方式介入南海问题,通过与部分东盟国家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将军事力量的触角延伸至南海,不断增加在南海问题上的话语权,藉此作为加强自身在东南亚影响力的突破口。南海地区大国利益的错综交织使得地区局势有“巴尔干化”的隐忧,其结果是,一旦南海区域有关摩擦、冲突事件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大国的角力,很大程度上将危及南海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
(三)区域内外国家推动南海问题多边化、国际化
越南、菲律宾等有关南海声索国背靠东盟,企图凭借东盟一体化“抱团”制华。其积极发展与区域外大国的关系,将南海问题列入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增强区域外大国和国际组织在南沙争端中的介入程度;或者利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的机会和召开有关所谓南海问题学术会议,制造国际舆论影响,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和南沙海域经济资源开发活动国际化,从而谋求增强与中国抗衡的整体力量。在区域内外势力的交织作用下,一些看似影响有限的局部事件可能将会持续发酵,从而使南海问题从区域热点迅速升温成为国际热点,引发区域内外强烈反应。
篇6:知识经济时代会计面临问题的思考
知识经济时代会计面临问题的思考
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现有会计体系所带来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本文对会计理论面对的一系列挑战进行了论述:转变观念、拓宽眼界,建立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会计模式是必然的选择.
作 者:李慧思 作者单位: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北京:100085 刊 名: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03 5(2) 分类号:F23 关键词:知识经济 会计模式 实时报告体系★ 中国企业如何学习
中国企业品牌塑造中面临的问题与思考(共6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