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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
请欣赏:《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摘要: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历史上三部会计法和两部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过程,并在剖析这种变迁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探讨了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途径,指出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和增加新的法律成分是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
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的法律也有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刑法、民事通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层为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三层包括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职业道德规范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第二层法律是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该层没有规定的可依据第一层作出相应的处罚,第三层有更详尽的规定的应以此为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并没有列举所有的法律,而且对法律责任变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第二层次。
(一)《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0月31日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为了了解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变迁,我们特别比较了三部会计法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见表1),发现其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但1999的会计法变动较大。1985、1993年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19的会计法有8条约1 500字,而1985、1993年的会计法只有5条约500字,内容含量是其3倍,另外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都有明显的变化。
2.责任主体的变迁: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上级单位领导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8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
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的。
3.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及45条对会计造假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有更详尽的说明。
细化了行政责任。1985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1999年的会计法还规定,对责任个人可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这种变化既便于执法,也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分而治之。
三部会计法都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等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该法是对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的修订,另外,1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也是重要的处罚依据。同样我们也将这三种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比较(见表2)。
1.总体上三种法规对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详细程度上的区别。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没有单独的法律责任,相关的内容有两条共150字;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在第六章专设法律责任部分,4条共600字;19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共有40条约3000字。
2.责任主体自始至终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变化。会计法中并没有将单位视为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法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责任主体,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法的做法更为合理。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的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一个人的生命有限但组织生命可以无限,如果个人利益取决于组织价值而组织价值又依赖于它的信誉(即道德),则个人就会注意信誉。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也有同样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就获得了相应的职业地位,注册会计师的不道德行为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并间接损害每个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同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可震慑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这种机制类似“连坐制”既使注册会计师有选择道德的内在动机,也使会计师事务所有对从业人员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的积极性,而这正是法律的关键所在。
3.法律责任的变化也不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罚款上,从有(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到没有(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再到有(1998年《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赔偿责任上,从没有(1986年《注册会计师条例》)到有(1993年《注册会计师法》)再到没有(1998年《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这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变化刚好相反。
笔者以为,这种变化正体现了对会计中介机构及人员由于其违法行为给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负赔偿责任等问题认识上的改变,注册会计师法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第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及《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开了先河。类似的情况在美国同样存在,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最初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随“诉讼爆炸时代”的来临他们不得不负起有
限责任,后来发展到所谓的“深口袋责任”,然而据报道近来美国会计界又有划定有限责任的趋势。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性分析
任何行为都是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责任主体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法律责任的有效性是责任主体的成本收益和法律监管成本收益相博弈的结果,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说明法律监管的无效,同样法律监管的有效也表明了责任主体行为的无效。这为我们进行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有效性的分析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可以分析责任主体行为的有效反衬法律责任的无效,也可以从市场的反应来直接分析法律责任的有效与否。
(一)微观分析:责任主体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理性分析
理性经济人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核心概念,这样的理性经济人同时具有“自私”与“理性”两大特征。人既不可能是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是纯粹的道德人,而是居于其间的理性经济人。其“自利”与“理性”的特点决定了人类在经济活动中既要“求利”也要“求德”,两者的最优组合最终决定了经济活动的道德水准和经济收益。加里。贝克尔(Gray Becker)和斯蒂格勒(G.Stigler)指出,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非经济领域,渎职犯罪(包括会计信息失真)的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最大化效用或利益,并能够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的经济人。也就是说,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实际上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而不是狂徒式的一时头脑发热。
1.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会给他们带来收益。美国会计学家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说道:不同的准则将生产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利益。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能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可以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来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这势必会诱使机会主义的责任主体有足够的动机让会计信息失真。促使责任主体从事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动机很多,李爽认为有7种:奖金动机、确保职位动机、借款动机、纳税动机、推卸责任动机、隐瞒违法行为动机、政治动机等。笔者以为这7种动机又可以归为两类:纯个人动机,如奖金动机、确保职位动机;单位动机但个人搭便车,如纳税动机。但无论是哪种哪类动机,都将给责任主体带来两类收益:
(1)经济收益。对于单位领导人而言,这种收益表现为,单位领导人因改变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获取的额外收益如奖金、股票的升值收入,或者因此而防止的既得利益的减少,这部分收益水涨船高弹性很大。单位领导人与单位的利益紧密相连,单位领导人通过改变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维护单位的利益事实上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所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薪金报酬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会使单位领导人的利益过于依附单位而敢铤而走险。美国经济学家赛斯拉。布克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大企业管理者的薪金暴涨,平均年薪涨幅866%,而同期普通工人的工资涨幅只有63%,这使得管理者过于担心自己的既得利益丧失,而采取如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在内的许多败德行为。有资料显示,会计危机出现以来美国CEO的平均薪金已经由的300万美元下降到了去年的180万美元,尽管将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完全归于管理人员过高的薪金报酬有失偏颇,但如何确定合理的薪金报酬,在减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之间权衡,是个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这种经济收益表现为审计收费和企业在收购会计政策过程中的额外付费。美国一学者对180个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更换注册会计师前后的唯一显著不同就是收益,SEC也认为更换注册会计师是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夸奖处理。而在此过程中,公司与注册会计师间难免有私下的交易。企业以额外的付费换取注册会计师的.合谋及有利的会计政策,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ESM政府证券有限公司审计舞弊案就是这类典型案例。
(2)政治收益。国家会计学院诚信教育教材开发组的调查表明,虚假会计报告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干预(约占54.55%)。我国自古就有官商一体的说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无所不在,市场经济原则要求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但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官与商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市场的政府行为层出不穷。更可怕的是,企业内部也有政治的成分。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内部也有权力斗争,而且是产权安排的结果。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带来的弊病之一,就是将企业由一个经济组织转换成一个政治组织,从而诱使企业内部人员将时间精力不是用于生产活动而是用于权力斗争。上述说明,无论是在企业内外,我国企业及其领导人身处政治环境,政治收益显然是其追求的目标。当然我国正着手改变这一状况,比如建立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国、转换政府职能、取消国企管理人员行政编制等,但根除这一现象将很困难。美国也一样,上至总统竞选下到议员选举都离不开企业的政治捐款,安然公司的查处就与政府高官直接相关。
2.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有成本。这主要是会计信息失真行为被查处后的各种损失,包括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和违约惩罚成本。但又可以归为两类:一是有形成本包括罚款、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带给责任主体的损失,主要受相关制度规定的约束。这部分成本是固定的。二是无形成本,是其不道德行为败露后对声誉的间接影响,主要由道德水平的决定。一般来说,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责任主体的败德行为所招致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无形成本的弹性较大。
理论上,只要经济收益大于其成本,责任主体就有可能实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首先,由于股票期权的存在和暗箱操作,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收益弹性很大;其次,成本基本是刚性的。这有两个原因,首先有形成本很低,比如对责任主体的最高罚款分别为:刑法20万元、公司法10万元、证券法30万元、会计法5万元,而实际处罚还要低,行政处分更无伤皮毛。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但总的来说还是偏低;其次基本没有无形成本。这是因为我们的信用制度尚待建立。我国有11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事务所和6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培训等处理,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对责任主体处罚过轻。显然,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收益很容易超出其成本,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更有效,而法律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二)宏观分析: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法律监管是证券监管的一种形式,是政府行为也是经济行为,因此也是比较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法律监管的成本主要是法律制度的编写组织成本、运行成本和后续支出,而其收益主要是实施法律监管后减少的违法损失及法律本身的负社会效益。由于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过于宏观,我们只能从法律监管后的市场反应间接地分析。
首先,如果法律监管有效,法律实施后相关的违法现象应该下降,反之说明法律监管效率不高。据胡奕明对1996~20我国对上市公司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统计表明,无论是违法的绝对量(分别为1、10、22、26、52、104家)还是其占上市公司的处罚比例(分
别为百分之0.19、1.34、2.59、2.74、4.78、9.01)都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管不得力。
再进一步看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力度。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0)统计了22例在我国有很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失真案例,结果显示:处罚时间严重滞后,80.91%的处罚在3年以后,会计信息失真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另外处罚过轻,以针对内部管理人员的处罚为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市场禁入三类,较重的市场禁入只占2.11%,较轻的罚款占46.15%(且人均罚款只有3.44万元,低于会计法规定的5万元),而最轻的警告约占51.74%.
三、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
首先,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目前与会计信息失真相关联的法律相当混乱,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如对责任主体罚款的规定:刑法为2~20万元、公司法为1~10万元、证券法为3~30万元而会计法为0.3~5万元,相关法律间的混乱势必造成多头执法,这不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管。
其次,增加新的法律成分。一要加大处罚力度。著名学者波斯纳提出,通过法律手段监管的有效性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严厉性和发现概率,总体而言我国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监管的法律手段还不够严厉。美国新近通过的《公司责任法案》将违规首席执行官的处罚增加到10~的刑期和100~500万美元的罚款,韩国商法第626条对不真实报告罪的处罚是5年以下徒刑或1500万韩元的罚金,法国商事公司法对不实报告罪的处罚是2年度监禁和3万法郎的罚金,相比之下,我国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就算不了什么了;二要将民事赔偿责任写入法律,我国法律规范过于依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民事诉讼手段重视不够。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而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更重要的是,民事责任可形成一种利益机制以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监控,既转移了政府的监管成本又提高了投资者自觉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同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不同的法律意图,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威慑效果,民事责任的空缺使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3)。
[2]张维迎。产权安排与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J].经济研究,2000,(6)。
[3]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分析[J].审计研究,2000,(3)。
[4]胡奕明。证券市场违规主体及其行为分析[J].审计研究,2002,(3)。
[5]李若山。新《会计法》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析[J].会计研究,2002,(4)。
[6]罗正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会计研究,2002,(8)。
[7]吴弘。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王雄元
篇2: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历史上三部会计法和两部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规定,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过程,并在剖析这种变迁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探讨了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途径,指出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和增加新的法律成分是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
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的法律也有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刑法、民事通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层为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第三层包括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职业道德规范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第二层法律是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该层没有规定的可依据第一层作出相应的处罚,第三层有更详尽的规定的应以此为准。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并没有列举所有的法律,而且对法律责任变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第二层次。
(一)《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历经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为了了解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变迁,我们特别比较了三部会计法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见表1),发现其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但1999的会计法变动较大。1985、1993年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1999年的会计法有8条约1 500字,而1985、1993年的会计法只有5条约500字,内容含量是其3倍,另外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都有明显的变化。
2.责任主体的变迁: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上级单位领导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8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
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的。
3.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及45条对会计造假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有更详尽的说明。
细化了行政责任。1985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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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初探
当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为此深受其害,证券集团诉讼一度成为热门话题。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上,而受害者希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得到赔偿的愿望在目前的法规中仍存在障碍。
一、证券市场上重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处理情况
当前,会计造假案的处理结果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针对个别性质极其恶劣的人员。民事处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对德阳案的答复“——经审理,判定东方公司承担债务后所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此判例判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引起了注册会计师(cpa)职业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此案件仅限于验资业务,无法扩展至cpa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而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作出了“担保属实,否则赔偿”的承诺,根据担保法一样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后的验资纠纷也提出了指导意见,补充说明:“此外,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注册会计师法》对验资民事责任的规定。
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有条件启动。但是根据《通知》,目前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仅受理范围较窄,而且设有前置条件,即法院只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上已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同时,《通知》未就是否可以进行集团诉讼、损失计算的方法等作出说明,因此可以认为,《通知》中有关前置条件的设定和来对诉讼形式作出规定,对受害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前置条件的存在使得中小投资者举证难题得到解决,省去了大动干戈地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依据作为法律的证据,毕竟证监会在这些问题的调查取证上更具专业优势。因此,《通知》在目前的司法条件下也不失为一种过渡措施,同时也可以促进证监会提高工作效率。
二、现行法律责任体系有待完善之处
1.集团诉讼。《民事诉讼法》应当允许集团诉讼,《证券法》在规定民事责任时,可以对受害人的集团诉讼形式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这是首要条件。由于集团诉讼规则的复杂性,完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借鉴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在证券集团诉讼方面做法的基础上,尽快拟订并颁布“证券集团诉讼试行规则”,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由少数几个有条件的法院受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集团诉讼,某一案件集全国的原告在某一特定的法院受理。集团律师费一般采用风险收费的办法收取,即律师接受集团代理时仅仅确定律师费的收费原则,但不预收律师费,诉讼获得收益后才从中收取律师费。在总结试行期经验的基础上,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将集团诉讼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并对诉讼地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2.举证责任的划分。如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证据的目的所在,这种因果关系一般的过程如下:管理层虚构会计信息→cpa未审计出导致虚假信息发布→受害人据此买人股票→虚假信息被揭露股票价格下跌。由于证据的专业性,原告负举证责任成本过高,并且现行法规对原告直接查阅cpa的工作底稿和发行人的会计账目均为不可行,所以此类侵权案应定性为特殊侵权案,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原告负初级举证责任,证明他信赖了令人误解的财务报告,被告人(cpa)负次级举证责任,即主要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
篇4:浅析会计信息失真
浅析会计信息失真
摘要:本文从会计学基础理论出发探讨了会计信息的函意、作用和各种使用会计信息的经济组织,政府部门等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对会计信息的相对真实性展开探索。提出从市场经济环境、企业、企业会计等不同层面剖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客观方面的深层次根源,并采取相应对策。关键词:会计信息 失真 真实性 市场经济 制度安排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探究。制造会计信息的现象,近几年已变得十分突出,并呈上升之势。财政部1998~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果显示,有八成以上会计信息失真,19有九成以上企业会计要素失实,19“红光实业”事件在证券市场爆光等,不正说明会计信息的失真必然降低信息的质量和使用效率,而且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教授提出的“天下欲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精辟见解,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因此,探究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分析和研究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客观原因,从源头抓起,才能标本兼治。
一、会计信息真实性:一个相对的满意度
会计信息内涵是按预定的要求,向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财务信息和有关的其他经济信息。会计信息是由会计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加工处理数据而生成的。它的目的是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下称“消费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映经济组织,在特定时期的特征,揭示未来发展态势。并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投资决策参考,总量上反映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会计信息是会计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加工处理数据而生成的。它的真实性与否的衡量标准与信息使用者需求相关联,标准的选择与评判的结果会不一致。一般而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至少能相关、可比、全面、及时地描述经济组织在特定时期发生的所有真实事项。会计信息即使没有会计人员行为和道德风险,但由于会计核算前提的假设性,政策运用的选择性以及数据处理、运用和技术差异性的存在,会计信息就必然存在个体差异,显然真实性就具有了相对性。因此,评价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应与信息提供者在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信息处理的技术和方法,是否恰当合理为依据,测定会计信息“原始状态”与信息描述吻合程度为标准。绝对的真实只是一个理论性的期望。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原因:一种制度安排的缺陷
制度与制度的执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其中,制度就是指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安排,比如我国的《公司法》、各种成文的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细则;制度的执行更多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各种实际的判断上。书面的成文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该制度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一个无法得到执行的制度,就不具有基本的约束力。而会计信息失真是相对会计信息真实而言的一个概念。主要表现为会计提供的信息与经济组织所发生的真实事项的原始状态不相一致,只能大致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并在一定度的范围内有所偏差,这种偏差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
①会计核算前提的假设。核算前提假设是基于会计假设基础上的客观设计,尽管具有适用性,但并不一定具有适应性。影响经济组织的外部因素不断的变化,也要求会计处理技术体现个性差异,前提假设受到个性挑战。适用与适应使现实需要难以满足,于是实务中便出现了“按照”、“套用”等人为对策。由于“按照”“套用”的业务事项的对象及时间空间差异,加之主观对对象的理解不同。因此即使是同经济业务事项,也就仅能从是否有用的角度评判。
②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政策的选择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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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会计信息失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其真实性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
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
因此,深入认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揭示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寻找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危害;对策
会计信息是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综合反映,会计信息可靠性要求企业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如果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可靠,就会给投资者等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甚至损失。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阻碍了和谐诚信社会的构建。
为此,很有必要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成因及治理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
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不实和会计信息造假。
会计信息不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或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会计信息不实的特征表现,如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存货的计价方法等。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故意造成的信息虚假,如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可以概括为7个方面:
第一,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诱发金融犯罪。
第二,破坏了投资环境,影响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三,损害了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掩盖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第六,引发会计信息信任危机。
第七,助长了腐朽现象和不正之风。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用,并且准则、制度中留有较多的灵活性,会计制度的制定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交易和事项不断涌现,新旧经济的转型和新旧会计制度的交替,客观上为会计舞弊提供了空间。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往往由公司内部人员兼任,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发挥监督和控制经理层的作用。
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同时由于监事会成员普遍缺乏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失误行为难以判别,也很难保证其有效的监督。
因此,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下,会计舞弊、会计信息失真是不可避免的。
(三)监督不到位
1、外部监督,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中介机构监督。
由于存在各自为政、职能交叉的矛盾,造成了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谁都可以问、谁都可以不问的局面。
部分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企业合谋造假,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内部监督。
很多企业缺少必要的内部牵制和复核,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
(四)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所以其综合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
然而,目前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许多会计人员只能应付较简单的会计业务,对复杂的业务很难较好地处理。
另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一些会计人员只注重埋头做事,忽视了会计道德修养的提高,不坚持原则,缺乏责任感,为了个别领导给予的既得利益,违反会计法规,篡改会计数据,与领导共同舞弊,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五)违法处罚力度不大
获得收益是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
由于目前我国对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惩罚力度太弱,往往只伤其皮毛,不伤其筋骨,使其造假成本远低于其所获得的收益,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敢于铤而走险,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以获取丰厚的额外收益。
四、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会计制度,提高其可操作性
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修订或补充有关的财务规章。
加强对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案的研究,使理论与实践相适应。
研究符合我国会计情况的具体理论指导和制订一些会计研究方法,降低因合理性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建立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1、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产生的效益和作用。
包括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调整持股结构来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
2、加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建设,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结构。
发展证券市场,扩大证券规模,分散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促使有效会计信息需求主体市场的形成;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并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入专业经理人才市场;积极培育壮大机构投资者,努力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积极主动地监督作用。
3、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需要得到定期、可靠、可比、足够详细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对经理层是否称职做出评价,并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三)强化监督
1、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财政、税务、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发现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及时严肃处理。
2、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使经济监督职能纳入法制化轨道,注册会计师要推行标准化执业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组织经营的管理,这些组织的存在是依靠监督、审查等各类经济活动而延续下去的。
3、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强化内部监督。
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内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在此技术上健全和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
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账务处理流程、内部牵制、稽核、定额管理、原始记录管理、财产清查、账务收支审批、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分析、违纪处理等项制度。
采取的有效的控制措施,从原始凭证的索取,到会计报表的核算,规范必须的.程序,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强化内部监督,防止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原始凭证,从而形成的一套严密的控制体系,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量
在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的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的,使每个会计人员都能担当起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
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五)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改变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通过稳定会计负责人的地位,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受干扰地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维护正常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走出企业财务人员“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从而在一定程序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六)加大处罚力度
篇6: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指会计信息在形成与提供过程中与客观现实不相符合,无法真正体现会计主体真实的财政情况及其经营成果,一旦发生会计信息失真,势必会给企业、社会以及国家带来严重危害,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研究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意义重大。
本文分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危害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了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主要危害;影响因素;解决策略
对于现代企业会计而言,其根本目标就是会计主体可以提供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
然而,实际情况这一目标大都无法完全实现。
许多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由于会计报告虚假而造成巨大损失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研究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危害
1、对于企业的主要危害
如果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那么作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就不能掌握真实的准确信息,就会使各项重大决策出现失误,从而给企业带来潜在危机,影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再有,在专业化生产以及分工协作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渐加快,企业若想更好地发展,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就要与世界经济接轨。
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信息如果失真,势必被国际市场所排斥,从而使企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受到干扰和影响。
还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遵守诚信规则,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
任何企业如果想通过会计信息的弄虚作假来占领市场或者进行企业融资,都非长远之计,其结果只能是让市场与投资者对其产生不良信任危机,阻碍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对于社会的主要危害
如果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必须会对企业投资者以及企业债权人等群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础依据就是通过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会计报表失真,其结果必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3、对于国家的主要危害
如果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国家税收就会减少,国有资产就会流失。
部分企业存在两本账现象,试图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增加成本等办法进行逃税,或者企业通过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进行骗税以及减免税额。
还有部分企业通过账目造假,让国有资产人为地发生贬值,进行低价拍卖,从而变相地侵占国有资产。
如此下去,势必会使国家利益严重受损,国有资产发生严重流失。
除此之外,会计信息失真还可能给贪wu腐bai行为提供更多机会,给经济*罪活动提供各种方便,从而发生严重的贪wu腐bai等问题。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因素
1、会计制度有待完善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本身的漏洞及执行过程中的可变性
多年来,我国《会计法》几经修定,陆续颁布推出了各项具体的会计准则,然而,会计准则及其制度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漏洞。
由执行效果方面来分析,相关责任界定仍不够清晰,针对会计造假等行为的处罚仍弊端较多。
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并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执行过程中力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针对违法者的打击制裁方面,执行力不足。
许多违法人员通常只接受了行政处分,而没有受到刑事责任,或者只是交纳了一些罚款,却并未上交全部非法所得,无形中降低了会计造假的成本。
2、会计监督力度不足
从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来看,其主要分为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主要层次。
其中政府审计因编制、人员、职能等方面的.限制和改变,其审计监督的重点已经从过去的大中型企业逐渐向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等方面转变,所以其针对企业的审计监督职能逐渐弱化;企业内部审计因受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约,通常很难独立出来,因此会计监督成效不够明显。
作为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各类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受到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的制约,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此外,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不够规范,加之部分中介机构受到利益趋使,为企业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形成了恶性循环的状况。
3、会计人员素质较低
从目前我国会计人员队伍来看,其综合素质仍然较低,有待进一步提高。
许多会计从业人员知识老化,专业技能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节约人工雇佣成本,还在聘请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从事会计工作,因会计人员能力水平有限,经常出现错误的会计信息,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频发。
还有部分会计从业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在利益诱惑下为企业制造假账,或者贪wu挪用公款等。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解决策略
1、全面完善会计准则制度
企业应全面完善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使会计选择范围变小;同时要严格执行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确保能够给债权人、投资人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2、严格处罚会计造假行为
针对会计造假行为,绝不能姑息,既要给予行政处罚,也要进行经济惩罚,且惩罚数目应超出其造假所得,才能有效避免造假现象。
针对指使会计人员作假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也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更要给予严惩,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对于参与造假的人员,不管是投资者、企业经营者、评估师、会计师等,损害公民合法利益时都要提起诉讼,按照规定要求赔偿。
3、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决定了企业会计信息是否失真,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至关重要。
为此,企业必须对会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完备的道德奖惩机制,以此约束其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总之,会计信息失真无法体现企业的真实经济活动,其对于企业、社会和国家都具有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赵辉.关于会计信息失真的几点认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
[2]段勇.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危害及防范对策[J].现代商业,2011,(2).
篇7:会计信息失真及原因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准确地反映会计对象,从而丧失其真实性。
分析其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将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恰当的分类和分析,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分别予以治理。
篇8:会计信息失真及原因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准确确地反映会计对象,从而丧失其真实性。
其表现形式有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设置账外账、乱挤乱摊成本、隐瞒或虚报收入和利润等等。
会计信息失真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危害严重。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发会计信息信任危机。
会计信息失真会给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带来一些不良影响,给贪财腐化、贿赂贿赂等违法行为和不良风气提供温床。
由于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企业收入和利润虚增、财政虚收、领导干部多拿、职工多分,致使企业出现大量潜在亏损,最终造成企业破产倒闭,使得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
人们因此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深重的疑虑,导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
在安然事件中,因会计信息失真引发的会计信息信任危机尤为典型。
安然事件连同美国9.11事件、世界通信公司计造假案和安达信解体,被美国证监会前主席哈维·皮特称为美国金融证券市场遭遇的“四大危机”。
由此可见安然事件对美国经济的影响之大。
首先,安然的财务危机严重影响了美国乃至全球的股市,安然事件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华尔街股市一再下滑,不断创造股市新低。
其次,安然事件给汇市、债市、期市、金市带来很大影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美元持续贬值,期市剧烈波动,债市动荡不安,黄金价格则一路上扬。
再次,安然事件引发了一系列企业倒闭的连锁反应,安然破产后,凯马特、环球电讯、世界通信公司等一批企业巨擘纷纷被揭露存在财务舞弊,遭投资者抛弃,被迫申请破产保护。
第四,安然的破产拖累了一批银行,首当其冲的是花旗银行和J.P.摩根大通银行。
导致假会计信息驱逐真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依据。
但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使得投资者和债权人失去了正确预测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
没有了科学的预测,难免误导投资决策,造成社会经济资源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带来严重损失。
某些企业的经营者为了避免他所经营的企业被兼并以至被淘汰而寻机粉饰财务报表,达到夸大经营业绩的效果。
这样一来,所在企业的平均业绩上浮,与此同时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原本经营业绩良好且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企业经营者,其账面业绩很可能低于平均业绩而被“开除”;而经营业绩差但经过粉饰会计信息的企业经营者,其表面业绩很可能会高于平均业绩而继续“生存”下去。
这样。就导致大量通过提供假信息粉饰业绩的企业占据市场,出现了假会计信息驱逐真会计信息的现象。搅混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进行再配置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
不同的资源配置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
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
若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以假账行骗,就会给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利益侵害,就会搅混资本市场,进而扰乱市场经济,最终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和严重的不良经济后果。
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的会计信息,因其失真,使得有关核算资料发生扭曲,掩盖了某些矛盾,使国家宏观调控失去了可靠的基础,造成国民收入超量分配,消费基金过于膨胀,给国家经济建设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国家宏观调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进而严重影响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国内很多学者都在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进行研究。
但是,无论是从会计信息失真
对证券、股市等资本市场的影响,还是从审计的角度来探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都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将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恰当的分类和分析,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分别予以治理。
会计规则制定的偏差导致的规则性失真。
会计规则包括一系列人为制定的法规、准则和制度。
会计规则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善”博弈的结果。
博弈过程是委托人、代理人双方根据自己的效用所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
最理想的博弈结果是达到均衡点,在这点上博弈各方面都接受所获得的效用,也就是双方要遵守都能够接受的会计规则。
但是,会计环境具有动态性,在不同时期和不同范围内,按照会计规则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这也是会计规则“被限制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实行”的原因。
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之所以存在,其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例如,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从法律上赋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规范例如会计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来予以保证。
但是,由于制定会计法律、法规的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使得各种法规、准则、规范本身不可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甚至还存在不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在这些法律、法规、准则的指导下所产生的会计信息难免会偏离实际情况。
会计环境改变导致的程序性失真和结果性失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运动环境瞬息万变,在会计核算中存在许多不可知和难以准确计量的因素。
因此,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方法。
如物价变动和随机事件的发生等,都会对价值运动的流量、流向发生影响。
中国会计核算的原则、规定是相对稳定的,强调的是历史成本原则,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实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
例如,货币计量假设是以币值稳定为前提条件的.,而一旦发生物价变动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则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就会受到扭曲。
以历史成本计价,这种传统的计价方法所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就会受到扭曲。
以历史成本计价,这种传统的计价方法所提供的财务信息也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决策对信息相关性的要求。
采取稳健性原则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会使企业财务报告的信息偏于保守。
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项目进行例外处理和灵活处理,但对于哪些项目是重要的,哪些项目是不重要的,没有在质和量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这样,企业将重要的项目按不重要的项目处理,势必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真实性。
再如人力资源、知识资本等在现阶段还难以正确计量和确定,这亦会产生会计信息反映的误差和失真。
而且市场越是不稳定,竞争越是激烈,这种误差和失真就越严重。
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导致的行为性失真。
会计规则能否产生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取决于会计规则本身和执行的主观动机,而且还取决于会计规则执行人(主要是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即会计规则执行人是否能够完全正确地对会计规则进行实施。
然而,人脑在处理信息以及系统地阐述与解决现实世界复杂问题上的局限性这一人类特性的有限理性,使人对现实世界不可能什么都可知,不可能对会计规则的执行永远正确。
首先,会计规则能够被实施的前提是会计规则执行人对会计规则的理解。
我们相信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能够很好地理解和贯彻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但少数会计人员特别是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和受到良好培训的会计人员存在不能很好理解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可能,毕竟会计学是一门专业技术学科。
其次,有限性决定会计规则执行人可能存在对具体的会计事务处理做出错误判断的可能。
因此,只要存在这些可能性,就意味着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例如,会计人员对于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理解得不透彻,会计知识掌握得不牢固、不全面,甚至不掌握新的会计制度和方法,对会计事项的判断不准确,在技术处理方面出现错误,出现资产负债表编制不平衡,无法确定现金流量报表数据之间的所有钩稽关系等,都有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 绿色会计信息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共8篇)




